冰封重生之门二:解读四重税收优惠扶持企业垃圾再利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7: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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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专业从事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收入一方面来源于对工业固体和危险废物的掩埋、焚烧、净化等处置收入,另一方面来源于利用工业固体废物所生产的工业用原材料销售收入。A公司关心的是现行税制下能够享有多少税收优惠?
营业税免征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这里所称的垃圾处置,是指专业从事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业务。所以工业固体和危险废物的处置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
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明确,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规定,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因此,利用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工业用原材料,应当缴纳增值税。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财税[2008]157号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