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敌1迅雷下载: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第五章 资产营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2:59:24
第五章 资产营运【字体: 】【打印   资产共三大类:资金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本章共分了八条,分别对金融企业资金管理,现金的资产管理,债权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抵债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以及资产损失,资产处置,对外捐赠等提出了财务管理上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资金管理的一个总体要求。资金它是金融企业的血液,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放央行款项,系统内外一些往来款项,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等货币资金。资金调度控制指金融企业要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涉及资金的筹集以及流入,调集使用以及支付的各项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它的目的是实现金融企业资金投篡的综合平衡,确保流动性支付安全,以及各项业务发展需要的一个业务活动。
  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经营活动的现金收入管理,经营活动的现金支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筹资活动管理,以及投资活动管理,这个主要是资产负债表上的投资项目、融资项目、经营项目、这些现金流管理。
  经营活动现金收入管理主要包括一些账户控制,现金和支票的收入控制,票据和有价证券的控制。
  经营活动现金支出管理,包括账户的控制,付款的计划,付款申请,付款方式的一些方法。付款的期限,授权审批,办理付款等资金调动支付活动的管理,这是金融企业内部资金管理的核心内容。
  资产负债管理,包括金融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一个综合平衡以及流动性的一个管理,
  筹资活动管理,主要包括授权审批制度,筹资预算,或者是计划的一些编制,与审批人办理发行人员和保管人员,不同职务要相互隔离,相互分离。
  投资活动管理,包括授权审批制度,一些定期盘点制度等等。加强资金调控,因为资金调控是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它调控加强管理,对于保障金融企业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保障资金安全,其次它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另外有助于控制财务风险。资金它一般是统一的管理,金融企业要由总部来统一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这样它就有利于强化成员单位的资金管理意识,调剂和平衡金融企业内部的资金。加强对成员单位的一个财务监控能力。减少外部贷款的规模降低财务费用。提供金融企业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金融企业内部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的一些相关的规则主要有四个,一、资金集中合法原则。二、资金结构的优化原则。三、资金调动要及时。四、风险收益均衡原则。
  财政部一些法规通知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要针对分支机构不同的经营状况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原则上对于县支行要实行报账制。它的账目要每个月集中报地市中心支行。由地市中心支行统一核算,以加强对县支行的一个财务管理。
  对于个别县以下营业网点比较多的银行也可以由县支行统一核算。并且对县以下营业网点施行报账制,它的账目每月要集中报县支行,这个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主要是资金使用权要集中起来。在实践中我国金融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第一种是结算中心这种模式;第二种是财务中心这种模式。所谓第一种结算中心它是设置于母公司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他的业务就涵盖资金管理、融资结算、风险控制、运作和计划等。集中统一管理金融企业成员单位的资金,统一对外融资和纳税。金融企业成员单位有偿使用流动资金,通过结算中心来办理内外结算业务;
  第二种操作方式是财务中心,是指金融企业所有的成员单位它的财务和会计业务要进行管理的一种母公司内部职能部门。这个是实现财务节约化管理的一种形式。财务中心是一种高度集权化的资金管理方式,财务中心更加集中化集权化,它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强化对成员单位业务、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等方面的财务控制优化业务流程,这个就是财务中心的这种方式,对于金融企业财务基础条件要求比较高,要求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来配合。
  金融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现金结算管理制度,完善的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主要包括授权审批制度,不相融职务相互分离制度,现金的保管和盘点制度,银行存款定期合理制度,印签的保管和使用制度,票据保管和使用制度,文件记录管理制度,以及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其中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度,其中包括资金的支付申请和批准支付,收复与记账以及银行印签管理。票据管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与出纳等。岗位职责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来承担,对于银行存款定期核对制度,安排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要至少核对一次,并且要编制调节表。要使账面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余额一致,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而对于印签保管和使用制度,主要是加强银行预留印签和管理,施行印签的分离,严禁由一个人来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银行除了境内使用调动资金以外,还有一种境外支付调动资金,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外币,一个是外汇,这两个很多人都容易把它误解。所以外币就是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货币。(如:美元、欧元、港币、)这些称为外币。
  而外汇它的一个基本点是汇,而汇是一种支付手段,所谓的外汇就是指一国在对外结算时,使用的以外币来表示的各种支付手段。这种支付手段除了直接使用外国的货币,也就是外币以外,还可以使用外币来表示的一些有价证券及信用工具。(如商业票据、银行存单、公债、或者是股票、)我国的外汇储备比较多,这个外汇储备里面相当多的是持有的美国国债,这个美国国债就是一种外汇。对于这个外汇的账户管理。金融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保留外汇的限额。要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来确定。
  如果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而且需要开立账户的一些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应当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对于金融企业它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需要对外支付的,可以在开户行凭借结售汇,以及付费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其它的规定的一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要提前办理购汇,因为他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所以他申请的一个要件就是商业单据。这个要存入他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而对于金融企业对境外的一个支付外汇,它主要就是有一些外汇管理局方面有一些规定。比如说对于境外的一些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包括5万美元)。对于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 000美元以下,当然含5 000美元,服务贸易向下的费用,金融企业就可以凭借合同或者是协议或者是发票,或者是支付通知书来办理购汇手段,这是额度比较小的手续比较简单。
  如果说对于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一些服务向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当然含10万美元,应当由银行来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来审核。

  第二十五条,是关于金融企业现金资产管理的要求。
  现金是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所以看关于流动性方面的一些要求,为了维持适度的流动性,金融企业应该保持一定的库存现金,库存金银等等现金资产,为此金融企业应当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使用,做到库存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的库存金额相符,也就是说账实相符。禁止用一些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来顶替库存现金。禁止使用转账凭证来套换现金,禁止利用账户套取现金,将资金转移到账外去。金融企业发生的一些出纳的长短款,结算业务的一些差错款,对于这些要按照相应的规定分别要计入到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或者是营业外支出,这个是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而对于金融企业发生金银外汇买卖的时候,因为价格汇率变动使得账面价值之间,账面价值和实际值之间出现了一个差额,对于这种差额要把它计入到当期的损益,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以及备份金,如果说因为迟交或者是少交准备金而造成的加息或罚息。在金融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应予支付,不得在税前列支。
  流动性风险,就是金融企业缺乏足够的流动性储备。来随时应付及时的负债的一个支付,或者是满足贷款的需求。从而引发一个挤对风潮,或者是使得银行信誉丧失的一种可能性。特别是07年英国的北延银行,这家银行因为是投资美国的四代产生了大量的亏损。然而造成了它的信誉下降,资本资产状况恶化,引发了挤对的一个风潮。这时候一方面是银行信誉的丧失,另外一方面是银行发生了挤对,急需中央银行或者是政府来出面拯救。
  这就是典型的流动性风险,纵观金融企业危机的历史,不管危机的起因过程怎么样,危机的变现形式必然是流动性不足而进入困境,或者是破产。
  流动性问题是当今世界金融领域中尚未解决的主要难题之一,流动性问题解决的不好,就有可能导致流动性的一个支付危机,这些问题对于金融企业来说更为重要,但是,我国金融企业它和国外面临的情况不同,因为我国金融还没有实现完全的资本账户开放。银行可能慢慢的对06年年底之后基本上放开了对外资的一些限制。
  但是我国金融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他面临的并非是流动性的不足,或流动性的风险,而是流动性过剩,特别是在银行间,存贷差越来越大,目前商业银行除了发放贷款,参与银行间市场的一些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没有其它投资工具,所以为了流动性过剩,应对这个挑战,银行应当加大银行间市场的运作力度,要努力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和运作效益,因为流动性的过剩在商业银行就集中的体现为贷款与存款的差额。我国银行法是规定银行的存贷比不得高于75%,但我国很多银行它的存贷比并没有达到这么高。
  具体来说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应对流动性过剩。
  第一个就是要实施一个主动的流动性管理战略。这个主要是在战略层面上不能被动来应付。第二个方面就是要采用更为精细的一个流动性的管理技术。这个是在技术上提高流动性管理的一个预见性和精确化。第三个方面就是要建立规模适当的一个多层次的流动性储备。实现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协调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在制定整体的流动性管理策略,和改善具体的流动性管理方法的基础上,面对流动性整体过剩的一个局面,加大银行间市场的资金
  业务运作力度。合理安排和调整全行资金业务,这个业务的规模和期限结果要适时的进行调整,同时要充分利用中央银行票据,这样良好的流动性,因为央票现在发行量是比较大的。这个主要是中央银行为了对冲外汇贷款所带来的流动性,这个一要面对银行间同业融资利率持续走低的一个局面。进一步的加强市场营销,通过扩大同业融资的规模提高资金运作收益,特别是07年的时候,资本市场比较火爆,特别是在一些大盘股在公开发行之前,都会冻结大量的资金,而这个时候属于大新股阶段,这个银行间市场利率是一个持续走高的一个阶段。这个阶段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
  第二方面,就是要在债券市场收益率持续走低的这么情况下。长期利率风险脱险,这个时候应当积极的防范利率风险。同时,要想办法消化更多的资金,就要及时的调整债券的投资策略,合理的来安排债券投资期限结构。加大中长期、中短期央票的投资力度,因为央票以前一般是三个月,目前也有发行最长达三年期的一些长期央票。
  第四方面,就是通过多样化的理财产品有效的来分流被动负债,减轻流动性过剩的压力,商业银行应当大力发展人民币的债券理财业务,在分流被动负债的同时,调整收入结构,提高盈余能力,这个目前来看很多商业银行都在积极发展理财业务。这个是有效的分流被动负债的一个非常好的手段,因为它本身是一个中间业务,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不菲的一个中间收入,是一个表外业务。

  第二十六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财务审核和应收账款管理的一个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建立一个财务审核制度,这个财务审核制度就是对业务合同将给金融企业带来的不管是收入反方面,成本方面、经营风险等等问题要进行经济性的审核。
  它的具体内容就包括以下五点,第一,要设置明确的合同审批的权限,在设立审批权限的时候要充分的考虑合同的类型以及规模的金额大小。比如说对于一些重大的经济合同就要实行一种集体审批制度。
  第二,就是要明确合同审核的一个业务流程。比如分离一些不相容职务,要进行充分的持恒。
  第三,就是明确合同鉴定过程中财务审核的内容以及关注的一些重点。比如说合同标的的数量和价格条件,合同中金额是否满足了金融企业的盈利的需要,又比如说付款条件,期限和方式,是否符合控制经营风险的要求,价格外的费用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等等。
  第四,就是要加强合同履行过程当中的财务审核。实行一些财务的监控。比如说要根据合同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接收贷款,记录应收账款明细账的时候,都要分别进行财务审核,以此来防止出现一些技术性的一些差错。
  第五,就是要明确合同修改以及解除终止的一些审批权限和流程。合同在订立完之后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如果说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修改的,应当重新履行财务审核手段,这个财务审核之后,就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管理的有效性,要直接影响着金融企业资金的周转和经济效益的而一个实现。应收账款也是银行的资产,所以它直接影响到金融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资产营运的一个能力。甚至关系到金融企业的一个生死存亡。所以金融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主要是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方面,应该做好信用的管理,因为应收账款相当于赊账,所以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实行黑名单制度,建立一个信用记录,这样金融企业就可以有效的来进行信用管理的信息准备。
  第二方面,就是要建立应收账款的一个台账管理制度。这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应该详细的反映金融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客户应收账款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以及每笔账龄等这些账务财务信息。同时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对于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要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一些产生,金融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应收账款的明细表。
  要向金融企业管理人和有关业务部门。反映应收款项的余额和账龄等信息,及时分析应收款项管理情况,提请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减少金融企业坏账的损失。应收账款大家想一下这个贷款从广义上讲也是金融企业应当收回的款项目。所以要建立台账。
  第三方面,就是要建立应收款项的一个催收责任制度。这个在一些基层行是做的比较好的,金融企业落实内部催收款项的责任,将应收款项的回收与内部跟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及其奖罚挂钩,同时挂钩的另外的一个形式,是将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和当时应收账款在发放的时候那个审批人和那个执行者,和他们的绩效挂在一起,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对这个发放者和审核者,他们的责任形成了强化。金融企业在追索一些逾期应收款项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给一些专门的收账机构和人员一些劳务费用。一些诉讼费用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不得挂账。
  第四个方面,就是要建立应收款项的年度清查制度。我们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与应收款项相对应的应付款项。清查金融企业作为债权人的应收款项的时候,对于金融企业作为一个债务人的应付款项也要一并清查。将对方,也就应付款项的对应的债权人,没有追索,并且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逾期应付款项,应该予于核销,转入当期收益,这个应付款项本来是应该付给债权人的,但是债权人放弃的追索,而且诉讼期已经过期了,这个时候这个应付款项从银行或金融企业的一项负债变成收益,这个收益首先要进行核销,然后把它转为当期收益。
  第五个方面,就是要建立坏账的核销管理制度。
  第六个方面,就是要建立应收款项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是关于金融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一些相关规定。金融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经过金融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是可以进行对外投资的。对外投资的一些规定主要是按照金融企业的类别有一些不同的一些限制。比如说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主要是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的一些不动产投资,或者是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令有规定的除外。这个主要考虑我国分业经营,不能混业经营。但是这个综合经营是个大趋势,所以这个禁止性的条款也在慢慢的进行更改,根据实际情况作一些改变。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它的资金运用应当仅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个其它资金运用,比如现在保险公司是可以投资一些公司股票的,可以持有公司股票,比如平安银行就把以前叫深圳商业银行购入到它的旗下,这个就对法律有一个突破了。而对于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项下的一个运用资金按照规定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是也能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是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对于基金公司,它运用基金财产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这个证券投资它有一些相关的一些比如说招股说明书,一些认购说明书,这些当中都有一些详细的规定。比如说偏股型基金,偏债型基金,它们股票的投资比例,债券投资比例都有相应的一些要求。但是作为统一的基金的管理办法,是有一些一致性的规定的,比如说一支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它所发行的证券。比如说某一家基金公司下面不同的基金品种,不管是偏股的、偏债的、成长的、价值的,它所有资金在这家公司下面的,它所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公司上市股票总份额的10%。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它的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财务公司它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它的比例不得高于 30%,这个都是有相关规定的。
  对外投资内部管理方面,金融企业应当建立一个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度和授权审批制度。所谓职责分工制度,主要是为了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比如说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种。对外投资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研究部门和评估部门,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部门。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和执行,以及投资交易业务处理和会计的记录,这些都要做到有效的分离的。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授权审批制度,比如说要严禁没有经过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审批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同是还要建立相应的对外投资的责任追究制度。也就是所谓的权责利相匹配的一个制衡机制。
  对外投资就要考虑对外投资的收益。投资收益的高低是对外投资决策的核心标准,项目投资收益的财务评估就是一个资产运营的一个重要方面了。
  常用的投资收益财务评价方法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静态评价方法。就是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所以他也称为非贴现评价方法。第二类,动态评价方法也叫贴现评价方法。就是通过贴现率把时间价值考虑进去,在投资决策的时候一般是要重点考察动态评价法,当然静态评价方法可以作为辅助的方法来考虑。首先我们就看这么一个动态评价方法,因为这是学习财务必须理解的。
  动态评价方法就是通过贴现率考虑时间的货币价值。货币的时间价值是通过现金流的折算,通过现值的收入与支出来进行比较,最常用的就包括净现值法,获利指数法和内涵报酬法,这三个不同的方法,涉及的内涵都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贴现率来体现出来的。这个净现值法就是把该项投资在未来获得的一些现金流按照适当的一个公允的贴现率把它折算到目前来看的一个现值,通过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与当前的投资的现金流的流出来做一个差。
  如果现金流的净值是一个正的我们就称它是正的净现值。这个时候我们就说这项投资是可以考虑的,而如果净现值是个负的,一般就不予考虑,
  获利指数法就是把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值与当前一个现金流的支出额做比较。净现值法是作的一个绝对额的一个差额,而获利指数法它就是一个相对指标,是一个比值。比如说,一项投资未来所有的现金收入,把它折现到现在这个时间点上,它当前现金流收入是100万元,而当前的投资额是50万元,那么按照净现值法,它的净现值是100万元减去50万元是50万元,是正的,而按照获利指数法就是用100万元比上52万元,只要这个获利指数大于1就表示这个净现值是正的,所以这个是值得考虑的,如果说一项投资它所有的未来现金流折算到现在它的现值是1 000万元,而当前它现金的投资支出是500万元,那么按照净现值法它的净现值就是1 000万元减掉500万元等于500万元。而按照获利指数法就等与1 000万元比上500万元我那等于2,这个时候也是值得考虑的,但是如果这是两个投资项目进行比较,获利指数是一样的,差额不同,这个两个如果投资限额是没有规定的,那么两项投资它的获利指数相同,但是如果是投资额可以达到,很明显净现值为500万元的更好一些,而内含报酬率法这个只不过是把未来现金把它贴现为当前现金的时候,计算出来使这个净现值为零或者使指获利指数等于1时的报酬率,把它和金融企业的一个资金成本进行比较,如果说计算出来的内含报酬率大于金融企业应该考虑贴现率。很明显按照内含报酬率,它的净现值是零。而按照金融企业它小于内含报酬率的比例来计算,它的净现值是肯定大于零的。所以一旦内含报酬率大于贴现率,表示净现值为正,可以考虑进行投资。
  静态评价法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投资回收期法
  投资回收期,就是把未来每一年所获得的一个投资回报,直接相加,不考虑时间价值,如果每一年向后加,加到这个和等于投资额时,则这一年,被称为投资回收期的年数。回收期越短越有利于项目。很明显没有考虑时间价值,这个就是不太有经济学含义的一个方法,但是当决策者重点关注的是项目的风险和流动性的时候。可以考虑这种方法,因为在理论上项目能够收回的越快,投资风险越低。
  二、是会计收益率法
  会计收益率方法,就是根据投资项目的年平均收益率与投资总额之比。这个优点是体现了项目的成本收益关系,缺点很明显没有考虑时间价值,这只是一个辅助的一个手段。除了在我们国内或境内进行投资以外。当前为了应对流动性过剩,我国现在鼓励金融企业进行一些海外的境外的投资的。
  首先看一下,我国有一个走出去战略,国家实施的走出去战略鼓励金融企业采取各种形式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它的方式主要有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来设立一些境外金融企业,直接而快速的进入国际金融市场。或者是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到海外境外去上市,发行股票、债券、开展资本运营、在国外设立咨询服务分支机构等。
  我国商业银行这方面做的比较好,有些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到境外,有的发行债券,保险公司和银行很多都是在国内A股和国外,比如H股和N股同时上市,当然,这个境外投资要经过一定的审核核准,国家对境外投资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的是一种核准或者是备案管理。其中资源开发类项目中,中方投资额3 000万美元以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如果投资额在2亿美元以上,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同时上报国务院。而对于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金融企业如果因为境外投资,获得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它必须调回境内,不能够持有多投的外汇投寸,一定要卖给指定外汇银行或者是存入金融企业开立的外汇账户。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目前这个情况比较少。如果把收益放到境外的话,比如放到美国资本市场,很明显现在美元是贬值的。商业银行或者是金融企业它持有的美元资产对自身是不利的,所以现在商业银行或者是金融企业,一般都是把海外的一些投资收益想方设法的调回境内,进行外汇的结汇。这样就带来了一个流动性,带来一个外汇占款的问题,加大的流动性的风险。流动性过剩的情况,我国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实行的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也就是说财政部统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一个财务制度,开展本级的一个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活动。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投资单位对于境外金融企业发生的一些迁移、合并、分立、中止、撤资、撤股、以及资本变更,购建固定资产,出售长期资产,以及以不动产来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等事项。应当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
  第二个方面,对经过批准经营外汇期货有价证券,以及房地产这些风险性业务,以及对外的长期投资这些事项,要合理的确定经营限额,并且要实行一种授权经营。必要时应当建立审批制度。
  第三个方面,就是投资单位应当要严格的控制,境外独资以及控股金融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对其财务往来和现金收支,应当建立必要的联签制度,担保很容易带来一些相应的连带责任。所以要建立连间的一些风险防范。
  第四个方面,对于一些规模比较大的独资,以及控股的境外金融企业,投资单位应当选派财会的一些主管人员。

  第二十八条,是关于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管理的要求。
  首先抵债资产,从字面上看,它就是能作为债的一个抵偿的一个资产,是指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是担保权的时候,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是第三方责任人的实物资产,或者是一个财产的一个权利,实物资产就是以物抵债,金融企业的债权到期,但是债务人用货币形式无法偿还债务,或者债权没有到期,但是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它的收入状况已经发生了严重影响它足额用货币来偿还的一些情况。或者是债务人完全丧失了清偿能力,同时担保人也没有能力以货币资金来代偿这个债务,这个时候经过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担保人,或者是第三方责任人通过协商协调,或者是经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做出一个仲裁,债务人、担保人、或者是第三方责任人,它是要以实物的资产,或者是财产的权利把它作价,来抵偿金融企业的债务,这就是以物抵债。而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就是金融企业取得以物抵债的资产。这资产既可以包括实际的一些物品比如一些固定的资产,一些不动产,还包括一些有价的一些财产权利,把它作价,作价处理,然后记入相关的抵债资产科目。而抵债金额就是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金融企业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的净额是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减掉抵债资产,或者是减值准备以后的净额。同时在处理或获得抵债资产的时要进行一些相关税费的支付,相关税费主要是一些直接费用比如,金融企业收取抵债资产过程当中,所缴纳的契约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税。以及所支付的一些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
  对于以物抵债,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严格控制原则。金融企业在收回其债务时,首先应该考虑货币的形式来受偿,从 严的控制以物抵债,不到万不得已不得以物的形式来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
  第二,合理定价,毕竟是一种实物不是货币,所以要进行合理公允的定价。
  第三,就是要妥善的保管。
  第四,要及时的处置。金融企业在收取抵债资产之后要及时的进行处置。处置可以公开拍卖,一些折价处理,金融企业一定要尽快的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变。
  对于抵债资产的界定,金融企业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以及第三方责任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资产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的而使用功能,易于保管、易于变现的一些资产,包括一些实物资产和财产权利作为抵押资产,有一些资产是不得作为与物抵债的一些资产来处理的。权属不明,或者是权属有争议的资产,比如说资产已经抵押或者是质押给了第三人,并且抵押或者是质押价值,没有剩余,这项资产按市价估计,估计100万元,抵押时抵押的这个债务它本身是120万元,那么抵押品没有剩余了,如果抵押债务只有50万元,那么抵押品还有50万元的抵押剩额,抵押剩余是可以作为抵债资产的一部分来处理的,但是这个要严格的控制。
  比如,一些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实施,这个是不能作为抵债资产的。比如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它如果不能够及时的清偿商业银行的贷款。那么教学设备比如课桌,比如教室,比如操场的一些设施。比如医院的一些医疗设备,这些是不能够作为抵债资产的,同时已经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作为抵债资产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的用于抵债资产,如果以这种土地上的房屋作为抵押的,那么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是应当首先取得,或由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者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比如说一些国土资源部,他们的相关部门的批准,并且要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该补交的土地失金或者是相关的税费。
  金融企业在办理以物抵债之前,应当进行一些实地调查,应当知道一些禁止调查,并且到有关部门要进行核准、核查、核实,要了解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要看一下这个产权是不是归属债务人或第三方责任人,而对于抵债金额的确定,如果说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实的基础之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是第三方责任人协商确定抵债的金额。而在评估的时候应当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准则。来确定资产的一个市场价值,、就是要确定公允的市价。同时在评估时支付的相关税费要在确定的抵债金额时进行相应的扣减,而如果采用一些诉讼、仲裁这些法律手段来追偿债权的。比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实没有现金偿付能力。金融企业应当及时的申请法院或者是人民政府的一些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一些财产进行拍卖,或者是变卖,通过拍没或者是变卖的所得来偿还债权。如果拍卖没有成功的进行,那么金融企业应当申请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司法惯例,降低起拍价,降价后应该继续的拍卖。
  确实需要收取抵债资产时,应当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格为基础,公开合理的来确定抵债的金额。而抵债这么一个资产获取之后,金融企业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之后,应当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比如是不动产是动产还是一些权利资产,根据这些不同的资产的特点,来决定采取不同的保管方式,比如可以上收保管,可以就地保管,可以委托保管。金融企业要依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来进行检查以及维护。及时的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之间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且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比如,一些财产和权利质押,权利,比如一些有价证券来偿还,对于有价证券的价值的影响因素要进行合理、及时的关注和防范,同时,按照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每个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且做好核对记录,做好账实核对,而对于抵债资产的处置,就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第一,是处置期限。抵债资产收取之后,应当尽快的来处置变现。因为现金货币对于金融企业来说是最安全最好的一个手段,所以,应该迅速有效的将资产进行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者是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的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置。按照规定金融企业获得的股权类的抵债资产,要在两年内给予处置,除了股权外的其它权利,应在其有效期之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之日起两年。
  动产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之内予以处置。当然,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目前资产市场或资本市场比较火爆的情况,主要是指股票市场属于大牛市的时候,一些商业银行它所获得的一些抵债的股权,是有升值的潜力的,所以现在有些银行所持有的抵债股权,并没有按照两年的期限进行变现处理。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民生银行所持有的海通证券的股权。当然一方面海通证券这个股价的上升,给民生银行带来的是股票价格上的价差收益或资本利得。同时,民生银行作为一个民生集团金融控股集团旗下的一个重要的棋子,有其重要的意图,就是要进行综合经营,其一直不愿放弃这个比较奇缺而优良的一个证券牌照。这是他的考虑。它的持有期已经超过两年了。
  而对于抵债资产的处置的重要的要素就是其处置原则。
  处置原则主要包括五点:
  第一,抵债资产原则上应该采用公开拍卖的形式,来进行处置,如果是拍卖抵债金额1 000万元,1 000万元以上含1 000万元。这么一种单项抵债资产,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来确定拍卖机构,拍卖机构也要招标来确定。
  第二,就是抵债资产,其拍卖原则上应该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应当合理的确定拍卖保留价格,这是为了实现拍卖价值的最低额。
  第三,就是不适用于拍卖的,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一些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来变现,
  第四,就是对于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是不能对外出租的。
  第五,就是金融企业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不得将抵债资产随意的划归为自由资产。确是因为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要视同新购固定资产,来办理一些相应的固定资产构建首批手段。

  第二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确定折旧年限,选用折旧方法,按季(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变更理由的,应当及时披露。
  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保险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的要求。
  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是指金融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者是超过一个经营周期,价值超过一定标准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与一般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基本上相同。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构建制度;保管、使用制度;处置制度。
  固定资产的折旧管理: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方法的运用。
  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者是构成企业费用的价值补偿。具体表现在,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是有效期之内,按照一定的方法将固定资产总价值系统的分摊到各期成本或者费用当中。金融企业应当对所有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具体提取折旧。在实际执行当中,金融企业一般是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在成本费用中占有较大的比率。它对于金融企业的利润水平和资产的投资回报水平具有重大影响,通过折旧的处理可以对企业的利润起到调整、调节作用。作为重要财物决策的折旧方法必须由投资者来审议批准,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变更,确实要变更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等于固定资产的原值减掉预计的净残值的差额除以固定资产预计使用的年限,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之内进行平均分摊。年折旧率就等于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除以固定资产的原值。
  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考虑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的一个净值以及按照年限平均法计算出的折旧率,按照折旧率的两倍来计算折旧额。公式就是每年的折旧率等于二除以固定资产预计的使用年限。折旧额就等于年折旧率乘以固定资产的年初净值。
  折旧方法里面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是属于典型的直线折旧方法,而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属于典型的加速的折旧方法。加速即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年折旧率,分子是二是固定的,而分母是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第一年可能预计使用十,折旧率就是十分之二,第二年预计使用的是九,就是九分之二,年折旧率在增加,所以是加速折旧法。
  金融企业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率的难点就在于不同类型资产的使用寿命怎么来确定,也就是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或者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的数量,怎么来确定。加速折旧方法,很明显加速折旧能够在每年净利润里面扣除可抵税的一部分。国家也是允许加速折旧的,但是,这种允许加速折旧的金融企业或固定资产它是有一定限制的。它允许使用加速折旧方法的一些固定资产主要是证券公司的电子类设备,更新比较快,另外一个就是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或者构成无形资产的一些软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能够符合加速折旧方法的这些固定资产采用的是余额递减法,或者是年数总和法。
  在建工程,需要强调的是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交付使用之后,应当在一个年度之内来办理竣工决算。对于一些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还没有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资产的估计价值入账,并且要相应的提取折旧,到竣工结算办理完之后,按照实际的成本,来调整资产价值,在决算之前,已经进入固定资产进行折旧那部分不需要再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
  变更无形资产权属时应当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的要求。
  无形资产的内涵。
  无形资产是金融企业拥有的或者是能够实际控制、支配的可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非货币性的资产。比如说,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誉等。商誉是金融企业由于历史悠久在客户中享有较高的信誉,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经营管理具有特色,在某些方面具有一些经营优势、优点的高于同行业一般获利水平的盈利能力。我们通常所说的品牌价值,就是商誉的一个典型实现形式,对于其它的一些无形资产,国家鼓励金融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通过自创的方式来获得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权属的确认。
  对于无形资产的获得,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依法划清金融企业职工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对于一些技术成果应该把它划为金融企业所有。比如,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职工在金融企业交付的研发任务中所取得的成果。而职工主要利用金融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是没有对外公开的一些技术资料所取得的成果都是归属金融企业所有。职工退休、退职、调到工作一年内或者在与金融企业约定的期限内所取得的,并且与他们在原来的金融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是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职工职务技术成果,应该划为金融企业所有。
  由于无形资产由于没有实物形态而且价值较难确定,经营管理难度较大,因此,在经营时应当签订一些书面的协议,或书面的合同,以明确各方的权责关系,避免法律和经济纠纷。
  无形资产的经营:转让;租赁;质押;特许经营;对外投资。
  无形资产租赁就是金融企业依法出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租赁)通过收取租赁费用来获取无形资产的经营收入的融资方式。。
  无形资产租赁的实质就是转让无形资产的收益权。特许经营,金融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产品配方、经营管理模式等专有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向被特许人收取费用的权力即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通常我们所说的连锁经营和受权经营就是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特殊经营权不得作价对外出资。由于行政机关授予金融企业一类特许经营权即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一些权力,它与我们前面提到的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特许权有一些本质不同。这一类特许经营权与金融企业的资质密切相关,一般是关系到国家的一些公共利益的。
  如果允许金融企业对这种特许经营权来作价出资或者是转让,那么就很难保证接受出资或者是受让的金额的企业满足行政许可条件,甚至可能诱使被许可经营企业利用特许经营权非法谋利。所以,行政机关依据金融企业是否具备特定的资质条件,授予金融企业的特许经营权是不得作价出资的。例如,在成立公司的时候不能作为注册资本的出资来进行操作,不能够作价对外出资。如果允许转让,就能够转让这种使用权。无形资产的定价有一定的困难,在定价的时候一定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且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严格履行。

  第三十一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处置主营业务所用资产,涉及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制订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执行。
  金融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资产损失、呆账核销、资产处置、对外捐赠管理的要求。
  资产损失的概念和确认。
  资产损失就是指金融企业发生的各种资产的损失。例如,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以及再建工程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担保损失、衍生工具等高风险业务的损失等。
  金融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外部的市场环境、竞争格局、经济结构发生的一些调整以及技术进步等一些外部原因导致的。另外一方面是由于金融企业内控机制缺失、资产运营管理不善、监督管理不利等内部原因造成的。
  对于资产损失的确认要分类进行、分类确认。货币资金的损失的确认,包括金融企业清查出的一些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的短缺,以短缺数扣除掉责任人赔偿后的金额来确认损失。对于实务资产损失的确认,必须依照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来确定损失的金额,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也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对于无形资产损失的确认,特别是对于自创的无形资产,因为没有经过转让交易定价,没有纳入账内核算,所以需要在备查薄中做出注消记录,而不能反应为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生产经营期间——当期损益;清算期间——清算费用;重组损失——相应的顺序。
  生产经营期间的资产损失应当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对于清算期间的资产损失应确认为清算费用。金融企业重组损失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之后报经投资者批准可以一次冲减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但冲消是相反的顺序。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核销所有者权益的资产损失,根据金融企业董事会或者是总经理办公会、总裁、行长办公会审定的意见上报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的持有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执责审批核销国有权益,抄送金融企业的主管财政部门,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如果涉及金融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争求金融部门的意见。
  目前,国有金融企业借改制、重组之际,有的将本应记入当期损益,由经营者来承担责任的资产损失通过核减国有资本的转价,转嫁到投资者的身上,这就是形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之一。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这一点也是严加防控的。例如中国农业银行在改制重组中就是严格审核,不得以加速改革进程的名义随意核销国有资本,国有资本一旦核销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
  呆账的认定。
  呆账核销的规定:呆账核销包括债权或股权、银行卡透支的款项、助学贷款包括那些没有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都有一定的认定呆账的标准。
  不得作为呆账核销的债权或股权:四大类。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有经济偿付能力,没有按期偿还。这种金融企业的债权是不得核销的,因为通过一些合理、合法、必要的手段和程序这些债权是能够回收的,不能作为呆账。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各种形式逃费或者是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费或者是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没有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以及其它一些不应当核销的债权。
  呆账核销要坚持保密的原则,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应当逐户、逐级的上报,由金融企业的总行或者是总公司来审批核准。对于一些小额的呆账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或者是分公司来审批并且上报总行或总公司来备案。总行或者是总公司对于一级分行或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可以根据内部管理水平来确定,财政部门要进行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即呆账的核销只能到一级分行为止不能再向下授权。金额企业的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且添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或上级公司接到下级行或下级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和签属意见,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能够核销。
  呆账核销的管理:建立四种制度,即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
  关于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各总行或总公司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相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汇总的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而对于呆账核销的责任追究制度,呆账责任人不落实而欲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被金融企业已经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当视情节的轻重、限期,限制内部使用。对于责任人继续任职或者是录用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呆账核销保密制度主要就是呆账核销必须在内部进行运作,已经核销的呆账要做账销、暗存的处理。应当建立呆账核销台账,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且要按照国家档案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呆账核销的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内部呆账核销安排以及实际核销情况。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核销金额按照国家规定要对外披露。监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必须保守金融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对于呆账核销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金融企业对于已经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对于已经核销的呆账,贷款以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的应计利息。核销后不是就不再追索,应该继续催收。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的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每年累计检察覆盖面原则上不应该低于金融企业每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这是对财政部门的规定。
  对于资产处理的一些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第二,制定资产处理的操作细则;第三,实行资产处理的财务审核制度;第四,建立资产处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资产处理业务属于资产流失的高发区,所以,这个责任追究必须要跟上。
  对于金融企业的资产处理有一些重大资产处理的特殊规定。重大资产处理指的是金融企业为了调整经营方向或者是实施资产重组,处理主营业务所用的一些关键设备、设施、房屋等固定资产的行为。重大资产处理对于金融企业的发展具有更大、更长远的影响。因此,金融企业在业务调整或者是资产重组的方案中必须明确涉及重大资产处理的范围、条件、时间表、执行部门等问题。并且这个重大资产处理必须由投资者审议通过即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这是区分决策责任和执行责任的要求。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是担保金额超过了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来做决策,并且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对外捐赠也是规则中规定的资产处理的一个方面。对外捐赠,即金融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授赠人的一种行为。
  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资产范围、管理程序、财务处理和监督管理。
  自愿无偿就是说金融企业对外捐赠之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转入、行政许可占有其它资源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即金融企业对外捐赠不得附加条件。
  权责清晰就是说金融企业经营者或者是一些其它职工不得将金融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金融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量力而行就是说金融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是由于对外捐赠之后将会导致亏损或者是会影响金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了特殊情况之外,一般不能够进行对外捐赠。
  诚实守信就是说金融企业一旦对外承诺捐赠就必须要诚实的履行。金融企业对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金融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的弱势群体或者是个人。
  对于金融企业内部职工与金融企业在经营或者是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金融企业是不得给予捐赠的。这是防止一些关系交易的产生。
  同时如果说金融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自办的或者是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一些教育、卫生、体育、科学环保的经营实体。对外投资管理只要不是一种无偿的,比如以盈利为目的即使是公益性的就不得作为对外捐赠来处理。对外捐赠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作为对外投资来管理。
  金融企业为了宣传企业形象推介金融企业的产品所发生的这些赞助性的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团体或者某些个人一些强制性的赞助,金融企业是可以依法拒绝的,并且有权力向有关纪检部门、纠纷部门来举报。金融企业可以对外捐赠的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库存物品以及其它物资。金融企业经营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比如银行所需要的一些计算机、柜台设备、持有的股权或者是债权,国家特殊的一些储备物资、国家的财政拨款、受托贷款的财产、已经设置担保的一些物权财产、权属不清的财产或者是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一些商品物资都不能对外进行捐赠。
  关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处理方面,规定了金融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控制在当年财务预算的幅度之内,按照批准的方案来执行,并且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申报纳税的扣除。。金融企业为捐赠资产而提供的一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来处理,这是不能挂账的。金融企业通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的审议并且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批准。企业按照公司法及相关的公司规程的规定批准将修建的一些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具有社会公共性制的设施无偿的移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是有关部门,(公益性、公共性的一些部门)可以合减资本公积金并且应当与接受方签订相关协议来办理一个资产交接手续。或者是由于战争、自然灾害、冰冻雨雪天气、巨风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
  金融企业它所拥有的财产被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武装组织来征用的,扣除当地政府或人民武装组织依法补偿后的差额应当作为资产损失处理。宪法中是有这些规定的。国家或政府是有权进行财产、资产的争收,争收后的一些补偿的差额要作为资产的损失来处理。金融企业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例如某些机构打着抗洪救灾、救助弱势群体、救助流守儿童的名义,强制争收的一些捐赠,这个金融企业是有权拒绝的。当然,金融企业在维持正常的、自身的运作的基础之上,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这种社会责任是一种企业文化自发使然,是一种自发行为。不能够以强制命令,甚至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要求金融企业强制进行捐赠。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金融企业有权拒绝,并且可以向各级经贸、监察、纠纷、审计等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