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星期五钢琴曲: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第三章 财务风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1:34:19
第三章 财务风险【字体: 】【打印   本章共十一条,对可能引发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的十类情况做了提示,并且从财务角度对各类风险提出了管理上的要求。

  第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
  财务风险的内涵。
  财务风险是指在金融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中,因为内、外部环境以及各种难以预计或者无法控制因素的影响,导致金融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实际财务结果与预期财务结果发生了偏离,从而蒙受损失的一种可能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风险贯穿与金融企业财务活动的各个环节,是各种风险在金融企业财务上的集中体现。
  狭义风险主要是指债务风险,是金融企业由于不能偿付到期债务而引发的风险。它是财务风险最本质的内涵。
  广义财务风险包括与金融企业财务活动相关联的各类风险。如资本风险、支付能力风险、利率汇率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委托业务风险、担保业务风险等。
  财务风险管理的内容:识别风险、计量风险、规避和预防风险、分散和转移风险。
  识别风险是对风险管理的一个前提和基础。规避风险是对于一些难以掌控的风险的回避。预防风险是预先制定一套自保风险计划,平时分期的提取一些风险补偿金,如风险基金和坏账准备。财务风险的分散是通过综合经营、多方投资、多方筹资、多方争取客户等措施来分散风险。
  财务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四个子系统。
  分别是财务风险管理的组织系统、信息系统、预警系统、监控系统。
  预警系统是对潜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和对相关的警兆和警素进行预测,而且要在发现财务风险信号后,提醒财物的投资者或决策者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监控系统是对金融企业所承受的动态风险进行监督和跟踪控制。
  在管理方面,金融企业区别于非金融企业的一个核心内容是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本规则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维护金融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为立法目的,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以防范和化解可能引发风险的各类风险。

  第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方面的要求。
  本条所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包括: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计算商业银行总资本,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计算资本充足率应该采用的资本,是在并表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将商业银行的报表与符合规定的集团投资的金融机构会计报表合并在一起计算资本充足率水平。
  (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该建立在充分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如果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减值准备的计提不足,差额部分应该从资本中扣除。
  (三)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当从资本中扣除商誉以及对外资本投资。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小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
  实际偿付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当中,应当具备的偿付能力的最低限额。
  我们必须要明确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额的偿付能力,才能够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挤兑现象不仅存在于商业银行,同时也会出现在保险公司。
  从2003年保险法修正案实施以来,我国保险业的监管由市场行为的监管和偿付能力的监管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其中,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将这类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净资本负债率是主要的一个指标之一,是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与负债总额的比率。
  净资本=资产余额×折扣比率-所有者负债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总资本中所占比率最大的四项资本依次是:现金和存款、证券存货、各类应收款、固定资产。
  我国证券公司债务性融资结构方面存在着两大明显问题:第一,融资的渠道太少;第二,缺乏长期债务资金渠道。
  目前,国际上比较先进的管理原则是保证流动性的最大化和融资成本的最小化。这个原则一般通过三大指标来实现:(一)现金资本盈余;(二)基本盈余;(三)控股公司的盈余。
  证券公司资本效率的提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壮大资本实力,上市是最直接的扩充资本实力的渠道;
  (二)树立资本配置,依托于资本管理的理念;
  (三)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其他的金融企业的资本保证要求,主要包括四大类:信托投资业务、担保业务、金融租赁业务、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其固有财产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50%。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对单个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责任总额一般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自有的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之间的比例不得超过2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支付能力的要求。
  本条所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准备金。按照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交存中央银行的,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如果超过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额度,那么超过的部分称为超额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就构成了超额准备金,即备付金。金融机构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的,而超额准备金,金融机构是有自主使用权的。建立准备金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保证银行的资金流动性和现金的退付能力。
  保证金是指保险公司成立后依法提取并向指定银行缴存的用于担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资金。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除金融企业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反映证券公司主要支付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净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也称为产权比率或债务股权比。净资产负债率反映由债权人提供的资本和由股东提供的资本,二者之间的相对关系,反映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财务机构是否稳定。
  净资产负债率越高,表明风险就越高,回报可能也会越高。该指标同时也表明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受到股东权益保障的程度或者证券经营机构清算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
  我国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净资产负债率的上限,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9倍;对于经济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净资产额的3倍。其中的对外负债均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1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除金融企业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对同一承租人的租赁加贷款融资余额最高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  合同金额的60%;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应按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资产质量管理的要求。
  减值准备有关概念。
  呆账准备金是金融企业对于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券和股权等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一般包括:一般准备金和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
  一般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它的用途是弥补尚未被的可能性损失。
  资产减值准备是对金融企业对于债券和股权资产的预计可收回的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它的作用是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风险,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其他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是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的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来计提的准备。
  坏账准备是金融企业对于各种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来计提的准备。
  对于金融企业,坏账是指应收账款方面出现坏账;对于商业银行,坏账一般指的是不良贷款。
  减值准备的提取。
  提取减值准备资产的范围包括:贷款、一些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债券投资、拆借、存放同业的一些款项。
  对于资产类的应该相应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一些委托贷款等资产,可以不计提减值准备。
  提取减值准备的时限,金融企业应当以每年年度终了时,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比率,要提取一般准备,计提比例是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余额的1%。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金融企业不仅要对贷款余额提取,而且要把所有相关的一些债券类的、股权类的资产按照这个资产额来进行计提。
  贷款损失计提的范围是金融企业要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银行卡的透支、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拆除资金、应收融资租赁款等。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一般按照五级分类法来规定。我国是这样规定的,对于关注类计提比例是2%,次级类计提比例是25%,可疑类计提比例是50%,损失类计提比例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率可以上下浮动20%,如果说正常类贷款也有风险,也应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坏账准备的计提,对于一般的金融企业来讲是各类应收款项,各类应收款主要包括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以及其他应收款。
  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
  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是作为利润分配来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金融企业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准备以原币计提。
  减值准备的专项管理。减值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计提准备后的资产监管。资产减值准备是一种预计的损失,尽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已经计入了资产损益,但它毕竟并非是事实上的损失,因此金融企业应当建立一些后续的管理制度。对于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当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对于最终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财务核销,如果查明损失的事实和原因,就应该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计提准备后的资产监管主要包括两个制度:
  (一)建立不良资产追索处置制度;
  (二)监理财务核销制度。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的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或转移风险,减少利率、汇率变动引起的资产损失。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的要求。
  利率的风险管理
  利率风险是市场上最常见的一种风险,通常是指在官方利率或者是市场利率变化时,金融企业资产的收益与市场价值以及负债的成本与市场价值发生的不利于金融企业的变化,也就是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在利率波动时,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利率波动会给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风险,特别是利率的变动不可避免的影响银行的利差收入,严重影响银行的利润水平、管理方式及创新发展能力。
  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1.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不一致可能导致收益变动风险;2.银行间的利率竞争加大了贷款风险;3.利率调整的时间、幅度不同可能产生基差风险;4.利率的潜在选择权加大风险控制力度。
  1.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不一致可能导致收益变动风险,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总量结构。资产和负债二者之间的量必须具有匹配性,我国规定,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不得高于75%。
  (2)期限结构。主要是以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以短借长。
  (3)利率结构。同期限的存贷款之间,如果没有保持合理利差,那么,利率市场化的直接后果是存款成本的上升和优质信贷资产利率的下降。
  2.银行间的利率竞争加大了贷款风险。
  3.利率调整的时间、幅度不同可能产生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指的是存贷款利率波动不一致,或者是长短期利率波动幅度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4.利率的潜在选择权加大风险控制力度。
  利率的潜在选择权风险指的是在利率波动中,存款人所享有的一种选择权,这种潜在的选择权会引起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的变动。利率的逐步放开,会使银行对潜在选择权的控制难度加大。
  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防范:
  1.提高对长、短期利率的预测能力;
  一方面,要加强宏观经济的研究,从多种渠道对市场利率的宏观环境进行评估。另一方面,要摸清本行的利率水平和结构,及时调整利率水平。同时,还应该积极的开发利率风险度量模型,观测影响利率变动的影响因素,从定性分析发展到定量分析,根据可量化的结果对风险进行屏蔽。
  2.强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通过资产负债的匹配性,可以规避相当多的风险。
  保险公司利率风险的防范:保险公司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制定主要参照的是银行存款利率,预定利率的设置过高或者过低,都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利率风险。
  1.加快保险产品的转型步伐;
  2.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现金流量匹配与免疫法;
  资产负债匹配有三个要求:(1)要求收益水平匹配;(2)要求期限匹配;(3)要求数额匹配。如果资产负债不能很好的协调匹配,必然会带来更大的利率风险。
  资产负债管理的方法有四种:(1)现金流量的匹配;寿险业使用此法的主要障碍是负债期限本身的不确定性。(2)免疫法;免疫法就是将资产和负债的利率敏感程度相匹配。它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或者免除利率变动带来的损失。它的首要原则是要进行资产和负债的持续期匹配。(3)建立自动调节机制,实行弹性预定利率。(4)设立专项准备金,用于吸收由于市场利率变化使保险公司获得的额外利润和遭受的损失,类似于银行的坏账准备金。商业银行面临的汇率风险
  商业银行汇率风险主要是由于汇率波动的时间差、地区差以及币种和期限结构不匹配等因素造成的。
  汇率波动带来的波动主要包括三大类:交易风险、折算风险、经济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银行在客户外汇买卖业务或者是在用外币进行贷款、投资以及随之而进行的外汇汇兑业务中,因为汇率变动而遭受的损失。
  折算风险是由于汇率的波动引起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某些外汇项目全额变动的风险。它的产生是因为进行会计处理时,将外币折算为本国货币由于不同时期使用的汇率一般不同,可能出现的一些会计核算的损益。
  经济风险指的是商业银行整体价值波动的风险。它是由于汇率的非预期变动引起商业银行未来现金流量变化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面临的汇率风险:
  1.商业银行外汇资本金面临的汇率风险;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外汇资本金来源自三大类:(1)在境外股票市场公开上市所募集到的外汇资本金;(2)由境外的战略投资者所认购的外汇资本金;(3)由国家通过外汇储备注资的形式而形成的外汇资本金。
  2.资产与负债的汇率风险敞口;
  3.结售汇等业务的汇率风险。
  商业银行汇率风险的防范: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NDF;掉期;期货。
  规避汇率风险的一个手段就是兑出风险,兑出风险的一个工具就是衍生金融产品。利用外汇衍生金融产品是规避外汇市场风险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手段。
  金融衍生产品如下:
  (1)银行间的远期外汇市场,如NDF,NDF的特点是无本金交割,到期时不需要进行本金的交割,同时,它进行的净差额的交割不是以本币来计价的,一般是以国际通用货币,大多以美元或港币计价。
  (2)掉期交易是指在一笔即期和一笔远期同时进行,是一种常用的对敞口头寸进行套期保值的方式。掉期交易目前来看,已成为中央银行进行干预本国外汇市场,进行外汇储备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由于掉期交易操作比较灵活,比较适合在本国资本市场深度不够,避免对即期外汇市场直接影响的情况,所以它在远期交易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
  (3)外汇期货。期货和远期最大的不同:第一、期货是标准化的;第二、期货到期之前,一般都进行了平仓处理;(3)期货到期,一般进行差额的交接。
  保险公司在外汇资产和负债方面,同样会面临外币净敞口。不管是在资产方还是负债方,汇率波动风险都主要体现在外币资产和负债不匹配所带来的重估风险。
  在外汇业务方面,汇率波动对于保险公司业务的影响,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汇率波动会影响外币保单的实际人民币收入。外币保单与国内一般保单最大的差异是外币保单以外币定价,外币保单是由保护用外币来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己付期满时,己付期满金或者是出现的约定事项进行理赔金的支付,也是依照保护指定的外币来进行支付的。人民币升值将使外币保单的实际人民币收入下降。
  (2)影响保险公司的在保经营。人民币升值,在保实际摊回赔款的人民币价值下降,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实际自负赔款活动上升,从而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
  (3)影响保险外汇业务需求。
  在海外并购方面,汇率的变动会影响国内保险企业的并购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企业的对外投资能力。
  保险公司的海外并购存在的汇率风险:举例,平安再融资。
  保险公司汇率的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首先应当树立汇率风险的防范意识。保险公司必须要在公司内树立全面、全员、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意识,培育公司统一的风险管理文化,依靠最高管理者到基层员工各个层次的相互配合,把风险管理贯穿到业务的每个环节。保险公司还应该完善汇率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保险外汇资金的运用管理。特别是根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必须实行托管制,并且委托境内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是境外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来进行管理。当然,保险公司也可以使用金融产品交易和合理配置外汇市场以及逐步加大外汇支付力度等来进行汇率风险的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管理的要求。
  虽然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以及交易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力,但是关联交易也对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以及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形式
  关联交易就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转移义务的一种行为。具体的说,对于金融企业来讲,就是金融企业的控股股东、董事、经营者、监事、高管人员等关联方利用对金融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促使金融企业与关联方本身或者是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金融企业进行的一种交易。
  根据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条件,关联交易可以分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和非正常的关联交易。
  正常的关联交易是指按照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相应的经营运作。
  非正常的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为了调节利润、粉饰报表、转移资产、转移利润、逃税避税、逃废债务等非法的目的,不是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来进行的一种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关联交易将市场交易转变为金融企业内部交易,减少交易过程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实现规模经济的多元化经营。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的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容易成为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者转移资产等非法行为的挡箭牌。
  我国金融企业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进行,以此提高金融企业关联交易的透明度,最大限度的避免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
  在金融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里的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
  关联方的形式:第一、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第二、合营企业;第三、联营企业;第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者是与其关系极为密切的家庭成员;第五、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极为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就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不论是否收取价款,都被确认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对经营风险的影响:1.信贷集中性的影响;2.经营风险的传递;3.财务信息的不对称风险:虚增资本、虚增资产、虚假利润;4.关联公司担保风险等。
  关联交易风险防范措施:
  1.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的不对称;
  2.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保全债权,防范企业的“败德行为”;
  3.规范关联公司担保业务,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要严格审查担保是否经过公司的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担保是否经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通过。
  4.多方联手共同防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金融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必须经过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如果不足3人,应将该关联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的财务管理要求:
  1.明确关联交易权限;
  对于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是审计,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投资者审议。
  2.实行关联交易定价审核制度;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投资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金融企业利益。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审计、评估。
  3.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关联交易应当分别按照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金融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相关关联方交易的性质、交易类型以及交易要素。该交易要素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以及条件、有关提供或者提取担保的一些信息,还应该包括没有结算应收项目计提的准备金额以及定价政策。

  第十五是关于金融企业委托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以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为例对委托业务的应用与风险防范进行讲解。
  委托贷款业务起源于我国特殊的一种金融监管要求,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是不能够相互接待的,这种接待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委托代理关系下资金充裕方可以作为委托方承担全部贷款风险。
  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是作为一个中介机构,作为受托方,负责该笔贷款的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回收,提供一系列的规范的金融服务,并且通过该金融服务收取手续费。它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和责任。这种委托贷款没有改变风险承担的主体,所以银行没有承担风险和责任。这时资金融通是合法进行的。
  委托贷款业务的特点:风险低;成本低;收益稳定;社会效益好。
  委托贷款业务的运行模式:
  1.同业合作项下的委托贷款业务
  是指银行之间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并开展同业合作。这为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一个好的发展平台。一方面签约的金融合同伙伴或者看重某一个银行在某一个经济领域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或者是由于本身机构网点的不足可以在确定好信贷项目之后将资金委托给另外一家银行管理。另一方面,银行与合作伙伴开展联合贷款“银团贷款”的时候,合作金融机构可以将自身贷款份额交给某一银行统一发放、监督和回收。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多头开户,从而有效避免监督漏洞和贷款损失的风险。
  2.开户企业项下的委托贷款业务
  (1)企业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或者存在原料、加工产品上的关联关系。
  (2)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业务。这种委托贷款可以作为集团公司资金归集和现金管理的一种手段,集团公司可以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合法的进行集团内部的资金划拨,这样可以实现母公司对子公司账户限额的管理,可以达到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保值、增值的目的。
  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能够收取手续费,不能够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责任。
  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
  1.明确权利义务,严格限定受托行责任;
  2.把握合规性,防范政策性风险;
  3.完善制度建设,防范法律风险;
  4.不能垫付任何资金,防范自营授信业务的风险。

  第十六条是关于金融企业受托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受托业务的管理要求:
  受托业务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按照双方的约定代理委托方对其资产进行管理和出质的业务。受托业务的风险是指金融企业在受托业务经营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主观决策上的一些失误而导致资产、收益以及资信等方面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金融企业在接受受托之前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对资产的状况、权属的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分析,合理预算风险。
  (2)金融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和出质资产。
  (3)金融企业的总部和分支机构应当就受托业务进行审议决策。一般采取集体审议、稳健严谨、规范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开展审议工作。
  (4)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受托业务风险的防范:
  1.完善受托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的规程,要从基本制度上保证受托业务经营活动的安全性。
  2.加强受托业务风险的基础性管理。
  3.坚持受托业务经营的自律制度。
  4.严格履行合同,实行委托业务和自营业务的分开管理。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必须将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根据委托书载明的内容,按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
  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应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客户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客户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自身资产与基金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应对受托经营的委托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财产单独建账,分别管理。
  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受托管理资产应独立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分开核算,不同的受托管理资产之间要分开管理、分开核算。

  第十七条是关于金融企业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为金融企业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担保业务风险是指在提供担保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引起担保人损失产生的不确定性,包含损失和不确定性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正是因为难以确定何时何地何种程度的潜在损失,所以就构成这种担保业务风险。为此,有关的法律法规专门对这种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不得为其投资者或投资者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不得以大额协议存款出质为他人提供担保。
  从事保险业务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以固有财产提供担保或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
  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但是金融企业对外担保只能够采取前三种形式,即不能采取留置和定金这种形式进行担保。
  所谓保证就是保证人(即保证的金融企业)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保证人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所谓抵押就是抵押人将某项财产(一般为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项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所谓动产质押就是质押人将其所拥有的所有权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很明显它的质押物就不是具体的动产了,而是质押人合法拥有的权利,比如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依法可转让的股票,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把这些权利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和质押的最本质的区别的就是抵押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质押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所以抵押一般是一些不动产而质押是一些能够使占有权和所有权发生实际转移的动产或权利。
  担保风险与金融企业一般经营风险,信贷风险相比有一些不同的特点:
  1.担保风险是以价值形态表现的,其具体形式表现为债权人未能获得按期租额清偿贷款本息的时候,保证人代偿后代位求偿的债权难以实现。
  2.担保风险与债权人的经营风险及债权人的信贷管理风险机密结合在一起,债务人的经营风险往往是引起担保风险的最根本和最主要的一个原因。
  3.担保风险可衍生出一些其他风险。
  4.担保风险比信贷风险更为复杂。
  担保风险控制就是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概率和不同规模的担保风险采取回避(也叫规避)、转嫁或分散的一种对策使担保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一般来讲担保风险回避对策应该尽量控制其使用范围,因为这种对策虽然安全可靠简单易行能使风险损失概率控制到零,完全消除风险,但是它与风险与收益的匹配性的原则是相悖的。
  担保风险的分散和转嫁往往是担保机构风险管理中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控制对策。担保风险的分散主要有联保、分保、担保对象和担保方式的多元化和分散化。而担保风险的转移主要采取再担保和参加保险等方式进行。
  担保风险的转移,重点强调反担保。金融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反担保,这样就把金融企业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转嫁给了反担保人,但是金融企业在转移风险的同时又承担了反担保人的信用风险,所以用反担保来转移风险,效果好坏与否取决于反担保人的资信。如果反担保人和债务人的资信相同,那么这种反担保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因此,金融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时候,反担保人资信应当明显的优于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必须有足额代偿本息的资产,必须具有独立处理自己财产的自主权。为了确保反担保人能够履行其反担保义务,金融企业应当对反担保人进行认真的审查。
  担保风险的保险和补偿
  风险的保险常用于金融静态的风险,如自然灾害、盗窃或抢劫这些意外事故、计算机故障造成的保险,这些资产只是有风险损失没有收益,这是静态风险。如果金融企业可以用其他的控制方法自我承担和减低风险损失,使损失以较大的概率低于保险费和调查费率之和那么就不必投保了。
  担保风险的补偿:
  1.担保的抵押和质押。即要求被担保人以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品,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引起金融企业代偿的风险时,金融企业有权利接管、占用以及出质拍卖抵押品或质押品,并且以该收益来弥补金融企业的代偿损失。在暂管期间抵押品的出卖、赠与、继承、出售、迁移等等应当取得金融企业的书面证明。对于进行了公开的变卖、拍卖处理后,仍有不足部分的金融机构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
  2.担保品的定价。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定价应当贯彻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使担保产品下金融企业的目标收益能够恰当的反映和抵补金融企业所承担的风险的程度。
  3.提取准备金。一方面金融企业在为债务人提供信用担保的时候,应当按照担保的数额和风险的程度收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该笔担保业务可能发生的代偿损失,即收取的准备金。另一方面就是金融企业应该从营业收入、利润、资本当中提取一定数额的信用担保损失准备金用于抵补和冲销信用担保代偿损失。
  风险分散的优越性:
  1.风险的转移保险补偿并没有考虑到不同资产本身之间存在的相互抵补作用,这样就容易造成过度的资产保险,使金融企业承担一些不必要的风险控制成本。
  2.风险分散策略有利于金融企业管理者树立一种全面控制的全局观念。这样就克服了其他控制措施只考虑个别资产或个别交易风险的弊端。
  3.风险的分散的策略适用与品种多、数额小的资产风险控制。 
  担保风险的控制措施:
  1.担保业务的审核与决策的部门应该分离,在担保业务管理上要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做到科学决策。
  2.集体审批制度。对于大额、疑难的担保业务要实行集体讨论的担保业务审批方式。
  3.担保业务要实行“三查”制度。“三查”是指贷款的事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的检查。
  4.建立信用担保业务管理责任制。

  第十八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从广义上来说,表外业务是指金融企业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但能够产生收益和费用的服务性业务。主要包括结算、银行卡、代理、承诺、咨询、基金托管业务和投资托管业务等。
  从狭义的定义来说,表外业务是指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存在风险的可能性。这种风险的表现就在于可能会影响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的一些业务。
  从风险角度来看表外业务可以分为或有风险业务、无风险表外业务和或有收益业务。
  所谓或有风险业务主要是指银行提供各类担保、承诺以及各种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种类繁多,这是金融企业表外业务的主体。或有风险业务主要包括具有内涵性的业务,比如说金融衍生工具、信用证业务、票据承兑业务以及具有组合风险的业务。
  无风险表外业务主要利用金融企业现有的物质、人力、技术等这些优质资源为客户提供一些中介性的服务,比如结算、代理、咨询。
  或有收益业务主要包括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表外业务的特点:透明度差、风险分散、自由度大。
  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逐步加快的原因:
  1.随着利率的调整利差不断的缩小;
  2.国内资本市场发展迅速。
  表外业务的风险控制:
  1.完善表外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的基础性管理;
  3.运用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新技术:
  (1)建立风险的电脑控制系统;
  (2)进行资产组合管理。
  4.坚持表外业务经营的自律制度;
  5.按照规定将表外业务纳入表内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是关于金融企业分支机构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金融企业资本金总和的60%。
  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金融企业资本总额的50%,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要求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不足5亿元人民币的,那么在其驻所地以外的每一个省、市、区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如果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超过了5亿元人民币,那么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就不需增加注册资本了。
  金融企业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条件具备的,可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业务单元制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关注资金异常变动,监督并跟踪分析分支机构财务指标的情况,督促境外分支机构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分支机构操作风险的形成原因:规章制度不健全且执行力度不够;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对操作风险认识不足;分支机构员工的综合素质不高;内部监督机构设置不尽科学合理;综合管理存在偏差。
  分支机构操作风险的防范措施:
  1.建立以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为保障的教育体系;
  2.建立以提高执行力为目标的制度体系;
  3.建立以监督与惩治为职能的监管体系;
  4.建立以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行为为目的的预防机制;
  5.建立以先进信息系统为支持的综合业务管理平台。
  分支机构财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1.对分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一些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以及财务事项处理情况。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采用现场监督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包括定期进行的全面财务检查和针对非现场监督中暴露出的问题或隐患进行的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
  2.对分支机构的财务事项进行规范性控制。对于分支机构财务事项的规范性控制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部分。
  3.对分支机构的财务决算进行审查。财务决算就是金融企业业务活动和经营成果的反映。财务决算审查坚持的六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制衡性原则。
  4.建立分支机构财务事项的跟踪反馈制度。
  以上是第三章财务风险相关规则的解读。财务风险是一个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