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亮是中路英雄出装:杨小凯文集:杰弗里?萨克斯、胡永泰、杨小凯 :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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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990年代开始模仿西方式的法律,但是在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下,那些法律,如1994年通过的《合同法》,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贯彻执行。杨(1998)特别提到了《公司法》和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的不相容性,缪勒(Mueller,1998,P200)特别提到电信行业的国家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不相容性,可以下结论说,许多对西方式法律的模仿在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下不能运作。宪政的约束表明中国的改革只能沿着双轨制前进,这种方式产生的长期代价很可能超过它赎买特权阶层既得利益的短期好处,我们将用几个例子阐明这一点13。
   例2:中国的农村改革和土地制度
     第一个例子是中国的农村改革和土地制度(见Yang,Wang,Wills,1992,Sachs and
   Woo,1999,P30,Wu,1998)在中国的农村改革里,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70年代末分给了农民。在1980年代,土地的出售被完全禁止,尽管从1984年起,已经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Yang,Wang,Wills,1992,P18),村干部根据村庄人口的变化控制土地的重新分配。数据表明,在农业改革的早期,农业部门的自由化和定期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产生了令人瞩目一次性的农业生产率提高。一个简单的外推计算表明,1978年农业改革使水稻和小麦产量恢复了它们被1958至1977年集体化所压制的潜在增长趋势(集体化在1950年加速,在1958年灾难的大跃进达到顶峰)14。
     1985年后,农业部门的增长放慢有三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农民对将来土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尽管1984年政府决定?农民承包期延长到15年?普拉斯特曼、汉斯坦德和李(Prosterman,Hanstad and Li,1996)在他们的实地工作中发现以下事实:地方官员没有真正贯彻这项政策,
     在许多村庄,来自集体的代表每三到六年收回村庄的所有土地,重新分配小块土地以适应家庭规模的改变,其结果是抑制了农民对土地进行许多小型长期改进。(例如挖井和小型支流排灌系统,施更多的有机肥),而这些改进将会提高粮食产量15。
     约翰逊(Johnson,1994)指出,针对1985年后农业增长减速,政府的一些政策增加了农民对土地安全的担心,因而降低了农民的工作努力和对土地的投资。例如,政府在1990年后期宣布,为了实现机械化的规模经济收割,象耕地、施肥和收割这样的农事活动,将重新集体化。
     农业生产停滞第二个重要原因是从1994年起,粮食收购和流通网络的国家垄断被强化,垄断的流通体制造成了骇人听闻的大规模腐败和浪费,在1993年后期,国家决定扼制通货膨胀的时候。粮食收购配额被再次引入,对27种农产品实施价格控制,更糟糕的是,当紧缩银根对付通货膨胀的时候(1985,1989和1992),政府对它的粮食收购支付一部分票证(白条)而代替现金(Sachs and Woo,1999),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粮食生产增长减退。
     导致1985年后农业生产率增长放慢的第三个因素是1979年以后的那些年里对农业基础设施(即灌溉工程)投资的大量减少,例如,1994年农业基础设施真实投资水平只是1979年水平的58%。然而,看来很明显的是在广大农村区域,农业基础设施国家投资的下降伴随着国家开发人力资源努力的降低。这能够用土地市场和相关合同的缺乏来解释。即使在缺乏国家投资的情况下,农业基础设施也能够通过相关的土地合同来发展。但在制度约束下,基于地权的工程合同不可行,同样,在缺乏土地贸易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不能通过土地的财产税和销售税增加收入,地方政府必须用乡镇企业的利润、征税和收费增加足够的收入,以保持地方官员的士气,但这使地方官员的腐败和其他机会主义制度化。
     根据吴(Wu,1998)的文件记载,这种土地所有权的双轨制产生了土地的有效商业化使用和社会公正之间的两难冲突。沿海省份的许多地方官员把村庄所有的土地划成两部分:能租给外国或私人企业的商用地和家庭耕作的口粮田。在两田制下,村庄的官员获得了对商业用地的控制权并从中攫取租金。作为交换,村民有在租赁土地的企业就业的优先权。但租金与就业收入之间的差别巨大,因此整个过程是地方官员从集体拥有土地的农民手里偷租的过程。既然这种偷取那么不公正,许多农民抗议因此发生,中央政府被迫禁止了两田制的实验,这项禁令阻碍了地方的工业化,消除了许多对社会有利的商业机会。
     总之,由共产主义的宪法强加的制度约束产生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两难。在缺乏宪政秩序的市场取向改革下发展起来的双轨制制度化了政府官员的腐败和机会主义行为,并造成了宪政转轨的更多障碍。(Yang,Wang,and Wills,1992)估计了农村土地可转让程度并估计了土地
     所有权私有化的潜在收益。根据他们的人均真实收入、商业化程度(劳动分工水平)界定和行使产权的效率指数之间关系的经济计量模型,在1987年如果土地自由贸易被允许的话,中国农民的人均真实收入将增加30%。这再次验证了萨克斯和胡的断言:尽管在双轨制下,中国的农业部门有一个相当令人瞩目的发展绩效,但如果双轨制被完全的私人所有权所取代,就象1949年前的中国那样,中国的经济绩效将会更好,当前的农业停滞不前将不会发生。
     例3:中国的乡镇企业
     双轨制的第二个例子是中国的乡镇企业(TVE)。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1999)提出,TVE一词有两种通常用法,这两种用法可能令人混淆,统计中的官方用语和所有权类型讨论中的学术用语。官方统计的乡镇企业含义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扩大了。1984年后,乡镇企业统计也包括联合所有(几个人或家庭所有)和个人所有(一个人或家庭雇用不超过7名雇工)。官方统计用语所给的乡镇企业印象,在性质上压倒多数的是私人企业。因为在1994年87%的乡镇企业是个人所有的,个人所有的乡镇企业生产了乡镇企业产出的将近27%和工业乡镇企业产出的将近19%16。
     然而,关于乡镇企业的所有权结构的大多数学术讨论使用一个狭义的定义:只包括那些正式登记(在我们看来,日益不真实的登记)为乡镇所有和村庄所有的企业。这种狭义的定义解释了为什么诺顿和沃尔德(Naughton and Walder,1995a)把乡镇企业描述为地方政府所有。除非另外提到,在下面关于乡镇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分析里,我们将坚持乡镇企业作为公共所有企业的这个狭义定义。
     乡镇企业几乎没有创新性,因为这样的地方政府或集体所有的企业19世纪末在许多国家,如日本和中国清王朝都试验过,但是在保护企业私人权利的宪政秩序下,多数情况下这样的企业和集体所有的企业不具有竞争力,乡镇企业完全在政府计划外运作,有非常硬的预算约束(几乎收不到来自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国家预算补贴,只从地方政府那里得到相当少的一点补贴。
     毫无疑问,地方政府已经把乡镇企业看作地方预算收入的一个重要的潜在来源(Oi,1992)。1980年代早期,中央政府引进税收合同:中央政府与各省商定收入数额的一种财政合同制度,这种财政合同安排被各级政府逐级复制直至乡镇一级,?其结果,地方政府使用所有可能的方式,包括许多越过法律界线的方式,推动农村工业发展。同时勒索它们以补充政府预算(Zweig,1991)。
     一些经济学家把乡镇企业看作是融合了市场激励与公共所有权的一个重要且高度成功的制度创新,相反,另一些经济学家把乡镇企业看作是通往真正私人所有权的道路上一个半截子改革方案。而前者强调乡镇企业是中国不发达经济条件下的特定产物。后者强调如果中国现在不推动乡镇企业的真正私有化,面临着严重的制度束缚和问题(Sachs and Woo,1999)
     集体所有农村工业企业的根基是在十年文革间奠定的,当时官方对自力更生的强调和国家分配制度的崩溃造成农村公社扩大他们非农活动。1979年公社制度开始瓦解时,这些社队企业被重新列为乡镇企业。出于对农村低就业和地方发展的担忧,导致了对建立乡镇企业规则的不断放宽。从1984年起批准成立和监督乡镇企业的条件在各地差别很大。
     乡镇企业有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种类型被称作江苏模式,因为它集中在苏南的三个城市:无锡、苏州和常州。江苏省地方当局对乡镇企业实施牢牢的控制(例如,参与投资决定,控制工资及不同乡镇企业之间的劳力流动),并通过限制能创办的合伙企业和私人企业的数量来保护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的第二种类型被称作浙江模式。浙江省的地方政府,虽然是许多乡镇企业的重要股东,以乡镇企业向村庄基金进行年度捐款为条件,平常限制对乡镇企业的生产、分红、人事任免的干预。浙江乡镇企业类似于租赁的企业,不同之处在于它们的管理者可能被地方官员免职。
     第三种乡镇企业形式是伪装成乡镇企业的真正私人企业。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整个资本来自一个人或一个小团体。为了被允许登记为乡镇企业,企业向地方当局付费,这是一种被一般地称作戴红帽子的不加掩饰的伪装。掩盖真实所有权愿望的主要原因是更低的税率,更容易的批准程序,对企业规模和经营的更少限制,以及在改革者的政治命运可能反转下找到政治保护17。
     直到1990年代,江苏模式被认为是最佳乡镇企业形式,因为它的信条与传统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最接近18。然而,就象传统的国有企业一样,江苏模式的乡镇企业也遇到了财务困难。结果是1992年第四季度,无锡、苏州和常州通过固定租金或竞价销售的方式把一些为赤字所困的小型国家所有或公共所有企业的经营权转移到私人实业家手里19。
     在乡镇企业多样化,它们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演变性质都模糊的情况下,不同的作者强调乡镇企业不同的基本特征,而经常不承认它们在时间和地域上的极大差异,因而也是自然的。例如,倪(Nee,1996)把乡镇企业看作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不正规合资企业,经常伴随着集体所有的资产和企业不正规的私有化。而沃尔德(Walder,1995)把乡镇企业看作公共所有权的一种形式,与大型城市国有部门没有差别。彭(Peng,1992)强调乡镇企业的半私有性质而解释它们的经营自主。而欧(Oi,1995)突出强调以国家为中心的观点:乡镇企业是由县、乡镇、村庄分层管理的一个巨大的多层公司的一个生产单位20。1990年代,随着附加的对企业登记为乡镇企业的限制的减轻,如罗纳斯(Konnas,1993)曾经强调的,许多地方出现真正的乡镇企业和红帽子私人企业共存的现象,专门用语的模糊更是不胜其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