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鬼5.1隐藏英雄密码:江苏医疗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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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基金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
发布日期: 2011-10-25
——以南通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为例
胡大洋  顾忠贤  吴伯忠
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同作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具有诸多共性。从制度建设层面来看,较之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制度体系更为健全、经办管理更为繁杂,特别是在基金支付方面,个案多,环节多,待遇多,在提高统筹层次后,基金将面临更为多样和复杂的风险因素。下面,以南通市工伤保险为例,探讨市级统筹后基金风险凸显的成因,并尝试提出防范对策。
一、基金管理是市级统筹的核心问题
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规模,有利于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安全、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不断提高工伤保障水平,并统筹解决好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全面、更周到的服务。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实践也证明,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利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全面发展。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进一步扩面,建筑业农民工、外地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迅速从市区向县(市、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纳入全面覆盖,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得以稳步提高,市、县“同伤同价”。
工伤保险基金是为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国家强制用人单位缴纳的,专用于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以及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的治疗及康复,和对于职工在工作岗位或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伤残、死亡或职业病的补偿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是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目标的物质基础。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核心是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关键是基金在全市范围统筹调剂使用。南通在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之初,就确立了在全市范围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即“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核算和监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由于扩面征缴力度的不均衡性、工伤认定的复杂性、工伤鉴定的差异性、工伤待遇的多样性等工伤保险的制度性因素以及基金管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关系、监管能力和经办能力等问题,工伤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的基金管理风险日益凸现,特别是支出风险大面积积聚,容易导致基金支出风险控制难。
二、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风险因素分析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是为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正常稳定运行,对基金的筹集、给付和监督管理进行全面规划和系统管理。主要包括基金筹集、给付和监督管理三个主要环节。统筹管理后,医保基金面临的管理风险因素主要有:
(一)分级管理的运行体系是基金管理风险的客观因素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在原有县级统筹的基础上整合的结果。目前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是以《工伤保险条例》为统领,在地市级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征缴基数、基金统筹、认定鉴定和工伤待遇标准的“五统一”模式,很显然市级统筹解决的主要是制度层面的统筹,在管理层面依然停留在市、县分级运行的状态中。管理是实现制度目标的载体。总量基金在市级范围统筹调剂,而基金管理在市、县之间分级实施,类似于管理中的委托代理风险必然存在。在现行的行政管理框架下,随着市级统筹的逐步推进,市县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市级的统筹调剂压力越来越大,县级的保障依赖会逐渐增强。根据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问题的要点在于委托人(市级)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通过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促使代理人(县级)采取适当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增进委托人的利益(统筹基金的平稳运行),从而克服和减少委托代理中的风险问题。
(二)政策标准的不完善是基金管理风险的制度因素
客观上讲,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层面看,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较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更为健全和完善,以《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为主干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和监督管理基本都有法可依。工伤保险虽然基金总规模与养老、医疗保险不可相提并论,经常被置于“小险种”的地位,但是工伤保险实践中“个案多,环节多,待遇多”又是其它社会保险无法比拟的。比如在工伤保险的基金支付方面,不仅用于工伤待遇的发放,而且还涵盖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所需费用。即便在工伤待遇的支出方面,有赔偿性还有补偿性的,有一次性的还有长期性的,等等。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目标决定了工伤保险政策标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必然给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带来风险。此类风险在市级统筹前并不明显,尤其待遇支付方面是“各负其职”,但在统筹后再也不可回避。
(三)经办能力的薄弱是基金管理风险的内在因素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与服务工作就是工伤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依法征缴、支付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经办能力直接关系到基金的规范、安全运行。广义的工伤保险经办能力不仅包括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服务能力,还包括工伤认定和鉴定环节在内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从经办管理服务的机构看,南通市本级已经建立起工伤行政、工伤鉴定、工伤业务经办和工伤康复四个独立的经办组织,直接管理服务的参保职工近40万;下属的三个县设有独立工伤行政科室,代管工伤鉴定,专职人员两到三人,经办业务实行收、支分离,征收归社保,支出附属医保;另外三个县(区)工伤行政与医保行政合署,经办业务附属医保或社保。从机构组织形式就不难看出工伤保险经办能力的薄弱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机构设置不完整、不统一,二是专职经办人员严重不足,知识结构与管理服务需求严重不配匹。薄弱的经办能力已成为基金管理风险的内生因素。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是基金管理风险的控制因素
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分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包括行政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管,无论统筹层次如何建立,此类监管始终存在。实行市级统筹后的内部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在传统的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市级对县级的监管应该得到强化,否则,在管办分离的运行体制下,基金的运行风险将变得不可遏制。
三、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风险对策
有管理的地方就会有风险存在。在国家层面,对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的管理风险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本文拟在工伤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出现的新风险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强化政府责任,防范市级统筹后的分级管理风险
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之所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目标是为了保证国家工伤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扩大基金规模是为了在更大的范围内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和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的责任不仅不能削弱,而是要有效强化。市级统筹后为防止出现吃大锅饭、搭便车的偷懒现象,应当由市级人民政府将年度基金征收目标下达给各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县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县级政府在承担行政责任的基础上,还应当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县级完不成当年目标任务的,可以规定由当地政府用自有的财政资金补足差额,只有在完成年度目标征收任务的前提下才能进入基金的统筹调剂。明确地方政府的征收目标,其实质是对地方政府依法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量化。今后,在指标的确定上势必出现县级与市级的博弈,为了避免偷懒和鞭打快牛的现象,在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的前提下,年度征收指标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保障的范围,二是覆盖率。在市级统筹后,注意避免过去一味地强调“收支自我平衡”,地方政府的责任是该保的保了,该收的收了,能否收支平衡不再是县级政府的主要责任,否则市级统筹就会失去意义。如果地方政府的工伤保障责任以征收指标量化的形式得以落实到位的话,市级统筹后的基金总量就有了充分的保证。
(二)加强给付环节的管理,防范市级统筹后管办分离的支付风险
工伤保险基金的给付环节较多,从认定、鉴定到支付环环相扣,互为因果,任何一环节都会对基金的给付带来直接的影响。虽然此类风险在市级统筹前亦已存在,但统筹后其风险有所加,必须加强给付环节的管理。
一是尽快完善相关的政策标准,辅之以下情上答的应急机制。比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但是从实践来看,实际情形要比法定情形复杂得多,有时基层很难作出是非判断。建议在国家层面,通过案例汇编和权威解释,尽可能地限制基层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地区间的不平衡。在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中,《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7年有余,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至今未能颁布,目前各地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还未全面启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县区参照哪一级标准执行?标准是给付的依据,只有标准明确且体系完整,才能防范给付环节中各行其事的风险。当然,在工伤保险中再完善的标准也无法穷尽纷繁复杂的工伤个案,对个案的解决标准还有赖于下情上答的支撑,工伤保险下情上答机制是对工伤保险政策标准的必要补充。
二是建立标准化的经办服务流程,确保基金给付的可控性。基金给付是通过一系列经办服务流程实现的,标准化的经办服务流程是确保基金给付安全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在人社部制定的认定办法和经办服务规程的基础上,为确保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基金给付的可控性,南通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化统一的经办服务流程。经办服务流程要尽可能做到完整和细致。完整的经办流程必须涵盖工伤认定、鉴定和经办服务各个环节,形成一条无缺的工作链条。细致的经办流程必须涵盖经办依据、必备证据、认证过程、经办结论,形成可以追根溯源的数据库和档案库。“两级经办,一套流程”是推进市级统筹的基础性管理工作。
(三)沟通协调与监督检查并举,防范市级统筹后的管理风险
监督检查是保证统筹基金稳定运行的必备措施,作用和效果自然不言而喻。南通明确规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的项目进行稽核,县级经办机构应按市级经办机构稽核的结果做出相应的调整。刚性的稽核是纠偏的重要保证,侧重事后的补救,而沟通协调侧重事前防范和事中配合,在“基金统筹,分级经办”的统筹模式中更能起到润物细无声的共赢效果。在统一缴费基数的过程中,政策调研阶段我们部分县(市)就以五保同征为由表示难以实施。统筹启动后,通过沟通,在实施过程中先安排6个月到一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将县区的待遇给付基数与市区同步(事实上他们待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去年大半年到今年上半年经过努力,全市的缴费基数已经达到统一。在统一参保范围上,南通市区早在2008年就已经实现工伤保险的全覆盖,县区与市区在自谋职业人群和建筑项目参保上有较大差距。县区普遍认为自谋职业人群参加工伤保险后认定工作较难,基金支付风险较大,通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实际分析,基本达成共识,大部分县区已经启动自谋职业人群的参保。市里与县区的沟通协调做到无障碍和有问必答,将监督检查融合在沟通协调中,有效降低因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基金管理风险。
(四)完善考核激励机制,防范市级统筹后的委托代理风险
虽然地方政府依法承担着相应社会保障责任,但是在市级统筹后,市级承担着实现工伤保险政策目标和管理统筹基金的责任,县级的工作目标从根本上来说与市级是一致的,在市县级两级之间不可回避地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如前文所述,市级统筹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在于委托人(市级)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促使代理人(县级)采取适当的行动,实现组织的目标,从而克服和减少委托代理中的风险问题。南通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中规定,市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县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进行考核。去年南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率先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内容分待遇支付、参保扩面、基金管理、统计工作、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管理、业务经办规范及基础管理六个方面23项,逐项量化合计600分,初步建立起经办工作的目标考核制度。通过激励约束,促进各县区围绕中心工作,完善基础工作,共同实现工伤保险政策目标。2011年初,通过考核评选出两个优秀经办机构,四个合格经办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在扩大基金规模,提高基金抗风险的同时,由于制度性和管理性等因素,产生的统筹基金管理风险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方能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目标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