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不掩瑜和瑕不掩玉: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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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
主要内容
 
       一、出口退税的概念
    二、出口退税政策基本规定
    三、出口退税若干政策规定第一部分  出口退税的概念
法律依据:
税法规定
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51号文件)
   1994年31号文件
出口退税的特点
出口退税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
 (3)“零税率”原则。
 (4)宏观调控原则。
二、出口退税的发展历程        1985年3月,国发[1985]43号《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下发,标志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正式形成。
        1985年以来出口退税的主要规定及变化
 
  关于出口产品的范围
 关于退税的企业范围
 关于税率、税种
 关于退税申报的凭证
历年出口退税规模      中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与其他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区别:
        一是退(免)税范围的不同
        二是退税率的不同
        三是留抵税额处理方式的不同
        四是加工贸易的不同三、出口退税的发展趋势
  
       在出口退税的范围方面
    在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方面
    出口退税与结汇挂钩问题
    在出口退税法律级次问题
    (一)在出口退税范围方面
        一是增加服务贸易的退免税。现代国际贸易既包括货物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如金融、保险、电信、运输等。而目前我们基本只对货物贸易给予退税。要对服务贸易给予退税,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全面实行增值税,改变营业税、增值税并存的情况;二是增加对个人携带商品的退税;三是要规范特殊区域的退税政策,明确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二)关于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办法问题
        现行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卷烟免税。从规范的角度出发,将来除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外,其他出口货物都应统一实行免抵退税。
(三)关于出口退税与结汇挂钩问题
        从长远看,出口退税与结汇挂钩的规定应该取消。
(四)关于出口退税的法律级次问题。第二部分  出口退税政策基本规定
退免税的方法
享受退免税的贸易方式
出口退税的要素
        企业范围
        货物范围
        税种税率
        计税依据、税款计算
        期限和地点
        预算级次
出口退税方法
含  义
       免退税:是指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对进项税额退税。
       免抵退税:是指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 。
       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适用范围
免、退税:外贸企业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承接修理修配生产企业、中标机电产品销售企业、生产销售航空食品的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境外投资生产企业免税:小规模纳税人、来料加工、出口免税货物、计算机软件出口、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含金产品、钻石产品等
消费税
退税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
   补偿贸易           小额边境贸易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   易货贸易
   寄售代销贸易
企业范围
1、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指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委托出口的企业。(仅只外贸企业,生产企业)
4、特准退税的单位。
货物范围
满足基本条件的货物范围特准退税货物范围免税货物范围不予退免税货物范围
基本条件
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有一些货物,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的特殊性,也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进行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
(8)海洋石油工程结构物;
(9)其它特准退(免)税的货物。出口免税货物
按税法规定部分出口货物实行免税不予办理退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从指定口岸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
(6)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等。
(7)软件产品出口。含金产品等。
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对一些已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有:
(1)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2)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外的卷烟;
(4)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国家规定范围外的非自产货物;
(5)为限制“两高一资”类产品出口,国家陆续出台政策,取消了此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6) 其它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退税税种
            增值税
       消费税
退税税率(演变、原因)
     现行出口退税率:17%、16%、15%、13%、9%、5%、3%
     中国出口退税不足的原因:政府的主观做法,也是痛苦的客观选择,以减少不必要的贸易摩擦。
     宏观调控的需要。
消费税退税率(税额):      实际征税率或征税额
    计税依据(税款计算)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一)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主要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进项单价×退税率
           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特殊购进商品退税计算: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除农产品外):
      应退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征税率。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如当期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如当期增值税无期末免抵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0免抵退税计算的简化方法
①计算免抵退税额;②计算应纳税额;③比较以上二者。
①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额-进口额)×退税率。
②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内销税额-内购税额+(出口额-进口额)×不予退税率。 ③比较以上二者。当②>0,则应免抵税额=①,实际应纳税额=②-①,(这里不存在退的问题);当②<0,应退税额=MIN(①,②),应免抵税额=MAX(①,②)-MIN(①,②),(这里不存在应纳税额的问题)。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特殊规定
(一)关于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政策规定
             财税【2002】7号、国税发【2002】11号、国税发【2003】139号、国税发[2006]102号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二)关于小型出口企业的政策规定              财税【2002】7号、国税发【2003】139号、国税发[2006]102号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额,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退给企业。       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的统一标准。
(三)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税规定   财税字【1997】50号、国税发[2000]165号、国税发[2002]152号、国税函[2002]1170号、国税函[2008]8号、国税函[2008]148号、国税函[2008]5号等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料件,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加工产品)。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也视同自产货物。       视同自产货物包括: 一是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相同、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是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是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是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消费税实行退税办法。
(四)出口外购产品的政策规定      财税【2004】125号、国税发[2006]102号、国税函[2008]862号    1、列名生产企业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免抵退税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消费税实行退税办法。           2、生产企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申报期限
期限申报期限.doc:
  国税发[2002]11号 、 国税发[2004]64号 、国税发[2004]113号 、国税发[2005]51号 、 国税发[2005]68号 、国税发[2006]102号 、国税函[2007]1150号
地点     出口企业所在地
预算级次中央、地方分别负担中央全额负担中央地方分别负担 
第三部分   若干具体政策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出口视同内销征税     3、加工贸易及深加工结转 4、其他具体政策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规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类型 :
(1)、保税仓库与出口监管库;
(2)、保税物流中心;
(3)、保税区;
(4)、出口加工区;
(5)、保税物流园区;
(6)、保税港区;
(7)、综合保税区;
(8)、跨境工业区和国际边境经济合作中心配套区。
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区、保税仓库、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多种形式。
税收政策
(1)关于保税区:财税[1995]92号 、财税字[1997]14号、财税字[1998]116号、国税发[2000]165号、国税发[2003]139号、国税函[[2005]255号、国税函[2006]666号
       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对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在境内区外的出口货物,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办理退税 。 
(2)关于出口加工区:国税发[2000]155号、国税发[2002]116号 、国税函[2004]805号、国税函[2007]901号、国税函【2009】第145号等      水电气退税
(3)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国税发[2004]150号
(4)关于保税物流园区(港区联动):国税发[2004]117号
(5)关于出口监管仓:署加发[2005]39号、署加发[2007]494号
(6)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园区:国税函[2006]1226号
特殊规定:财税[2008]10号、财税〔2009〕107号、苏国税函〔2009〕261号 、国税发〔2008〕91号  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是认为只要是海关出具了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报关单均给予退税。
二是对于区外企业单纯的为规避税收来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前,税务部门是否应该管。
三是关于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如何把握。
二、关于出口货物征税的规定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政策依据 :
财税字[1994]026号
财税[2002]7号
财税[2004]52号  财税[2004]116号
国税发[2004]64号  国税发[2004]113号
国税发[2005]68号国税发[2005]125号
国税发[2006]102号  国税函[2008]265号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具体范围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5)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6)其他出口货物应补税。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的计算(变化过程)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抵扣规定
1、对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目前遇到的问题
把握一个原则: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没有明确征税的,建议不要征税。
出现逾期问题的建议企业多延期申报办法解决可能出现的逾期问题。
涉及对出口企业的惩罚性政策执行时,建议多考虑依据是否准确、完备、有效。
上述三点仅供参考
三、关于加工贸易税收政策
        目前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存在两个:一是来料加工实行免税政策,二是进料加工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实行免税办法的,其耗用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需转入成本;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在存在征退税率之差的情况下,应将增值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部分转入成本。
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加工贸易主要有两种方式: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两种方式: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     注意点: 1.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新退税率计算须从退税款中抵扣的应征增值税税款的执行时间,外贸企业以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国税发[1999]101号)      2.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国税发[2000]165号)       3.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财税[2004]116号)
(二)外贸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加工贸易主要有两种方式: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注意点
         1、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2、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国税发[2006]102号)
存在问题
        一是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税收政策不统一,造成出口企业人为转变加工贸易的方式。
        二是由于对现行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所以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优于一般贸易。
        三是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能有效共享。
       
政策建议
         一是统一进料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税收政策。
         二是统一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税收政策。
        
 
四、关于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
管理现状
外经贸:合同审批管理
海关:货物监管
外管:收付汇核销管理
税务:盲区
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的几种方案
征税、免税、免抵退税三种方式的利弊分析出台政策要考虑的几个因素意见和建议
五、关于若干特定政策
     1、关于境外带料加工退税规定     国税发[1999]76号     国税函[2005]248号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适用退税率
    其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使用的二手设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 ×  ×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2、关于中标机电产品
国税发[1994]31号  国税发[1998]65号   国税发[1999]101号
国税发[2000]165号  财税[2002]7号  国税发[2002]11号   财税[2002]238号    国税函[2003]89号  国税发[2004]64号  财税[2004]101号    财税[2005]43号   国税发[2004]77号  国税发[2006]102号
  中标机电产品范围: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中标机电产品适用退税率:统一退税率(非征税率)
3、对外修理修配
  国税发[1994]031号 、国税发[1998]87号、苏国税发[2001]339号、财税[2004]116号、国税函[2005]256号、财税[2002]7号、财税[2009]54号       修理修配的两种方式:外贸、生产企业承接。退免税的两种方式:退税、免抵退税。4、援外出口货物
    国税发[1994]31号、财税字[1994]026号、国税发[1999]020号、苏国税发[2001]339号、国税函[2002]509号       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退税。
5、关于外轮供应公司
     国税发〔1994〕031号、苏国税发[2001]339号、国税发[1999]101号、〔2004〕64号、国税发[2005]68号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可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6、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退税规定
   国税发[1994]031号 、苏国税发[2001]339号、国税发[2003]139号、财税[2007]97号、国税函【2009】538号   凭证资料的要求
   设备、建材的范围
7、关于境外投资
国税发[1994]031号、国税发[2006]102号 对税款计算、凭证资料作出规定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投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8、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航空食品
财税[2002]112号 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9、其他
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财税[2003]201号 、署监发[2004]403号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  财税[2003]245号 、财税[2004]178号 、国税发[2008]11号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  国税发[2003]20号 、国税函[2003]1346号
国内生产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财税[2008]143号、财税[2008]11号、财税[2006]108号、财税[2005]154号、国税函[2005]721号、财税[2003]249号、财税[2003]46号
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     国税发[2005]59号、国税发[2005]125号、国税函[2005]1211号、国税发[2006]10号、国税函[2006]812号、国税函[2008]1040号 、国税函[2009]229号、财税[2003]86号
出口卷烟(31号、财税[1995]92号、国税发[1998]123号、国税函[2001]757号、国税函[2002]585号、财税[2005]34号、国税函[2006]513号、国税函[2007]318号、国税函[2007]497号、国税函[2008]943号)
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国税发[2010]52号)
样品展品(国税发[2000]165号)
六、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监管问题
财税[2008]176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国税发[2008]121号
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的5年监管期,以税务机关开具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在监管期内,企业须将存放区域、固定资产核算帐册资料及设备的数码照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运行情况。
全部直接出口问题
1、国税函[2006]203号,全额补税
2、调整退税办法,苏国税函[2009]58号对苏国税发[2006]175号。审核通过即退库。
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略)
八、关于旧设备退税规定
国税发[2008]16号
几个要点:出口企业的类型;退税的情况;免税的情况;征税的情况;注意事项
九、关于“先退税后核销”规定
国税发[2004]79号
苏国税发[2007]68号
苏国税函[2008]292号
苏国税发[2009]187号
苏国税函[2010]22号 企业范围
申报要求
税款计算(目前存在的问题)
监管要求本办法将逐步取消
存在执法风险和税收风险十、关于双代理进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口料件,生产加工后又委托其他企业出口,是双代理业务。企业发生进料加工代理进口业务时具体税务操作是:
        1、受托方代理进口料件后,持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代理进口协议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进口料件证明》;受托方将《代理进口料件证明》转交给委托方;委托方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协议、《代理进口料件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出口货物后,在委托方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受托方代理出口货物后,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协议、出口发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转交给受托方;委托方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协议、《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抵退税。
十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财税[2009]115号、国税发[2010]9号、商资发[2010]93号政策出台背景  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实际上是为不能解决抵扣问题的研发中心等出台的政策。企业范围:       (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5类)   (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3类)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设备范围
         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1、实验环境方面
  2、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3、实验室专用设备
外资研发中心的审批
    审核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企业名单。
    经审核,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备案。
申报资料
  1、申请书和审核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外商投资研发中的确认文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3、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投资总额、专职研究人员的材料;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6、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国税函[2010]303号、银发[2010]186号、人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公告[2009]第10号、苏商资[2010]753号
试点企业评审要求
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要求
对未收汇货款的未明确处理办法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