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谷华清园是武汉的吗:118万裸官“潜伏”在国内意味着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7:52:26
118万裸官“潜伏”在国内意味着什么?

月明清




“在本次(2011——引者)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国内著名反腐专家、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谈到广受社会关注的裸官问题气愤地说:从媒体曝光的情况看,从1995年到2005年,我们现在有118万官员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定居。对这些官员,他们应该及时向组织汇报,其配偶和子女到国外去定居留学,费用从何而来,是谁提供资助的?”
“什么是裸官?林喆也给我们解释的很清楚:裸官一般是配偶子女都在外地,不在本地,而自己只身单一人,在没有家属的情况下,在当地做官;但是我们现在讲的是配偶和子女都在海外,自己只身在国内做官,这些都统称为’裸官’。’裸官’问题之所以引起社会关注,就因为这些人“赤条条来回无牵挂”,在国内当官能捞就捞,能贪就贪,一看风头不对,就脚底下抹油溜之大吉,跑到外国夫妻团聚,合家欢乐了。留下一堆乱摊子和一个个黑窟窿,让国家政府来收拾残局。对于这些跑到国外去的裸官,司法部门也多次跨国追捕,可不仅困难重重,收效甚微,而且就是最后将个别人绳之以法了。为此耗费的司法成本更几乎是天文数字。”


“118万是一种什么概念?也就是我们平均每个省都有将近4万裸官,即使按照2000多个市县来算,每个市县也有50多人。如此众多,用燎原之势来形容我们的裸官现象一点也不为过。更叫人担心的是,对于这些人的监督管理除掉有地方规定“裸官不能当一把手”外,其他方面几乎还处于一种“良心”和“自觉”上。也就是说这118万裸官根本不需要潜伏,他们不仅自由,而且自由得很。”


“据北京市检察院披露,近30年来,中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近4000亿人民币,算起来人均席卷约1亿元赃款。其中就包括那几位赫赫有名的贪官: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云南省委原书记高严、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这组数字,出自不久前商务部的一项调查。”


“裸官”最早产生于何时没有考证。但是从中央所作的一些决定按时间排列,可以看出端倪:

1997年1月31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



2006年修改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应当报告”。



2009年9月,十七届中纪委四次全会公报中称,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2010年1月,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强调,要扩大官员财产申报的范围,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了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2010年2月,监察部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强调要加强对预防腐败重要问题的对策研究。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 



2010年4月,中央政治局审议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1年3月5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表示,2011年我国将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



在地方党政机关中,2009年11月25日,深圳市出台《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以规范对各级领导干部用权、用钱、用人的监督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制度漏洞,在推进防腐倡廉建设方面再开多项中国国内先河。 深圳特别强调,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从以上一系列中央、地方发布的文件看“裸官”问题十多年来并没有解决。在这些文件中稍有分量、但还远远不够的是深圳那条规定:”党政不得担任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但这仅仅是深圳一地而已..中央机关如何?其他地方如何?没有说,大概是“裸官”还可以在那里担任党、政、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把手,或可以在党、政、军、财、文、经等要害部门任职吧?!



从这些属于“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者”、或“共产党员”的“裸官”的行动看:他们一个个天天面对群众大声疾呼:“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有无比的优越性”、“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但在个人的行动上,却把自己贪污来的钱和各种非法所得,存到外国银行去支援“资本主义国家”的高福利,把自己的老婆、儿女、孙子、孙女送到“资本主义国家”,享受那里的“资产阶级”生活。口是心非、言行不一,这种两面派嘴脸、双重人格,在他们身上表现得

可以说是淋漓尽致了。这些人在党和国家各种要害部门都掌有实权,掌握着国家秘密,当他们的亲属生活在“资本主义”国家时,他们代表中国与这些国家从事政治经济外交活动时,能秉公办事、铁面无私吗?只有天知道。吃人家嘴短,拿人家手软。

从他们里通外国的行动看,肯定地说是最不忠于祖国、最不忠于党、最不忠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奸臣,他们是一伙对祖国的怀有三心二意、随时准备出逃的的变节分子,难道这样的人,还不该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彻底清除出去么?



党政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都是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应当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他们把家属送出国境定居、把财产存到国外的做法,作为公务员或公职人员的本人,就直接违反了国家宪法与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