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区:财富来源是经济学本质 资产归属与国有资产流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6:07:55
http://finance.tom.com 2004年10月09日13时48分工行特约报道来源: 中国科技财富
 

斯密在《国富论》中告诫我们,财富来源的问题是经济学的本质问题,明确了财富的来源,才可能解决财富的归属问题。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形成了大量的社会净财富,这些财富的来源是什么?解决了这些财富的来源问题,也就解决了谁应该获得这些财富。这是目前郎咸平先生与内地经济学家争论的关键所在。

  郎咸平先生讨论的国有资产流失,实际上假设了形成资产要素的国有性质,而现在财富归属于非国有要素,财富的归属性质发生了转移,由此推出国有资产流失的结论。如果不考虑改革开放前国有资产的存量问题,仅以二十多年来,新增资产也在十万亿以上,研究这些来源和归属,就可以清楚地发现争论的关键所在。

  一般认为,财富是由资本、土地、劳动和企业家四种要素创造的,这四种要素的所有者自然成为要素收益的获得者。由于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规定,土地收益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十六大和新修改的宪法明确了多种要素所得的合法性,资本作为一种要素,只要市场充分竞争,资本应该也可以获得社会的平均收益率,归出资者所有。当然在资本和土地的归属问题中仍然存在不少争议,例如在土地属性的变换过程中,收益的转移;资本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导致超额利润的形成,实际上构成了对其他要素收益的“剥削”。由于无法简单将新增财富归属于国有要素创造,认定财富的国有性质,由此推论国有资产的流失的结论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问题的症结首先是出在国有企业劳动者的收益问题上,由于国有企业长期采用不完全工资制,使得大量劳动者没有得到完全的收益,也就是说,有部分收益留存在企业的资产存量中,或者提供某种形式的转移。也就是说,作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之一,由于在收益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不公平的转移导致收益的不公平分配。例如,通过调拨价格转移到其他产业中,在大量的国有资产存量中,有大量劳动者的剩余在其中。甚至有许多公务员也认为社会财富中也有其大量的剩余存在,常常以此作为侵吞国有资产的理由。所以,劳动者对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性质的转换十分反感。存在抵触情绪是十分正常的,因为改制使他们丧失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富,而且改制中资产归属的划定,将使他们最终失去索回属于自己财富的机会。这是改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导致改制中诸多矛盾的关键所在。但是,由于改制中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和联合成本太高,他们的抗争没有形成社会的主流势力,对改变收益的分配格局无法形成最终的影响力,仅仅是部分经济学家研究的对象和讨论改制得失的间接标准之一。这也就有了关注改制中的弱势群体的话题。

  其次在改制过程中,焦点和最难解决的问题是企业家的报酬问题。在现代企业理论中,企业家与所有者之间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哈特的思想,当一种特殊的要素无法监管或监管成本极高时,一般采取的办法是,其他要素获得其应有的收益,剩余部分归难以计量的要素所有者所有。从要素分配的逻辑上说,惠州市政府与TCL管理层达成的协议,就是在无法监管企业管理者行为时,与管理层达成了剩余分配的契约,使其成为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说,周其仁教授对TCL与惠州市政府的契约关系的建立十分赞赏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冲突。

  引发冲突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企业家身份问题。中国的企业家至少有三种身份,国家干部、集体经济的管理者和民营企业家。由于企业家身份的不同,政府对他们设计的报酬体系也是不同的,他们对于企业资产的责任也是不尽相同的。由于长期以来,中国政府没有建立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统一并为社会中大多数人认可的报酬体系,而是沿用公务员体系的报酬体制和相应行政级别的福利制度。不少人认为中国企业家具有特定的社会地位,他们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和政治待遇,这已经使他们获得了较高的总收益,如果从经济上再获得超额的收益,岂不是名利双收吗?也就是说,企业家作为一种要素已经获得相应的收益,不应该从改制获得额外的财富。

  二是社会财富增加与企业家的关系。由于中国的国有企业不是在其建立以后,通过市场招聘管理者,政府可以与其签订有关双方可以接受的契约。企业家常常是伴随企业的成长发展起来的,也就伴随着财富的增加。同时,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市场的开放是渐进的过程,加上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其他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资本没有获得其完全收益,虽然大家都认同企业家在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但在缺少事先契约的条件下,无法明辨财富创造中企业家作用的程度。即使有一些事先的约定也可能在变化的环境中难以实现,例如绵阳市政府与长虹的倪润峰之间的约定。

  三是谁来获得改制收益?谁来承担改制成本?企业家作为一个社会群体,他们是改制过程中的主要受益者。社会普遍认为,效益较好的企业成为管理者瓜分的对象,企业的管理者利用在企业中处于信息有利的地位,他们获得额外的收益,降低其他所有者相应收益,而将其转移给管理层,而这些行为企业外部所有者和相关的员工无法知道。同时,他们群体中的另一部分人,是导致国有企业大量倒闭或效益低下始作俑者,却不承担或较少承担任何社会责任,形成的大量的呆坏帐由国民承担。企业家作为一个利益集团,他们获得改制的收益,而不承担改制的成本,这就形成对其他社会利益集团的侵犯。

  由此看出,这里不存在“善待”或“恶待”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界定企业家作为一个重要的要素对财富增加的作用,它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如何度量的问题。首先是如何度量,如果无法度量,就只能采取上述剩余分配的方式;其次如果可以度量,就需要建立一个报酬机制。当然,存在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国有企业经营失败,管理者将遭受什么惩罚。但是,由于中国目前的土地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残缺不全,无法形成较为明确的要素市场价格,要确定企业家的价格,特别是那些伴随企业一起成长的企业家的价格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如何确定市场价格?在这一点上,本人同意周其仁教授的意见,必须是市场开放。我们看到,外资独资企业的员工一般不会与资方就资产归属问题发生冲突,主要会对合同工资条款的执行状况产生纠纷。

  为解决资产归属问题,郎咸平先生设计了一个大政府管制下的国有企业体制。从我国国有体制形成的历史过程看,这一体制的实践无疑是失败。因为郎咸平先生忽视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大政府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有效性是建立在监管有效性的基础上,即监管成本小于监管收益的基础上。哈耶克在分析计划经济体制的固有弊端时指出,这种体制获取信息的成本远大于收益。当然,如果存在一种低廉的信息工具可以完成“塔状”结构组织的信息传输成本问题,这也就为实现这种组织形式提供了必要条件,但这不是充分条件,其他组织形式也可以利用这种工具提高自己的信息传输效率。为得到自己希望的结论,确定一个理想化的假设,而不考虑假设存在的先决条件,无疑会得出匪夷所思的结论。

  当然存在一些国有企业效率较高,政府监管比较得力的案例。典型的例子一般都会想到新加坡,新加坡国有企业的效率和政府监管的有效性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新加坡的案例进一步验证了哈耶克的思想,很薄的科层制、巨大的监管成本和管理层的聘用制度。相对于中国如此之大的国有资产规模、如此之多的国有企业和如此构成复杂的资本结构,要实现有效的监管,首先是不可能,其次是即使可能,其监管成本也是政府无法承受的。况且,中国企业改革的进程中,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而是在一个动态不均衡的过程中渐进的演化过来,用一个事后的结果去判别事先行为的优劣,这是博弈论专家们事先设计假设条件和收益变量等等,其结果不言而喻。但是,这对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徒劳无益。

  可以想象,越来越残酷的市场竞争无疑是炎炎烈日,开放政策打开了为国有企业遮阳避日的天篷,中国现实中的国有企业,无疑是一根根置于烈日下的冰棍,如果不加上特殊的装置,随时增加能量,其最终的消融是不可避免。

  

[责编:林华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