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三国志紫将能加几: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敲廉政警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2:09:37

《瞭望》: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敲廉政警钟(转)

领域, 招投标, 政府采购, 土地出让, 潜规则

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是众所周知的“肥水衙门”,也是由来已久的腐败高发地,腐败招数有的似曾相识,有的则已“与时俱进”、花样翻新
“给我多少钱,我就给你多少地。”在国土管理领域,个别腐败官员发出如是狂言。
把行贿费用纳入预算,在工程建设领域,一些“潜规则”已肆无忌惮地发展为“明规则”。
本为节省支出的政府采购价格比市场价高出甚多,在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的审批关、招投标关和公告关俱形同虚设。
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在某些官商勾结之下,看似公平的程序,隐藏着严密的腐败链条。
……
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是众所周知的“肥水衙门”,也是由来已久的腐败高发地。
今年年初的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把查处重点领域腐败案件作为当前反腐工作重点之一。《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日前在国内两个中等发展水平的省份吉林、江西进行专项调研。本次调研再次印证了一个朴素的道理:脱缰的权力导致腐败的蔓延。
不过,那些腐败的招数,有的似曾相识,有的则已“与时俱进”、花样翻新。反腐警钟不断敲响,制度缰绳亟待拉紧。
高危的国土
“国土干部手里的权力太大了,而权力使用的尺度又太松了”
2011年8月,江西省南昌市原市委常委、南昌县原县委书记汤成奇被控四宗罪受审,其一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经营城市、承接产业梯度转移的背景下,土地作为稀缺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2005年11月,汤成奇时任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在明知工业用地须评估后确定价格出让、商住用地须按招拍挂的价格出让的情况下,代表经开区与某台资企业签订投资合同书,约定低价出让。为掩盖低价出让土地的事实,经开区国土局与这家台资企业的关联公司签订正常价格的出让合同,然后再返还土地款,致使国家遭受7462万元损失。
其间,汤成奇受贿50万元。而据检方指控,这只是他总计3901万余元涉嫌受贿额中的极小一部分。
党政“一把手”直接干预国土出让并不鲜见,但更常见的国土腐败,还是出在国土部门内。
2010年6月,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陈爱民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此前,该厅另外两名原副厅长许建斌和李江华同样因收受巨额贿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无期徒刑。



仅一年多时间内,江西国土系统就有13名领导干部被立案查处。而2006年以来,江西全省有4名地市级国土资源局正副局长、29名县级国土资源局正副局长被查处。
2011年3月22日,吉林省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陈建设被白山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陈建设任职期间受贿1300多万元。
其中,2009年,陈建设分别为松原市一家建设公司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绕过“招拍挂”的批地程序,违规拿地4000多平方米和24万平方米,获得“感谢费”100万元和350万元。
陈建设在任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吉林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松原项目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时,有个业内人皆知的办事“原则”:“给我多少钱,我就给你多少地。”
办案检察官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陈建设受贿案情非常简单,每遇人行贿,他毫不避讳地直接让行贿人把钱打入其银行账户。
“国土干部手里的权力太大了,而权力使用的尺度又太松了,把握不好,就会被权力害了。”正在监狱服刑的黄某原在江西国土系统身居要职,因滥用职权和收受贿赂12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她告诉本刊记者,一些地方用地需求量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由建设单位补充相应耕地,而这恰恰给了她手里很大的操作空间。“有的地方政府随便找块荒山地,用来补平占用耕地,只要我们这里验收通过,别的部门也不会有什么意见了。”在主管部门操控之下,国家规定的耕地验收标准被弃置一旁。
江西省政协常委李季仁对国土领域腐败有过专门研究,他介绍,当前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环节不够规范的情况较为严重,“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对土地的性质和用途没有明确界定,有的地方不按规定公开经营性土地出让信息或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充分,有的单位通过擅自批准变更规划条件、调整容积率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
李季仁认为,国土系统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根子在权力失控。在解决权力封闭运行问题,实现土地出让、规划、调整等信息透明公开的同时,还应从根本上解决地方财政对土地的过度依赖,弱化地方“以地生财”的冲动。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颜三忠也表示,土地供给权由各级政府所辖的国土部门所垄断,而部门权力又集中在主要官员手中,这种既不透明,又难以受到监督的公共权力为寻租留下了余地。
颜三忠建议,在政府部门内部将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立,对国土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进行有效监督,改变事后查处、“前腐后继”的恶性循环。
而查办陈建设一案的检察官则表示,土地领域利益巨大,没有科学的土地收益评价体制,权力监管将失为“空谈”。该检察官认为,有关部门应对土地收益的评估投入更多精力,引入科学评价体系,控制弹性利益和灰色收益,缩小权力寻租空间,这样才能真正将岗位风险降到最低。
失控的工程
一些建筑企业将工程总造价的5%至10%作为行贿资金列入支出预算
2010年11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终审判处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忠吉有期徒刑18年。
“身为大型国有建筑企业‘一把手’,刘忠吉平时拿‘协调费’,节日收‘感谢费’。”长春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连刘忠吉自己也认为‘腐败很正常,不腐败很难得’。”
近年落马的吉林工程建设领域大案还有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谭历案,谭历在任期间受贿1300万余元,后来获判无期徒刑。检察机关查明,谭历以各种理由向其属下公司及房地产商“借房”使用,然后伺机出手变现,仅此项受贿金额就达300余万元。
在江西,从2007年3月至今,该省交通厅先后有10名处级及处级以上干部落马,包括原厅长蒲日新。
近年,随着高校的扩招和扩建,涉及高校的工程建设腐败案件也呈多发态势。据辖区内高校集中的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查办的南昌大学、南昌航空大学等高校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9件9人,占全年查办案件总数的53%,涉案金额达250余万元。
建筑行业包括审批、规划、招标投标、施工、采购、质量监理、验收评估等多个环节,涉及多个部门。江西、吉林两地的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均发现,为了获得工程项目,一些建筑企业不惜大肆向工程有关人员行贿,甚至将工程总造价的5%至10%作为行贿资金列入支出预算。
江西某地级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告诉本刊记者,行贿人为了能承包某项工程,往往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有关人员提供“好处费”。一般工程造价少则几十万,多则数十亿以上,如果一项工程造价2000万元,“好处费”为5%,则贿赂数额高达100万元。
2009年5月,江西师范大学基建处原处长谌光明因受贿48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办案机关发现,谌光明不仅在建筑招投标、工程款支付过程中收受贿赂,更以《学生公寓投资协议》为名,与房地产商签订有效期达15年的“受贿协议”,每年从中“分红”20万元。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说,“行贿预算”、“受贿协议”现象的出现,表明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比人们所掌握、所预想的情况走得更远,已经由幕后走向前台,一些“潜规则”演化为“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