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拉族的风俗:熊光清:中国网络民主中的多数暴政问题分析(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4:10:50

熊光清:中国网络民主中的多数暴政问题分析(2)

发布时间:2011-11-07 11:10 作者:熊光清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226次


  三、中国网络多数暴政的规避措施


  1.加强网民的道德自律,引导网民理性看待网络舆论


  网络环境中的多数暴政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是网络媒体在传播过程中的问题,网民缺乏道德自律也是重要原因。网络道德可以说就是现实道德规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是网络的开发、设计与应用中应当具备的道德意识和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美国学者理查德·A·斯班尼罗(Richard A. Spinello)认为:“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最后的规范,它们具有普遍的效力。无论我们是在委内瑞拉从事商务活动还是在网络空间中互动,都是如此。它们就像文化规范一样,是约定俗成的,但是它们与文化规范又不一样,由于它们具有跨越时空的特性,它们具有持续和永久的价值。”(30)可以说,网络空间尽管具有虚拟性,但网络行为仍然受到人类道德的约束和规范;并且,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道德约束,更多地不是依靠他律,而是依靠自律。一些网民过度依赖和沉迷于网络,对网络中的信息不能进行理性分析,往往不分真伪,盲目相信;同时,由于缺乏对网络伦理和道德方面的知识学习,网络道德和个人自律意识十分薄弱。作为网民,要自觉遵守网络道德,尊重他人,平等互利,自觉从网络安全与社会文明的角度接受社会赋予的责任和义务。网络把关人要恪守“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遏制虚假、色情和垃圾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流通,使网络信息传播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要依托学校、家庭、媒介和社会组织等多种力量,对网民进行全方位网络道德素养教育。对于网络舆论,应保持足够的谨慎和冷静,不能被少数人制造的网络舆论假象所迷惑,要避免不使自己沦为网络多数暴政的帮凶。早在20世纪 90年代,埃瑟·戴森(Esther Dyson)就说:“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31)这一问题直到今天还没有好的办法可以解决,网民必须加强甄别能力,避免被网络中的不良信息欺骗。


  2.正确认识网络民主,适时消解网络群体极化现象


  网络的出现给网民更自由、更平等、更多样的意见表达机会和政治参与形式,网络空间中的信息交流与互动促进和塑造着网络民主这种新的民主形式。但是,网络民主具有两面性,发挥网络民主一定要坚持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前提下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原则。否则,网络民主就会背离民主的本质,形成网络多数暴政这一民主变种。网络多数暴政往往是一些网民利用网络民主的旗帜,以民主的名义形成强势的网络舆论,从而侵害少数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一定角度而言,民主与多数暴政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实行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在于是否能够尊重多数、保护少数。在网络民主的实践过程中,要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适时消解可能出现的网民群体极化现象。在技术层面,网站可以依法对网民言论中的关键字进行限制,并在言论提交后进行一定的技术过滤和审查,审核通过才能发表。各个专业领域的学者应多在网络空间中就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解答网民疑问,并适当掌握和控制一定的网络议程设置权,引导网民全面理性地看待与分析问题。基于网络群体内部同质化过高的状况,政府可以要求网站进行多元化链接,传播多样化的信息,避免舆论的整齐划一。要注重发挥传统媒体的优势,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相比较,具有信息源更权威、可信度更高的优势,针对一些重要问题和热点问题,传统媒体应该及时跟进,恰当引导社会舆论,使网络群体极化现象消除在形成过程中。


  3.缩小数字鸿沟,并保障反论权的实现


  不同群体和个体存在的数字鸿沟,不仅使其在网络领域所处的地位有很大差异,而且可能使面临网络多数暴政的个体在话语权和表达权方面遭遇很大的尴尬。一旦发生网络多数暴政的情况,受到侵害的个体面临着“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的处境,在“陈易卖身救母事件”、“虐猫事件”、“铜须事件”和“王菲事件”中,网络狂潮如洪水般冲向事件的受害者们,他们无论怎样辩白、证明、呼救都难以阻挡住网络上的滔滔口水。而由于数字鸿沟的存在,一些受害者可能连辩白、证明、呼救的权利都被无声剥夺了。因此,保障这些受害者的言论权,特别是反论权,就显得十分重要。反论权也被称为反驳权,指受众面对媒介发表的批评自己(或与自己对立)的意见,可要求该媒介免费提供版面或播出时间进行反驳的权利。近年来,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使人们对媒介在物质上的接近变得容易,反论权的实现更容易获得保障。同时,保障反论权对于防止网络多数暴政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当个体面临网络攻击或被卷入网络攻击狂潮时,应积极争取并使用反论权,对事实真相作出及时的澄清或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及时的回应。这样,就有一定的可能性使部分对真相不明的网民认清事实,从而降低网络攻击的强度,或者化解网络攻击狂潮的形成。


  4.建立健全网络法制,增强网民法律意识


  目前,中国网络立法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一方面,在近年来制定或修订的《统计法》《档案法》《测绘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分别规定了一些与网络信息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内容;另一方面,相继颁布了一大批有关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不过,目前中国管理互联网的法律规则存在过于分散、法律层级偏低、某些方面相互冲突、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网络立法还处于探索阶段(32),同时,在网络领域里的执法力度也有待进一步增强。国家应该加大网络立法的力度,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让那些违反法律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网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网民在网络空间中活动时,如果不考虑社会后果,无视法律,就可能触犯法律而受到惩罚。互联网塑造了一个虚拟的生存空间,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网络结构:它一方面依赖现实生活,另一方面又拓展了人类的活动空间。中国网民有一句口头禅,这就是,“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实际上,这种认识是有很大偏差的。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并不意味着在网络空间中的活动就完全是非真实的、虚幻的和不存在的。可以说,在网络空间中,参与者、参与者的活动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都具有真实性。如果网民的网络行为对他人的现实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或者触犯了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注释:


  ①②[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2、289页。


  ③④⑤[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99、290-291、880页。


  ⑥⑨⑩[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3、98-99、106页。


  ⑦⑧[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页。


  (11)参见施雪华、胡勇《近代西方“防止多数暴政”思想论析》,《唯实》2004年第3期。


  (12)See Roza Tsagarousianou, Damian Tambini and Cathy Bryan(eds.), Cyber democracy: technology, cities, and civic networks, New York: Routledge, 1998. Barry N. Hague and Brian D. Loader(eds.), Digital democracy: discourse and decision making in the Information Age, New York: Routledge, 1999. Matthew Hindman, The myth of digital democrac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9. Thomas B. Riley, Electronic governance and electronic democracy: living and working in the wired world, London: Commonwealth Secretariat: SFI Pub. , 2000. Graeme Browning, Electronic democracy: using the Internet to transform American politics, Medford, NJ: CyberAge Books, 2002. Rachel K. Gibson, Andrea RD4V909.jpgmmele and Stephen J. Ward(eds.), Electronic democracy: mobilisation, organisation, and participation via new ICTs,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13)Mark Poster, “Cyber Democracy: The Internet and the Public Sphere”, David Holmes(ed.), Virtual Politics: Identity & Community in Cyberspace, London: Sage Publication, 1997, pp. 212-228.


  (1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93页。


  (15)(16)(17)Cass Sunstein, Republic. com 2.0, Princeton and 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7, p. 60, pp. 60-61, pp. 63-64.


  (18)See Cass Sunstein, Republic. com 2.0, Princeton and 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 64-67.


  (19)(20)[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49页。


  (21)参见[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50页。


  (22)Elisabeth Noelle-Neumann, The Spiral of Silence: Public Opinion, Our Social Skin,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3, p. 5.


  (23)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9页。


  (24)Ronald Rice, “Primary Issues in Internet Use”, in Leah Lievrouw and Sonia Livingstone(eds.), The Handbook of New Media, London: Sage, 2006, pp. 105-129.


  (25)Nick Couldry, “New Media for Global Citizens? The Future of the Digital Divide Debate”, The Brown Journal of World Affairs, Fall 2007, Vol. 14, Iss. 1.


  (26)(27)(28)(29)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0年7月)》,第10、13-16、21-23、24-32页,http://www.cnnic.net.cn /html/Dir/2010/07/15/5921.htm。


  (30)Richard A. Spinello, Cyberethics: Morality and Law in Cyberspace, Mississauga: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2006, p. 4.


  (31)[美]埃瑟·戴森:《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32)参见陈晓航、李锦域《浅谈我国互联网安全法律体系》,《网络与信息》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