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鹰传说电影了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包(挂靠)税务处理讨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3:29:32

A企业为一施工企业,现从B施工企业处分包一工程,B施工企业的建安税由业主代扣缴纳。A企业出具建安发票给B企业。B企业将业主代扣税票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后交A企业(原件自己保存),由A企业作为到税局交税的依据。税局同意A企业以B企业出具的税票抵扣该工程建安税金。
  A企业将该工程又分包给C企业(也为施工企业),然后根据与C企业的结算金额全额计入工程成本,C企业以结算金额做为收入入账。A企业将从B企业那里拿到的税票复印件复印后盖上财务专用章后交C企业,并从工程款中予以抵扣。现A、C企业可能遇到的问题如下:
  1、C企业是否向A企业提供正式建安发票;
  2、C企业的建安税是否可以A企业提供的税票复印件在税局申报税金时予以抵扣;
  3、如果C企业不提供发票,A企业是否可以直接以与C企业的结算作为进入成本的依据,税局检查到后应当如何解释;
  
  说明:B企业为总包单位,A企业为分包单位,C企业为A企业的分包单位,三个企业都具有该项工程建设的资质,不存在非法转包的情况。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总承包人以从发包单位取得总收入扣减分包方合同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收入。
   总承包方在扣缴税款后,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分包协议等资料,要求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分包人的,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从而无需重复纳税)提供给总承包方,分包方和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收入和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