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星黎明尽头txt百度云:王艳春:斩断性骚扰的咸猪手还要靠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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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dy.QQ.com2009年12月24日15:59   荆楚网  王艳春我要评论(12)
导读:在我国,无论是《宪法》还是《刑法》都无只字提到“性骚扰”。

在广州一家日企工作,受到日籍主管横山宏明骚扰长达数月,多次向公司投诉未果反被开除,今年3月,28岁的女白领小A愤而把日籍主管和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定该日籍主管行为构成性骚扰,须书面道歉并赔偿3000元。(12月22日《重庆晚报》)
小A胜诉,却失去了工作。广州法院判决依据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多少有些让人“意外”。这也说明,性骚扰受害者诉诸法律的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人选择了沉默。立法不健全是人们“逆来顺受”的主要原因,所以,若想从根本上斩断咸猪手,还要靠立法。
关于性骚扰,国外大都有专门立法。比如,美国最早在1964年就将性骚扰写入人权法;哥斯达黎加、法国、以色列、卢森堡、菲律宾等国,则以特别立法形式对“性骚扰”进行了专门立法;在法国和加拿大,性骚扰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犯者会以“妨碍风化罪”被起诉。
在我国,无论是《宪法》还是《刑法》都无只字提到“性骚扰”。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增加了“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并且规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由于过于笼统,人民法院在审理性骚扰案件时,只能适用普通的程序和证据规定。因此导致,“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许多性骚扰受害者只能自认倒霉。小A若非同事无意间拍到日本上司对其“非礼”的照片,从而证据较为充分,可能也不会胜诉。
但是,性骚扰受害者多是普通职员,处于较弱势地位,及时且充分地收集当时证据并不容易。因为,她(他)们往往面临被解雇甚至是打击报复的威胁,所以通过专门立法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协助收集证据范围,并适当提高证据宽容度,迫在眉睫。
小A的胜诉因为在广州首开先例,被赋予了不少标志性意义。“首次”,映衬出我国性骚扰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唯有健全立法,于咸猪手们才能,“伸手必受惩,不敢再伸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