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汉争霸-项羽传安卓:从制度上解决见死不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6:59:09

见死不救、撞伤不如撞死的怪象,各地频现。舆论从道德上谴责,我以为更应从制度上解决。这里的建议主要针对交通肇事。交通肇事,见死不救,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肇事方,其二是路人。肇事者逃逸,主要是因为赔偿风险不可控制。路人见死不救,主要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解决方法主要是:

一、调整国家交强险制度,将交通肇事后主要民事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不是肇事者承担。中国交强险采取定额风险承担制,即保险公司只在一定额度内承担风险,这一额度又明显偏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建议采取按比例分担原则,比如投保人承担10%,余额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大幅提升额度标准,比如100万,从根本上解决肇事者和路人的赔偿风险。之所以“撞伤不如撞死”,是因为撞伤后医疗费和赔偿费不可控制,而撞死后,其赔偿费用是可控的。于是,实践中很多人奉行“宁可撞死,不能撞伤”。

2011年4月27日,台湾阿里山小火车发生车厢翻覆,造成5名大陆游客死亡。经过相关单位与罹难者家属协调,理赔金确定为880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200万元。880万元的赔偿金额中,旅游责任险200万元、阿里山森林游乐区团体伤害险410万元、小火车运输意外险250万元,以及“林务局”慰问金20万元。可以看出,通过保险支付的赔偿金占97.7%,而且赔偿额度很高,达200万元人民币。

二、改革医疗制度。交通事故救治在一些医院成了唐僧肉,尤其是遇到支付能力强的个人和单位,医疗机构过度治疗,放大成本,导致救治费用不可控,这是肇事者逃跑的另一主要原因。肇事者个体无法监督医疗单位,完善保险制度后,可考虑由保险机构、国家机关对医疗机构进行制度化监督,根本解决医疗风险不可控的问题。

三、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公布案例,消除南京彭宇案的恶劣影响。路人见死不救,一个重要原因是南京彭宇案判决向社会发出了错误法律信号。此恶劣影响已及于全国。为此,只有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或公布判例的形式,消除影响。最高法院可选择一较典型案例,如河北李昌奎案,在基层法院做出正确判决后,由最高法院向外公布。

四、设立见义勇为基金。路人对于交通肇事见死不救,主要不是赔偿风险,因为无论如何,很难将交通事故归责于路人。路人主要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为此,国家和社会应普设“见义勇为”基金,鼓励路人见义勇为,对其奖励。也可在交通肇事赔偿金里安排一定额度,对救助行为进行补偿和奖励。

五、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严格依其后果进行刑事处罚。交通肇事逃逸造成死亡的,以故意杀人从严论处。

我不是保险法和赔偿法专家,细节未必正确,但这样的方向应该正确,请读者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