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实验中学:企业所得税收入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7:46:02
一、收入内容的差异分析
项目
会计
税法
收入的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
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特征
1)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2)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3)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总流入;4)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一是总括性。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只要是企业取得的收入,不考虑形式、来源及收入性质,均应列入收入总额,没有具体限制。二是原则性与列举性。企业收入的来源方式很多,税法对收入的界定采取了原则性与列举性相结合的方法,即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前8条为列举性,后1条为原则性。三是法定性。税法的收入总额中包括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但同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确认条件
1)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经济利益流入的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3)经济利益的流入额及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4)风险和报酬的转移,能够可靠计量。
一是收入的各种来源,例如税法列举的9条,也应包括境外收入;二是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三是收入包括一切经济利益的流入;四是任何收入如不作为应税收入需要有法律依据,例如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法界定的收入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收入确认的范围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税法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
2.收入确认时间不同。会计准则规定只要符合会计上的确认收入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税法上一般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确认应税收入,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作出不同的规定。收入确认时间.doc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同时在同一税种下,应税收入的确认还要区分不同的交易性质。如纳税人同样是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增值税、消费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均为发出货物或应税消费品的当天;营业税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时,其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增值税采用委托银行收款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前者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后者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1)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包括对象的配比和期间的配比。税法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
(2)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入的金额大与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3)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上,会计上通常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但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的赢利有控制权时,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当然有时税法会根据社会经济政策需要,限制或推迟收入的确认。
4、收入确认的条件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包括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税法应税收确定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5、收入确认选择方式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选择自身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允许会计人员对收入的确认作出职业上的判断。税法在确认收入时,要求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二、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分析
项目
会计
税法
收入的确认条件
(1)企业已将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出售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一般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的计量
一般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实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原则,所得税法主要出于纳税人必要资金的考虑,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
差异分析:1、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限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在满
足收入的确认条件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每期确认的销售收入和收入总额不同,但在整个回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的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记入“未确认融资收益”,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冲减财务费用,但税法并不认可,以后各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金额。3、销售成本结转的时限和金额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在确认收入时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结转销售成本,与分期确认收入相配比。
特殊计量
1、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业务收入的计量;
2、销售退回业务收入的计量。
3、售后回购方式销售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
5、买一赠一
差异分析
(一)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
1、企业会计准则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根据交易的实质确认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不是按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税收上虽然也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尽量减少“选择、判断”的余地,以方便税务管理,体现公平。同时,税务人员很难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做出裁定。另外,税法上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论企业是否作销售处理,一般都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税款。
2、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在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以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当然也不应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例: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销售方只要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即使并未收到货款,也要申报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客户由于信誉等原因拖欠货款,那是价款结算的问题,国家不承担企业经营中的风险。
(二)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只要同时符合确认收入的五项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如果不符合五项条件,当期就不能确认收入。例: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购买方出现财务困难,会计不能当期确认收入,而应做发出商品,只有购买方财务困难消失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税法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作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同时,在同一税种下,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还要区分不同的交易性质。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销售商品,税法规定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就要申报纳税。
(三)收入计量的差异
1、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会计上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与反映。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会计不作收入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
2、独立企业之间收入的计量,税法与会计不存在差异。但企业之间关联交易会计上只要求在财务会计报表中进行披露,而税法则要求按照关联交易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的应税收入。
3、会计上企业销售商品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才能确定收入,企业的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确认收入时,可能只是按成本结转“发出商品”等,而税法上可能会确定为应税收入。
4、会计对商业折扣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税法为了保证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性明确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在财务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同时,税法还规定,折扣销售(税法将商业折扣定义为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