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沅君 王品青:277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9月18日) - 劳动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11:46:59
277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9月18日) 发布时间:2006-08-17 06:50【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总库)
【文献号】73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9月18日)
【法规分类】行政区划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9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18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0号)
现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容基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线下载讲稿,须支付2元。【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总库)
【文献号】73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9月18日)
【法规分类】行政区划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9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18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0号)
现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容基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27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部分节假日休息安排的通知(2001年12 下一篇: 27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
【文献号】73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9月18日)
【法规分类】行政区划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9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18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0号)
现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容基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线下载讲稿,须支付2元。【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总库)
【文献号】73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9月18日)
【法规分类】行政区划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9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18日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0号)
现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容基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27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部分节假日休息安排的通知(2001年12 下一篇: 27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
根据国务院1999年9月18日发布的全国年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新年放假天数为几天?
困公司原因放假,工人工资发放办法
2006年节日表
水有年节歌
求全年节日
五一节是不是全国统一放假了再补回来啊
寻求全国最后一个放假的大学是哪个?
2006年节日有哪些
星期天派出所放假没办法找身份证号怎么办
搜索全国各县、市建材、管材市场及门店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地址、联系人等),有什么办法吗?
需要范玮琪最新专辑《我们的纪念日》的歌曲曲目及简介
复员军人户口及安置办法
伤害问题及处理办法?
全国自学考试科目安排及时间
全国十大批发市场及经营种类
全国电动车产销量的排名及分布
求全国的省及省会!!!
关于北京及全国纳税起征点问题。
全国的环保局及相关人员信息
全国生物竞赛及空战游戏
全国历届电子设计大赛题目及解决方案
清华北大为什么全国最好无人可及
20年节育器不取的危害是什么?
藏族藏历年节日日期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