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心的名言:陕劳社发(200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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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民政部

                                         陕西省财政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省军区政治部

陕劳社发(2005)121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个部门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各市及杨凌示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国资委、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旅:

现将国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运用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复员干部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对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复员干部下岗失业后,符合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同时针对复员干部特点制定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计划,提高复员干部的就业能力,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二、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自谋职业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18%的比例缴费,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参加养老保险之月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复员干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复员干部尚未到地方报到、落户或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持干部复员证到地方有关部门先行报到、落户;持民政部门介绍信和干部复员证、户口本,并携带本人档案,到所在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养老保险机构要认真核实情况,建立专门的档案,准确记录复员干部的军龄,待其参保缴费后,其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以后复员干部,在地方报到后3个月内,在所在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四、各市医疗统筹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复员干部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

1、复员干部有工作单位的,应随所在单位参加革命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复员干部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可按照所在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参保缴费程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军龄可作为参加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参保后享受其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复员干部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实施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的,按《陕西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陕民发[2005]19号)规定享受当地的城市医疗救助。未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的地区,由当地财政给予医疗救助;

4、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复员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应由单位按规定解决;没单位的,且未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当地财政给予医疗救助。

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