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蹄露图片:尊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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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的需要

——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权益的理解

[ 来源:中国民族报 | 发布日期:2011-11-04  ]

王文长 

  理解万岁,这句话充分传达了理解的重要性。理解是双向与主动的。理解是平等交往、承认平等权利的基础,和谐的民族关系在根本上是由理解来培育的。在中国经济社会处于转型过程的关键时刻,反思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权益的理解,这绝不是一种怀旧情结。尊重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权益,事关国家稳定、民族团结。

  历史的回顾:开展民族贸易,对民生利益的理解

  民族贸易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新政权进入民族地区的两块敲门砖之一(另一是医疗队)。上世纪50年代初期,民族贸易事实上充当着民族地区新政权建设的先行官。即所谓“政权未建,贸易先行”。随军贸易以相对公平合理的价格,机动灵活的形式在民族地区开展贸易活动,供应当地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收购当地人民群众需要出售的农牧土特产品。切切实实为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带来实惠和生产生活的方便,使少数民族感到“新汉人”与“旧汉人”的不一样,消除了对人民解放军的顾虑,产生对新政权的信任和亲和感。

  民族贸易是新政权与民族地区群众的交往互动方式,交往行为的真诚、正当与真实建构了民族贸易合理性的有效性基础,表达了对民族地区民生的深切理解。相应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也理解了新政权,并以极大的热情支持新政权并投身到新政权的建设中。民族贸易成为联系新政权与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纽带和增进理解的基础。随后逐渐形成、完善的“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沿袭着这一理解的传统,深受民族地区人民群众欢迎,成为该时期民族政策的一个成功范例。

  民族贸易的有效性,正是植根于对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理解与尊重。而中国共产党自身的经历同样也是对此的证明。当年中国工农红军冲破重围,九死一生来到民族地区,用真心、真诚使少数民族群众理解了党的民族政策,也因此得到少数民族群众的慷慨帮助,从而度过危机走向胜利。如刘伯承与小叶丹彝海结盟的故事,中国工农红军在藏区前后长达18个月的休养生息等等,这些红色记忆是新政权以民族贸易等交往行为的合理性理解民族地区人民群众民生利益的重要背景,对少数民族的理解与尊重成为新政权民族政策的优良传统。

  对民族贸易历史片断的简要回顾,可以得到基本的经验与启示:理解是化解隔阂最有效的力量,尊重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其利益,是民族关系良性互动的前提。

  现实的讨论: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权益的理解

  区域主体的基础是个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权益,本质是当地居民的发展权益。在现实的发展过程中,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权益如何得到维护,资源开发过程中资源地居民的权益如何得到理解与尊重,这是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利益形成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应当冷静地看到,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其动力就是权益承认的要求。

  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权益保障,在法律的层面上及相关的政策文本中,都给出了明确的承诺与规定。而一旦进入具体的实践过程,权益的平等承认便发生了转折。特别是民族地区自然资源开发的利益实现过程,当地居民的生存发展权益如何保障,一直是未能有效解决和酝酿矛盾的问题。如水电开发过程中的移民问题,很大一部分水电开发地移民未能有效分享水电开发的利益,反而在生存空间的变迁过程中生活质量趋于恶化。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移民搬迁补偿标准也仅仅是对搬迁损失的补偿,而没有给出水电开发地居民分享水电开发利益的权益保障。这实际上忽视了水电开发地居民在水电开发利益实现过程中利益分享的权利。因此,当水电开发地居民认为分享水电开发利益、水电开发引起的生活质量变化应当更好是基本的权利,而这一权利得不到承认时,抗争是不可避免的。

  再如,草原露天煤矿开采对草原资源环境的影响问题。草原露天煤矿开采获取煤炭资源利益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简明直接,开采企业的利益丰厚,各级政府也分享了收入。但世代生存在草原以畜牧业为生的牧民赖以生存发展的草原资源环境受到严重干扰乃至破坏。草原的水资源环境被扰乱,草地干旱沙化现象加剧,煤粉尘污染、草地挖损、排土场占压等等现象给牧民的畜牧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由此引发的煤矿开发与牧民生产生活的矛盾也趋于激化。

  上述两个例子所反映的问题是当前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过程中最具典型性的现象。其所反映的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权益的实现状态是一种非共享的结构:资源开发企业是利益的主要占有者,各级政府是利益的分享者,资源地居民则是利益的旁观者及负外部性的承受者。由这一非共享结构模糊表达的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绩效实际上遮蔽了扭曲的资源利益关系:一个具有优先权的利益主体反而被忽视了。以当地居民为主体的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权益恰恰掏空了当地居民这一主体的利益。这种状态如果仍然被称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话,那么,这种发展也是一种存在明显缺憾的发展,一种忽略关键主体的发展。

  理解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权益,显然不能架空当地居民的权益。只有充分反映当地居民的正当权益,才可能守住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权益的根基。所谓守住根基,就是保证利益不被短期行为所掠夺,不为强权所转移。资源开发企业来去匆匆,地方政府定期换届,只有当地居民守着所在的生活空间。可持续发展的诉求根本上是由资源环境中的居民发出的。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权益的实现存在一个当地居民认同的原则。当地居民认同原则赋予其平等参与的权利和保障捍卫可持续发展权益的优先权。这是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权益尊重的起点。

  毫无疑问,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权益是内在于斯地斯民之中的。多方利益关系的介入和新利益主体的合作,在共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利益建设中,理当得到尊重。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在面向开放、引入资金技术,优化资源配置的行动中,已经理解了这一点。但现在更迫切的是尊重内在于斯地斯民的发展权益。

  未来的展望:自在选择,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包容性解释

  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权益的尊重,回归于具体的实践过程,必然表现为对发展主体自在选择的尊重,承认主体平等的发展权益,包容发展主体的自主选择。对自在选择需要适当给出说明的是自在选择有封闭与开放两种形态。封闭系统中的自在选择是自我理解的需要,开放条件下的自在选择是相互理解的需要。

  从相互理解的需要讨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自在选择,要求赋予民族经济发展的特色个性,即基于“地域—民族”的个性。自在选择反映的是集体理性和主体发展权益的要求。尊重需要的包容性传达的是自由原则的精神,是发展主体的自在选择。包容自在选择是以平等的承认为基础,体现发展主体相互尊重的需要。现在要求的是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自在选择的尊重。

  必须相信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就蕴含于发展主体之中,最切合实际的行动方案就存在于当地民众的智慧之中。而这些能量的动员并不是来自居高临下的教导和惠赐的启蒙与救济,而是来自对原动力和智慧的理解与尊重。包括对发展境遇的理解与尊重,对民族文化个性的理解与尊重,对价值判断的理解与尊重,对发展路径的理解与尊重,对发展权益的理解与尊重。简言之就是对自在选择的理解与尊重。

  尊重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自在选择,并不等于国家在发展政策上可以放弃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帮助和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国家帮助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发展的前提就是尊重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扶持其自主发展的能力,使国家的帮助和扶持有效地融汇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主体的自在选择之中,特别是表达当地居民的发展意愿;使发展政策成为当地居民真正认同、理解的发展政策,成为体现当地居民意愿和平等参与的自在选择。
 
(编辑:剧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