莉迪亚的奇妙之旅:黔爱卫发〔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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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爱卫发〔2010〕10号

 

贵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标准及其申报评审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爱卫会,省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各省级卫生城市,各省级卫生县城: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的省级创卫评比标准及其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根据《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新时期新形势下创卫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市(州、地)爱卫办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已组织有关专家对现行的标准及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卫生城市标准》、《贵州省卫生县城标准》、《贵州省卫生乡镇标准》、《贵州省卫生村标准》和《贵州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申报评审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另附):

1、贵州省卫生城市标准

2、贵州省卫生县城标准

3、贵州省卫生乡镇标准

4、贵州省卫生村标准

5、贵州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申报评审命名和监督

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爱国卫生  标准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疾控中心。

贵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12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1:

 

 

贵州省卫生城市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即是地级市、县级市,范围以建成区为主并包括城关镇、城中村、城乡结合部。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中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三)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卫生创建工作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五)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 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六)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七)设立卫生问题群众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机构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三)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四)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65%、基本技能掌握率≥65%。

    (五)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六)各类公共场所和各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建成区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

    三、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二)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道、阳台、屋顶无乱堆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五)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六)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七)各类市场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65%。

    (八)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十)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污染物减排任务。近三年城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能够配合上级环保部门进行演练。

    (二)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相应资金保障到位。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和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

(四)对所辖区内的河流、湖库应设置市控断面,不得和国控、省控断面重复。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五)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六)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七)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编制、经费、设备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三)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五病”调离率达100%,附设的食品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保洁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求。

    (四)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及自备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资料齐全规范。

    六、食品安全

    (一)各级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两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关资料齐全。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并运转良好,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原料采购、储存符合要求;食品制作、储存和制售符合卫生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

(四)贯彻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其覆盖率达90%以上;凉菜制作和蛋糕裱花场所,设置专间和二次更衣间;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

(五)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六)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等符合要求。

    (七)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相关要求。

    (八)政府相关部门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

(九)实行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十)学校、单位等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七、传染病防治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国家和省重大疾病控制规划要求。

    (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三)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四)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及时规范报告和处理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五)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0%。

    (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七)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八)市政府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八、病媒生物防制

各级爱卫会要加大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工作力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发动群众,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三项达到国家标准(灭鼠必须达标),另一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巩固措施有效,每3年向省爱卫办提出四害达标复核申请,并通过省级复查。

(一)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技术方案和工作方案科学合理,各项防制措施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孳生地处理率≥95%,治理后合格率≥80%,防鼠、防蝇设施合格率≥95%。

(二)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健全,市、区、街道均有负责病媒生物防制专(兼)职人员;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专项拨款计划,资金落实到位,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三)在化学药物防制中,科学合理、规范统一用药,定期开展卫生杀虫剂抗性监测和实际应用效果评价。

(四)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按时上报监测结果,数据可靠,能够反映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变化和危害,为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一)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二)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饲养宠物和鸟类,其粪便不污染环境。各种车辆停放整齐。80%以上社区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三)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设置、人员资质符合规范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二)合理设置健康教育设施,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村民卫生知识知晓率≥65%。

    (三)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四)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80%以上城中村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五)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六)农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五小”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七)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搭乱建等现象。

(八)所辖镇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卫生镇。

附件2:

 

贵州省卫生县城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县城,范围以建成区为主并包括城关镇、城中村、城乡结合部。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中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三)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卫生创建工作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五)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六)设立卫生问题群众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80%,群众对全县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机构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达到100%,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5%。

(三)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卫生室(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75%。

(四)社区(村)、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区居民传播健康知识;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75%、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60%、基本技能掌握率≥60%。

(五)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

(六)各类公共场所和各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环境卫生

(一)建成区规划合理,建成区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无堵塞;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二)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

(三)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有专门队伍,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成区垃圾容器化覆盖率≥9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四)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五)各类市场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60%。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县)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七)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

(八)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二)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建立月报制度,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经济强县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年优良(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其他采用手工监测的县城,全年四个季度平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四)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其他一般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90%。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其中县城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和易发生水体富营养化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贮存和处理医疗、危险废弃物。

(六)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编制、经费、设备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三)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五病”调离率达100%,附设的食品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保洁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求。

    (四)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六)城区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食品安全

(一)各级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两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关资料齐全。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并运转良好,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原料采购、储存符合相关规定;食品制作、储存和制售符合卫生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

    (四)贯彻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其覆盖率达90%以上。

(五)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六)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等符合要求。

(七)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相关要求。

(八)政府相关部门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

(九)实行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十)学校、单位等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按期完成国家和省重大疾病控制规划要求,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部门人员,有健全的医院控制感染、疫情登记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及时规范报告和处理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三)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0%。

(四)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六)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八、病媒生物防制

各级爱卫会要加大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工作力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发动群众,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有两项达到国家标准(灭鼠必须达标),另两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巩固措施有效,每3年向省爱卫办提出四害达标复核申请,并通过省级复查。

(一)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技术方案和工作方案科学合理,各项防制措施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孳生地处理率≥95%,治理后合格率≥80%,防鼠、防蝇设施合格率≥95%。

(二)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健全,有负责病媒生物防制专(兼)职人员;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专项拨款计划,资金落实到位,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三)在化学药物防制中,科学合理、规范统一用药。

(四)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按时上报监测结果,数据可靠,能够反映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变化和危害,为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一)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二)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饲养宠物和鸟类。各种车辆停放整齐。

    (三)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设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路面硬化平整,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搭乱建、违规饲养畜禽等现象;无蚊蝇掌生的污水坑、粪坑;公厕符合卫生要求。

(二)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

(三)农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五小”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四)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沽,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建设村卫生室(所),并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5%。

    (七)自来水普及率≥90%,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

附件3:

 

 

贵州省卫生乡镇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乡、镇,不包括县级政府所在镇。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

(二)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省级卫生乡镇活动中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三)乡镇爱卫会办公室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

(四)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卫生创建工作纳入乡镇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五)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六)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乡镇防保站和卫生院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达到100%,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75%,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

(三)医院、卫生院、卫生室(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70%。

(四)乡镇、村、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当地群众传播健康知识;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7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60%、基本技能掌握率≥60%。

(五)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0%。

(六)各类公共场所和各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环境卫生

(一)乡镇建成区规划合理,道路路面平整完好。雨水、有序排放,污水有序暗流排放,下水道管网覆盖率≥60%,无堵塞。主要街道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二)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

(三)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有专门队伍,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建成区垃圾容器化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四)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五)卫生责任制落实,镇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管理良好。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

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七)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

(八)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九)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

(一)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二)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三)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其他一般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90%。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和易发生水体富营养化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贮存和处理医疗、危险废弃物。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乡镇区内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二)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沽,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四)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乡镇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六、食品安全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连续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三)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和冷藏设备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符合规定要求。

(四)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五)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按期完成国家和省重大疾病控制规划要求,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部门人员,有健全的医院控制感染、疫情登记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对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

(三)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0%。

(四)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医疗服务秩序良好。

八、病媒生物防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二)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三倍。

九、社区、居民区卫生

(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三)环境整沽,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四)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十、乡镇辖村卫生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5%。

(二)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建设村卫生室(所),并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三)30%以上行政村建成省级卫生村。

(四)农村自来水普及率≥90%,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

(五)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村容整沽,村内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掌生的污水坑、粪坑。

(六)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沽,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七)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

附件4:

 

 

贵州省卫生村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村。

一、改水改厕

    (一)本行政村农户自来水普及率≥90%。

    (二)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95%。

    (三)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且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五个百分点。

    (四)厕所使用、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二、卫生环境整治

    (一)村内道路路面平整、清洁,主次道路路面硬化率≥80%。

    (二)村内环境整洁,有专(兼)职人员清扫保洁。

    (三)村内有垃圾池(屋),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除率100%,柴草、杂物堆放整齐。

    (四)畜禽圈养率100%,圈舍清洁,无蚊蝇孳生地。

    (五)下水系统排放通畅,不污染水源。

    (六)环境美化,村内绿化覆盖率≥25%。

    三、健康教育

    (一)村内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室),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定期更换内容。

    (二)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健康教育,村民卫生防病、自我保健的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80%。

    (三)村民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卫生行为形成率≥55%。

    (四)农户居室内外整洁、卫生,庭院环境清新。

    (五)村内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有卫生宣传栏。学生个人卫生良好。

    四、除害防病

    (一)坚持每年开展统一的灭鼠活动,不使用禁用的灭鼠药物。

    (二)开展除“四害”活动,“四害”密度得到有效控制。

(三)近两年没有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

    五、卫生管理

    (一)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能认真执行。

    (二)有专(兼)职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监督、检查、操作到位。

附件5:

 

贵州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

申报评审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申报、评审、命名等工作程序,确保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加强对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的监督管理,有效巩固创卫成果,提升创卫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一)申报资格

1、贵州省卫生城市

申报城市必须获得市(州、地)级卫生城市称号两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以下11个基本条件:

(1)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巩固创卫成果等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2)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3)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6%。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

(6)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7)经省爱卫办考核验收,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中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必含灭鼠),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8)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法规。

(9)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10)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2、贵州省卫生县城

申报县必须获得市(州、地)级卫生县城称号一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以下9个基本条件:

(1)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巩固创卫成果等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2)本县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3)县城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6%。

(4)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5)绿化覆盖率≥30%。

(6)经省爱卫办考核验收,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中有两项达到国家标准(必含灭鼠),另两项不超过标准的三倍。

    (6)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7)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8)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3、贵州省卫生乡镇

申报乡镇必须获得市(州、地)级卫生乡镇称号,同时必须具备以下6个基本条件:

(1)本乡镇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2)农村自来水普及率≥90%,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

    (3)绿化覆盖率≥30%。

    (4)经市(州、地)级以上爱卫办考核验收,鼠密度达到国家标准,蚊、蝇、蟑螂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5)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4、贵州省卫生村

申报村必须获得市(州、地)级卫生村称号,同时必须具备以下4个基本条件:

(1)村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

    (2)本行政村农户自来水普及率≥90%。

    (3)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95%。

(4)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五个百分点。

(三)申报程序

遵循自愿的原则,逐级申报。申报地区须经市(州、地)爱卫会考核,各项指标达到相应省级标准,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由市(州、地)级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3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1、市(州、地)级爱卫会提出申报的书面请示。

2、申报城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省级卫生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3、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4、申报城市(县、乡镇、村)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乡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最新版建成区规划图和交通旅游地图)。

5、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及支撑材料。

6、市(州、地)级爱卫会专家组考核鉴定意见,以及卫生、建设、环保等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本各1份(交通旅游地图不需电子版)。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省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由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工商、教育、交通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次评审由省爱卫会办公室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评审工作包括资料初审、暗访、技术评估、专家审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初审

接到有关市(州、地)爱卫会的申报请示后,对其申报资格及必备条件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城市(县、乡镇、村)予以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二)暗访

对于受理的申报城市(县、乡镇),省爱卫会办公室原则上将按照申报顺序适时(3月份~10月份)派遣专家组进行暗访,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反馈给市(州、地)爱卫会办公室。申报城市(县、乡镇)根据暗访意见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整改,并通过市(州、地)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核。

暗访重点是抽查申报城市(县、乡镇)日常卫生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

对申报省级卫生村的行政村不进行暗访,通过申报资格审查后直接进入现场考核评估。

(三)考核评估

省爱卫会办公室,将根据通过暗访的城市(县、乡镇)的整改情况,适时派遣专家组进行正式考核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市(州、地)爱卫会办公室。申报城市(县、乡镇、村)根据正式考核评估报告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整改。所在市(州、地)爱卫会办公室对考核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整改复核,并向省爱卫会提交复审报告。

正式考核评估工作,在每年4~11月份期间进行。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考核评估申报城市(县、乡镇、村)工作情况。

(四)综合审定

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通过正式考核评估的申报城市(县、乡镇、村),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公示名单。

(五)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综合审定的申报城市(县、乡镇、村)名单及有关情况,将在“贵州卫生”网站和当地日报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县、乡镇、村),省爱卫会办公室经核实后报省爱卫会,确定命名或推迟命名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

省爱卫会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达到标准的申报城市(县、乡镇、村)的申报、评审等材料上报省爱卫会。经省爱卫会批准后授予“贵州省卫生城市”或“贵州省卫生县城”或“贵州省卫生乡镇”或“贵州省卫生村”荣誉称号,并在全省通报。

四、监督管理

(一)有效期限和延续办法

根据全国爱卫会、省政府关于“卫生城市(县、乡镇、村)评比不搞终身制”的有关精神,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称号有效期为3年。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有效期满的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进行复审。对符合标准的予以重新确认,延续称号;对未达标准的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称号;其结果将在省内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社会监督

各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中心区醒目位置设置“贵州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三)逐级管理

1、各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须坚持不懈地开展卫生创建工作,切实有效地巩固创卫成果,进一步提高综合管理水平。

2、各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爱卫会办公室须认真履行巩固创卫成果等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并于每年11月1日前向上级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创卫巩固工作书面报告。

3、各市(州、地)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的监管,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4、省爱卫会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进行明查暗访,对创卫成果巩固不力、工作滑坡严重或群众满意度较低的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乡镇、村),提前进行三年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