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马电影衔晋剧:劳动合同疑难杂症诊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9:51:14

病案一:新法实施前急急“炒人”———没必要

病情:某企业负责人听说,今后劳动合同正常终止,企业也要赔钱给劳动者,且工龄越长赔得越多。同时,劳动者干满10年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只能答应。为此,该企业想赶在新法实施前炒掉一批人,但又担心老员工“造反”,老板狂躁不安。

诊断: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已经设置了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即明年1月1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企业突击解雇这些员工,不仅毫无必要,由此导致“军心浮动”更是得不偿失。药方:多给员工归属感,让熟练的员工更卖力地工作,更能实现“双赢”。

病案二:约定高额违约金———无效

病情:某知名大企业待遇不错,招人不成问题,对每个进来的大学生,都约定必须服务满若干年,否则就要支付数万元的违约金。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诊断:专家指出,一些企业可能没有意识到,其发展离不开员工的共同努力,而只要为企业作贡献员工就有个积累经验的过程。如果把劳动者获得的工作经验,也当成是企业的功劳,并成为索取违约金的理由,这实际上是对人才的“掠夺性”使用。其实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如果企业随意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也是行不通的。按照广东省高院2002年出台的指导意见,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可确认违约金条款无效。

药方:人总是要流动的,企业不能把留住人才寄托在违约金上。

病案三:押金、保证金———收不得

病情:某物流企业刚招来一名员工,给他配了辆新车,结果第二天车就被此人开走。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人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老板很“痛苦”:他看每个员工都有可能这样把车偷走,收不了押金,怎么管?

诊断:专家指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和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才提供一个工作岗位给劳动者,与其说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一种信任关系,不如说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极端不信任。用人单位的用人风险,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商业风险之一。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商业风险应由掌握用人自主权和劳动力的管理和指挥权并享受经营利润分配权的一方承担,这样才能实现基本的公平。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和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际上是将用人单位的商业风险转由劳动者承担。因此,滥用优势地位不合理占取劳动者利益和财产的行为,法律理当予以谴责和禁止。

药方:收取劳动者押金,这种做法按现在的规定也是违法的,不可一错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