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傲震武林:什么是法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3:18:58

什么是法治?

法治 (rule of law),是指一个法律信念,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所谓“凌驾一切”,是指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管治机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必需遵守,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法治這個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应当统治”。历史上与法治鲜明对比的另一个信念是罗马法中的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rex lex)。法治信念首先在普通法系中获得实现,随后推向世界。法治理念的广泛传播,一般认为应归功于在英國法律學者阿尔伯特·戴西 (Albert Venn Dicey)。

阿尔伯特·戴西在其著作《宪法法律研究介绍》(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具体指出法治包含了三個基本元素:

第一個元素,沒有人会因违反尚不存在的法律而受到惩罚,或是在肉体上或財物上有損失。亦即是说当权者不能有肆意的权力 (arbitrary power),也不能在有人作出某行为后作出有回溯性 (retrospective) 的修订法律而惩罚某人。

第二個元素,沒有人能凌驾於法律之上,包括所有男女,且不论其社会地位或其情況。

第三個元素,法庭的決定是维护个人权益的最后防线。

1977年,政治理论家约瑟夫·拉茲 (Joseph Raz) 确定了几个法治原則:

(1)新制定的法律不应该有回溯性。

(2)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不应该改变过于頻繁,不然民众会因为缺乏了解新法而无从适应。

(3)制定法律应该要有明確的规則和程序。

(4)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必須得到保证。

(5)天赋公正原則(principles of natural justice) 应该得到遵守,特別是公正庭审的权利。

(6)法院应有违宪审查的终审权。

(7)每个人都可以运用法院,运用法院的权利不可被拒绝。

(8)执法和预防犯罪的机构不应允许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