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发娱乐国际是真的吗:某企业重组协议_沧浪之水--范凯洲律师网页_法律博客www.fyfz.cn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7 20:05:41
题记:近日在处理一企业重组项目时,相关方传来一重组协议。应该讲,该协议的框架和措辞不错,特别是涉及重组后基于企业营利等情形下并购方与原股东方的“对赌”条款。只是遗憾的是,该协议对目标公司与其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及处理未能进行应有的规制约定。现将该协议隐去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后刊出,以便同仁研究、参考。
增资扩股协议
本协议于2009年【12】月【   】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    】市签署:
A公司
B公司
C自然人
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1.    A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B公司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万元;
3.    D公司为B公司出资设立并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为***万元;
4.    E公司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为***万元;
5.    C自然人为B公司、D公司和E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任B公司和D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并担任E公司的总经理。C自然人分别持有B公司84.82%的股权和E公司100%的股权,并通过B公司间接控制D公司;
6.    D公司已收购E公司名下全部资产共计***万元;
7.    B公司拟引入A公司以及其他战略投资者为新股东,并最终实现境内上市;
8.    A公司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增资的方式对B公司进行投资。
为此,上述各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目标公司或公司

B公司
C自然人

B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各方、协议各方

A公司、B公司、C自然人
本次增资、本次增资扩股或本次交易

A公司本次拟认购B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的行为
本轮增资的战略投资者

包括A公司在内的参与本轮对B公司增资的全部投资者
增资价格

各方约定的本次增资的价格
增资价款

A公司拟出资认购B公司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应支付的全部价款
实缴出资额

各方所占B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额
投资完成

A公司按照本协议第3.2.2条的约定完成出资义务
年度目标净利润

B公司和C自然人保证B公司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度可以实现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具体含义如本协议第4.1.1条所述
年度实际净利润

B公司最终实际完成的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度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承诺期

B公司和C自然人保证B公司年度净利润的期间,即2010年、2011年和2012年
先决条件

A公司支付增资价款的先决条件,具体含义如本协议第5.1条所述
协议生效日

指本协议正式生效的起始时间,以协议正式签定日为准
交割日

A公司将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款支付至B公司资专户之日
登记日

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B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含创业板)上市或借壳上市的行为,不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境外上市
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控制”指就某一法人而言,指一人(或一致行动的多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包括:(i)该法人50%以上有表决权的资本,该表决权通常可在该法人的股东会上行使;(ii)该法人的董事会会议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上50%以上的表决权;或(iii)该法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大多数成员的任免;且“受控制”应作相应解释
下属子公司

B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包括D公司,以及B公司其后不时新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地,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法律

就任何人士而言,指适用于该人士的中国政府、监管部门、法院或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法规、行政或部门规章、指令、通知、条约、判决、裁定、命令或解释。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局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币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除非另有特指,本报告涉及的金额均指人民币
工作日

除周六、周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任何一个日期
1.2        其它解释
1.2.1        本协议中使用的“协议中”、“协议下”等语句及类似引用语,其所指应为本协议的全部而并非本协议的任何特殊条款;
1.2.2        本协议的附件为协议的合法组成部分。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对本协议章节、段落、条款和附件的引述应视同为对本协议该部分内容的全部引述;
1.2.3        本协议中,凡就任何事件、权利、义务、违约或未履行使用“实质性”或“重大”一词时,指对B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和/或受影响方可能造成合计人民币***万元以上损失或受益的情形;或者受影响方在考虑一切情形之后,认为前述各项对B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和/或该方有或可能有显著不利影响的情形;
1.2.4        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应影响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
关于B公司
2.1     B公司的基本情况
(1)            名称:B公司
(2)            成立日期:200*年*月**日
(3)            营业执照注册号:
(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            经营范围:农副产品的研究、开发、销售及技术推广和咨询
(6)            住所:X省X市
(7)            法定代表人:C自然人
(8)            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9)            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2.2           B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
B公司现有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实缴出资额
(人民币万元)
股份比例
1
C自然人
***
84.82%
2
F自然人
***
14.28%
3
G自然人
***
0.9%
合计
***
100%
本次增资扩股
3.1 增资方式
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B公司向包含A公司在内的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A公司同意以人民币现金部分认购上述B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C自然人同意放弃优先认缴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权利,不认缴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C自然人同时承诺,保证B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权利,不认缴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相关股东会决议见附件二。
3.2 增资方案
3.2.1           投资估值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投资对目标公司的估值按照公司2010年度预测的净利润(须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人民币***万元为基础,按6.5倍市盈率(P/E值)计算,投资后公司总估值为人民币***万元。
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确定。上述少数股东权益指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即目标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
3.2.2           增资方案
按照前述估值结果,本次增资扩股方案为:包括A公司在内的战略投资者以现金方式对B公司增资人民币***万元,其中***万元作为B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占B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0.00%,其余人民币***万元进入B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本次增资完成后B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万元,其中:
A公司对B公司现金增资***万元,取得B公司***万元的出资额,占B公司本次增资完成后股权比例的10.125%。
本轮增资完成后,C自然人占B公司增资后股权比例的59.37%,F自然人占10.00%,G自然人占0.63%。
3.3 增资价款的用途
B公司应将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款主要用于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用途,即新建厂房、购置相应设备、补充流动资金,并按照A公司书面同意的预算计划使用资金。
业绩承诺和现金补偿
4.1 业绩承诺
4.1.1     C自然人向A公司保证:
(1)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B公司未来三年的年度目标净利润应至少达到以下指标:
a)         2010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b)         2011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c)         2012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2)            上述年度目标净利润应当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确定,下同)和少数股东权益(指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即目标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B公司届时实现的年度实际净利润及营业收入的数字,以经A公司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4.2 现金补偿
4.2.1     基于上述业绩目标,C自然人同时向A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1)            若经审计,B公司2010、2011或2012任何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至前述第4.1.1条承诺的年度目标净利润的85%,则须以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基础,由C自然人在该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的第1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公式书面确定当年现金补偿金额并向A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13年4月30日前以现金形式将该年的现金补偿金额支付给A公司。
(2)            上述现金补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当年现金补偿额=增资价款×(1-当年的实际实现税后净利润/当年承诺实现目标税后净利润)
4.2.2     如果届时C自然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向A公司进行现金补偿或未全额进行补偿,则每超过一天,C自然人未补偿予A公司的金额部分按照15%的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后计算复利,累加计算丁方应当最终补偿予A公司的金额。
4.2.3     C自然人进一步承诺:如B公司未能完成前述承诺的年度目标净利润指标、且C自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予以现金补偿的,则在A公司仍然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下,C自然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使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分红的决议,以保障C自然人从公司实际分得的利润不低于应向A公司补偿的金额,并无条件同意由公司将该部分利润中相当于补偿金额的部分直接支付给A公司用于补偿。本条规定仅作为C自然人支付补偿款的资金筹措方案之一,并不豁免或限制C自然人以其他方式筹措补偿款。
4.3 增资价格调整
4.3.1     各方一致同意,在完成本次增资扩股后,如果B公司之后新增发的价格低于本次增资价格,则A公司本次增资的价格需按照加权平均法作出相应调整(加权平均法定义为:A公司增资价款的总金额与公司新增发行股份总金额之和除以A公司认购股数与新增发行股数之和,所求得的平均价格)。遇有此种情况,则C自然人应以本协议第4.2.2、4.2.3和4.2.4条规定的方式向A公司支付增资价格调整后的差额部分,A公司对B公司的实缴出资额不变。
4.3.2         前条规定不适用于B公司可能发生的下述增资扩股的情形:
a)         向公司管理层增资发行股票;
b)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出资的先决条件和交割
5.1   先决条件
只有在下述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或由A公司书面放弃)的前提下,A公司才有义务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增资价款:
5.1.1     B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已通过本次增资的决议;
5.1.2             B公司已取得本次增资所需的全部政府部门批准和第三方同意和/或豁免(如有);
5.1.3             本协议已经各方正式签署,且本次增资后B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已由B公司现有股东正式签署;
5.1.4             本轮增资的全部战略投资者均已分别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
5.1.5             B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增资后B公司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5.1.6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公司股东及附件一所列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已经与 公司签署了令A公司满意的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
5.1.7           附件一所列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已经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5.1.8             截至交割日,没有发生或可能发生对B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或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5.1.9             截至交割日,公司不存在任何阻碍其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重大法律或者财务障碍;
5.1.10         截至交割日,不存在任何政府机关限制、禁止、延迟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止或者寻求阻止本次增资完成的行为或程序。
5.2      交割
5.2.1             交割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且本协议第5.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或由A公司书面放弃)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实施(即“交割日”)。
5.2.2             在B公司和C自然人根据本协议第5.1.1至第5.1.7条的规定将有关书面文件提交予A公司且满足本协议第5.1.8条至第5.1.10条先决条件的前提下,A公司应在交割日将全部增资价款汇入B公司指定的验资专户。
5.2.3             B公司应在交割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对增资价款进行验资,并于交割日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将验资报告及本协议第5.1.1、第5.1.3、5.1.4和第5.1.5条所述文件向工商局办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3      交易费用的支付
5.3.1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公司律师费用和公司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次增资的其它相关约定
6.1     利润分配
6.1.1           各方一致同意,自本次交易完成日起,B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包括累积未分配利润)由增资完成后的所有在册股东按各自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在本次交易完成日之前B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以前年度的利润分配。
6.1.2     各方一致同意,从2012年开始,公司原则上应每年至少以可分配利润的20%用于现金分红,除非A公司书面同意修改上述现金分红政策。
6.2 反摊薄
6.2.1           本轮增资完成后,在B公司上市前,除非获得A公司书面同意,B公司不得新增发行其他权利优先于本次增资的新股;B公司如果新发行的股权的价格低于A公司增资价格,A公司股价需按加权平均法做相应调整;A公司股权在公司拆股、股票分红、并股、或以低于转换价格增发新股,以及其它资产重组的情况下也应按比例获得调整。
6.2.2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增资完成后,在B公司上市前,如果公司进行增资或新发行的任何证券,在同样的价格和条件下A公司享有优先认购权,以维持其在新一轮增资或发行之前的股份比例。
6.2.3           除本协议有特别约定外,除非经A公司书面同意,B公司原则上不得以低于本次增资的价格发行新的权益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
6.2.4           6.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司为员工的持股计划及期权计划进行增资的情形。
6.3 股份转让和出售
6.3.1     优先受让权
(1)            在B公司上市前或在A公司的股份被全部回购之前,未经A公司的书面同意,C自然人不得向公司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出售、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任何股份,或对其在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股份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以其它方式设置第三方权利或债务负担。
(2)            在B公司上市前,如C自然人拟向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份,应提前十五(15)天通知A公司。在此情况下,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A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享有优先受让权。如果公司在交易完成后进行增资或发行任何新股,A公司有权按照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增股份。
(3)            C自然人出售或转让股份的价格不能低于A公司本次对公司的增资价格。
(4)            如果C自然人基于管理层持股之目的而向公司管理层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则A公司对该部分股权不享有上述优先受让权,且转让股权的价格也不受上述第(3)款之限制。
6.3.2     随售权
(1)            在B公司上市前,如C自然人拟向任何第三方(“受让方”)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份,应提前十五(15)天通知A公司。在此情况下,A公司有权选择是否按相同的价格及条件与C自然人同时向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B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且C自然人应该保证收购方按受让C自然人股份的价格优先受让A公司拟出让的股份,只有在A公司拟出售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后,C自然人可根据收购方拟受让的股份总数减去A公司出售的股份数,再向其转让相应的股份。
(2)            C自然人出售或转让股份的价格不能低于A公司本次对公司的增资价格。
6.4 公司上市
6.4.1        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将促使公司尽快启动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含创业板)上市或借壳等工作,力争在2014年12月31日(“目标上市日期”)之前完成上市目标。
6.5 股份回购
6.5.1     A公司的股份回购权
如遇有以下情形,A公司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要求公司或C自然人回购其持有的B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回购方式包括:i) 公司回购股份;ii) C自然人受让股份。A公司有权在知晓下述任一情形发生后立即提出回购要求,公司和C自然人应予以配合执行:
(1)            如果B公司在目标上市日期之前未能成功上市;
(2)            公司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度任一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年度目标净利润的80%;
(3)            公司或C自然人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尤其是公司出现A公司不知情的帐外现金销售收入时;
(4)            C自然人所持有的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降至51%以下;
(5)            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但基于正常经营发展需要而进行的计划内人事变动不在此列);
(6)            公司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7)            公司与其关联公司进行有损于A公司的交易或担保行为;
(8)            若公司满足A公司认可的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条件,而C自然人不同意进行首次公开发行,C自然人的回购价格以A公司累计支付的增资价款加上30%的年复合收益率计算;
(9)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B公司在境外上市而A公司就此决议持反对意见的;
(10)        公司或C自然人实质性地违反其于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主要义务;
(11)        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支付红利或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2)        公司被托管或进入破产程序。
除上述第(8)款另有规定外,股份回购价格应为A公司按年复合投资回报率15%计算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和(包括已到期但尚未支付给A公司的税后股利)。股份回购之前公司已向A公司分配的红利,将从上述回购价格中扣除;股份回购之时应分配但未分配给A公司的红利,将不在上述回购价格之外另行给予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         第(8)款情形之外的回购价款计算公式:
回购或受让总价款=A公司增资价款×(1+15%)n - 公司历年累计向A公司实际支付的股息、红利
其中:n = 投资年数,投资年数按照实际投资天数除以365计算
b)         第(8)款情形下的回购价款计算公式:
回购或受让总价款=A公司增资价款×(1+30%)n - 公司历年累计向A公司实际支付的股息、红利
其中:n = 投资年数,投资年数按照实际投资天数除以365计算
6.5.2     A公司应在相关方书面通知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明示是否据此行使回购权。A公司明示放弃基于该情形的回购权的或未在收到相关方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90日内明示基于此情形行使回购权的,A公司即不得再以该情形为由在任何时点要求据此行使回购权。
6.5.3     公司或C自然人应在收到“股份回购”的书面通知当日起六个月内付清全部回购价款。超过上述期限不予回购或未付清回购价款的,每超过一天应将其应予支付的回购价款按照15%的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后计算复利。
6.5.4     公司和C自然人之间对A公司实现本协议中约定的所有回购情形下的所有权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6.5.5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A公司有权选择:
(1)            如果本协议中约定的回购情形发生且公司或C自然人逾期不予回购的,则各方一致同意,B公司应于有关回购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30)日内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进行滚存利润分配,将应支付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滚存利润中相当于A公司实现其回购情形下的所有权益之金额直接支付给A公司;
(2)            若届时无滚存利润或A公司虽已采取了上述措施但滚存利润分配金额不足以实现A公司在回购情形下的所有权益的,则B公司股东大会应于有关回购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30)日内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或清算决议,用于实现A公司回购情形下的所有权益或尚未实现的权益;
(3)            若A公司根据测算认为减少注册资本或清算不足于实现A公司在回购情形下的所有权益或尚未实现的权益,则A公司有权选择要求C自然人将其在B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中的投票表决权委托给A公司行使;
(4)            C自然人承诺,届时将赞成上述相关所有决议并促使股东大会通过上述决议,同时,C自然人承诺,若A公司采取上述措施后其回购情形下的所有权益仍未能全部实现,则不足部分由C自然人继续履行回购义务。
6.6 知情权
C自然人应确保B公司按照下列要求向A公司及时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公司上市后除外):
6.6.1     上一月结束后十五(15)天内提供该月度的合并、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6.2     上一季结束后三十(30)天内提供该季度的合并、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其它附表等财务报表;
6.6.3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90)天内提供该会计年度的合并、母公司财务报表,并在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4)个月内提供经A公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6.6.4     上一年度结束后二(2)个月内,提交本会计年度的年度预算(草案)及公司运营计划;
6.6.5     在建设期内,目标公司每月还应提供增资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该说明必须包括以下主要事项:预算报告、工程进度情况、设备购置及付款清单及工程付款情况;
6.6.6     新生产线投产90天内,目标公司必须向投资方提供决算报告和生产情况说明;
6.6.7     在不对公司正常运营造成过分干扰的前提下,公司应当提供1)A公司希望知道的、与A公司利益相关的;2)为A公司自身审计目的而需要的;或3)为完成或符合有权的政府机关的要求,A公司要求公司提供的其他一切有关公司运营及财务方面的信息。本款项下的信息应于A公司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一(1)个月内提供。
6.7 清算优先
6.7.1        如发生B公司整体出售、清算或关闭,应优先支付A公司增资价款及应付而未付的股息。如分配给A公司的财产价值低于A公司增资价款及应付而未付的红利时,C自然人的任何可分配清算财产应用于向A公司返还其增资价款及应付而未付的股息,并且可直接支付给A公司直至A公司收回其增资价款及应付而未付的红利。
6.7.2        C自然人保证,若A公司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价值低于其对B公司的增资价款加上未付红利的,C自然人同意按A公司对B公司的累计增资额的120%的补偿加上应付未付的红利计算出的收益的总和额度减去A公司在清算中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价值间的差额对A公司进行补偿。
6.8 其他特别约定
6.8.1     各方一致同意,在B公司上市前做出以下特别约定:
(1)            本次增资完成后,在B公司上市前,除非A公司事先书面同意,C自然人在B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2)            本次增资完成后,在B公司上市之前,除非A公司事先书面同意,C自然人不得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B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
(3)            本次增资完成后,在B公司上市前,除非A公司事先书面同意,B公司不得向B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转让目前持有的下属子公司的股权。
6.8.2     鉴于本次增资完成后,B公司将尽快启动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含创业板)上市的工作,为符合有关境内上市的审核要求,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6.5条及第6.7条的有关约定自B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正式申报材料时自动失效;若公司上市申请被否决或公司上市申报材料被撤回,则自否决之日或撤回之日起该等条款的效力即自行恢复,且对失效期间的A公司的相关权益具有追溯权;有关期间自动顺延。
陈述、保证和承诺
7.1 B公司及C自然人的陈述和保证
B公司及C自然人个别及共同地向A公司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
7.1.1         主体资格和业务经营
(1)            B公司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其营业执照、章程或有关批准文件经营其业务,并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2)            迄今为止,B公司开展的业务行为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符合中国法律及其章程的规定;
(3)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B公司及C自然人已获得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授权,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公司授权和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7.1.2         不违反法律或无利益冲突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B公司的章程或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将不违反对B公司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任何利益冲突。
7.1.3         充分披露
(1)            就B公司及C自然人合理所知,不存在任何与B公司资产或业务有关的可能对B公司资产或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且B公司及C自然人未向A公司披露的任何事实;
(2)            就B公司及C自然人合理所知,B公司及C自然人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或根据本协议所进行的交易而向A公司提供的任何陈述、保证或说明,均不存在任何对重大事实的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隐瞒。
7.1.4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上述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7.2 B公司及C自然人的承诺
B公司和/或C自然人个别及共同地向A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7.2.1     B公司向公司承诺,本协议签署后,B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改善财务、会计及信息披露体系,并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予以规范。如存在任何关联担保,B公司向A公司承诺在2009年12月31日前解除所有除控股子公司外的关联担保,C自然人同时承诺,若届时B公司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则C自然人将补偿A公司因此所遭受之损失;
7.2.2     B公司和C自然人承诺,B公司目前不存在其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或其他重要资产被设定抵押、担保或存在其它权利负担的情况;如果本协议签署后发现有未披露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担保或其它权利负担的,A公司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或要求C自然人代为清偿债务以免除B公司的相应债务;
7.2.3     B公司和C自然人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B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遭受任何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本次增资完成后发现本协议签署之前B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存在任何违规经营而使B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可能遭致行政处罚,则应由C自然人承担全部责任;
7.2.4     B公司和C自然人承诺,B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第三方的协议、合同均已或将能得到合法、完整的履行,如果由于本次增资登记日前B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任何已发生的行为而需要向任何第三方承担重大赔偿责任,且该等情形未向A公司披露的,则该等责任将全部由C自然人承担;
7.2.5     B公司和C自然人承诺,本协议签署后,如B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需要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为其聘用的员工补缴任何在本次增资完成日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则该等补缴义务将全部由C自然人承担;
7.2.6     B公司和C自然人承诺,本协议签署后,如B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需要根据适用的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缴任何在本次增资完成日前应缴纳的税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则该等补缴义务将全部由C自然人承担,但因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所预提之税款少于实际应缴纳税款数额的除外;
7.2.7     C自然人向A公司承诺,C自然人及其任何关联方现在及将来均不得从事任何与B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活动,或在与B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实体中拥有任何形式的权益。若C自然人或其任何关联方从事任何与B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非主营业务,则不得对B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影响;
7.2.8     各方一致同意,在B公司上市过程中,若中国证监会要求B公司股东就B公司在本次增资完成日前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资产不实、税项补缴等事项作出任何股东承诺,则A公司有权不承担该等任何责任,也无义务作出任何承诺,该等责任由C自然人承担(中国证监会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7.3 登记日前的承诺
于本协议签署日,B公司和C自然人个别及共同地向A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7.3.1     C自然人及B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自本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期间以与以往惯例一致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
7.3.2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期间,B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应允许A公司对其业务、资产和财务等状况进行调查和访谈,并应根据A公司的合理要求向A公司提供该等调查所需的各项资料和信息;
7.3.3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期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A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外,C自然人及B公司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            转让或质押B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的股权,或新增注册资本;
(2)            向B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转让B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的重大资产;
(3)            B公司收购其他企业,或与其他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合资设立新的企业(本条限制对C自然人不构成约束);
(4)            B公司为除B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提供担保;
(5)            与债权人签订任何可能涉及B公司权益的债务清偿或和解协议或其它安排(正常经营需要除外);
(6)            宣告或进行任何利润分配;
(7)            对税项或会计政策作出重大变更,但是基于中国会计准则或适用法律变更的要求除外;
(8)            主动申请破产或解散公司;
(9)            就上述任何一项签订合同或做出承诺。
7.3.4     B公司和C自然人应尽其最大努力促使所有的承诺和成交条件得到满足。
7.4 A公司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A公司向B公司及C自然人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
7.4.1         主体资格
A公司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A公司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7.4.2         不违反法律或无利益冲突
A公司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均不会:
(1)            违反A公司作为签约方的文件或协议,或对A公司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
(2)            违反适用于A公司的任何法律规定或与之有冲突。
7.4.3         资金安排
(1)            A公司向B公司及C自然人保证并承诺,其已经为本次增资准备了足够的资金或做了充分的资金安排,在本协议所述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A公司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出资;
(2)            A公司拟用于本次增资的资金,为A公司拥有的合法资金;
7.4.4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A公司的上述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公司治理
8.1   原则
8.1.1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增资完成后,A公司有权指派1名董事(即“投资方董事”),参加B公司的董事会。被提名的投资方董事经股东会选举就任,C自然人应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上对任命投资方董事投赞成票。
8.1.2     B公司及C自然人承诺,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本次增资事宜,并按约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
8.2             自投资完成日起至IPO前,目标公司下列重大事项的实施必须获得A公司董事书面同意,且本条款必须写入本次投资完成后的公司章程中。
8.2.1        对B公司公司章程的修订;
8.2.2        公司董事会人数和议事规则的修改;
8.2.3        目标公司核心业务的重大改变;
8.2.4        出让目标公司的资产,其帐面价值超过目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后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25%;;
8.2.5        目标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2.6        目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8.2.7        购买、收购或租赁超过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合并报表净资产值30%的主要资产;
8.2.8        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股权或其他权益设置抵押、担保、质押等行为;
8.2.9        变更已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规划和年度预算;
8.2.10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购买、出售、租赁及其他处置;
8.2.11    目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财务公司或其他机构与个人借款,其中单笔借款金额超过***万元或累计贷款金额超过***万元的债务;
8.2.12    向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或有负债;
8.2.13    向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单笔金额超过***万元,或累计金额超过***万元;
8.2.14    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行为;
8.2.15    公司股息政策的任何改变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8.2.16    设立任何投资性的互换、期货或期权交易;
8.2.17    设立子公司、合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投资或以转让、增资或其他形式处置上述形式的对外投资;
8.2.18    制定、改变目标公司IPO计划或聘用与IPO有关的专业机构
8.2.19    制定或修订任何影响投资方股份比例的雇员期权计划、高管期权激励计划或方案;
8.2.20    目标公司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或员工提供贷款,单笔金额超过***万元或累计金额超过***万元;
8.2.21    目标公司向非本协议列及的其他机构或个人贷款或借款;
8.2.22    指定或更换负责目标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改变目标公司的会计标准;
8.2.23    在IPO之前,目标公司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及销售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采纳、修改高管薪酬和福利计划;
8.2.24    与公司的董事或股东所在的其他公司开展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有关的关联交易。
保密和不可抗力
9.1           保密
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3)年内,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机构要求外,未经本协议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顾问、中介机构或代理应对其已获得但尚未公布或以其他形式公开的、与本次增资相关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无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亦不得向第三方(不包括本协议各方聘请的专业顾问和中介机构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和公众透露任何与本次增资有关的信息。
9.2           不可抗力
9.2.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应予终止;
9.2.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以本协议规定的通知方式将有关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上的适当证据提供给其他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协议义务的影响;和
9.2.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违约责任和赔偿
10.1             违约事件
10.1.1         本协议各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以下每一件事件均构成违约事件:
(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实质性义务或承诺,以致于其他方无法达到签署本协议的目的;
(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或保证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真实。
10.2             违约救济
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使守约方恢复到该违约事件不发生的情形下守约方可以达到的状态。
协议的解除
11.1           协议解除
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共同解除本协议。
11.2           单方解除
11.2.1   如本协议第5.1条所述的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30)日尚未全部得到满足,则A公司分别有权在上述三十(30)日期满后、增资到位之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1.2.2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A公司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B公司应退还A公司已经缴付的全部出资,C自然人向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除上述已经缴付的出资外,A公司还遭受了其他损失的,B公司及C自然人应予以赔偿。
(1)   B公司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存在增资障碍的;
(2)   B公司及C自然人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使A公司在错误的基础上进行关于本次增资的判断和决定的;
(3)   B公司在登记日前违反本协议规定进行分红、减资的;
(4)   在本协议签订后、登记日之前的期间内,B公司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或C自然人以其股权向第三方担保,未事先告知A公司并附相关理由;或者虽已告知,但A公司认为该担保对其在本次增资的决定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修改本次增资方案,但各方未能在合理期间内就本合同修改达成一致的;
(5)   A公司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足额缴清本次增资出资,但B公司在六十(60〕日内未向A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将A公司添加于股东名册并修改公司章程,或者B公司在一百八十(180)日内未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等行政手续的;
(6)   在本协议签订后、登记日之前的期间内,在A公司未知的情况下,B公司及C自然人违反本协议规定进行与公司资产或股权相关的任何收购、兼并、重组有关的谈判、协商或与第三方达成协议的。
对于上述情形,如果A公司选择解除本协议,B公司及C自然人有责任在需要时立即办理使各方关系恢复至本协议签订前状态的全部手续,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
如果A公司未选择解除本协议,B公司及C自然人应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
12.1       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有权在该等争议发生后六十(60)天内,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仲裁地点在某市,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任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该等裁决。除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的开支和费用由败诉方支付。
12.2       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12.3       在有关争议的协商或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在所有其它方面继续其对本协议下义务的善意履行。
协议生效及其它
13.1       本协议经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13.2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修订、解除和争议解决等均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13.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各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未经其他各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3.4       本协议中文正本一式【七】份,甲、戊、C自然人各持有两份,一份用于办理工商登记。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B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签字页)
各签署:
A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B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C自然人:(签字)
附件一:B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名单
姓名
在公司(含下属公司)担任的职务
在其他公司的兼职
附件二:B公司股东会决议
附件三:
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目标公司在此特别向投资方,就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别并连带地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信息披露
基于本次交易之目的,向投资方提供的全部书面文件资料和通过口头、电子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鉴于该等信息是投资方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所依赖的重要材料,如果出现任何虚假、隐瞒和不实,将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2、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并依法运作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效存续,并通过历年工商年检手续,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其终止、停业、解散、清算、合并、分立或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形或法律程序。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其章程条款以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承诺,目标公司将进一步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规范目标公司股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
3、注册资本
原股东承诺已遵守在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章程项下的实质义务。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章程的任何一方均无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所有股东应缴付的出资已全额支付并由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未发生任何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至本协议签署日止并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目标公司股东所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亦不会设置质押、托管、被查封或其他限制股东行使股权权利的其他情形;目标公司子公司的股权亦不存在亦不会设置质押、托管、被查封或其他限制股东行使股权权利的其他情形。
4、经营及资质
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目标公司承诺: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其从事业务的必备的所有相关的政府(包括境内和境外)批准、许可、登记备案、认证等相关文件,并将维持该等文件之有效和持续,具有相应资质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目标公司从未违反或超越目标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没有任何现实或潜在的可能导致上述政府批准、许可、登记备案和认证文件被取消、收回或失效的事由发生。
5、遵守法律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所有实质方面均按照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及法规、政府批文和营业执照经营其业务;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违反其从任何法院、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收到的任何命令、判令或判决;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收到任何法院、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下发的有关目标公司未遵守任何法律或监管规定的任何命令、判令或判决;
(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也没有任何正在进行的或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5)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本次投资完成之前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税务、工商、消防、环保、知识产权等,所导致的赔偿、罚款与投资方无关;若投资方因此而遭到的损失,有权向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追偿。
6、资产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目标公司的各项资产均为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法财产,可由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转让、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除已经向投资方披露的以外,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其资产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在资产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所有权、共有权、占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物权,也没有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关于其资产也不存在任何租赁、延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赊销或其他可能影响目标公司完整的所有权的安排或负担。
目标公司目前所拥有及/或使用的知识产权合法且无任何负担,所有权利均经过相关的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且所有为保护该等知识产权而采取的合法措施均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保证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保证其权利的持续有效性。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使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程序,也没有从事任何这样的活动。
7、重大合同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全部重大合同均已在本协议附件六中进行披露,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按通常的商业惯例并依据合同条款履行重大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存在可能导致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合同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及/或赔偿责任的情形;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均没有在其经营范围之外订立任何合同或安排,或受到这些合同或安排的任何重大义务的限制,或订立了在订立时具有不寻常、承担过重义务或期限过长或具有非正常交易性质的任何合同或安排,或受到这些合同或安排的任何重大义务的限制。
8、关联交易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占有资金、提供融资、采购、许可、债权债务等)已经充分披露,除此之外,目标公司与关联人士不存在任何其他交易。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商业条款均是公平和公正的,不存在损害目标公司利益或者不合理加重目标公司负担的情形。
9、负债
(1)除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反映的债务外,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债务(包括已有债务及由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所产生的或然债务)。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其他债务,原股东应自行承担该债务。如果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要求目标公司承担未经原股东披露的债务,原股东应直接向有关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了债务,投资方及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权向原股东追索;
(2)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将不会导致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或要求提供担保或提高利息或在其他方面改变债务条件和条款。
10、税务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根据法律及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及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存在税务的争议,也不存在任何可能招致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处罚的其他情形。对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缴纳的税款或可能承担的税收责任,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在账目中充分拨备或披露;
(2)本协议签订以后,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税务问题受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则原股东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在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处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支付的相关款项支付给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免生歧义,前述“税务问题”包括由于2009年9月30日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返还/奖励、合同补贴及财政补贴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补缴税款或退还已获得的优惠;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没有受到税务机构调查。
11、报表后事项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基准日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出现任何对其资产、业务、财务、税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重大不利事件”),但为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运营所进行的活动除外,这些重大不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以保证、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增加其或有负债;
(2)放弃债权或提前清偿债务;
(3)向股东支付利润或宣告、派发股息、红利;
(4)与任何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5)目标公司的股份被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冻结、 拍卖等;
(6)可视为“重大不利事件”的其他情形。
12、员工
(1)原股东披露的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待遇情况是真实、准确、完整的,除此之外,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对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待遇的其他承诺和义务;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和报酬,并按时、足额提取或支付社会保险费和其他福利;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为任何管理人员或员工设定任何认股计划、股份奖励计划或类似计划;
(4)如果由于投资完成之前的员工的报酬、福利、社会保险的问题(且无论这些问题是否已披露)导致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承担罚款等),则原股东应承担全部责任,在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责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支付的相关款项给予全额补偿和赔偿。
13、不竞争
全体原股东以及其各自关联方在任何时候均未直接或间接地:(1) 从事任何与目标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与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活动(“竞争业务”),或向从事与竞争业务的任何企业进行新的投资(无论是通过股权还是合同方式);(1) 为其自身或其关联方或任何第三方,劝诱或鼓动目标公司的任何员工接受其聘请,或用其他方式招聘目标公司的任何员工;或(3) 就任何竞争业务提供咨询、协助或资助。
14、诉讼仲裁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没有发生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原股东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或第三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也不存在可能引起前述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的纠纷或违法行为,并且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被采取任何司法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股东:
实际控制人:
目标公司:
附件四:关联交易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尚未了结的关联交易包括:
1、最近三年主要经常性关联交易
2、最近三年主要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2)技术开发
附件五:重大合同及重大债务
一、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或E公司尚未履行完毕但对目标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1、租赁合同
2、合作合同
例如:与****公司的技术合作。
3、业务合同
二、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尚未清偿完毕的重大债务(金额在***元以上)及全部因担保合同产生的或有债务如下。
附件六:知识产权清单
1、商标
序号
商标
名称
注册号
注册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
1
2
3
4
2、商标注册申请
序号
名称
类别
申请日期
申请号
1
2
3
4
5
6
3、专利权
4、专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