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第一高楼地址:从业务开始进行纳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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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22日,培华企业管理培训集团邀请我国著名纳税筹划专家、被誉为纳税筹划九段高手的宋洪祥给浙江企业上了一堂《企业经营决策税收管理与风险控制》课程。宋洪祥称,目前国内企业的两大症结是业务过程和财务过程缺少应有的内部监管。他提醒浙江的企业,纳税要从业务
6月21、22日,培华企业管理培训集团邀请我国著名纳税筹划专家、被誉为“纳税筹划九段高手”的宋洪祥给浙江企业上了一堂《企业经营决策税收管理与风险控制》课程。宋洪祥称,目前国内企业的两大症结是业务过程和财务过程缺少应有的内部监管。他提醒浙江的企业,纳税要从业务阶段就开始筹划,而不只是财务部门的后期处理。
纳税管理要从业务开始
对着浙江的企业管理及财务人员,宋洪祥明确表达自己的观点:“我今天来的主要目的,是改变大家的观念。”他所指的“观念”,是一直以来企业都把纳税仅仅当作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宋洪祥认为,这往往成为企业面对纳税风险和蒙受损失的重要原因。他的理论是: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收,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纳税管理,才能真正规避纳税风险,既不偷税漏税,也减少不必要的多纳税。
宋洪祥说:“税怎么交不是看账怎么做,而要看业务怎么做。”讲座上,他不时结合各种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的例证,阐述企业内部纳税管理要进行事先筹划的重要性。“忽视了税收产生的过程,结果产生之后才想办法去改,有时就会逼着财务部门偷漏税,”宋洪祥说,通过分析和监控业务过程,企业可以进行纳税风险预测和税务设计,进而影响企业决策。
销售环节不会做合同可能要早缴税
宋洪祥提醒浙江企业,销售环节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环节,也是税收产生的重要环节。因此,企业对销售工作都很重视,并制订出各项管理制度来规范销售行为,以期达到规避经营风险的目的。同时为了激励销售人员,公司又会制订出一些奖励措施,如奖金、提成等。虽然大多数企业认为自己对销售工作的方方面面已经足够重视了,但实际上,他们却常常忽视销售工作可能给公司带来的税收风险。比如企业在销售时间的确立上,很多企业都误认为“发货就要确立销售缴税”。甚至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会理直气壮地说:“税务局告诉我们的,发货就要缴税。”其实,之所以税务机关要求公司在发货时确立销售缴税,主要是因为我们很多企业的销售部门不会做业务、签合同。言及至此,可能很多销售部门的同志会对我上述的说法不屑一顾:“我们干了这么多年的销售,几乎天天在签合同,怎么会连合同都不会签呢?”事实也似乎的确如此,我们销售部门的同志真的是天天都在签合同,同时在签订合同之前,公司老总通常也都会找法律顾问来帮助设计合同,防止在合同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但他们所签的这些销售合同大多是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的,“一份合同签遍全中国”的情况是司空见惯的。很少有人会关注“公司什么时候缴税”也是因这份合同而悄然确立了。而这是目前造成企业提前缴税的主要根源。有人会问,什么时候缴税不应该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吗?其实不然,真正决定公司缴税时间的是销售部门签订的合同。
企业应该培养专门的纳税经理人
宋洪祥介绍,跨国企业常常会设立独立的税务部门,既监管企业财务,也参谋企业决策,有些甚至在产品设计阶段就体现出合法而精明的筹划。
“由财务部门纳税,企业内部也需要监管的。如果纳税出现随意性,甚至是凭感觉交税,就可能存在偷漏税的风险,也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宋洪祥还建议,企业应该培养专门的纳税经理人,这样才能更好地监管从生产、业务到财务的全过程
从业务开始进行纳税管理的延伸内容:公司僵局的预防方法
1、限制表决权行使制度。即由公司章程规定,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减少其投票权的数额。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加以限制,防止其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2、特定事项表决权制度。即交付股东会表决的特定事项必须经特定的类别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3、表决权回避制度。所谓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股东会表决时,与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厉害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就该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能由他人代理其行使表决权。所谓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指董事会通过某项决议时,与该项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自行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如关联交易,为股东、董事提供担保等都应当在章程中加以明确、具体规定。
4、股东之间分享公司的控制权。如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委派的董事可以占多数;双方的董事人数相等时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聘请中介机构出面委派独立董事;一方担任执行董事的,另一方担任总经理,并明确执行董事无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等等。
5、最终决定权制度。章程中可以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可以行使最终的决定权;也可以规定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可以将此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此种方法来改善董事僵局。
6、明确约定公司解散事项。《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决议解散不能达成时,约定解散显得十分重要,股东可在章程中规定法定事由以外的其他解散事由,该事由一旦出现,公司即归于解散。
7、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事项。当公司陷入僵局时,小股东有权要求控股股东以约定的或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该约定是小股东和控股股东意思自治范畴,一经载入公司章程即对股东各方产生约束力。该约定是股东之间形成的股权预期转让法律关系,一旦条件成就,小股东就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按照约定条件收购小股东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