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谷百度云资源:[转载]出纳业务知识大全(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18:03:51
[转载]出纳业务知识大全(三) 作者:夏日飞雪Sara出纳员工作交接书范本

      移交原出纳员XX,因工作调动 ,财务处已决定将出纳工作移交给XX 接管 。 现办理如下交接: 
  一、交接日期
 2010年X月X日 
   二、具体业务的移交 1.库存现金:X 月 X 日账面余额 xx 元,实存相符,日记账余额与总账相符; 
   2.库存国库券:xx元 ,经核对无误; 
     3.银行存款余额 xxx 万元 , 经编制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核对相符。 

三、移交的会计凭证 、 账簿 、文件
   1.本年度现金日记账一本 ; 
     2.本年度银行存款日记账二本; 
   3.空白现金支票 XX 张 (XX号至 XX 号 ); 
    4.空白转账支票 XX 张 (XX号至 XX 号 ); 
   5.托收承付登记簿一本;
    6.付款委托书一本;
     7.信汇登记簿一本; 
    8.金库暂存物品细表一份,与实物核对相符; 
   9.银行对账单 1 -10 月份 10 本 ;10月份未达账项说明一份 ;
    四、印鉴 
   1.XX 公司财务处转讫印章一枚
    2.XX 公司财务处现金收讫印章一枚 ;
     3.XX 公司财务处现金付讫印章一枚 ; 
    五、交接前后工作责任的划分 
    2010 年X月X日前的出纳责任事项由XX负责 ;2000 年X月 X 日起的出纳工作由XX 负责 。以上移交事项均经交接双方认定无误。
   六、本交接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分,存档一份

                                                             移交人:XX(签名盖章) 

                                                             接管人:XX(签名盖章) 

                                                             监交人:XX(签名盖章) 

                                                             XX 公司财务处 (公章 ) 

                                                                       2010年X月X日 

内部收据图

     内部收据一般适用于单位内部职能部门或与职工之间的现金往来及与外部单位和个人之间的非经营性现金往来。比如职工向单位交纳的水电费、房租等。内部收据一般由单位根据自己的需要设计印制或向商店购买,无需到税务部门领购。内部收据的基本格式如表:


出纳常用会计符
     会计员、出纳员在填写记帐凭证、登记帐薄、编制报表时,通常使用约定俗成的下列会计符号:
     √——表示已记完帐或已核对。填在凭证金额右边或帐页余额右边的格子内。
    ¥——表示人民币。已在金额前写此符号的,金额后边就不用写“元”字。
     @——表示单价。
     △——表示复原。将原来书写的数字划红线更正或文字更改后,发觉错误,即原写的是对的,仍应恢复原来记载,便在被划线的数字或被更改的文字下边,用红墨水写此符号,每个数码或文字下边写一个△,并在这笔数字或文字加符号处盖小章。
    ——表示赤字。在一笔数字周转划长方形框框,以代替红墨水书写,这在不能用红墨水书写的地方使用,大都用在书刊上。
     #——表示编号的号码。
     ∑——表示多笔数目的合计,即总和。
    ※——表示对某笔数字、文字另附说明。
出纳应该具备怎样的书写技能

(1)文字的书写。
   ①要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用复写纸复写除外)。红色墨水只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填写支票必须使用碳素笔书写。 
    ②文字书写一般要紧靠左竖线书写,文字与左竖线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部分。
     ③文字不能顶格写,一般要占空格的1/2或2/3。
     ④文字要清晰,要用正楷或行书书写。 
    (2)数字的书写。
     ①阿拉伯数字书写要求。 
   字体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每个字要紧靠凭证或账表行格底线书写,字体约占行格高度的1/3,如果行格较低的可占1/2。阿拉伯数字前应写明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数字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边不再写单位。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外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分位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写符号“-”。 
    ②阿拉伯数字标准写法。 
     字体要各自成形,大小匀称,排列整齐。有圆圈的数字如6、8、9、0等,圆圈必须封口。字体要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书写,倾斜度为45度。写6时比一般数字向右上方长出1/4,写7、9时比一般数字下方(过行格底线)长出1/4。
     ③大写数字书写要求。 
  大写金额前未印货币名称的,应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当写“整”或“正”;大写金额有分的,“分”字之后不再写“整”或“正”。 
    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只写一个零字。      ④大写数字标准写法。
     壹 贰 叁 肆 伍 陆 柒 捌 玖 拾 零 佰 仟 万 亿 
   账、证、表的文字与数字的书写是出纳人员的重要基本功。凭证的处理、账簿的登记、报表的编制都需要用规范的文字和数字加以表达,应当做到使书写的文字和数字正确、清晰、流利、匀称。
如何保管支票
    支票是一种支付凭证,一旦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留存在银行的印鉴后,即可成为直接从银行提取现金和其他单位进行结算的凭据,所以在使用上必须加强管理,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以免发生非法或盗用、遗失等情况,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空白支票的管理。
     ①由专人看管。 
    各单位为了结算,一般都从银行领购并保留一定数量的空白支票以备使用。支票是一种支付凭证,一旦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留存在银行的印鉴后,即可直接从银行提取现金,或与其他单位进行结算。因而,存有空白支票的单位,对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明确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要贯彻票、印分管的原则,空白支票和印章不得由一人负责保管。这样可以明确责任,形成制约机制,防止舞弊行为。
     ②注销空白支票。
     单位撤销、合并、结清账户时,应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填列一式两联清单,全部交回银行注销。清单一联由银行盖章后退交收款人,一联作清户传票附件。
     ③要严格控制携带空白支票外出采购。 
     对事先不能确定采购物资的单价、金额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填明收款人名称和签发日期的支票交采购人员,明确用途和款项限额,使用支票人员回单位后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结算。 
     ④设置“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实际空白支票领用销号制度。 
  经单位领导批准,出纳人员签发空白支票后,应在“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上加以登记
    (2)一般支票的管理。 
   ①支票应由财会人员签发。 
     一般来说,支票应由财会人员签发,有时候也可以由使用人员签发,不得将支票交给收款人代为签发。支票存根要同其他会计凭证一样妥善保管。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银行除退票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②挂失的办法。
     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③如何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的方法是,未经背书转让的持票人(即支票上载明的收款人)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在转账支票背面左起第一个“背书人签章”栏内填写“委托收款”字样和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并签章;同时,在该背书栏上面的“被背书人”栏填明开户银行。如是经背书转让的支票,应在支票背面或粘单上的最后,背书人右侧的“背书人签章”栏内比照前次模式做成委托收款背书。主动付款不需做委托收款背书。 
     ④接受支票时的审查内容。 
   收款单位接受银行支票时,应认真审查以下事项:      ● 认真鉴别支票的真伪。
   ● 应注意支票的日期是否为远期支票或过期支票。 
   ● 审查背书的连续性。
     ● 支票结算仅限于同城或指定票据交换地区内使用。 
    ● 签发支票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而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出纳工作防出错的几个技巧
    一、要注意加强对支票、发票和收据的保管
     领用支票要设立备查登记簿,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签后,并由领用人签章。领用现金支票要在存根联上签字,以防正副联金额不符。支票存根联上要逐项写明金额、用途、领用人,并在备查簿上注明空白支票和支票限额。支票作废后要按顺序装订在凭证中。空白发票和收据不能随便外借,已开具金额尚待带出收款的发票和收据,要由借用人出具借据并作登记,以便分清责任,待款收回后再结清借据。发票和收据作废后要退回来,先作废后重开,如果是销货发票退回红冲,应该先由仓库部门验货入库后再进行退款。如果对方丢失发票和收据,要根据对方财务部门开出该款尚未报销的证明才能补办单据,并在证明单上注明原开发票或单据的时间、金额、号码等内容,同时注明“原开单句作废”字样。 
  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和现金日记账,要首先复核凭证、支票存根、附件是否一致,然后按付出支票号码顺序排列,以便查对。摘要栏应注明经办人、收款单位及支票号码。支票上的印鉴,应即用即盖,并由会计、出纳二人分开保管,支票用印鉴的私人印章,只能用于盖印支票,而不作为其他任何用途。
     二、做到日清月结 
  每天都要做到钱帐两清,发现问题可以及时查找,免得一拖下去就无从查起,和会计移交手续时,不管有多熟,都一定要有移交票据的清单,要不然容易出现说不清楚的差错,影响双方感情和工作以及财务数据。每个月都要按规定进行结帐,并且和会计进行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三、收付现金时,一定要采取唱收唱支
    对于出纳人员来说,唱收唱支虽然不是必须的工作,但是意义十分重大,一方面,显示很有礼貌,看看人家小日本的销货员吧,虽然民族猥琐,但是人家的礼貌的确不得不让人折服。另一方面,在收付现金时唱收唱付,这样不但可以加深印象,与当事人核对金额,还可以取得他人的听觉旁证。当数目不清时,可以找旁边的人核对作证。 
     四、注意发票的管理
   对需要报销的发票,抬头与本单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涂改发票、发票上无收款单位章或收款人章、发票与支票入账方不符者,均不接受发票,待补办手续后再报核。报销单位需先签字、后付款;收款单据先交款、后盖章;付款单据要盖付讫章。付款单据如由他人代领现金者,应签代领人名字,而不得签被代领人名字;代领人不是本单位的职工,要注明与被带领人关系及其联系地址。营业外收入及杂务收入,要以经办单位交款单位为依据,收款后开给财务收据。 
怎样办理印章挂失
    各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的印章遗失时,应当出具公函,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办理更换印鉴手续。遗失个人名章的由开户单位备函证明,遗失单位公章的由上级主管单位备函证明。经银行同意后按规定办法更换印鉴,并在新印鉴卡上注明情况。
出纳的三字经
    出纳员,很关键;静头脑,清杂念。 
     业务忙,莫慌乱;情绪好,态度谦。 
    取现金,当面点;高警惕,出安全。 
    收现金,点两遍;辨真假,免赔款。 
    支现金,先审单;内容全,要会签。 
    收单据,要规范;不合规,担风险。 
    账外账,甭保管;违法纪,又罚款。 
   长短款,不用乱;平下心,细查点。
    借贷方,要分清;清单据,查现款。 
   月凭证,要规整;张数明,金额清。 
    库现金,勤查点;不压库,不挪欠。 
   现金账,要记全;账款符,心坦然。 
 出纳工作的结算往来业务
    1.办理往来结算,建立清算制度
  现金结算业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与内部核算单位和职工之间的款项结算;企业与外部单位不能办理转账手续和个人之间的款项结算;低于结算起点的小额款项结算;根据规定可用于其他方面的结算。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要及时催收结算,应付、暂收款项,要抓紧清偿。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
   2.管理企业的备用金
    实行备用金制度的企业,要核定备用金定额,及时办理领用和报销手续,加强管理。对预借的差旅费,要督促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收回余额,不得拖欠,不准挪用。建立其他往来款项清算手续制度。对购销业务以外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债权债务及往来款项,要建立清算手续制度,加强管理及时清算。     3.核算其他往来款项,防止坏账损失
    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项往来款项,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分户设置明细账,根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并经常核对余额。年终要抄列清单,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机动车销售发票其中一联丢失了怎么处理
    【问题】    机动车销售发票中的其中一联丢失了,该怎么处理?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机动车发票的注册登记联是否要加盖单位印章
     【问题】     汽车经销商销售车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发票的注册登记联是否需要加盖单位印章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从2006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如何领购发票(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下列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
    ①提出购票申请。
    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购票时,必须提出购票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②提供有关证件。
    购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购买专用发票的,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③持簿购买发票。
    购票申请报告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购票者应当领取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单位或个人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等章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如普通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普通发票样式,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按规定数量、时间到指定印刷厂印制。自行印制的发票应当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保管,并按前款规定办理领购手续。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凭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填开经营地的普通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收缴保证金。
    (3)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领购发票,需用发票时,可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填开。
     申请填开时,应提供足以证明发生购销业务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方面的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税后开票。
汇票转让与背书
     汇票的转让是指汇票的持票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而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是不可分的,因而票据的转让也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一般而言,票据转让主要有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两种。单纯交付是指持票人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转让事项的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与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背书交付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但是,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而该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这表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有关出票人的禁止背书的规定。尽管此处标明的是“不得转让”,但在实践中只要表明了禁止背书的含义,如“禁止背书”、“禁止转让”等字样,亦是有效的。依此规定,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汇票的格式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该内容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具体内容如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根据我国现行汇票的用法,汇票可有“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称谓,因此,只要能够有表明“汇票”字样的,即可。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那么,汇票上未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否就导致汇票无效呢?从我国目前使用的汇票来看,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三种。这三种汇票都未记载支付文句。从银行汇票来看,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出票人实际上是约定自己支付汇票金额,而不存在出票人对他人的支付委托。也就没有必要记载支付委托。从商业承兑汇票来看,以付款人为出票人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也不存在支付委托问题;以收款人为出票人的,则存在出票人对付款人的支付委托。从银行承兑汇票来看,则存在支付委托的问题。我们认为,尽管实务中上述三种汇票的付款都是无条件付款,但是,《票据法》生效之后,应严格依此规定记载该等支付文句。否则,汇票即为无效。 

(3)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在实践中,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的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内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将不知道向谁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因此,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汇票便为无效。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允许签发无记名式汇票,没有将收款人名称规定为应记载事项,而我国《票据法》则不允许签发无记名汇票。故汇票上应将收款人名称作为应记载的绝对之事宜,这有利于汇票的转让和流通,减少发生纠纷。 

(6)出票日期。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出票日期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即可以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确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限、确定利息起算日、确定某些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限、确定保证成立之日期、判定出票人于出票时的行为能力状态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状态等,因此,如果汇票上不记载出票日期,这将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其应为绝对应记载事项。
(7)出票人签章。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这也是汇票上必须应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丁这一内容,以下分别加以阐释。 

(1)付款日期。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因此,汇票应记载一个付款日期以作为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依据。但是,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此为见票即付。 
   关于付款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种形式,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只能在这四种法定形式中选定,而不能选用法定形式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见票即付是指汇票的付款人一经持票人为付款提示,即应该予以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汇票上未记载具体付款时间,表明了“见票即付”字样或依法推定为见票即付的,持票人提示汇票的提示日就是付款日期,即属_汇票到期。但是,为了防止持票人久久不提示票据,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即丧失对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定日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特定年、月、日为支付款日期的一种形式。由于该形式的付款日期最为明确,故实践中使用较多。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这里的起算日即是见票日。 

(2)付款地。这是指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此一内容应在票据上加以明确记载,以便于收款人或持票人知道在何地提示付款。但是,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也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付款地。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此情况下,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解释,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这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地点,此一内容亦应在票据上加以明确记载。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这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等。因此,这些事项尽管有利于当事人清算方便,但却与票据关系本身关系不大,故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所以,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这一效力表现为创设票据权利和引起票据债务的发生,这种权利义务因汇票当事人的地位不同而不相同。 

1.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因此,《票据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这一规定表明,收款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得不到满足时。出票人必须就此承担票据责任,从法律上讲,该责任是一种担保责任,即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担保汇票的承兑是指汇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担保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到期时,付款人虽已承兑但拒绝付款的,出票人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如何保管印章和印签
    出纳使用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将印章随意存放或带出工作单位。用于签发支票的各种预留银行印鉴章不能由出纳一人保管,一般应由主管会计人员或其他指定人员保管,各种印章的保管应与现金的管理相同,以防违法乱纪人员有机可乘,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支票印鉴一般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业人员保管,支票和印鉴必须由两人分别保管。负责保管的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存放或带出工作单位。各种印章应与现金的保管相同,不得随意放人抽屉内保管,这样极易使违法违纪人员有机可乘,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如何更换公司财务公章
     一、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单位刻制公章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社会团体刻制公章的应提交市民政部门证明;企业单位刻制公章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更换公章的应同时上交原使用公章。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分局综合服务大厅治安业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出具同意刻制公章信件,申请人持介绍信到指定的印章刻制企业(永兴刻字店,位于公安分局门口西侧)刻制。到本市范围以外刻制公章的,须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办理换信手续。
     三、办理时限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同意办理或不予办理决定。
四、收费标准公安机关办理换信手续免收费用。印章刻制费用由申请人与刻制单位协商。
现金库存的管理

  (1)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准以个人储蓄存款方式存储。 

   单位收入的所有现金应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存储在财会部门或开户银行,无论是收入的利息归单位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都不能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2)不能以“白条”抵库。 

   所谓“白条”,是指没有审批手续的凭据。因此“白条”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白条”具有很多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用“白条”顶抵现金,使实际库存现金减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不足,还往往会使账面现金余额超过库存现金限额。 

    ②用“白条”支付现金,付出随意性大,容易产生挥霍浪费、挪用公款等问题,付出后不能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便于进行财务管理。 

    ③“白条”一般不便于管理,一旦丢失,无据可查,难以分清责任,有时会给单位或个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不准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账外账”,是指有的单位将一部分收入没有纳入财务统一管理,而是在单位核算账簿之外另设一套账来记录财务统管之外的收入。“账外账”有的是财会部门自己设置的,也有的是单位其他部门、小单位设置的。“小金库”又称“小钱柜”,是单位库存之外保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一般情况下与单位设置的“账外账”’相联系,有“账外账”就有“小金库”,有“小金库”就有“账外账”。 
   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是侵占、截留、隐瞒收入的一种违法行为,为各种违法违纪提供了条件,危害性极大,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4)库存现金的清查。 
    为了保证账实相符,防止现金发生差错、丢失、贪污等,各单位应经常对库存现金进行核对清查。库存现金的清查包括出纳每日的清点核对和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 
     现金清查的基本方法是实地盘点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再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进行核对,看是否相符。清查现金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借款或取款而没有按手续编制凭证的字条(即白条),不得充抵现金。      ②代私人存放的现金等,如事先未作声明又无充分证明的,应暂时封存。
③如发现私设的“小金库”,应视作溢余,另行登记,等候处理。
④如果是清查小组对现金进行清点,一般都采用突击盘点,不预先通知出纳;盘点时间最好在一天业务没有开始之时或一天业务结束后,由出纳将截止清查时现金收付款项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账面余额,这样可以避免干扰正常的业务。      ⑤清查时,出纳应在场提供情况,积极配合,清查后,应由清查人员填制“现金盘点报告表”,列明现金账存、实存和差异的金额及原因,并及时上报有关负责人。
⑥现金清查中,如果发现账实不符,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更正,不得以今日长款弥补它日短款。
取款时的注意事项
(1)清点现金,特别是在单位清点时,最好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
(2)清点现金应逐捆、逐把、逐张进行。
(3)清点时不能随意混淆或丢弃每一把的腰纸,只有将全捆所有把数清点无误后,才可以将每把的腰纸连同封签一起扔掉。 
(4)在清点时发现有残缺、损伤的票币以及假钞,应向银行要求调换。 
(5)所有现金在清点无误后才能发放使用,切忌一边清点一边发放,否则一旦发生差错,将无法查清。 
(6)在清点过程中,特别是回单位清点过程中,如果发现确有差错,应将所取款项保持原状,通知银行经办人员,妥善进行处理。
出纳操作基础知识:结账时能否用红字

账簿记录中使用的红字,具有特定的涵义,它表示蓝字金额的减少或负数余额。

因此,结账时,如果出现负数余额,可以用红字在余额栏登记,但如果余额栏前印有余额的方向(如借或贷),则应用蓝黑墨水书写,而不得使用红色墨水。     怎样把有余额的账户余额结转至下年?对于怎样把有余额的账户余额结转下年,实际工作中有以下两种不规范的方法:
    年末终了结账时有余额的账户余额,直接记入新账余额栏内即可,不需要编制记账凭证,也不必将余额再记入本年账户的借方或贷方(收方或付方),使本年有余额的账户的余额变为零。因为,既然年末是有余额的账户,余额就应当如实地在账户中加以反映,这样更显得清晰、明了。否则,就混淆了有余额的账户和无余额的账户的区别。对于新的会计年度建账问题,一般说来,总账、日记账和多数明细账应每年更换一次。但有些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债权债务明细账,由于材料品种、规格和往来单位较多,更换新账,重抄一遍工作量较大,因此,可以跨年度使用,不必每年更换一次。各种备查簿也可以连续使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结转账户余额有以下两种不规范的做法:
    一是将本账户年末余额,以相反的方向记入最后一笔账下的发生额内。例如,某账户年末为借方余额,在结账时,将此项余额填列在贷方发生额栏内(余额如为贷方,则作相反记录),在摘要栏填明“结转下年”字样,在“借或贷” 栏内填“平”字并在余额栏的“元”位上填列“0”符号,表示账目已经结平。
    二是在“本年累计”发生额的次行,将年初余额按其同方向记入发生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填明“上年结转”字样;在次行登记年末余额,如为借方余额,填入贷方发生额栏内,反之记入借方,并在摘要栏填明“结转下年”字样。同时,在该行的下端加计借、贷各方的总计数,并在该行摘要栏内填列“总计”两字,在“借或贷”栏内填“平”字,在余额栏。 日记账出现空页用什么颜色的笔划
    问题: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账,如果出现空页,是用红色笔划还是用黑色笔划?   解答:用红色笔划。在会计和出纳的日常工作中,使用红色笔或者蓝色笔都是有很严格的规定的。     相关知识:在账簿记录中使用的红字,具有特定的涵义,它表示蓝字金额的减少或负数余额。因此,结账时,如果出现负数余额,可以用红字在余额栏登记,但如果余额栏前印有余额的方向(如借或贷),则应用蓝黑墨水书写,而不得使用红色墨水。

新成立公司如何开始记日记账

问题:公司刚开业,我刚进公司接手出纳的工作,老板给我一堆票(收款收据、出库单、商场的票等)、都是一些公司开业用来买公司用品、电脑、电脑设备的、装修的一大堆费用,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开始记日记账呢?从何下手呢?目前公司处于亏损的情况。我把哪些票一张一张的记入了现金日记账里面了,合计得出的是不是属于公司的成本?我现在的日记账上都是贷方没一笔是借方的。那怎么样呢?请问我做得对吗?

实务解答:新开业的公司日记账没有一笔是借方的,这肯定是不对的。在第一行便是借方登记实收资本的金额,比如,公司注册资本是10万元,就在现金账上的第一面的第一行借方登记 100000,发生支出一笔记一笔,记贷方就可以。现金日记账登记的是现金往来业务,如提取的现金、缴存现金、业务往来的现金收支、付工资、水电等等,反映的是出纳手上现金的收支情况,同样登记应按业务日期的顺序登记,要做到日清月结。月末账上库存现金要和出纳实际的库存现金一致。成本主要是在会计明细账上能反映出来,是比较简单的,若有不懂的东西就要及时向老员工请教。
刚成立的公司要买那些出纳用品

实务解答:刚成立的公司应该购买的出纳用品有:计算机、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支付证明单、借款单、报销单、粘贴凭证、笔最好用签字笔或者中性笔。到文具店问询,相关人员也会告诉你的。
银行存款利息计算方法
    存款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
    1、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除活期储蓄在年度结息时并入本金外,各种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息。
    2、到期支取: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
    4、逾期支取:自到期日起按存单的原定存期自动转期。在自动转期后,存单再存满一个存期(按存单的原定存期),到期时按原存单到期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再存满一个存期支取存款,此时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6、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7、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到期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办理提前支取,不计逾期息。     具体计算方法

1、计算活期储蓄利息:每年结息一次,7月1日利息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日前清户者,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利息算到结清前一天止。
确定存期:
    在本金、利率确定的前提下,要计算利息需要知道确切的存期。在现实生活中,储户的实际存期很多不是整年整月的,一般都带有零头天数,这里介绍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可以迅速准确地算出存期,即采用以支取日的年、月、日分别减去存入日的年、月、日,其差数为实存天数。     例如:支取日:1998年6月20日-存入日:1995年3月11日=3年3月9日按储蓄计息对于存期天数的规定,换算天数为:3×360(天)3×30(天)9如果发生日不够减时,可以支取“月”减去“1”化为30天加在支取日上,再各自相减,其余类推。这种方法既适合用于存款时间都是当年的,也适用于存取时间跨年度的,很有实用价值。

2、计算零存整取的储蓄利息到期时以实存金额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时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计息方法有几种,一般家庭宜采用“月积数计息”方法。其公式是:利息=月存金额×累计月积数×月利率,其中:累计月积数=(存入次数1)÷2×存入次数。

据此推算一年期的累计月积数为(121)÷2×12=78,以此类推,三年期、五年期的累计月积数分别为666和1830.储户只需记住这几个常数就可按公式计算出零存整取储蓄利息。
   例:某储户1997年3月1日开立零存整取户,约定每月存入100元,定期一年,开户日该储种利率为月息4.5‰,按月存入至期满,其应获利息为:
    应获利息=100×78×4.5‰=35.1元
   3、计算存本取息的储蓄利息储户于开户的次月起每月凭存折取息一次,以开户日为每月取息日。储户如有急需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提前支取本金(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扣回每月已支取的利息。逾期支取时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该储种利息计算方法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相同,在算出利息总额后,再按约定的支取利息次数平均分配。
    例:某储户1997年7月1日存入1万元存本取息储蓄,定期三年,利率年息7.47%,约定每月取息一次,计算利息总额和每次支取利息额为:利息总额=10000×3(年)×7.47%=2241元。每次支取利息=2241÷36(月)=62.25元。欢迎到无忧财务
   4、计算定、活两便的储蓄利率:定活两便储蓄具有定期或活期储蓄的双重性质。存期三个月以内的按活期计算,三个月以上的,按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的六折计算。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其公式:利息=本金×存期×利率×60%因定活两便储蓄不固定存期,支取时极有可能出现零头天数,出现这种情况,适用于日利率来计算利息。
     例:某储户1998年2月1日存入定活两便储蓄1000元,1998年6月21日支取,应获利息多少元?
先算出这笔存款的实际存期为140天,应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利率(年息2.88%)打六折计算。应获利息=1000元×140天×0.8%%(日利率)×60%=6.72元
 如何办理贴现
    贴现,又称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凭某种结算票据向银行申请贴息兑现的简称。具体讲就是,企业单位或个人为了短期融资需要而欲取得现款,以未到期票据(期票、汇票、债券等)背书后向银行申请融通资金,银行受理后,先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再将剩余票款付给持票人。办理贴现,是企业单位或个人为开展业务需要,灵活调度和运用资金,从而抢得先机,占得主动,赢得市场。影响贴现利息的因素是票据到期值、贴现利率和贴现期。贴现利息是企业的筹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利率×贴现期(以实有天数算)
    贴现所得额=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贴现期是指从贴现日至贴现汇票到期日止的间隔时间,计算贴现时,贴现日计息,到期日不计息(即平时所说的“算头不算尾”)。如果承兑人在异地的商业汇票贴现时,计算贴现息时除规定的贴现期限还应再加3天的划款日期为贴现计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