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胶水管断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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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发〔2011〕9号 2011年4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若干意见》(赣发〔2010〕7号)精神,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城乡结构、推进城镇化的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城镇建设规模与人口规模相适应,促进我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
    二、基本原则
    (二)统筹兼顾,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城乡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三)遵循规律,有序推进。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和人口流动规律,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坚持分类指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不断完善各项配套政策,积极创造有利于人口有序向城镇集聚的政策环境。
    (四)因地制宜,创新管理。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结合江西实际创新人口管理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不断适应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实施范围
    (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各设区市市辖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四、主要内容
    (六)放宽县(市)、小城镇落户条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放宽设区市市辖区落户条件。在设区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要求)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八)逐步推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暂住人口实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发改、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人保、人口计生、住建、国土、农业、统计等部门要搞好政策衔接,尽快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城镇化发展。
    (九)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落户城镇的农民是否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十)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对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夫妻双方原均为农民并属本人要求转户的,给予1年生育政策过渡期;属政府统一安排转户的,给予3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十一)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将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迁入城镇落户居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等途径,逐步改善已稳定就业的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条件,重点解决已稳定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
    (十二)完善教育政策。将迁入城镇落户居民子女教育纳入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城镇学校建设,合理配置城镇教育资源,保障其在居住地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十三)完善卫生服务保障。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迁入城镇落户居民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四)完善养老保障政策。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就业后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与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可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十五)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有稳定工作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的,随用人单位按规定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参照《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0〕17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完善促进就业政策。将劳动年龄段的迁入城镇落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以提升就业能力为目标,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自主创业的,纳入促进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十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迁入城镇落户居民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并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六、工作要求
    (十八)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认真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取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九)统筹协调,密切配合。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政府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十)规范管理,强化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清理,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要加大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力度,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本意见将根据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