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女性开车:谈违纪构成要件与定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5:14:07

 查办违纪案件要从违纪构成要件的诸方面收集证据。对案件的审理,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给违纪案件定性,定性的标准是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构成。违纪构成的要件包括违纪错误主体、违纪错误客体、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违纪构成是违纪错误的规格和标准,不仅表明违纪错误是怎样形成的,而且规定构成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要件,这在党纪处分条例和政纪处分法规中给予了明确规定,具有法定性。下面重点就党纪谈一谈以违纪构成要件为标准对案件定性。


  一、违纪错误主体与定性


  违纪错误主体,这是用以说明实施违纪行为的党员和党的组织及监察对象的基本特征的要件。它不仅包括党员的责任能力,实施违纪行为,而且包括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负党纪责任的共产党员和党的组织。比如,有的违纪错误如盗窃错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而有的违纪错误如失职错误的主体,不仅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必须具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党员。这就说明违纪行为人的身份和职务,是决定其违纪事实构成什么性质错误的一个要件,同一违纪错误事实发生在不同的主体上其性质也是不同的。如企业(公司)的国有和集体财物,被他人非法占为已有的事实,其主体不同定性就不同,其处分的依据也不同。如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应定为职务侵占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分;如果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应定为非法占有错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分。党纪处分条例中还涉及有违纪错误的特殊主体,作了明文规定,它们或者是构成某一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或者是某些违纪错误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条件,要认真学习研究,正确掌握。


  二、违纪错误客体与定性


  违纪错误客体,是用以说明违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要件。任何违纪错误都侵犯一定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如,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党的团结和统一;贪污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如果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就构成挪用公款错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错误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婚姻自由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是不构成违纪错误的。如,1996年6月,某镇土管所刘某经手办理镇粮油公司与三户居民的土地转让,刘某收取土地出让金22174.1元和管理费200元。此笔收入应上交县土地管理局,但刘某请示局领导同意,将此笔资金留给该所使用,以弥补办公经费不足。1996年6月11日,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此款存入银行储蓄所。1996年7月至1997年5月,刘某陆续将此款取出用于个人医疗及其他消费。1997年6月,刘某将此笔资金报告该镇财政所,因无钱入库,财政所在预算外作空收空支处理后将此款核拨土管所使用。刘某以后一直未将此款交土管所。刘某的违纪事实是定贪污还是定挪用,关键看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是公款的所有权还是公款的使用权,从事实上分析,该所长请示局领导,报告镇财政所,镇财政所作帐务处理等证据证明该所长还是维护了公款的所有权。但刘某具有非法使用公款的目的和行为,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应定构成挪用公款错误。一种行为之所以被定为这种违纪错误或那种违纪错误,主要是由违纪错误的直接客体决定的。比如,同样是非法占有非自己所有的财物,有的定为贪污,有的定为盗窃,原因就在于各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此,党纪处分条例通过各种形式对违纪错误客体作出了规定,以便决定违纪错误的性质。


  三、违纪错误主观方面与定性


  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是用以说明违纪者在怎样的心理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的要件。它包括过错(故意和过失)以及违纪动机、违纪目的。其中违纪故意或者违纪过失是一切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违纪目的是某些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而违纪动机不是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性,只影响量纪。


  违纪故意和违纪过失在党纪处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如,贪污、盗窃、走私、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错误,只能由违纪故意构成;如失职类的大多数违纪错误只能由违纪过失构成。为了使定性量纪处理恰当,党纪处分条例特别标明“故意”两字的有5条,有的无需标明“故意”。而过失与故意相比,由过失构成的违纪错误的危害性明显小于由故意构成的违纪错误。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违纪行为,才构成违纪错误。仅有客观上的损害,而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是不构成违纪错误的(指无过错事件)。


  违纪目的和违纪动机,其中只有违纪目的影响定性,党纪处分条例明文规定某些违纪错误的构成要求特定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这种特定的目的,则不构成违纪错误或者不构成这种违纪错误。比如,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错误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特定的目的,就不构成这种错误。违纪目的对量纪也有一定影响,这是因为定性准确是量纪恰当的前提,违纪目的既然影响定性,也必然影响量纪。以例说明,某镇柑桔场党支部书记、场长张某,自1992年至1998年,共在场财务室以支销售费用为名领取现金9万余元,每年用于柑桔销售时发加班补助和奖金。这种行为是集体私分公款还是违反财经纪律,从主观方面看,张某是为了柑桔销售发补助奖金,没有以支销售费用为名给大家分钱,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物以中饱私囊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是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

 

  四、违纪错误客观方面与定性


  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是用以说明违纪错误客体是通过行为人怎样的行为,在怎样的情况上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何种程度侵害的要件。它包括危害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危害行为是一切违纪错误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危害结果是某些错误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某种错误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比如,贪污错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结果是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关系。仅有犯错误的思想,而没有实施错误的行为,是不能构成错误的,必须重行为证据,轻口供,以客观存在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在客观方面,还要考虑手段的恶劣程度,情节的轻重,责任的主次,后果的大小。党纪处分条例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在定性量纪上均有明文规定。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才构成基本建设工作失职错误;如果没有造成较大损失的,则不构成该错误。危害结果的有无和轻重,对定性是有影响的,因此,在办案实践中,一定要注意查明危害结果。以案为例,2001年1月,某学校一工作人员李某到城建规划设计部门为学校办理建房的相关手续,有意承接该工程的某工程队负责人张某知道后,约李某见面,李、张见面后,张某请李某帮忙承接该工程,李某表示帮不上忙,张某强行送给李某现金5000元,李某被动接收,也没有为张某帮忙。李某的行为是定受贿还是定接受礼金,关键看客观事实,既有无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上可以看出李某虽然收下了张某送的5000元现金,但李某没有答应为其帮忙,也没有实施的行为。而受贿与接受礼金这两种错误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送钱人谋取利益。因此,应定李某接受礼金错误。又如某单位出纳员利用其保管公款的便利条件,采用该交的不上交,应入帐的不入帐等手段侵吞由其保管的公款,就构成贪污;如果该出纳员利用其熟悉本单位的情况,深夜潜入本单位偷走公共财物,就构成盗窃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违纪构成给案件定性,其违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缺一不可的。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诈骗错误必须具备如下要件,(违纪错误主体)行为人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诈骗的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诈骗的行为;(违纪错误客体)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以上四个要件共同组成诈骗错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构成诈骗错误。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每一种违纪错误都有自己的违纪构成,都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