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监护室门口图片:水污染防治新机制:突破农村污染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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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二十六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五十四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六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六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七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五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八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九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农村水体污染原因及防治对策技术研究
摘要:农村水体污染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中必须直面的一个突出问题。文章从分析农村水体污染成因入手,对其防治工作提出了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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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 水体污染 成因 防治对策
水——万物之源,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物质,是地球上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良好的水环境是实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先决条件和重要保障,新农村建设呼唤水环境的优化。本文结合实例,在分析农村水体污染成因的基础上,对农村水体污染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对策,这对新农村建设中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原因分析
在现代生活中,人类对自然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由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流入江河湖泊中,使得水体受到了污染。水体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天然过程而排入水体的污染物超过了其自净能力,从而引起水体的水质、生物质质量恶化。水体污染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并对工业、农业、渔业产生危害,从而对社会生活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1.1 工业废水污染
工业废水的毒性和污染危害较严重,且在水中不容易净化。随着镇、村工业及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一些污染严重的冶金、建材、化工及食品工业等污染严重的企业落户农村,大量污水直接排入,给农村河流造成严重污染。如贵池区梅街镇的铺庄村,过去是一个山青水秀、环境十分优美的地方,福建紫金矿业落户该村后,由于污染防治措施不力,该村中间的铺庄河水体及地下水遭到严重污染,昔日河中鱼虾成群,岸边植物茂盛,如今水体混浊、两岸寸草不生。经环保部门检测,水体中砷及氰化物严重超标,水体污染给当地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村民不得不到几公里外拉水饮用。梅街镇峡川村的峡川水库,因上游开采硫铁矿,导致水体至酸性,PH值达到3.5,下游近千亩农田灌溉得不到保证。
1.2 生活污水污染
生活污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污水混合物如各种洗涤水和人畜粪便等,是农村水体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由于,农村农村自来水普及程度不高,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滞后,大部分生活污水都直接进入河流、湖泊,直接造成水体污染。一是洗涤污染。新农村建设初期,由于水源利用方式比较原始,大都在河塘中洗涤,污垢直接溶解在水体之中,造成水体中氮、硫、磷的含量较高,在厌氧微生物的作用下,易产生硫化氢、硫醇等具有恶臭气味的物质。村庄周边池塘及小沟经常出现水体漫混浊,呈黄绿色以及黑色的现象。二是人畜粪便污染。由于农村公共设施落后,饲养家禽及牲畜大多散养,圈养的不多,禽畜粪便散落村庄;大部分均有露天的厕所,如遇连阴天气,厕所粪便极易漫溢,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特别是血吸虫病疫区加速了血吸虫病的传播。通过调查发现,集镇、村庄等人口集中的河段,生活污水对水体污染影响十分严重。贵池区马牙镇现有常住人口约4000人,每年到枯水季节,由于生活污水的排放,下游河段居民已无法在河中洗涤,更谈不上饮用了。河流上又造成的水体污染直接威胁着下游两岸人民的生存,保护水资源、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要求。
1.3 农村退水污染
农业退水是主要是指农业生产中的污水。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使用的农药、化肥量日益增多,在喷洒农药和除草剂以及使用化肥1.4 其它污染
农村水体其它污染主要有生活垃圾的污染、病死禽畜污染、生产生活废品的污染等,通过对贵池区牌楼镇近1个月的生活垃圾运输统计分析,该镇常住人口3000人,每天拖运生活垃圾约3吨,初步测算,人均每天生活垃圾1.0公斤左右,由于农村都没有建垃圾处理场,90%垃圾均通过河流水体排至下游。病禽畜对河流的污染也不可小视,通过调查发现,村庄集镇河流经常出现病死家禽畜尸体。生产生活废品,主要是农膜、塑料编织袋、农药瓶以及包装盒等,这些废品不仅对水体造成污染而且对土壤也长期造成污染。
2 防治对策
水环境是一个大系统,农村水体污染防治必须着眼于大系统,必须按区域或流域进行综合防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和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消除水体污染,从根本上治理水体污染。
2.1 继续推进生态家园建设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力实施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和“211”生态建设工程,推动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和生态示范户创建,切实让农民在生态经济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让农村水环境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
2.2 严把“绿色门槛”
从源头上防控水源污染,消除结构性隐患,促进各类园区建设,引导更多的项目退城入园、退村入园,坚决遏制重污染项目向农村转移与蔓延。同时,通过调整工业布局,促进村镇的规划和建设。
2.3 切实加强流域综合治理,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
结合流域区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和自然环境的可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开发和保护水资源,既满足当代和本区域对水资源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以及其他区域对水资源的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尤其要加快饮用水源的综合防治。要合理划分水功能区,落实防护措施。督促水源利用企业依法开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合理选址,尽量降低污染风险和影响,确保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安全。
2.4 大力发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
正确引导农民合理用药、科学施肥。开发推广和应用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介绍有机农药的使用量,研究采用多效抗虫害农药,发展低毒高效低残留新农药;改善灌溉方式和施肥方式,减少肥料流失,增加有机复合肥的施用,大力推广生物肥料的使用,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池,积极发展有机绿色食品和生态农业;培植和建设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茶叶、经果、粮食、蔬菜等农产品种植与加工基地,不断提升产品品质,减轻面源污染,缔造区域优势品牌和龙头企业。
2.5 全面实施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生态保护与恢复
严厉打击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界定水环境保护与恢复责任,依法足额征收水资源费、水污染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逐步探索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2.6 积极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多渠道争取和利用资金,逐步加大对农村环保的投入,着力解决制约新农村建设和发展中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农村地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改水改厕等基础工程,使农村水环境保护工作尽快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的过程中,只有少量附着于农作物上,大部分残留在土壤中,通过降雨和地面径流的冲刷而进入地表水和地下水中,造成污染。
于农村水污染防治的若干建议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们开始注意到高楼背后流出的污水、各类养殖厂、工厂排出的废水、各类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各种污染物侵蚀着我们的家园。各处的污水在河流汇集,一条条河流变成一条条阴沟,就算是位于农村的源头也不能幸免。农村的河流究竟被污染到什么程度呢?
小池镇是龙津河西部的源头,龙津河的污染便从这里开始。
一、固体废弃物污染。
固体废弃物主要来自生活垃圾,由于现在农村家庭仍普遍使用煤炉,因此,固体废弃物中包含大量的煤渣,另外还有各种包装袋、果皮。在磺溪村和赖邦村交界的桥的周围,共有4处垃圾堆。在桥的北面右岸,有相隔大约20米的两个垃圾堆,在桥南面右岸,也有相隔不到30米的两个垃圾堆,人们为了处理方便i习惯地把垃圾往河里倾倒,而且不考虑减少污染源的问题,才会在短短50米的河段,堆起4处垃圾堆。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有:
1、人们的环保意识不强;
2、村里没有固定的集中的垃圾堆。
二、养殖场的废水排放。
最近几年,农村的养殖业发展迅速,农民依靠这一方面的技术致富的家庭不少。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农民们很少建沼气池,而且直接把废水排放到溪水中,这些废水又随溪水汇人河中,这种处理方法虽使得养殖场的问题迅速解决,给场主带来了更为丰厚的利润,却扩大了污染区域,造成了河流的富营养化,浮藻、水草丛生,鱼类死亡,加剧了治理的难度。造成这一情的匾的原因有:1、利益驱使;2、环保意识不强。
三、养殖场的牲畜遗体处理。
以养殖场中,牲畜死亡时有发生,而且其中以病死居多。按照比较合理的处理方法,应将它一句掩埋。但这种方法需要时间和劳动力。养殖场的人员为了方便,便经常是将这些牲畜的尸体用塑料袋装好后,任意地丢弃在河水中。希望河水将它们冲走。这些牲畜尸体在河水中浸泡后,用不了几天便开始腐烂,散发阵阵恶臭,尸体本身也成了蛆虫最佳的生存环境,造成了蚊蝇己生的恶果,而那些病死的牲畜尸体,更是将病毒一起带进了河流中。这些病毒随着河水,污工了沿河的大片区域。阻止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唯有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必要时采取强制手段。
通过对龙津河(九一桥段面)的河水的化验,发现河水含量中有4项超标。
11月24日
11月27日
标准值
高锰酸盐指数(mg/L)
5.67
5.69
1.5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4.74
5.95
氨氮(mg/L)
6.08
7.32
1.5
磷(mg/L)
0.558
0.2
(注:由龙岩市环保局监测。)
其中,氨氮主要来自化肥,磷主要来自洗衣粉。经过调查,有 92%的农村家庭一直使用洗衣粉,有的6%的家庭同时使用洗衣粉和肥皂,二%的家庭使用无磷洗衣粉,只有1%的家庭长期使用肥皂。解决磷指数超标的问题,鼓励人们使用肥皂是比较直接、有效的方法。
针对已知的水污染情况,我组提出的建议如下:
1、各村建立固定的垃圾堆,并且及时分类处理,不要将垃圾统一又倒人河水中,造成二次污染,塑料袋和纸屑也不宜采用焚烧。
2、加强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力度,强迫各养殖场建立沼气池(建一个沼气池大约1千元至2千元,各养殖场都能负担)对于拒不建立沼气池的场主处以罚款。对于河流中已有的牲畜遗体,应及时组织人员清除,同时,加强监督力度,对往河流中丢弃牲畜尸体的人员处以罚款,从根本上杜绝这方面的污染。也可以采用补贴的方法,鼓励养殖场建立沼气池,即养殖场建立沼气池,政府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从而避免与场主私人利益的过大冲突。
3、各村部还可以利用农闲时间,开展关于环保的知识讲座,并且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如贴出宣传画),向村民讲述环保的重要性,使村民真正懂得保护环境等于保护他们自己,并使他们懂得应该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
4、鼓励人们使用肥皂,少用洗衣粉,减少水中磷的污染。人们大多使用洗衣洗粉,是出于习惯、方便和认为洗衣粉比较好洗。但是现在市场上各类洗衣粉厂家几乎都同时生产肥皂,而且这些肥皂的质量不断提高,清洁效果不逊于洗衣粉。因此识要加强宣传工作,鼓励人们使用肥皂,使她们能试着使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就能推广。
研究过程和体会
我组的第三项研究性学习选择了对农村水污染防治的研究。首先,我组成员从龙津河的西部源头——小池河段进行了实地观察,初步了解了水污染的情况,并逐步地向邻近的农村乡镇进行了调查,掌握了目前水污染中固体废弃物污染、养殖场废水排放污染等方面的信息,再通过对水样的化验,掌握本质中几项重要指标的数,较完整了解了水质的情况。第三步,我组成员聚在一起,根据我们的阅历和已掌握的知识,对水污染防治提出我们的建议。最后,将我组的研究结果写成了论文。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实践能力的重要也认识到交际能力在调查过程所起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这次研究性学习,我们深刻地感到,只要认真地投入,并尽力发挥自己的潜能,就可以做到更加成功,而在研究学习的过程中,我们自身各方面的能力也有了提高。
指导老师:谢友芹
我国农村水污染特征及防治对策
时间:2008-06-16 来源: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工程设计与研究中心 作者:王守中,张 统,李卫卫,李惠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工程设计与研究中心
摘  要: 1 开展新农村建设污染治理的目的和意义
200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这是我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历史任务和战略决策。新农村建设的目的在于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提高农民持续的自我发展能力,最终将目前还很落后的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幸福、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农村环境作为城市环境的支持者一直是城市污染的消纳地。受长期城乡“二元”发展结构的影响,我国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的环境保护长期受到忽视,生态环境质量急剧下降,环境污染给农民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农村人口达7亿多人,每天产生污水数千万吨。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表明:我国农村有3亿多人喝不上安全的饮用水,其中超过60%是由于非自然因素导致的饮用水质不达标;另据2005年建设部对全国部分村庄调查显示:96%的农村没有排水沟渠和污水处理系统,污水直接就地势排入周边水体,造成河流、水塘等水环境污染,是农村重大的安全隐患。因此,重视与加强农村地区的水污染治理工作,防止对农村及周边地区的水体、土地等自然环境造成污染,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改善和提高当前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中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农村污水是不同于城市及中小城镇的另一种类型,具有点多、面广、量小、分散等特点,农村面临管理水平低、建站和运行资金短缺等实际问题。目前,我国在城市和城镇废水处理技术研究上已取得较大的进展,但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研究上进展缓慢,尚无适用的处理技术,更缺乏标准规范。因此,研究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对策,开发出适合农村水污染治理特点的技术成为解决新农村环境问题的首要任务。
2 农村水污染的特点和规律
与城市和小城镇污水处理相比,农村水污染主要有如下特点:
2.1 规模小且分散
我国现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997)”中将城市污水处理规模分为五类,其中V类为10000~50000m3/d。我国的小城镇污水处理规模一般小于20000m3/d,重点是2000m3/d~5000m3/d。而农村污水处理是不同于城市和中小城镇污水的第三种类型,其污水量比中小城镇还小很多,一般在1000m3/d以下,其中多数在500m3/d以下。与城市和小城镇污水处理相比,农村不仅居住密度小,而且有些户与户之间居住较分散、村与村间距也相对较远。
以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为例来具体分析。该镇是中国和欧盟的生态试点镇,距北京市区70公里,下辖18个行政村,总面积177平方公里,共有5897户,人口1.8万人,人口密度平均每平方公里101人。全镇污水量统计如下图所示。

图1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各行政村污水水量分布图
2.2 区域差异大
我国幅员辽阔,从冬季时间长达半年以上的北部到常年四季如春的海南,地理环境、气候、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地区差异大,给污水处理带来很大困难。我国现阶段在污水处理领域普遍采用生物处理法。在此过程中酶是主要的降解激发物质,而构成酶的蛋白质,对温度比较敏感,随着温度的降低其活性明显变弱。研究还表明,温度对微生物种群组成、微生物细胞的增殖、活性污泥的絮凝性能、曝气池充氧效率以及水的粘度都有较大影响。在大型污水处理厂,由于水量大,水温受气温的敏感程度小,而农村排水量小,导致气温对处理效果影响很大。因此,我国南北方、东西部的气候环境不同,农村污水处理所适用的工艺及设计参数也有很大不同。
2.3 水量水质变化大
每天的不同时段,水质水量变化较大,且比较集中;特别是早、中、晚集中做饭时间,污水量达到高峰,是平时污水排放量的2~3倍;此外,农村排水系统很不完善更没有经过合理的规划,雨污混排,受雨季影响,水量变化系数较大。
农村生活污水的来源主要是厨房用水和洗涤用水,由于农村没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渗漏严重,农村生活污水的COD、BOD5普遍高于城镇生活污水,COD 350~770mg/L,BOD5 200~400 mg/L,B/C 0.45~0.55,可生化性好,SS 250mg/L,TKN 30~-40mg/L,PH 6~9,TP 2.5~3.5mg/L。
2.4 管理水平低
污水处理工程是一个由不同功能单元组成的系统,是一个特定“车间”,需要一定的水力学、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和机械设备等专业知识背景。目前我国农村污水处理站主要由村民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维护管理技术人员及运行管理经验严重缺乏。
2.5 资金短缺
农村供水排水设施建设与运营缺乏可靠的资金来源是阻碍农村水污染治理的一大难题。实践证明:工艺再简单,操作管理再方便的污水处理站,也需要动力消耗,需要一定的运行管护经费和定期大修资金。以一个日处理200吨的污水处理站为例,采用常规工艺,日常运行费用以0.5元/吨水计,则年运行费用为3.60万元。据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调研可知,这笔费用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要知道目前农村的普遍现实是许多地方自来水都是免费的。
2.6 缺乏工艺设计参数
农村污水处理的规模比较小,进行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时如果沿用和照搬城市污水和小城镇污水处理工艺的设计参数,这样势必造成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过高,其结果是建不起、也用不起。缺乏有针对性的治理技术及工程设计参数制约了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发展。
3 农村污水处理工艺要求及对策
由于农村在规模、区域、管理等方面的水污染治理特殊性,决定了适合其污水处理方式、方法必须适应更新的要求。
3.1 工艺多样化
我国不同地域间农村的客观环境差异较大,加之农村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居住方式、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污水处理方式不能过于单一。因此,适合农村污水处理工艺必须是多样化、系列化,能够适应不同区域、不同地理环境的要求,必须做到因地制宜、量体裁衣,这样才能既节省投资,又便于管理。
3.2 运行费用低
污水处理站的运行费用一般包括人员电费、工资、药剂费和消耗费,农村污水处理的建站投资和运行费用大都是由专项污染治理经费中调拨,由于每年的新农村建设经费有限,因此,运行费用成为建站单位的沉重负担,其结果是建了站却用不起。因此,污水处理工艺选择应首先选择运行费用低的污水处理工艺。
3.3 剩余污泥量少
污泥处理是污水处理站建设必须考虑的问题,采用什么样的污泥处理工艺对污水处理站投资和运行费用有重要影响。在传统污水处理工程造价中,污泥处理部分投资一般占工程总投资的15%左右,且污泥的浓缩和脱水等环节技术水平要求高,操作管理复杂,环境条件差,若操作管理不当,容易引发二次污染。因此,在确定污水处理工艺时应优先选择产生污泥量少的工艺。由于农村污水量一般在1000m3/d以下,污泥处理应选择简单实用的方法。
3.4 处理深度要适当
3.4.1 排放标准要适当
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与污水站投资息息相关,但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取决于当地环保部门的排放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农村污水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同时应根据农村所在区域的不同,参照地方标准确定污水排放标准。如果农村所在地区不是国家重点控制区域或环保热点地区,排放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予以适当调整,如在封闭及半封闭水体区域,可考虑脱氮除磷的要求,而在开放式水体区域,可适当降低氮、磷等有关标准,简化运行管理、节省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以求建成后产生实效。
3.4.2 中水回用优先,但要量力而行
我国农业属灌溉农业,不少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仍然改变不了靠天吃饭的命运,每天受干旱影响的耕地面积约占总耕地面积的五分之一。以粮食作物为主的传统农业、以蔬菜种植为主的农副业、以果树和苗圃及花卉为主的现代农业,都需要大量的水资源来浇灌,有些农村甚至直接用污水浇灌。因此,为了节约地下水资源和减少污染带来的危害,在进行污水处理的同时,应尽可能开展中水回用。虽然在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基础上开展中水回用相对投入不大,吨水投资增加约300~500元(不考虑膜生物工艺),吨水运行费用增加约0.1~0.2元(不考虑膜生物工艺),但对于广大农村来说仍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中水处理规模应根据用水定额及需求经计算后合理确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投资浪费,甚至中水回用工艺应根据回用对象、投资、运行费用以及管理复杂程度等问题合理选取。
3.5 管理简单方便
水污染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采用的不是规模化、流水线生产的设备,是一个特殊的加工厂,需要一定的运行管理水平使其一年四季维持在最佳运行状态。由于农村污水站主要由村民管理,管理人员素质较低,所以要求污水处理工艺必须管理简便,治理技术在满足需要的同时应尽量简单粗放。
目前农村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
重视前期调研论证
结合2006年北京市污水处理试点工程分析,污水处理设计规模与实际处理水量不匹配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单位不了解农村实际用水需求和排水特点,工程设计时照搬城市居民用水规范,造成污水处理规模偏大;(2)基础数据掌握不准确。如密云县某些试点村对民俗旅游人口估计过高,造成处理规模偏大,只有500人的村庄建设一座500m3/d处理规模的污水站。与此相反,顺义区某些试点村没有考虑流动人口,结果造成污水处理规模偏小;(3)一些基层单位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盲目地贪大求全,结果造成“大马拉小车”现象。
强化工艺选择
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工艺是污水处理工程成功运行的关键。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其出水水质、运行成本、维护成本、管护要求差别很大,如不同工艺吨水运行成本在0.2元~2.0元之间不等。对农村污水处理而言,污水处理工艺选择并不是越“高新”越好,也并不是出水水质标准越高越好,而应该和当地用水需求结合起来,“够用”就好。调查中发现,一些试点村选用的膜生物处理工艺,虽然出水水质标准很高,普遍可达到冲厕所等优质中水回用标准,但其吨水运行费用在一些试点村工程中高达6.0元/吨水,而通常农村的中水回用需求多是满足于灌溉或果园浇灌而已。
电力增容问题比较突出
调查发现:在北京市密云、昌平、怀柔等地的一些试点村,工程完工后迟迟不能投入运行,主要原因是污水处理站的电力增容问题得不到电力部门有效解决。这其中除涉及到与电力部门的沟通协调外,电力增容而产生的电网改造费用没有很好的出处。
运行管护资金短缺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维护缺乏可靠的资金来源,这是阻碍农村水污染治理的一大难题。实践证明:工艺再简单,操作管理再方便的污水处理站,也需要动力消耗,需要一定的运行管理维护经费和定期大修资金。但目前农村的普遍现实是许多地方自来水都是免费的。
据调查:几乎所有的村民欢迎污水处理工程,90%以上的村民担心运行费用成为负担,希望由政府出资,他们只愿意承担0.1元~0.2元/吨水的运行费用。
缺乏政策和标准支持
新农村建设中的水污染治理问题还缺乏科学可行的对应政策和标准,这些政策和标准的制定还需要从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尝试。这个反复循环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各个标准和政策在农村区域中的协调。从具体的实践来看,现有的很多建设问题都遇到了依据不足的情况。
管理水平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镇污水处理站主要由村民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维护管理技术人员及运行管理经验严重缺乏。
5 对搞好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的建议
尽快出台农村污水处理设计规范和技术政策
从现阶段来看,农村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已成为当前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但环境污染治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规律性,对基层单位来说仍是“新生事物”,基层相关主管领导在决策污水处理站的规划、建设、选择处理程度、处理工艺、处理规模以及再生回用标准时,总感到缺少政策依据、处理规范和技术指导。如有些单位没有摸清农村排水系统与污水处理间的密切关系,在安排建设时忽略了给水和排水管网系统建设,造成污水处理设施浪费;还有一些基层单位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盲目地贪大求全,结果造成“大马拉小车”现象;再有一些地方环保公司,为了争取到工程任务,以所谓“创新”去迎合建设单位,将一些并不适合农村的技术应用到农村,给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带来包袱;还有的公司在设计污水站时,只考虑污水的处理,却忽略了污泥的处理,结果造成二次污染。
因此,农村污水处理必须选择经济、高效、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路线、技术原则和技术措施;必须结合农村的实际特点,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出适合我市农村特点的农村水污染防治规范和技术政策,以此来指导农村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对农村污染防治将起到积极的技术指导作用。
加强引导,增强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
从我们对村民的调查走访和工程建设管理中可以看到,一些村民甚至村干部对污水处理认识还很肤浅,他们欢迎政府投资污水处理设施,但不愿意支付污水站运行管护费用;有的试点村存在着“等、靠、要”思想;有的试点村在工程建设中不积极配合,甚至收取场地费、临时设施费等不和谐现象。
新农村建设水污染问题的解决不仅依赖于国家对于新农村基础设施的硬件投入,还依赖于农民自身的生活习惯、支付意愿、认识程度等软件环境支撑。从某种程度上讲,软件方面的移风易俗可能更加艰难。
农民素质的提升和农民自身参与的积极性是是新农村建设能否成功的核心。如果农民素质没有得到提升,对新农村建设的认识程度不够,那么基础设施的建设效果会因此而大大削弱,甚至是出现大量的投资浪费,结果与预期相背离。国家的宏观政策、管理规定,需要农民的理解和支持。
强化经济手段,确保污水站长效运行
支付意愿的引导是设施运营的基础。水的商品性,水处理服务的商业性在农村需要认真的引导,在国家为农民提供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鼓励和引导农民逐渐支付力所能及的运行管护费用,另外政府的资金补助不仅是在投资方面,还需要在后期的运营补助上有充分的准备。以北京市为例,如果全市3953个行政村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每个污水设施年运行费用以2.0万元来计算,则市政府每年需拿出近8000万专项经费来补贴,而且这是一笔长期开支,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目前,我市农村基本上没有开展自来水收费制度,只有个别村庄在开展试点,尽管收费价格相对城市居民来说低很多,但这是个良好的开端,可让村民们明白水的商品性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增强农民的节水意识。同时,可利用收取的自来水费反过来再补贴给建有污水站并能保持良好运行的村庄;相反,对那些未经批准私自关停污水站的村庄,可采取一定的经济处罚措施,以此来提高村民的积极性,保持污水站良好运行。
6 结语
新农村建设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农村污染问题也是国家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为实现农村污水处理“建得起、用得起、管得好”的目标,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农村建设可持续发展,在水污染治理工作中应从农村实际特点出发,坚持“低投入、低成本、重回用、易管理”的原则,从工艺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做好统筹规划,使农村水污染治理步入 “建得起、用得起、管得起、有长效” 的良性发展轨道。
作者简介:
王守中,男,1972年3月出生,工学硕士,中国矿业大学环境工程专业毕业,现为全军环境工程设计与研究中心(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工程师。作为课题主要完成人,先后获得全军及部委级科技进步二等奖4项,三等奖5项,国家发明博览会金银奖各1项;参加编写专著4部,发表论文25篇;获得 “全军环境保护专家”和总装“十五”环保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关于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思考(四)
农村农业污染又被称为面源污染,除工业污水和城市生活废水外,面源污染是造成
河湖水质不断恶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尤其在实现了工业污染源排放总量控制和加快城
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后,面源污染对水体的影响将会越来越突出。
来自滇池的监测报告表明,因面源污染带入滇池的总磷和总氮已分别占到这些污染
物入湖总量的64%和52.7%。而总磷和总氮是造成滇池严重富营养化的主要污染物。在
太湖和巢湖,面源污染同样是造成湖水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
面源污染包括含化肥、农药的农田径流,未经处理随雨水进入河流的村镇生活垃
圾、固体废弃物等。由国际组织参加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造成杭州湾水污染的主要贡
献者,不是工矿企业,也不是城市生活污水,而是农业农村污染,其中农药、化肥污染
和禽畜粪便污染尤为突出。近几年,由于禽畜养殖业从分散的农户养殖转向集约化、工
厂化养殖,禽畜粪便污染大幅度增加,成为一个重要的面源污染源。据调查,养殖一头
牛产生并排放的废水超过22个人生活产生的废水,而养殖1头猪产生的污水相当于7个人
生活产生的废水。北京近郊禽畜养殖场排放的有机物污染,相当于全市工农业生产污水
和生活废水中所含的有机污染物的2-3倍。在黄浦江流域,禽畜粪便中COD、总磷、总氮
等污染占了全流域污染物总负荷的36%以上。
过量使用化肥造成的面源污染同样惊人。据调查,目前我国每公顷土地使用的化肥
已经超过400公斤,而化肥的利用率仅为40%,大量的化肥随着农田径流流入了江河湖
泊。
农村固体废弃物带来的水污染也不容忽视。据《滇池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专题调
研报告》中的数据,滇池流域每年有32万吨固体废弃物流入滇池,其中有人畜粪尿24万
吨。这些废弃物含总磷426.6吨,总氮1167吨。
农村农业污染对水环境的破坏越来越大,后果也越来越严重。但是目前我们对农村
农业污染的治理却是刚刚提上议事日程,没有明显的行动和有效的措施。即使在“三河
三湖”重点治理工程中,面源污染的治理也仅仅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是在小范围的
试验示范中,还没有一个完整的面源污染治理规划。
农村面源污染种类繁多,产生量大,分布面广,治理难度较大。它是一项系统工
程,其中包括农村垃圾、人畜粪便、作物秸秆等固体废弃物及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的处
理,化肥的减量合理使用,农药和有机物的控制,水土流失的治理等等方面。但是,水
污染的严峻形势不等人,我们必须尽快加大面源污染治理的力度,各部门协同作战,增
加面源污染治理的投入,结合生态农业建设,实施综合整治措施,在治理面源污染的同
时,使流域农村社会、经济进入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光明日报》2001-4-19第4版
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 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近段时间,按照中共岳阳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安排,我积极参加了科学发展观的集中学习活动,并利用业余时间,对相关理论进行了自学。通过学习,更深刻地认识到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成果。科学发展观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又准确把握时代新变化和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用一系列新的思想成果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科学发展观创造性地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问题,形成了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科学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出了独创性的贡献。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党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为了对全党同志进行深入的思想教育,进一步提升党性认识,并着力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确保更好的发展。
作为在人大系统分管联系城环工作的负责干部,对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论述有更深的体会。实践中,确实有部分党政干部过于看重经济的发展,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资源的关系,有的甚至视环保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瓶颈,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尤为突出的是,目前农村水资源破坏严重,有的已威胁到饮用水安全。因此,这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将调查研究定为饮用水安全调研活动。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4月上旬,我深入各县(市、区)走访调查饮用水资源现状。通过调查较全面的掌握了各地情况,了解到各级政府对饮用水安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些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逐步推进集中供水。各县城都已采取集中供水方式,并加强了对饮用水源的监测。有的县城因饮用水源水质不理想,已开始规划引用新的水源,如岳阳县计划引用铁山水库水源,平江县计划从尧塘水库引水,华容县计划从长江引水。同时,部分有条件的集镇也采取了集中供水方式。二是加强了对污染源的控制。加强了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如对不达标的造纸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冶炼企业进行了关停,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也都进行了停产整顿或限期治理等处罚。对农业面源污染和养殖污染,已引起了重视,并在研究治理方案。三是加强了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如湘阴县已作出了地下水保护规划,平江县编制了水功能区划,华容县和汨罗市都在自来水厂取水口周边采取了保护措施。
但各县(市、区)的饮用水源仍受到各种威胁。
1、生活污水污染。如君山区饮用水源主要是地下水,由于地势低,区内产生的生活污水外排较少,大多渗入地下,污染了地下水。屈原管理区近几年才开始建自来水厂,目前营田镇仅有一半居民饮用自来水,其他居民及其余乡镇基本是饮用地下水,与君山区一样属洼地,各类污染物质渗入地下。特别是河市镇古罗城村,近几年来,由于汨罗市西城区大量生活污水顺排污渠流入李家河,该河完全变为黑水,臭味难闻,既影响了沿岸农田灌溉,又造成污水渗入地下水,周边村民摇井抽出的井水已明显变色,并伴有异味,洗脸的毛巾均变黑变硬。
2、选矿废水污染。平江县黄金洞矿区采矿选矿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顺流而下,在南江镇汇入汨罗江上游,水呈乳白色,所过之处鱼虾绝迹,对附近农村及平江县城关饮用水造成污染。临湘市桃林镇锌铅矿采矿大量尾砂渗水污染了附近水体,沿岸水稻大量减产,有的甚至弃种,也造成村民饮水困难。
3、工业废水污染。汨罗市饮用水来自汨罗江,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几公里范围内有十几条挖砂船长年作业,既污染了水质,又造成江底淤泥层损坏,破坏了生态系统,基本丧失自净能力。上游还有一处工业园排污口,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均直排入汨罗江。华容县几家纺织印染厂,产生了大量生产废水,有的未经处理直排入华容河及护城港,华容河作为华容县城关居民的饮用水源已被严重污染。云溪区历来为工业重镇,过去缺乏环保意识,各大厂矿产生的工业废水已严重污染当地水系,如松阳湖,芭蕉湖等水体,对广大农村饮用水安全造成威胁。
4、农业面源污染。广大农村除少数集镇采用集中供水方式外,其余大部分饮用地下水,因化肥、农药残留物大量渗入地下,影响农民饮用水安全。另外,养殖污染也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岳阳县柏祥镇是一个牲猪养殖大镇,年出栏牲猪高峰时达到20多万头,由于缺乏环保措施,大量猪粪猪尿直排,流入田间地头,渗入地下水源,现在该镇很多村水稻疯长却不结谷,井水及摇井水都散发出臭味,无法饮用。
5、水源不足。湘阴县城采用的是地下水源作自来水源,由于长期采用地下水及工业企业大量自行抽取地下水,地下水位逐年下降,目前已达100多米深,该县生活用水年均600多万立方,而工业企业高峰时抽取地下水1800多万立方,保护地下水源已刻不容缓。临湘市城关自来水源为龙源水库,因用水量增加及水库库容不足,供水已严重不足,临湘市已开始从团湾水库开挖渠道将水引入龙源水库补充水源。
这些情况我们进行了综合研究,部分突出问题已向当地政府进行了通报,要求做出长期治理方案,有的还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解决。目前,各地都已围绕保障饮用水安全行动起来,如各县(市、区)城关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都加快了进程,各地对污染较大的企业都进行了关停整改。
二、对策和建议
1、各级领导干部要端正思想认识,理清工作思路。要重塑正确政绩观。各级党政干部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资源的关系,不能片面追求GDP的增长,更不能采取掠夺式和粗放式的发展方式。要逐步转变发展模式,确保经济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同步进行。要重拾农村青山绿水。通过多年的封山育林和农村能源升级,广大农村已是青山一片。但绿水不再,农村水资源破坏非常严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要重构环保长效机制。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开展的环境保护工作大部分停留在点上,还没有扩展到面上。对已发生的污染事件都能采取一定的措施,但对怎样预防污染做得不够。我们要严格依照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切实建立长远环境资源保护机制。
2、加快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按照去年年初省政府三年环保行动计划,我市各县城所在地在今年年底前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厂,将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以减轻水污染。目前,我市仅有临湘已建成了污水处理厂,对长安河水污染的防治起了明显的作用。而其它县(市)有的已启动了建设,有的还停留在规划阶段。各县(市)要严格按省政府要求,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3、加强农村水污染综合防治。一是严格加强工业项目污染控制,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必须停产整顿,切实减轻工业污染。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得建设工业项目。二是加强对农民宣传教育,控制化肥、农药用量,减轻农业面源污染。三是对小城镇生活垃圾采取集中收集填埋,生活污水引流集中净化处理,并逐步向村、组推进,减轻生活污染。四是引导农村生态养殖场建设,推广科学养殖技术,扶持沼气池建设,避免养殖污染。
4、推进农村集中供水。有关部门要制定小城镇集中供水实施规划,加快集中供水进程,并逐步推进村、组集中供水。对暂无法集中供水的小城镇,要定期对饮用水源或地下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
通过这次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和调查研究活动,更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作为人大工作者,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牢牢树立群众意识,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为群众解决一些民生疾苦问题,特别是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以实际行动促进科学发展,确保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实效。(作者系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农村水污染问题初探
张志伟(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  150040)
摘要:农村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对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意义。水作为农村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因为其稀缺性和在生产、生活中无可替代的地位必须得到切实的保护。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农村水污染问题己经成为学术界和政府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从分析农村水污染现状出发,揭示了当前农村水环境急剧恶化的直接原因,进而对现行农村水环境法律、政策和认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做了详细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农村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    防治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绩,但是,农村自然生态系统也付出了沉重代价,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因此,防治农村水污染的任务既繁重又紧迫。6月1日起实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给予了高度关注,将其作为一个单独部分提出,并增加了一些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的规定。认真分析我国农村水污染的现状,积极寻求解决对策,加强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于保护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对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我国农村水污染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由此带来的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人们以往只重点关注大中城市的环境问题,却忽视了占全国总面积近90%的广大农村。致使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峻,而水污染环境问题则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河流有机污染普遍,面源污染问题突出、主要湖泊富氧化现象严重、居民饮用水受到威胁等。据统计,目前,我国农业每年受旱面积2000万hm2(3亿亩)以上,农村还有2400万人饮水困难。此外,中国环境保护资金的投资重点在城市,农村地域几乎没有污水处理厂,大量的生产和生活废弃物未经处理就排入各种水体,加上公共设施跟不上发展的需要,农村大量人口饮用不卫生水。据相关调查表明,我国7亿农村人口饮用水源不合格,约有1.9亿人的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其中大肠杆菌超标率达86%。我国人群患病的88%、死亡的33%与生活用水不洁直接相关。可以说,我国农村水环境恶化已相当严重,若不及时进行处理而继续拖延下去,则将需要更大耗资的控制计划,而且还会使越来越多的用水方案失去效用。此外,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将是长期的、无法挽回的。
二、造成我国农村水环境恶化的原因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农村的水污染问题已经相当严重,我们应该从多角度、全方位对其原因进行思索和归纳,既要看到农村水污染的直接原因,又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探讨农村水环境法律和政策体系等方面的不足而导致的水环境恶化的实际情况。
(一)直接原因
1、农业面源污染
化肥和农药是主要的农业污染源。这一点可以从《新法》的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得到论证。化肥的不合理施用,主要表现在过量施用氮肥和磷肥,钾肥施用不足。从而导致土壤板结、耕地质量差,肥料利用率低,土壤和肥料养分易流失,造成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湖泊富营养化。我国是农业大国,化肥施用量已达每年14亿t,而有效利用率却只有30%-40%。另外,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又是具有毒性的有机化学物质,我国当前的农药污染现状不容乐观,一般来讲,农药的年使用量达120万t以上,但只有10%-20%的农药附着在农作物上,而80%-90%则流失在土壤、水体和空气中,在灌溉和降水等淋溶作用下污染水体。
2、工业废水污染
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带动农村小城镇的复苏和兴起的同时,使得周围环严重污染。截止到2005年,乡镇企业污染已使全国16.7万km2的耕地遭到严重破坏,占全国耕地总量的17.5% 。2006年,全国农村乡镇工业废水排放量89.5亿t。另外,由于城市环境污染的严厉制裁,许多污染严重的企业转移至郊区小城镇和农村地区。首先,这些企业大多数为技术水平低的小造纸、制革、印染和冶炼等大耗水企业,大量的废水未经有效地处理直接排入到乡村河道,造成了水体大面积污染,严重地影响了村民生活生产。(参见《新法》第四十二条)其次,乡镇企业领导和职工的环境意识淡薄,整体环境管理水平落后,工业布局不合理。并且,由于乡镇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多采用土法生产,直接污染严重。
3、污水灌溉污染
近年来,不但污灌面积大幅度增加,而且水中污染物浓度增高,有毒有害成份增加。由于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用于农田灌溉,水质超标、灌溉面积盲目发展,已经造成土壤、作物及地下水的严重污染。污水灌溉已成为我国农村水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直接危害着污灌区的饮水及食物安全。污水灌溉的农田主要集中在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的海、辽、黄、淮四大流域,约占全国污水灌溉面积的85%。防治污水灌溉所造成的水污染在《新法》的第五十一条有所体现。
4、农业养殖污染
近几年畜禽养殖业规模发展迅速,城镇郊区建立起大批畜禽养殖场,由此也带来大量畜禽粪便和养殖污水的排放和污染问题。针对农业和农村的水污染防治,《新法》增加了与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水污染防治有关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四十九、五十和六十三条。
相关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畜禽粪便产量24.85亿t,相当于工业固废产量的3.9倍。而且绝大多数养殖场采用圈养,没有排水设施,更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粪便连同冲洗水在圈内堆积、漫流,清理出的粪便随意堆积,粪尿中的大量氮磷渗入地下,使地下水的硝态氮、硬度和细菌总数超标现象严重。在水产养殖方面,有的水库承包人肆意投放饲料、化学肥料、动物脏器、人畜粪便进行水产养殖,使水体受到极大污染。
5、生活污水及废弃物污染
农村居民生活污水和废弃物的污染也是农村水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所谓生活污水,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含有人的排泄物和生活废料。生活污水一般不含有毒物质,但是含植物营养丰富,且含有大量细菌、病毒和寄生虫卵。另外,由于没有配套的排水管网和规定的去向,排向室外的生活污水或在街道上漫流,或沿排水明沟流到低洼处、沟塘水库及流域。长此以往,不仅严重污染地表水,而且通过渗入影响地下水水质。我国3亿人口在城镇,按每人每天1kg计,9亿在农村,按每人每天0.5kg计,每天共产生75万t垃圾,全国每年合计将增加生活垃圾27375万t。同工业垃圾一样,生活垃圾利用率极低,大部分都露天在城郊和乡村堆放,不仅传播病毒细菌,其渗滤液也污染了地表水和地下水,导致生态环境恶化。
(二)法律原因
法律本身的强制性特点决定了法律手段是一种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建国以来,我国为了改善水环境,逐步制定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为主体,以及各种行政法规,大量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制体系,并且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但是,这些规范却缺少了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规定,也就是说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体系中关于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几乎是空白的。虽然6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给予了高度关注,将其作为一个单独部分提出,并增加了一些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的规定。但仔细分析,仍有许多不合理之处。
第一、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体系的立法原则和制度创设均是以城市为中心的,相关措施和法规是以维护城市人的对清洁水环境的需要而制定的。众所周知,我国主要的水资源都发源和遍布在广阔的农村,对农村水环境的关注在整个社会的水环境保护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然而,现行法律制度却没有规定适用于农业生产、建设的法律制度及实施手段和形式。
第二、水污染控制制度是水环境法律制度当中一项重要制度。有关城市水污染的立法指导思想以“末端控制”、“电源控制”为主,但是我们通过以上对水环境恶化原因的分析可知,农村水环境污染主要是由农业面源污染引起的。因此,忽视作为“源头”的农业面源污染的控制,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这一点从近几年农村经济和农村城镇化发展加快所带来的农村水环境急剧恶化就可以明显地看出来。
第三、《新法》虽然以独立一节的方式规定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问题,如从第四十七条到第五十一条所确立的农药使用限制制度、化肥和农药的规范使用制度、畜牧养殖废水处理制度、水产养殖限制制度和农田灌溉区排废限制制度等,由于规定的过于笼统,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造成执法者根本不知如何在实践中通过各种管理手段去实现该制度的目标。
第四、《新法》虽然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问题予以了高度关注,但是缺乏对农村污水的管理制度的规定。另外,在法律责任方面,具体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违法,违法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新法均没有详尽规定。这就导致了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从而使农村水污染愈演愈烈。
(三)政策原因
充足的资金投入是保障水污染治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目前政府财力有限,难以满足水污染治理的需求。“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例将达到1.4%一1.5%左右,预计投资总额将在13000亿元左右,资金缺口较大。由于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量少,水污染治理资金就更少。受优先发展城市工业的战略影响,国家对农村的投入明显低于对城市的投入。“九五”以来,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稳步上升,2000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投资占水污染治理投资的比例已经超过了50%。农村则由于缺少环境监管和治理经费来源,使农村聚居点的上下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建设,导致中国农村的自来水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大大低于城市。据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中国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仅为62.1%,生活污水处理率不到2%,卫生厕所普及率仍不到10%,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成率几乎为零。农村聚居点的规划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不仅对人群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也造成了农民诸多需求难以调动,这种情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很大差距
(四)认识原因
农村水污染问题源于人类对农村水环境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破坏,这与人类对于环境缺乏正确认识相联系。因而,人们的环境意识对环境污染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常,环境意识水平受到经济基础、文化程度以及环境保护管理模式的影响。结合中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的具体情况,可以推断中国公众尤其是农村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水平较低。首先是农民本身和私营企业主。他们的文化水平和总体素质较低,片面关注经济利益,对环境污染的危害认识不够。其次从地方政府的环保意识来看,许多地方政府以发展经济为主要目标,认为大力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才是最大的政绩。其实,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意识是最有待提高的,因为政府行为对农村环境状况的影响最直接,影响程度也最大。
此外,我国整个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以及现有条件下农民利益诉求的表达方式不合理也是影响农村水污染乃至整个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
三、关于防治我国农村水污染的对策思考
(一)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法律是一个国家有效运行的行为准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制的不完善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致使我国对农村水环境的保护及其不利。为此,我们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为一切行为设立法律依据,切实保护农村水环境,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1、指导思想
我国农村水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应确立为“以提高农村地区人民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为目的,使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保护并重,结合农村的资源优势,地理特点和经济发展状况,加强水的高效利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动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实施农村废物的资源化和能源化,实现农村社会和经济在21世纪的可持续发展。”
2、立法原则
在上述指导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应该遵循如下原则:(1)污染防治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相协调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3)公众参与原则。
3、制度构建
法律制度是一个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当今生态社会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在现代生态社会,一切正式的、重要的制度,在形式上都是法律的,一种制度只有取得了法律形式或合乎特定社会的法律规定,才能成为普遍有效的制度形式。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应该在《水污染防治法》所确立的一般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框架内结合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农村面源污染的产生原因将基本制度进一步具体化。诸如乡镇企业在规划建设之时要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村落的水体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和水体保护政务公开制度等。另外,《新法》加大了对水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对违法者和潜在违法者的制裁和威慑是促进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重要动因,因而,法律责任可以说是决定了水污染防治法设定的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本次修订使法律责任的严密性得到了加强,但对违反农村农业污染防治等规定的责任仍付之阙如。除此之外,对于视为环保执法利器的“按日计罚”制度,虽呼声高昂,但最终亦未能纳入。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对这两个问题进一步研究,使其上升到立法层次。
(二)提高各级行政部门行政管理能力
各级政府在农村水污染防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要求它们在防治水污染问题上,结合农村水污染的实际情况,不断提高自身的行政管理能力,做好农村水环境保护工作。
1、发展生态农业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效农业、生态有机农业;取消政府对农业的化肥和农药补贴,改变农业支持价格政策的具体形式;实行生态平衡施肥技术和生态防治技术,从源头上控制化肥和农药的大量施用;大力推广先进科学的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用肥的利用率;走生态农业的道路,退耕还林,实现水环境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征收面源污染税,从而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降低上述面源污染产品的供给。
2、强化乡镇企业污染治理
对于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加快企业改造升级,促进乡镇工业规模化、集约化,对危害、威胁城乡水源地的乡镇企业,严格限制实行关、停、并、转、迁;结合乡镇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区域布局,做好县级与乡镇级的环境保护规划,并重点制定乡镇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规划。
3、控制养殖业发展规模
解决养殖业污染的问题,建立生态型养殖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来实施和监督。
4、开发推广低成本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
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实力及技术手段的欠缺,必须针对农村地区的资源与环境条件,开发推广切实可行、因地制宜的低成本的污水处理技术和小型的污水处理设备。
5、水环境污染防治与扶贫工作紧密结合
有些地区的水环境恶化是由于经济不发达引起的,当地居民为了生存而过度开发资源导致水环境污染严重。这就要求我们将扶贫工作和防治水污染有机结合,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所以,政府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变单向性、防护性水污染防治为开发性环境治理、变救济性扶贫为开发性扶贫。如在农村发展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建设生态示范区,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环境保护的双赢。
(三)逐步增强农村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解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让农村居民树立强烈的环保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有效形式宣传、普及生态知识,强化生态环境意识,在提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时,提倡生态文明。在增强农村的农民环境法律保护意识的过程中,一要打破城乡二元格局,实现信息上沟通;二要加大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加强对农民施用农药、化肥、节水灌溉等方面的科普教育,从而增强农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三要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先污染后治理”发展模式的严重后果,切实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注意环境法治文明建设。四要加强对农业科研的投入,政府应制定和执行限定性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和法规,对不同类型的污染进行分类控制,加强农村水体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监管。
四、结 论
农村是重要的生态、社会和经济区域。各种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主要在农村。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农村水污染状况日益加剧,农村点源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农村面源污染问题己经凸现。农村水污染不仅对人民生活用水构成威胁,而且对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巨大损失。农村的水污染治理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严峻挑战之一。我们应该吸取以往城市发展中水污染对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的教训,虚心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的实际,努力实现农村地区经济和环境保护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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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很高兴能参加“减少污染—行动起来”市民环保论坛。我来自秀洲区新塍镇潘家浜村。
我们村基本是个纯农业村,全村面积4.0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951人,流动人口600余人,总户数510户,主要以传统粮油种植业、高效水果业(梨树)和羊毛衫加工业为主。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不再是一块净土,特别是农村“分散型”水污染越来越突出。过去是一头猪一个肥料加工厂,现在是一头猪一个污染源;过去是生活废水当作肥料全收集,现在是生活废水到处流无人管;过去是捻河泥、捞水草、沤塘肥,实现河面、河岸、河底三面光;现在河底淤泥三尺厚、河岸杂草尺半高。
为彻底改变农村“分散型”废水污染环境状况,近年来,我们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结合自身特点,依靠上级财力支持和村民的自觉行动,打响农村“水污染整治”攻坚战。
一是收集净化生活污水。我们从2004年开始实施村庄整治,对居住较为密集的居民点,采取管网收集的办法,把每家每户生活废水统一收集到污水净化处理池进行统一处理,经多道隔栅式净化处理。目前,全村有2个居民点86户居民采取管网收集的办法,共建4组、120m3、约3500m收集管网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对居住较为分散的居民点,采取生态绿地式污水处理办法,在每户居民家附近建约2m3的生态绿地,把每户生活污水收集到生态绿地进行净化处理。目前,全村有271户农户通过生态绿地式污水处理池。
通过以上2种模式,全村每天可净化生活污水约25吨,使得发黑发臭的生活污水变成较为清洁的废水排入河道,减少了污水直排给农村河道造成的水质污染。
二是整治蓄粪污水污染。农村传统生猪养殖业的畜粪乱排放对水环境影响很大。我们最早从2002年开展着手对全村生猪养殖户采取建沼液池、干湿分离池、雨污分离池的办法进行污染整治。目前,全村现共建有沼气池57只,使全村所有规模生猪养殖污水得到了有效治理,大大控制了养殖户把畜粪排入河道的现象,减少了农村河道水质污染。
三是减少化肥农药用量。目前,无论是传统农作物种植还是高效农作物种植,在化肥和农药的使用上都很不科学,大面积过量使用直接影响了农村的水环境。为尽快改变这种现象,我们一方面积极指导农户采取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一方面积极探索在冬季鼓励农户在空田和果树地里撒播紫芸英(花草)等绿色作物作为绿肥使用,减少初春耕种时的化肥使用。
四是疏浚河道。为解决河床底泥污染现象,我们利用冬、春农闲季节对全村约21公里长的主要河道进行了全面的疏浚和清淤,清淤量达到8.8万立方,有效改善了水质;对张家浜、桐梧桥和夏仁村居民区进行了河道护岸整治,配备了河道保洁人员,为我村的水环境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全村每户农户生活垃圾做到集中收集处理,彻底改变农村的脏、乱、差现象。
通过以上防治措施,目前,我们村不仅村容整洁,村貌焕然一新,而且河水清澈,鱼儿欢游;广大农户改变了过去生活污水、家畜粪便乱排放的陋习,农民的卫生意识大大提高,既保护了土壤和水资源,改善了大气环境质量,也提高了农民居住环境,污染减排成效显著。
几点建议: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向纵深推进,作为江南水乡的嘉兴农村,水环境保护不仅需要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更需要村一级组织带领广大群众结合农村污水点多、面广、量小、分散等实际,水污染防治无论在规模、管理、污水处理方式、方法等方面都必须结合农村实际。
一是污水处理工艺要多样化。由于农村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居住方式、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污水处理方式不能过于单一。因此,适合农村污水处理工艺必须是多样化,能够适应不同农户的需要,必须做到因地制宜、量体裁衣,这样才能既节省投资,又便于管理。
二是污水处理运行费用要低廉化。在政府没有大量治理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农村污水处理应首先选择运行费用低的工艺。
三是管理方式要简易化。农村污水处理由村民管理,要求污水处理工艺必须管理简便,治理技术在满足需要的同时应尽量简易可行。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为我市广大农村“分散型”水污染防治献计献策。
四是治污评估群众化。在组织专家验收时。应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广泛听取村民意见,治污效果好不好,应当由驻地村民说了算。
确立新法律制度 加大防治水污染力度
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对这部法律作了修改。
实践证明,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其确立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排污收费、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等基本法律制度是正确的,有关规定也是切实可行的,对于防治水污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形势面临着旧帐未了、又欠新帐的局面。主要表现在:一是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二是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三是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四是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五是原水污染防治法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使得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责任。针对上述新情况、新问题,原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水污染防治新形势、新问题的需要,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2008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原水污染防治法予以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九十二条,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在总结我国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成功做法,加强了水污染源头控制,完善了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在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镇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增加了水污染应急反应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民事法律责任。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对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原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在适用范围、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等方面基本保留并维持了原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在以下几方面对原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和补充。
一、水污染防治的原则
水污染防治的原则是水污染防治领域在一定时期内指导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制定各项具体政策应当体现的精神。原水污染防治法没有对水污染防治的原则作出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这一内容,即: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关于地方政府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
一个地区的水环境的好坏,与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切实承担起防治水污染的职责密切相关。为了保证本法规定的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能够落到实处,落实地方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本次修订新增加两方面的规定:其一,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二,明确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三、关于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为了鼓励保护水环境,统筹区域发展,对一些为保护水环境作出贡献的位于水源上游的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生态保护补偿的呼声较高。对此,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水污染防治法为了给今后我国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保障,新增加了有关关于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原则性规定,即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关于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定要求
原水污染防治法,从当时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环境保护需要考虑,规定了排污缴费,超标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制度。即按照这一规定超标排污不是违法行为,只要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即可。
当前,我国水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环境保护工作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必须实行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下大力气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把防治污染,特别是防治水污染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因此,本次修订的一个重点就是将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定要求提高,即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按照这一新规定,超标排污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本法规定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五、关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
原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防治总量控制制度规定,仅限于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并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为了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水污染物的源头削减和排放控制,本次修订将原水污染防治法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范围扩大到了全国,即:一是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三是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目前,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保总局已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签订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各地方也层层分解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将其落实到地市和重点排污企业。六、关于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是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这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即: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同时,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否则,应当承担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七、农业、农村及船舶水污染防治
为了加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本次修订还专门增加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两方面的内容。
1、在加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新法对使用、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作了限制,防止造成水污染;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要求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还规定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等。
2、在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减少和降低船舶作业活动对内河水域的污染方面,新法明确了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了船舶应当采取的防污措施;加强了对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处理单位的管理以及对船舶作业的污染监控。
八、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原水污染防治法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已经作了严格的规定。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这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设专章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争议的解决,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3、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严格管理制度,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同时,本法第八十一条对违反本法上述规定的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规定在准保护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九、关于水污染应急反应
为了进一步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减少水污染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同时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本次修订增加了“水污染事故处置”一章,增加了有关水污染应急反应的内容,包括:
1、依法做好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制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3、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启动和报告,即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其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十、完善法律责任
为了加大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解决“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问题,本次修订在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相应增加了规定,大大丰富了法律责任的内容。
1、在行政责任方面,首先是丰富了处罚手段,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罚款、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业、责令关闭、责令船舶临时停航等措施及处罚。其次是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了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一是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罚款的绝对值,如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且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而逾期仍不拆除的,最高罚款额提高到100万元;二是增强了罚款的可操作性,如对不正常使用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行为规定了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又如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的直接损失的百分比处以罚款;三是增加了对责任人的罚款,即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处以上一年度其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2、在民事责任方面,增加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一是确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即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其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水污染损害,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水污染损害,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由第三人造成的水污染损害,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二是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三是对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众多的,规定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四是对支持诉讼和法律援助方面,规定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五是在当事人对有关水污染监测数据的取得上,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此外,本法还明确规定,违反本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重点污染源治理、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大工程
——打造宜居宜业新本溪
“十二五” 本溪环保思路
1 创建环保模范城市
力争用两年时间达到省级环保模范城市标准。在此基础上,争取再用1年时间创建成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2 治理重点污染源
加大国控重点企业环境治理力度,重点推进本钢烧结机脱硫、本钢发电厂煤改气、本溪水泥厂搬迁改造等一批污染源治理工程,确保国控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稳定达标。
3 防治水污染
推进本钢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本溪污水处理厂扩容升级、溪湖沟综合整治及全市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完成千金沟、福金沟和双泉寺沟污水截污工程。
4 综合整治农村环境
加快实施本溪县和桓仁县12个乡镇、70个村的垃圾、污水、水源保护等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程。今年建设完成1个省级环境优美乡、10个省级环境优美村建设工作。
5 强化环境执法
确保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率、负荷率达到80%以上,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加大固体废物防治、危险化学品管理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力度,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建立健全区域大气联防联控新机制。
■5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创模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一五”时期,是本溪市继实施“七年环境治理”以来,环境治理成效最为显著、环境面貌变化最大的5年,是启动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推进环保工作不断实现突破性转变的5年,是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环境功能不断完善、公众环境满意度不断提高的5年。
5年来,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优良)以上天数达到348天,达标率95.3%,比“十五”末增加71天,其中优级天数达到70天,比“十五”末增加43天。饮用水水源老官砬子断面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城市水源达标率100%。全市声环境质量始终处于较好水平,各类功能区噪声保持全面达标。在国家新修订的5类26项创模指标中,本溪市已有17项指标基本达到考核标准,创模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重点污染源治理取得重大突破,全面实现“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十一五”期间,全市累计投入治理资金40多亿元,实施完成本钢发电厂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北钢烧结机头电除尘、北营三铁厂高炉烟尘治理等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100多项。搬迁改造本溪水泥厂、工源水泥厂和公路水泥厂以及地工路工业企业,关停关闭本钢一铁厂、长白水泥厂、山城水泥厂等重点污染企业90多家。万元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21.2%。在全市经济保持快速发展、不断产生增量的情况下,累计减排二氧化硫4.36万吨、化学需氧量1.13万吨,二氧化硫排放由“十五”末的12.5万吨削减至10.33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由“十五”末的4.2万吨削减至3.51万吨以内,超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控制目标。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全面加强,城市环境功能日益完善。累计投入资金4.8亿元,建成污水处理厂5座,全市污水处理厂达到7座,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58.5万吨;建成运行千金岭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日处理垃圾能力800吨;新增大型监测仪器10台,增加有机物监测项目34项,填补了本溪市特定分析项目监测空白;建成30台(套)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现重点污染源24小时在线实时监控。市环境监察局标准化建设通过国家二级验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基本达到国家二级站标准,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中心、市机动车工况法检测线、市环境信息和指挥中心相继建成并实现稳定运行。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城市环境综合考评再上新台阶。“十一五”以来,本溪市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大力开展城市低空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工程,清查燃煤锅炉企业116家,整改锅炉原煤散烧企业38家,取缔建成区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113台;完成机动车年检3.5万台次,检测达标率86.7%,比“十五”末提高15.7个百分点。加强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对全市17家危险废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彻底清查,安全处置危险废物2000吨。对全市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全面规范和整治,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在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评中,本溪市由“十五”末的全省排名第10位上升到第4位。
强化环境执法监察,执法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十一五”以来,本溪市集中开展违法排污企业、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造纸企业等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对82家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市级挂牌督办,关闭取缔严重违法排污企业22家,依法整治影响流域水环境安全造纸企业26家。
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面貌得到明显改善。“十一五”期间,投入农村环境专项治理资金1.5亿元,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36项、生活垃圾治理工程63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60项。在全市52个乡(镇)村开展了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村创建工作,完成了桓仁县桓仁镇和北甸子乡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省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稳步推进,在全市5个村分别启动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利用等试点工程建设。
■2013年建成环保模范城
□创模取得突破性成效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创模攻坚之年。全市环保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优良天数达到95%以上,城市水源地水质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力争到2012年创建成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2013年创建成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实现上述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高举创模大旗,强力推进创模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效。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创模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切实把创模作为重中之重,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全力打好创模攻坚战。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溪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坚定不移地推进重新调整和完善的创模实施方案。二要建立健全目标考核责任制,对已达到创模要求的指标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对尚未达到创模要求的指标要集中攻坚,明确责任单位,落实指标任务,提出完成进度和时限。各县区和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为创模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三要全力推进创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以项目为抓手,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推进和解决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高等创模重点难点问题,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四要全力开展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力争用两年时间达到省级环保模范城市标准。在此基础上,争取再用1年时间创建成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五要抓紧制定生态市建设规划,适时启动生态市建设。桓仁县今年完成省级生态县创建任务,同时做好创建国家生态县的各项准备工作。本溪县编制完成省级生态县建设规划,力争两年内通过省级生态县验收。
全力实施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达标。一要围绕创模和总量减排目标,认真落实本溪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的同时,加大国控重点企业环境治理力度,重点推进本钢烧结机脱硫、本钢发电厂煤改气、本溪水泥厂搬迁改造等一批污染源治理工程,确保国控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稳定达标。二要坚持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并重,加快淘汰本钢北营厂区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三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增量,有效削减存量,狠抓企业治污设施运行和改造升级,进一步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切实降低万元GDP能耗和水耗,确保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全力实施水污染防治工程,全面提高水环境质量。一要积极推进本钢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本溪污水处理厂扩容升级、溪湖沟综合整治及全市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完成千金沟、福金沟和双泉寺沟污水截污工程。二要加大流域生态功能恢复力度,严格落实“河长制”和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及生态补偿制度,确保水环境功能区稳定达标和水环境绝对安全。
全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促进城乡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一要继续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力度,加快实施本溪县和桓仁县12个乡镇、70个村的垃圾、污水、水源保护等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程。二要继续深入开展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村建设工作,今年建设完成1个省级环境优美乡、10个省级环境优美村。三要继续推进落实“环保攻坚惠民”工程,拓展农村小康环保示范村试点,对确定的试点村进行系统整治,积极争取国家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全面提高本溪市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四要进一步规范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抓好地质遗迹保护示范工程建设。
以环境优化经济发展,推进项目环评规范化管理。一要坚持“规划先行,环保准入”原则,强化总量限批,从源头控制污染项目,严格禁止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项目进入,严防产能落后、“两高一资”项目反弹。二要严肃查处违法建设项目,重点查办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和超标排放等违建项目。三要集中开展选(洗)矿企业专项整治,加大力度,严格标准,淘汰关停一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选(洗)矿企业。四要全力优化中国药都、钢铁深加工产业园、水洞温泉旅游度假区项目建设服务质量,积极引导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壮大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和支持环保产业发展,今年力争引进1~2个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强化环境执法,确保全市环境安全。一要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认真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确保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二要加强流域断面监管,确保国控、省控和市控考核断面不出现超标问题。三要加强环境基础设施监管,确保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率、负荷率达到80%以上,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稳定运行,其它各类设施“三率”均达到95%以上。四要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对污染严重企业落实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五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固体废物防治、危险化学品管理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力度,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建立健全区域大气联防联控新机制。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要全面加强环境自身能力标准化建设,提高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科研等自身能力水平,不断提升环保工作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能力。市、县(区)财政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策扶持,以政策推动和机制创新为重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融通资金。
水污染防治新机制:突破农村污染困境
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是全国的难题,也是全世界的难题。在湖北先行先试,推进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意义重大,既能化解湖北的燃眉之急,又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农村面源成为威胁湖北水环境的主要因素
湖北是一个农业大省,以不足全国2%的国土面积生产了全国8.4%的稻谷、6.3%的棉花、10.3%的油料、5.4%的猪肉和18.0%的淡水产品,并为全国5.2%乡村人口提供了生产和生活空间。随着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民日常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村面源污染已成为威胁农村地区,乃至全省水环境的主要因素。2002年湖北就被列为全国8个农业面源污染高风险地区之一;2007年,湖北农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超过全省工业污染排放总量,仅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16%的农村地区排放了超过全省50%以上污染物。     农村面源污染是以面积形式分布和排放污染物而造成水体污染的发生源,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随机性、不易监测、难以量化等特征。农村面源主要包括畜禽养殖污染源、水产养殖污染源、农业种植生产污染源及农村生活污染源。
湖北是畜牧业大省,绝大多数畜禽场的粪便未得到处理和利用,污染物数量大而且集中,对水质的污染最为严重。湖北是淡水渔业资源大省,水产品总量已连续14年居全国第一位。水产养殖废水一般以本省的湖库和内河为受纳水体,仅集约化养殖(网箱、围栏和精养池塘)就排放了全省近30%的农村面源污染。湖北是全国重要的粮、棉、油生产基地,为保证高产,化肥、农药的不合理使用和过量使用十分普遍。2007年,全省化肥施用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13倍,世界平均水平的4.12倍,农药施用量比1990年增长近7倍,绝大部分进入水体流失。湖北大多数村、镇都是依水而建,除个别试点乡镇外,全省绝大多数村庄无完整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生活污水随意排放。
湖北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成就与困境
作为农村面积大、农业人口多,面源污染问题严重的农业大省,湖北对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极为关注和支持。建设部门开展了乡镇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造与试点;农业部门进行测土配方施肥、查禁高毒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农业、环保、水利等多个部门共同推动养殖小区治污、整治围网养殖、水库投肥等。湖北的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立法也走在全国前列,先后颁布了《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多部地方立法,涉及农药、化肥使用,畜禽粪便处理、垃圾处理,以及土壤、水体保护等广泛内容。
尽管湖北在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方面不乏努力,但至今尚未找到十分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政府各部门尚未形成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完整思路和部门合力,各项措施以试点和行政命令为主,难以大规模推广。农村面源污染呈现出持续、快速发展的趋势。城乡分割、二元经济结构是农村面源污染的内因,它间接影响了农民的行为,使农民在严峻的生存压力下采取不利于水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导致面源污染。在农村居民看来,技术、资金等硬件的不足只是表面现象,政府和社会的不重视才是农村水污染日益严重的根本原因,他们最为期盼的,是城乡水污染问题能够获得同等重视。
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存在技术性障碍:全省尚没有农村水污染系统性、基础性的监测与调查;农村水污染防治技术研发不够,可选用的实用技术少;低污染化肥、农药品种少,价格高;基层农技机构公益性推广服务严重不足,农民得不到科学施肥、用药等方面的必要培训。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存在投入障碍:几乎完全依赖政府投入,政府对农村的投入又很少。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存在监管障碍:绝大部分乡镇没有建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基层农村环保自治组织极不发达,农村水污染防治无人管、无力管的现象十分普遍。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存在法制障碍:国家关于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几近空白,湖北地方立法虽走在全国前列,但由于配套立法不够,缺少引导性规范等原因,立法的操作性不强,极大地制约了其实施效果。
先行先试,推进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是全国的难题,也是全世界的难题,首先在湖北推进非常有意义。既能化解湖北的燃眉之急,又能获得较大的全国影响,还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湖北的淡水养殖污染、分散型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及丰水地区节水等问题,都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农村面源污染问题。湖北有最优秀的农业科技力量、中国最早研究农村环境保护的学者、最雄厚的环境法研究队伍,湖北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突破性进展,其可行性非常高。
实现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突破,可以择一地区先行先试。四湖流域(位于湖北省境内,地处长江中游荆江北岸,汉江及其支流东荆河以南,为江汉平原腹地)是湖北农村面源污染负荷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作为平原湖区的代表,四湖流域正在被打造成国家级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示范区。     推进四湖流域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国家级试点区建设,要加强农村水污染防治宣传,普及推广科学种田知识。面源污染与农民不知道科学种田,过量施用化肥、农药,不懂得节约用水有关。环保宣传在农村几乎是一片空白,人们普遍渴望了解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知识。要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农村环保宣传和教育:宣传部门要加强农村水污染防治宣传,多采用一些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让农民能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农业部门还应普及推广科学种田知识,教育农民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推广科学养猪、养鱼,节约用水。
推进四湖流域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国家级试点区建设,要建立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新机制。包括全过程控制机制、技术开发及农技推广机制、投入机制,以及农村环保自治机制等。大力研究和推广生态农业新模式,强化农技推广服务系统。环保部门建立健全农村水污染监测体系,推广荆襄宜乡村环境管理网络等农村环保自治组织。科技部门鼓励研发操作简单、价格便宜、农民容易接受的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如荆门地区的自然养猪法。卫生部门改水、改厕,推动农民改变传统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产业部门推进农村水污染防治运营市场化和服务专业化。
推进四湖流域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国家级试点区建设,要加强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研究,完善地方立法。作为水资源大省、农业大省和全国农村面源污染高危区,湖北理应利用雄厚的科研实力,推动国家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研究,并可将其成果首先应用于湖北水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之中。要转变立法思路,研究出台以经济刺激、技术扶持为主的农村水污染防治“促进法”,重点是农业生态补偿、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技术及农村水污染防治专业企业扶持,以及农业循环经济、农业清洁生产推广等;迅速出台湖北亟须的畜禽养殖排放等地方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现有农村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提高立法操作性。建议湖北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推进四湖流域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国家级试点区建设为契机,制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规划,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体系,并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和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