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任在肩的意思是什么:2010—2015年福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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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2015年福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

  福州市农业局 福州市环保局

  (二○一○年八月)

  为加强对我市畜禽养殖污染的长效治理,统筹安排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依据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发展中加强生态保护,加强生态保护中促进发展”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的方针,集中力量先行解决危害群众健康、污染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0)《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1)《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12)《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9]126号

  (1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流域办关于福州市2010年度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榕政办[2010]72号

  (1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0]10号

  (1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0]84号

  2、技术规范和标准

  (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497-2009

  (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2001

  二、治理重点和原则

  (一)治理重点

  治理重点是禁养区外规模畜禽养殖场(指存栏数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50头以上的奶牛场、100头以上的肉牛场、4000羽以上的养鸡场、2000羽以上的养鸭和养鹅场,下同)畜禽养殖污染。

    (二)治理原则

  1、雨污分离:对畜禽养殖场进行必要的排水工程改建,使雨水和污水分流,减少治污量。

  2、干湿分开:把干粪和尿液分开,分别处理。

  3、饮污分离:采用自动饮水器,减少畜禽饮水时的浪费,少用、不用冲冼水,以降低治理成本。

  4、沼气处理:建设沼气池配套前后处理设施,处理养殖废水。

  5、种养结合:在畜禽养殖场周围建设一定面积的农田、菜园或果园,以吸纳养殖场排放出的干粪及有机肥。

  6、农田循环:养殖场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要通过农田进行循环。

  三、治理目标及进度要求

  (一)治理目标

  从2010年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通过改进养殖方式和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对畜禽养殖污染物进行生态化处理或制成有机肥进行利用,实现养殖污染“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以及环境和经济发展“双赢”的目标。具体如下:

  1、禁养区治理目标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应于2010年12月底前拆除完毕。

    2、禁建区治理目标

  (1)禁建区内没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

  (2)2015年底前取缔违章建设和无法治理的养殖场。

  (3)禁建区内逐步削减排污总量,年均削减排污总量10%,至2015年底,排污总量控制在2009年的55%。规模化养殖场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

  (4)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至2015年底,禁建区内畜禽粪尿污染物综合利用率大于80%。

  3、可养区治理目标

  (1)2015年前所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畜禽养殖场,实现区域养殖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2)积极推行科学养殖,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行饮污分离、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和沼气处理。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立有机肥加工厂及与排污量相匹配的农业示范基地,采用生物治理技术,实现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3)合理建设养殖场,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规模、饲养密度和卫生防护距离等控制标准。

  (4)逐步削减区域排污总量,至2015年末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在2009年的5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废水、废气、恶臭污染物、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浓度和总量的畜禽养殖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畜禽养殖场必须完善雨污分流设施,具备纳管条件的必须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进度要求

  具体如下表:

表1 福州全市畜禽养殖排污消减量分阶段任务(单位:吨)

 

任务

年度

指标

总量

消减量

(10%)

2009年底

COD

49005.41

4900.54

氨氮

9801.08

980.11

2010年底

COD

44104.87

4410.49

氨氮

8820.97

882.10

2011年底

COD

39694.38

3969.44

氨氮

7938.87

793.89

2012年底

COD

35724.94

3572.49

氨氮

7144.99

714.50

2013年底

COD

32152.45

3215.24

氨氮

6430.49

643.05

2014年底

COD

28937.20

2893.72

氨氮

5787.44

578.74

2015年底

COD

26043.48

2604.35

氨氮

5208.70

520.87

 

  

  备注:消减基准年为2009年(下同)

表2 晋安、马尾、福清畜禽养殖排污消减量分阶段任务(单位:吨)

 

任务

年度

指标

晋安

马尾

福清

总量

消减量

(10%)

总量

消减量

(10%)

总量

消减量

(10%)

2009年底

COD

1521.41

152.14

715.62

71.56

23859.30

2385.93

氨氮

340.28

34.03

143.12

14.31

4771.86

477.19

2010年底

COD

1369.27

136.93

644.06

64.41

21473.37

2147.34

氨氮

306.25

30.63

128.81

12.88

4294.67

429.47

2011年底

COD

1232.34

123.23

579.65

57.97

19326.03

1932.60

氨氮

275.63

27.56

115.93

11.59

3865.21

386.52

2012年底

COD

1109.11

110.91

521.69

52.17

17393.43

1739.34

氨氮

248.06

24.81

104.33

10.43

3478.69

347.87

2013年底

COD

998.20

99.82

469.52

46.95

15654.09

1565.41

氨氮

223.26

22.33

93.90

9.39

3130.82

313.08

2014年底

COD

898.38

89.84

422.57

42.26

14088.68

1408.87

氨氮

200.93

20.09

84.51

8.45

2817.74

281.77

2015年底

COD

808.54

80.85

380.31

38.03

12679.81

1267.98

氨氮

180.84

18.08

76.06

7.61

2535.96

253.60

 

表3 长乐、闽侯、连江畜禽养殖排污消减量分阶段任务(单位:吨)

 

任务

年度

指标

长乐

闽侯

连江

总量

消减量(10%)

总量

消减量

(10%)

总量

消减量

(10%)

2009年底

COD

5806.24

580.62

7350.26

735.03

2400.88

240.09

氨氮

1161.25

116.13

1470.05

147.01

480.18

48.02

2010年底

COD

5225.62

522.56

6615.23

661.52

2160.79

216.08

氨氮

1045.13

104.51

1323.05

132.30

432.16

43.22

2011年底

COD

4703.05

470.31

5953.71

595.37

1944.71

194.47

氨氮

940.61

94.06

1190.47

119.07

388.95

38.89

2012年底

COD

4232.75

423.27

5358.34

535.83

1750.24

175.02

氨氮

846.55

84.66

1071.67

107.17

350.05

35.01

2013年底

COD

3809.47

380.95

4822.51

482.25

1575.22

157.52

氨氮

761.90

76.19

964.50

96.45

315.05

31.50

2014年底

COD

3428.53

342.85

4340.26

434.03

1417.70

141.77

氨氮

685.71

68.57

868.05

86.80

283.54

28.35

2015年底

COD

3085.67

308.57

3906.23

390.62

1275.93

127.59

氨氮

617.14

61.71

781.24

78.12

255.19

25.52

 

表4 罗源、闽清、永泰畜禽养殖排污消减量分阶段任务(单位:吨)

 

任务

年度

指标

罗源

闽清

永泰

总量

消减量

(10%)

总量

消减量

(10%)

总量

消减量

(10%)

2009年底

COD

1434.45

143.45

2009.56

200.96

1661.22

166.12

氨氮

286.89

28.69

401.91

40.19

332.24

33.22

2010年底

COD

1291.01

129.10

1808.60

180.86

1495.10

149.51

氨氮

258.20

25.82

361.72

36.17

299.02

29.90

2011年底

COD

1161.90

116.19

1627.74

162.77

1345.59

134.56

氨氮

232.38

23.24

325.55

32.55

269.11

26.91

2012年底

COD

1045.71

104.57

1464.97

146.50

1211.03

121.10

氨氮

209.14

20.91

292.99

29.30

242.20

24.22

2013年底

COD

941.14

94.11

1318.47

131.85

1089.93

108.99

氨氮

188.23

18.82

263.69

26.37

217.98

21.80

2014年底

COD

847.03

84.70

1186.63

118.66

980.93

98.09

氨氮

169.41

16.94

237.32

23.73

196.18

19.62

2015年底

COD

762.33

76.23

1067.96

106.80

882.84

88.28

氨氮

152.47

15.25

213.59

21.36

176.57

17.66

 

表5 平潭畜禽养殖排污消减量分阶段任务(单位:吨)

 

任务

年度

指标

总量

消减量

(10%)

2009年底

COD

2271.36

227.14

氨氮

454.27

45.43

2010年底

COD

2044.22

204.42

氨氮

408.84

40.88

2011年底

COD

1839.80

183.98

氨氮

367.96

36.80

2012年底

COD

1655.82

165.58

氨氮

331.16

33.12

2013年底

COD

1490.24

149.02

氨氮

298.05

29.80

2014年底

COD

1341.22

134.12

氨氮

268.24

26.82

2015年底

COD

1207.09

120.71

氨氮

241.42

24.14

 

  

  四、治理措施

  (一)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综合整治

  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全市规模化养殖场(户)必须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流域办关于福州市2010年度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榕政办[2010]72号),在2010年底前配套完善的污染治理设施,养殖污水经处理须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后方可排放,养殖产生的废渣得到合理处置或利用。

  1、加强对畜禽养殖饲料及添加剂的市场监管和质量管理,杜绝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畜禽养殖饲料流入市场。畜禽养殖场(户)主应按照绿色食品的规范要求使用环保型饲料及添加剂,调控畜禽体内营养,从源头上降低畜禽粪尿中营养素的排泻,提高饲料转化率,减少氮、磷等对环境的污染。

  2、改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布局和设计,包括生产区和生活管理区的隔离、养殖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离等。污水处理、沼气池和堆肥场建设结合生产区合理布局,确保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及时处理病死畜禽尸体,严禁随意丢弃、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规模化养殖场内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填埋井,填埋井应为混凝土结构,深度大于2米,直径1米,井口加盖密封。进行畜禽尸体填埋后,应覆盖一层厚度大于10厘米的熟石灰,井填满后须用粘土填埋压实并封口。

  4、结合新农村建设,进行宣传教育,制定农民转产转业措施,促使农民转变思想观念,逐步减少农村散养畜禽养殖数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因地制宜推广各种生态型、环保型养猪模式

  根据沿海和山区不同特点,因地制宜示范推生态型、环保型养猪模式,建设循环型养猪业,推进生猪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1、在山地多地区,广泛推广猪-沼-果(草、林、菜)生态型养猪模式

  猪-沼-果(草、林、菜)是种养结合的生态型养猪模式,主要生产工艺是:猪场粪污排泄物经干清粪和固液分离后,将粪渣固体堆积发酵制成有机肥,集中运输至果园、草地或竹林、树林等用于基肥、追肥;污水则进入沼气池厌氧发酵,沼液通过专门管道或车辆运输至果园、草地或竹林、树林等用于基肥、追肥。该模式将猪场粪污作为有机肥料被农作物完全吸收利用,不会对环境及水源造成污染,而且建造成本和运行费用低,适用于山区和年出栏一万头以下的中、小型养猪场(小区)。充分发挥我市山地面积广阔的优势,促使养猪业向山区转移,向山上转移,并在山地、林地、果园或农田面积较大的地区,广泛推广“猪-沼-果”、“猪-沼-草”、“猪-沼-林”、“猪-沼-菜”等生态养殖模式。通过以生猪养殖为中心,沼气工程为纽带,种养相结合,有效地消纳养猪场的排泄物,提高资源利用率,形成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同步增长的良好效果。

2、在农林地面积较小的地区,大力推广达标排放环保型养猪模式

  达标排放环保型养猪属于传统的环保养殖模式,主要生产工艺是:养猪场粪污排泄物经干清粪和固液分离后,将粪渣固体集中堆积发酵制成有机肥,污水则进入沼气池厌氧发酵,沼液经过专门的沉淀池沉淀、好氧曝气池处理和水生植物生物氧化塘吸纳降解,水质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后排放。这种模式适用于周边没有足够吸纳沼液农林地的中小型养猪场(小区)。各地对农林地面积较小地区已运行又无法进行猪舍改造的中小型养猪场(小区),要大力推广达标排放环保型养猪模式,指导猪场建造沉淀池、好氧曝气池和生物氧化塘,确保猪场废液达标排放。

   3、在新建或改建的大中型猪场,积极示范推广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养猪模式

  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养猪是近几年来发展较快的环保型养殖模式,主要生产工艺是:在建设猪栏时铺设铸铁或水泥漏缝地面,配套专门沟渠管道,猪排出粪尿后,采用尽量多的人工干清粪,剩余的粪便由猪脚踩踏经漏缝地面掉入漏缝板地下沟渠,不用水冲洗猪栏,待漏缝板地下沟渠积蓄一定量粪尿时,打开活塞,猪粪尿经管道流入有顶棚的大容量储粪池,集中粪尿或自然发酵,或固液分离进入沼气发酵系统,发酵后的粪尿通过种养结合,加以转化利用。这种模式不用水冲洗猪舍,可减少猪场70%以上的污水排量,大大缓解环保压力,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大、中型养猪场(小区)。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养猪模式应作为新建或改建大中型猪场(小区)的主要养猪模式,加以示范推广,有效解决猪粪尿污染的问题。

  

  4、在有条件的猪场,试点应用生物发酵垫料床零排放养猪模式

  生物发酵垫料零排放环保型养猪是新兴的环保养殖模式,目前尚处于试点试验阶段,主要生产工艺是:养猪场采用木屑、谷壳、米糠等按比例混合并添加有益微生物菌群发酵作为猪舍垫料,垫料内所含的微生物可将生猪排出的粪尿作为自身活动的养料加以吸收、利用、转化,日常只需对猪舍垫料进行常规管理,免冲水,免清扫,零排放。经过1~2年的微生物转化利用,生物垫料可作为有机肥,用于还田、种果、种菜等。这种模式猪场对猪舍建筑结构有较高要求,存在着夏天热应激、垫料供应紧张、小环境氨氮浓度升高、容易引起猪呼吸道疾病等问题。各地要加强对猪场实行生物发酵垫料床零排放养猪模式的跟踪和调查,积极配合猪场开展这种养殖模式的研究和技术改进,不断完善生物发酵垫料床零排放养猪模式的关键技术,并在有条件的猪场示范推广。

  (三)推进畜禽粪尿的资源化综合利用

  1、引导发展生态立体农业

  通过合理的布局,使养殖业与种植业、水产业、林业等产业有机结合共同发展,形成以生猪养殖为中心,集种、养、鱼、副、加工业为一体的立体农业生态系统。我市丘陵、山地面积大,较为适合发展不同形式的生态立体农业。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以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为重点,将养殖业、沼气工程和周边农田、鱼塘等进行统一筹划和安排,积极引导新建中小规模猪场发展养-养结合(猪-沼-鱼、猪-鱼等)、养-种结合(猪-沼-果/林、猪-沼-菌等)以及养-养-种、养-种-养结合型的生态立体农业,实现立体种养、综合循环利用,有效化解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

  2、积极发展农村沼气

  沼气的主要成分甲烷是一种优质清洁的能源。利用猪粪尿发酵生产沼气,是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要把生猪养殖场(户)沼气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公益性项目,以规模养猪场(小区)为重点,指导养猪场(户)发展农村沼气。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要以“一池三建”(养殖场沼气工程发酵池建设与畜禽粪便预处理、沼气利用、沼肥利用设施相结合)为基本单元,工程建设与养殖业和周边农田、鱼塘等进行统一筹划,沼液、沼渣综合利用,以沼气工程为纽带的能源生态模式。农村散养户要结合改厨、改厕、改圈,引导发展户用沼气。

  3、大力推广专用有机肥

  猪粪含有大量有机质和氮、磷及其它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是优质、高效、低成本的有机肥原料。利用猪粪制作专用有机肥料不仅可以有效治理畜禽粪便污染,而且可以实现猪粪变废为宝,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要把猪粪合理有效综合利用作为一个重点,在引导、扶持生猪养殖场建设有机肥厂和示范推广有机肥上下功夫。积极推广塔式发酵、槽式发酵、袋装式发酵等生猪粪便无害化生产有机肥料关键技术,提高生猪粪便制作绿色有机肥的效率。切实加强对利用生猪干粪工厂化生产有机肥的工艺研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生猪粪便有机肥厂建设。大力宣传施用有机肥,在果园、茶园、农田等建立有机肥使用示范基地,大力推广应用有机肥,培育和壮大有机肥市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认真制定畜禽养殖治理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业,控制畜禽养殖业发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努力实现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投入,建立完善相关的财政监督机制和领导责任制,确保补助款项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1、各级农业部门要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制定畜牧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扶持我市畜牧业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无公害畜禽产地认定工作,不断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

  2、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提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指导;负责审批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估及征收超标排污费;协助农业部门和区、镇政府抓好达标排放畜禽养殖模式的示范、推广工作。

  3、农业部门应与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协作,确保2010年底前全部关闭或取缔全市禁养区内养殖场。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禁养区外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督和指导。

  (三)加大宣教育力度,推动技术创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农业和环保部门要深入到每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详细解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目的和意义,以获取规模畜禽养殖场场主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引发群体性矛盾和冲突。充分考虑养殖场的利益,制定相关措施帮助解决养殖场关闭后的转产问题,达到社会稳定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目的。加快研究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建立配套技术推广政策,对利用畜禽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等有利于减轻畜禽养殖污染的环保型企业,要给予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