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堰丛林烧烤:哪些混合销售行为该征收增值税 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12:01:35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政策规定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规定应当是一个意思在不同的税种里分别表述,这里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二、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税种的判定
  对于除了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这里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对混合销售征税问题进行了解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该文该条目前已经由《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宣布为失效或废止。

  这样,在判别一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适用的政策时,首要考虑其是否为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如果是,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其货物销售额,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其次,一项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则视为普通的混合销售行为,普通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再以年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例来判定其应纳税种,按照新的政策规定主要看纳税人的经营性质,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例如,企业销售空调并负责为客户安装,安装不是独立的一项行为,则应当缴纳增值税。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场所的同时销售的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则应当作为营业额的价外费用一并缴纳营业税。

  三、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思路
  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思路以降低税负为标准,如果增值税税负较高,可以将非增值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缴纳营业税。例如销售空调的企业设立单独的机构为客户提供安装业务并单独核算,其安装收入就可以缴纳营业税进而相应降低增值税的税负。

  如果企业的营业税税负较高,特别是营业税税目中的娱乐业,最高税率可达20%,可以设置精品屋将烟酒、饮料等消费品单独核算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筹划思路并不适用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这种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