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挑战 朴明秀得大奖:出口退税资料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9:48:09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退税申报介绍:

一、送或提供的退(免)税 单证 、资料

  1、货物 报关 单( 出口退税 专用联);

  2、收汇 核销 单( 出口退税 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

  3、货物外销发票;

  4、货物销售明细帐;

  5、理出口货物证明(如系委托出口);

  6、理出口协议副本(如系委托出口);

  7、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8、季度中如有缴税,须提供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9、《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10、《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见附件)

  11、《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12、主观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凭证、资料。

  实行分类管理的出口企业,如属A类企业,可以暂时不报送所有的退(免)税凭证;如属B类出口企业,可以不报送出口收汇 核销 单( 出口退税 专用联)、远期收汇证明、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和销售明细帐。

  二、抵、退申请数据填写或录入

  企业代码企业 海关 注册的编码

  企业名称企业全称

  出口销售额USD出口货物离岸价

  出口销售额RMB出口离岸价*外币汇率

  征退税差额出口销售额RMB*(征税税率-退税率)

  不予抵扣抵减额进料加工不予抵扣抵减额

  不予抵扣税额征退税差额-不予抵扣抵减额

  退税额出口销售额RMB*退税率

  应抵扣税额进料加工应抵扣税额

  内销销售额内销货物销售额

  进项税额本期发生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上期结转抵扣上期结转抵扣税额

  出口占销售%出口额占总销售额百分比

  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税额)-上期结转抵扣

  免低退税额退税额-应抵扣税额

  三、抵、退税申报

  1、产企业将货物 报关 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并提供上述列举的退税 单证 、资料、生成退税申报申报软盘,向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审核无误并在《申报表》及出口凭证上签署意见后,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可先按审核意见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同时,将经县级以上征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的《申报表》(第1、2、4联)、出口凭证等还给出口企业。

  2、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未应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申请表》,连同本季度分月《申报表》(第1、2联)对应的出口凭证资料、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本季度有缴税的才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属于寂寥加工的货物)等报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由具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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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口退税企业的具体条件和包括的范围是什么?

一、 出口退税 的范围

  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3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必须 报关 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 海关 验讫章的出口 报关 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特准退税的产品主要有:

  1.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 报关 单、 报关单 办理退税;

  4.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

  国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3个条件,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4.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

  5. 来料加工 、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

  6.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

  7.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

  8.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 外贸 企业出口;

  9.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

  10.未含税的产品;

  11.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

  二、哪些企业可以 出口退税 ?

  1.具有 外贸 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 外贸 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主要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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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正确地确定退(免)税依据,是做好 出口退税 工作的前提,既关系到征税和退税多少的问题,又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所以,正确确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十分重要。

  (一) 外贸 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1、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 进出口 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对库存出口商品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衡购进单价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1+征收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

  3、 外贸 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回收后 报关 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税依据为购买加工工资物的原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退税率确定。

  (二) 外贸 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额的依据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 报关 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三)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为“离岸价格”、“ 海关 已 核销 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当期进项税额”。

  1、采用“先征后退”办法计算 出口退税 的,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即为外销收入。

  2、采用“免、低、退”办法计算退税的,退(免税)依据当期进项税额或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

  3、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税依据,一是外销收入,除上述依据外增加 海关 已 核销 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没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税依据可以比照上述第1条办理。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

  (四)出口货物应退(免)消费税税额的依据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消费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费税。

  没有 进出口 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的货物,属从定价率计征的,按增值税计税价格为依据;属从量定额计征的,按出口数量为依据,另外, 来料加工 复出口货物的外销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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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时间和地点的相关规定:

一、 出口退税 的时间

  1. 工业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 外贸 企业或委托 外贸 出口的应税产品,采取托付承付结算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2.  外贸 出口自营出口的产品,陆运物资以取得承运出口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为准。

  3. 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按照2)项。

  4. 承接对外修理、装配业务的企业,为修理、修配产品 报关 出口的当天。

  5.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将运出境外用于承包工程的零部件和原材料,为产品 报关 出口的当天。

  6. 外轮供应公司供应远洋轮、海员的产品、为销售的当天。

  7. 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产品,为产品销售的当天。

  二、办理退税时间

  出口产品退税义务发生后,还需要经过 单证 审核、记帐、结帐、申报等一系列手续。为此,国家税务局规定,办理退税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出口企业所在的税务机关批准,按月、旬、或按期办理退税。

  三、退税期限

  退税期限是指应在一定期限的有效期内申请退税。主管 出口退税 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年终后三个月内,应对出口企业的退税进行一次全面清算,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清算后,税务机关不在受理上年的税款的退税申请。

  四、退税地点

  出口产品退税地点一般为出口企业所在地。这有利于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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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业务规范系统:

业务规范:

  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是税务机关对 外贸 企业销售“进料加工” 贸易方式 进口料件的应纳增值税不计征入库的凭证。 外贸 企业以“进料加工” 贸易方式 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庆先填报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报经退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料中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外贸 企业将有关免税证明报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的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据此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外贸企业办理 出口退税 时凭此证明在退税额中抵扣。

  办理要求:

  外贸企业在向 海关 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进口手续前,须先持外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进口料件清单和 海关 《进料中工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签章,退税机关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

  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应提供的资料:

  (1)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2) 海关 代征的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4)进口料件的进口报送单

  (5)进口合同

  (6)委托加工合同

  (7)加工企业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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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减免税需要那些单证?

一、项目备案:

  (一)无偿援助(征免性质代码201,下同)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含有减免税条款的协定、协议、国际条约;

  2.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委托书或外国驻我国大使馆、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和进口物资清单;

  4.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法人证书;

  5.《 进出口 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6. 海关 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 单证 。

  (二)科教用品(401)

  1.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的批准成立文件;

  2.《银行开户代码证书》复印件或开户行出具的申请单位在该行开有独立帐户的证明原件;

  3.《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

  4.《申请进口科教用品登记手册》;

  5.《 进出口 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6. 海关 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 单证 。

  (三)国内投资项目(403、412及789中的国内投资基建、技改)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提供“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进出口 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 海关 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 单证 。

  (四)重大项目(406)

  1. 海关总署 下达的享受税收优惠重大项目清单;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五)残疾人(413)

  1.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签章的《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书》及《残疾人专用品清单》,部分残疾人专用品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关即可;

  2.进口合同或境外捐赠的正本复印件;

  3.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直属企事业单位或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及康复机构的法人单位证书;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六)远洋渔业(417)

  1.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2.远洋渔船登记表;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捞作业的有效批件;

  5.项目单位法人的印章印模;

  6.《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七)洋船舶及设备部件(420)

  1.《远洋渔业企业进口金枪渔船(含二手船)减免税办理证》;

  2.《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

  3.《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八)内销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421)

  1.项目确认证明

  2.进口设备清单

  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九)集成电路(422)

  1.项目确认证明;

  2.进口设备清单;

  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海上石油(606)陆地石油(608)

  1.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2.《 海关总署 关税 征管司特定减免税批准单》(进口设备零部件及管材等需提供);

  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一)边境小额(506)

  1.商务部核准的经营企业名单;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二)外商投资项目(601、602、603及789中的外商投资)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不需提供);

  2.商务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

  3.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项目单位合同、章程;

  6.《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十三)贷款项目(609)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提供《贷款证明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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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原则是什么?

(1)公平税负原则。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保证出口货物公平参与 国际贸易 竞争的基本要求。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和传统的差异,各国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这使得同一货物在不同国家的税收负担高低不等。这种国际间的税收差异,必然造成 国际贸易 间出口货物含税量不同,导致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能做到公平竞争的结果。消除这一影响的办法,就是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免)本国已征收到的间接税。

  (2)属地管理原则。各国的间接税是按属地管理原则来制定政策规定的。各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税收上都享有完全独立的自主权,包括课税权和减、免、退税权。各国为对本国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制定的税收政策,只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和消费的货物,对出口货物则不适用。因此,按照间接税属地管理原则,我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的征免退税规定只适用于中国境内,而不适用于境外。对于在中国境内实行消费的货物,包括在国外生产的输入我国境内消费的货物,我国行使课税权;对于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我国将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应缴或已缴纳的税款,然后再按输入国的有 关税 收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税收。这样可以保证消费者购买的货物,其间接税的含税量彼此相同,从而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3)"零税率"原则。"零税率"是指我国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所应缴纳的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为零。"零税率"原则也就是"征多少税、退多少税"。根据"零税率"原则,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已实际缴纳或负担的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其可以用不含税价格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我国对 外贸 易的发展。

  (4)宏观调控原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宏观调控原则是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来体现的。国家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既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又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例如,对黄金首饰、珠宝玉石等贵重货物,凡由指定经营企业出口的可办理退税,凡由非指定经营企业出口的不退税,以保证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对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的出口货物,一般也不予退税,但对购入的某些列举的传统货物,考虑到其所占出口比重较大以及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给予退税,以保护我国传统出口货物的生产和发展;对少数因国际、国内差价大而出口获利较多的货物和国家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等则不予退税,以调节出口货物的利润和防止资源外流。总之,国家通过对出口货物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免税、退税和不予退税的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以鼓励、限制、禁止等方式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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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什么是“免、抵、退”

  “免税”是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 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 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 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税额而没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没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应免抵退税额计算

  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х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х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应退税额

  注:

  ①当期应纳税额≥0时,那么当期应退税额=0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时,那么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х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③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时,那么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④当期应纳税额:

  ⑤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⑥出口货物退税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⑦出口货物离岸价也就是外贸结算中的 FOB 价,以出口销售发票的离岸价为准。

  免抵退税抵减额的计算

  1、公式

  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注: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购进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明的且有能按免税金额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直接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代理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

  2、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X100%

  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注明的金额确定计划分配率的最大值为100%.

  (一)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的确定

  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由以下内容组成:

  终一次性调整免抵税额.

  应调整免抵税额=运保佣*退税率

  (一)退运增值税调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 报关 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税收已调整证明>>,退税部门根据退运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调整已免抵退税款.

  应调整免抵退税金=退运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消费税调整

  如果出口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在补征或调整增值税免抵税款的同时,还应补交已免征的消费税税款.

  1.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缴消费税金=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缴消费税金=出口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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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出口货物可以特准退(免)税?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和鼓励出口的政策精神,对一些不完全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出口货物也特准给予退(免)税,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主要包括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基础上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这些货物是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在财务上虽然不作销售处理,但它们是包含在整个收入(价款)之中的,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销售形式,并且是 报关 离境出口在国外消费的,因此也予以退(免)税。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这些货物包括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等。这类业务有的将货物修理、修配后向 海关 报关 出口,在财务上也作销售处理,如修理、修配轮船等;有的则不 报关 或在财务上只作修理、修配收入处理,而不作销售处理,但它们是带往国外消费使用的货物。因此,对这类货物统一规定给予退(免)税。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虽然这类货物是国内销售的,没有办理报关手续,但实际上是被带往国外消费使用的。为增强此类业务的竞争力,对这类货物也给予退(免)税。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随着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有相当一部分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经商,经鼓励境外投资企业更多地使用国内货物,扶持民族经济,对这类货物,虽然在出口时一般不会收取外汇,但因其确实是出口并在国外消费的,所以出口后也准予退(免)税。

  (5)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给办完出境手续人员的国产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商品。这类商品是销售给个人带出境外消费的,并不需要外汇 核销 证明,但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经营国产商品,提高我国商品的知名度,从1996年9月1日起对这六大类商品试行退(免)税。

  (6)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物品可退还增值税。

  (7)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1994年1月1日后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凡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进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8)《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特准退(免)税。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064号文件中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等,取消进口减免税优惠的政策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95)014号文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凡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等货物,从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还、减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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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 企业 出口退税 百问百答(上):

  1、什么是 出口退税 ?

  答: 出口退税 是在 国际贸易 业务中,对我国 报关 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 国际贸易 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2、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 贸易方式 有哪些?

  答: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 贸易方式 大致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小额边境贸易,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

  4、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有哪些?

  答:目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

  第一类是经对 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 进出口 经营权的 外贸 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 进出口 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 进出口 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第五类是特定退税企业。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10)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2)为国外航空公司生产并供应航空食品的国内航空供应公司;

  (13)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列明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

  5、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 报关 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 核销 的货物。

  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答: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四种:

  (1)“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目前,外(工)贸企业、部分特定退税企业实行此办法。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其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计算: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2)“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目前,生产企业实行此办法。

  (3)“免、抵”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实行此办法。

  (4)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卷烟企业、小规模出口企业等实行此办法。

  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税和退税两种办法: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2)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从价定率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收入×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7、特准退(免)税的业务包括哪些?

  答:(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 报关 离境地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货物(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从2004年1月1日起,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上述出口农药 海关 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21)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22)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8、享受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哪些?

  答: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9、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

  答: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5%等五档退税率。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10、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是退税机关了解出口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资产规模等情况,确定出口企业是否具备退(免)税资格的有效途径。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1、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持有权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12、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证: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授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 海关 核发的《自理 报关单 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银行开户证明;

  (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用);

  (8)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9)分部门申报退税的部门代码书面申请;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上述1-5项资料为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6-8项资料为特许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提供,第9项为分部门申报退税的企业提供,第10项为所有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均需提供。

  1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退税机关领榷变更登记申请表》,办理退税变更登记手续。

  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列明变更内容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2)批准文件、证明资料;(3)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4)工商营业执照;(5)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14、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注销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答: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15、退(免)税登记证的验证、换证是如何规定的?

  答:主管税务机关每年组织一次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查验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换证工作。

  16、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怎么办?

  答: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并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17、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号文件规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处罚。

  18、什么是“免、抵、退”税?

  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9、“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生产企业。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20、哪些货物出口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答: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出口货物包括:(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外购货物;(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5)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21、“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免、抵、退”税的基本公式计算公式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1)应退税额的计算①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当期应退税额=0②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③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免抵税额的计算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22、“进料加工” 贸易方式 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算“免、抵、退”税的基本公式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 海关 核销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1)应退税额的计算①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当期应退税额=0②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③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当期应退税额(2)免抵税额的计算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海关 核销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 关税 +海关实征消费税

  23、“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如何计算?

  答: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购进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名的且不能按免税金额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直接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代理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 关税 +实征消费税。

  24、“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如何计算确定?

  答: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购进法处理,另一种是按实耗法处理。目前,我省采用的是“实耗法”来计算确定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即先按计划分配率来计算,待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注明的金额确定。

  计划分配率的最大值为100%。

  25、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如何确定?

  答: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由以下内容组成:

  (1)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2)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3)当期出具《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4)当期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调整额”。

  (5)上期结转尚未抵扣完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某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出口货物退税率—该手册累计已出具“免税证明”上免抵退税抵减额。

  某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该手册审核通过的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实际分配率=(实际申报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申报出口发票总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实际进口总值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代理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免税原材料退税率+钢材以产顶进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产棉金额×退税率+其他视同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退税率。

  26、“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如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答:视同进料加工贸易的免抵退税计算比照“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算方法计算,只是“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内容不同,“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计算公式为:免抵退税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不予免抵税额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视同进料加工贸易,采用“实耗法”进行计算,即:企业在购进免税原材料时,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企业在取得《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直接将“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并入公式计算。

  27、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计算确认应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后,在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征(免)税申报(免抵退预申报)时,必须根据当月退(免)税出口收入、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根据所审批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冲减“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当期应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的如何计算确认,有以下处理方法:

  方法一:根据当月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按通知单中的“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数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

  方法二: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先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申报数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与所对应的申报所属期进行核对,对通知单中的审批数与所对应的申报所属期差额数,进行调整并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数小于申报数其差额用红字调整,审批数大于申报数其差额用蓝字调整)。

  方法三:在货物出口的当月,在办理征(免)税申报(预免预抵)时,先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上“当期应预免抵退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计算“当期应预免抵退税额”,再根据当月《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上“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确认“当期预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与所对应的预申报所属期进行核对,对通知单中的审批数与所对应的预申报所属期差额数,进行调整并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数小于申报数其差额用红字调整,审批数大于申报数其差额用蓝字调整)。

  28、“进料加工”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运用的?

  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属于“进料加工”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办理征(免)税申报时(预免抵),由于无法确定“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均按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方式,根据账面数按照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计算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如果采用上述方法二的地区的企业还要计算当期应纳税金、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对应参与计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即“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和“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即“免抵退税扣减额”),以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按所核定的“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免抵退税抵减额”,并入当月的免抵税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29、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应在什么时间做销售收入?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取得 提单 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

  30、出口货物应使用什么汇率将外币金额折成人民币金额?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清算期内不得调整。

  31、“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以离岸价( FOB 价)作为记账基础,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无论出口货物采用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对以到岸价( CIF )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得冲减内销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32、“免、抵、退”税的申报要经过哪几道环节?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后,由于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不能及时收齐,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申报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即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的当月,根据当月实际出口收入,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征(免)税申报(即免抵退预申报),在所出口的货物办理免抵退所需的法定凭证收齐后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33、“免、抵、退”税的计算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实行按月为一个计算期间,采用方法一的地区的企业,以当月收齐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和当月的纳税数据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对当年出口在次年收齐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统一并入所规定的第13月进行计算。采用方法二的地区的企业根据当月出口货物的账面出口收入和当月的纳税数据计算当月的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34、如果当月没有出口收入,是否要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

  答:如果企业当月没有出口收入,是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分两种情况:

  (1)对出口货物免税明细数据和纳税数据直接从征收机关的征管系统中读取的地区:当月没有出口的,需要办理征(免)税申报(“免、抵、退”税预申报),所申报的出口货物免税明细数据填录“0”,不需要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2)对出口货物免税明细数据和纳税数据不直接从征收机关的征管系统中读取的地区,当月没有出口的,既要办理征(免)税申报(“免、抵、退”税预申报),又要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35、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什么口径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免、抵、退”税的计算?

  答:由于在实际操作中,货物出口有的按离岸价、有的按到岸价进行结算。按到岸价结算的业务,在按规定做销售时,需支付的境外运保费经常还未支付,实际离岸价在当月无法确定,为了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收入情况,保证“免、抵、退”税计算的准确性,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无论是按什么价格结算,应按出口发票上的金额做出口收入,实际支付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时,在取得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当月,冲减出口收入。

  3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有什么规定?

  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37、货物出口后,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并取得 提单 的当月,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并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办理过免抵退税预申报后六个月内,必须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38、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免税申报)应提供哪些凭证资料?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根据出口发票记载的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等内容,按月填报以下申请表并生成相关的电子数据,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及应纳税额的申报手续。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4)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征免税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其表式和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39、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应提供哪些凭证资料?

  答:生产企业在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采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二的地区为收齐已办理预免、预抵同一所属月份的凭证)后,按月提供以下资料,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手续。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其中内附以下凭证:①出口货物 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②出口收汇 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③出口商品专用发票;④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口货物发票》(复印件)、《进口货物 报关单 》(复印件),并按明细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及复印件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料加工结案通知书》;(7)《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8)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

  上述各种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40、《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免税明细数据主要是根据出口发票及其所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上的有关内容逐条录入。具体说明如下:

  ●主表中的所属期:根据出口货物申报的月份填报,共6位,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此字段与商品代码库中的退税率更改年月一起控制某商品的退税率。

  ●主表中的申报序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共6位,显示000001、000002……,申报序号允许修改,如序号输入不足6位,请前补零。应保证“企业代码+所属期+申报序号”唯一。

  ●主表中的出口发票号:根据企业开具的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号码录入,如属运保佣的,无出口发票号码,也必须录入,此字段必须录入,不能为“空”。

  ●主表中的出口日期:按出口发票注明的出口日期填报。

  ●主表中的贸易性质码:录入时按下拉框,在此菜单中选定,也可直接录入代码,如果“贸易性质码”为10,13,15,19、22、23、27,30时,“不予抵扣税额”按计算公式计算;如贸易性质码为“14- 来料加工 装配贸易”,则不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如运保佣的,由原来录入的“39”,统一更改为“98”。

  ●主表中的贸易性质:贸易性质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贸易性质码所对应的贸易性质名称。

  ●主表中的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根据企业开具的出口货物外销发票上注明的人民币金额合计数录入,如属“运保佣”的,用负数录入,此字段不能为“空”。

  ●主表中的记账凭证号:根据入账的会计凭证录入。

  ●主表中的调账标志:按业务入账的性质选择填报。如果“调账标记”为“国外费用冲减”或“贸易性质码”选定“ 来料加工 装配”、“间接出口”,则“人民币金额”可以输入,否则,“人民币金额”不可以输入。如果“调账标记”为“国外费用冲减”,则“出口发票号”可为空,否则“出口发票号”不可为空。(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支付的运、保、佣不得填报“国外费用冲减”)

  ●从表中的序号:是指在同一出口发票项下的申报序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共4位,显示为0001、0002……,如序号输入不足4位,请前补零。

  ●从表中的报关单号:根据出口报关单上“9位或18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录入,在无“代理出口证明”的情况下,必须录入。如录入的报关单与以前录入月份或本期申报的报关单出现重复时,计算机会自动提示“输入的报关单与以前申报的报关单重复,是否继续?”。

  ●从表中的代理出口证明号:根据已取得的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编号录入,录入代理出口证明的“证明编号+0+2位项号”,在不录入报关单号码的情况下,必须录入。

  ●从表中的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所列的商品代码录入,同时需保证此商品代码在商品代码库中为基本商品代码,若不是基本商品码,应根据商品代码库中的代码补加后1-3位代码,确认为商品码。

  ●从表中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商品名称。

  ●从表中的计量单位:商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商品名称和计量单位。

  ●从表中的出口数量: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所列的出口数量录入。

  ●从表中的外币代码:系统默认美元,否则在下拉式菜单上选定。

  ●从表中的外币币别:外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外币代码所对应的外币币别。

  ●从表中的外币金额:根据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所列的外币金额录入。

  ●从表中的外币汇率:按出口企业入账汇率录入。

  ●从表中的报关单人民币金额:本表计算(外币金额×外币汇率),不需人工录入。

  ●从表中的美元汇率: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汇率录入(一个企业在一个申报期内,美元汇率应保持不变)。

  ●从表中的美元金额:本表计算(报关单人民币金额/美元汇率),不需人工录入。

  ●从表中的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根据出口发票和出口报关单反映的内容,结合企业入账金额,人工录入,此字段必须录入,如属“运保佣”的,以负数反映。

  ●从表中的征税率:商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征税率。

  ●从表中的退税率:商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退税率。

  ●从表中的不予抵扣税额:本表计算[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允许人工修改,允许以负数出现,此指标的合计数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不予抵扣税额金额”一致。

  ●从表中的应免抵退税额:根据从表中的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从表中的进料登记手册号:出口货物为进料加工贸易的,必须填报出口货物对应的进料登记手册号。

  ●从表中的计划分配率:根据进料登记手册号从进料登记手册库中自动提取填报。

  ●从表中的组成计税价格:根据从表中的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计划分配率,自动计算填报。

  ●从表中的免抵退税抵减额:根据从表中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从表中的实际免抵退税额:根据从表中的应免抵退税额-从表中的免抵退税抵减额,自动计算填报。

  ●从表中的补税类型标志:不能人工录入。

  ●从表中的备注:可加注简要说明,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录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4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该申报表根据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明细数据填报。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如下:

  ●所属期: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申报月份填报。

  ●序号:序号要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证明编号:指经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证明编号。

  ●出具证明年月:指经主管退税机关出具证明的时间。

  ●应抵扣模拟税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不可输入,且同时为0。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证明中审批税额填报;

  ●不予抵扣抵减额:按证明中审批税额填报;此栏金额合计数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栏金额的绝对值相一致。

  ●备注:可加注简要说明。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4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是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和“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有关数据产生的,具体填报内容和要求如下:

  ●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栏目的合计数。

  ●出口销售额(美元):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美元)”栏目的合计数。

  ●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栏目的合计数。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栏目的合计数。

  ●不予抵扣税额:本表“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减去“本表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栏目的合计数。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乘“退税率”栏目的合计数。

  ●免抵退税扣减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免抵退税扣减额”栏目的合计数。

  ●内销货物销售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内销货物销售额”及“简易征税货物销售额”二栏合计数。

  ●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销项税额”栏。

  ●进项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进项税额发生额”栏。

  ●上期结转抵扣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上期留抵税额”减去“查补税额抵减上期留抵税额”的差数。

  ●上期批准应退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目。

  ●应纳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应纳税额”栏目。(也即本表计算:内销货物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结转抵扣税额+上期批准应退税额,采用免抵退计算方法二的地区没有“上期批准应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本表计算(“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扣减额”)。

  ●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结转下期抵扣税额:本表计算确定。计算公式:(1)如本表“应纳税额”≥0,则:本月应退税额=0免抵税额=本表免抵退税额结转下期抵扣税额=0(2)如本表“应纳税额”<0,且绝对值<本表“免抵退税额”,则:本月应退税额=本表应纳税额绝对值免抵税额=本表免抵退税额-本表应纳税额绝对值结转下期抵扣税额=0(3)如本表“应纳税额”<0,且绝对值≥本表“免抵退税额”,则:应退税额=本表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0结转下期抵扣税额=本表应纳税额绝对值-本表免抵退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4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出口企业在规定申报期限前将收齐的出口货物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 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协议等资料],配齐装订成册,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如当月没有收齐的出口货物退凭证(采用免抵退计算方法二的地区为当月没有出口),出口企业也要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办理零申报退税手续。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如下:

  ●所属期: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申报月份填报。(采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二的地区为出口并做销售的月份,即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的申报期相同)。

  ●申报序号:由4位流水号构成。序号要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 核销单 等资料的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出口报关单号:①9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②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此项可不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运费为9位“海关编号”+1+2位项号;保险费为9位“海关编号”+2+2位项号;佣金为9位“海关编号”+3+2位项号)。

  ●出口发票号码:须严格按照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号码填报,不可省略。填报的方法须与免税申报时填报的方法一致,否则核对不上。(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号填报)。

  ●出口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注明的出口日期填报。此栏不可为空。(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的出口日期填报)。

  ●代理证明编号: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只填报“代理证明编号”+0+1位项号,出口报关单号可不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支付运费填报“代理证明编号”+1+1位项号、支付保险费填报“代理证明编号”+2+1位项号、支付佣金填报“代理证明编号”+3+1位项号)。

  ● 外汇核销 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列明的 外汇核销 单号码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的 外汇核销 单填报)。

  ●贸易性质: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贸易性质选择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的贸易性质填报)。

  ●出口商品代码:进行此栏操作时,用户需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先到“系统维护---商品代码库维护”中选择该商品代码,添加到常用商品代码库。用户也可将常用的商品代码一次性添加到常用商品代码库。(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填报)。

  ●出口商品名称:根据出口商品名称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计量单位: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对应的出口商品代码所适用的标准计量单位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出口数量: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出口商品的数量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填报“0”)。

  ●外币代码: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列明的外币代码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实际支付的外币代码选取)。

  ●外币币别: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列明的外币名称选择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实际支付的外币币别选取)。

  ●外币金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外币金额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实际支付的外币金额以负数填报)。

  ●外币汇率:按出口企业财务入账汇率填报。

  ●人民币金额:根据(外币金额×外币汇率)计算填报。

  ●美元汇率: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汇率填报。

  ●美元金额:根据(人民币金额÷美元汇率)计算填报。

  ●征税税率:根据出口商品法定征收率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退税率:根据出口商品代码库中现行退税率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征退税差额:根据{外销货物人民币金额×(征税税率-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应免抵退税额:根据(外销货物人民币金额×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进料登记手册号:出口货物为进料加工贸易的,必须填报出口货物对应的进料登记手册号。

  ●计划分配率:根据进料登记手册号从进料登记手册库中自动提取填报。

  ●组成计税价格:根据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折算的(人民币金额×计划分配率)自动计算填报。

  ●免抵退税扣减额:根据进料加工贸易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根据进料加工贸易的[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实际免抵退税额:根据进料加工贸易的(应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扣减额)自动计算填报。

  ●记账凭证号:按出口货物记账凭证号填报。

  ●备注:可加注简要说明。

  ●关联发票号码:此栏反映在多张外销发票对应一条出口记录时,在“出口发票号码”栏输入主外销发票号码,其余相关外销发票号码在“关联发票号码”栏输入。输入规则为:(1)顶格输入。(2)外销发票号码之间用“+”号连接,如:四张外销发票002341、001234、004321、006789对应一笔出口记录,则在“出口发票号码”栏输入002341,在“关联外销发票号码”栏输入001234+004321+006789。

  根据该申报表中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明细数据,另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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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那些出口货物时可免税但不予退税的:

 

可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有哪些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些货物在国内是免税的,因而此类货物出口后也是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进行竞争的。根据“未征不退”的原则,对国家统一规定的免税货物出口后不再予以退税。

  (1) 来料加工 复出口的货物。对 来料加工 复出口的货物,其外商来料部分,进口时是免税的,生产企业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的加工费收入也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所以,出口后也不退税。

  (2)出口企业直接收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国产农产品。对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品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产的各种初级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因而对此类产品出口不予退税。

  (3)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为了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保护文化遗产,这部分货物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免征增值税,所以出口后不再办理退税。

  (4)卷烟。对有卷烟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卷烟出口计划内的卷烟,按照规定由出口企业凭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准予免税购 进出口 卷烟证明》,向卷烟厂购进卷烟。卷烟厂所在地的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凭《准予免税购 进出口 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企业在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的有关 单证 ,以及卷烟厂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向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核销 手续,不再办理退税。

  对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要照常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也一律不得退税。

  (5)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这部分货物在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均免征增值税,因而出口也不退税。

  (6)国家规定暂时免税的其他货物也不办理退税,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国家规定暂时性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在免税期内出口的,也不予退税。

  (7)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实行新的流转税,可以享受超过原来工商统一税征收的税款部分实行返还的政策。因此,国家规定,该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得退税。此项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从1999年1月1日起,可以与其他生产企业一样执行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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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退运的涉税问题: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办理的有关内容:

  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货物 报关 实际离境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货情况,如退运货物属 出口退税 货物, 海关 已签发退税 报关 单,出口企业应向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海关 凭此办理退运手续。该出口货物如已申报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应缴回已退税款。办理时应填写《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并附送以下材料:

  1、书面报告一份,说明该批退运出口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退运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出口时间、出口港、运抵国、 报关 单号及退运原因);该批退运货物是否已办理 出口退税 ;该批退运货物是否复出口。

  2、出口货物 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收汇 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该批出口货物的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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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缴纳 进出口 税金?

  对于进(出)口货物来说,缴纳税费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下面就交纳税金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租费计征是指 海关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 进出口 货物征收 关税 及在进口环节征收税费。

  根据 海关 法和 进出口 关税 的有关规定,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征收 关税 。关税由 海关 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

  我国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关税外,还要征收增值税,少数商品要征收消费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上述两种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为简化征收手续。方便货物进出口,同时又可有效地避免货物进口后另行征收可能造成的漏征。国家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在进口环节代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又常常称为海关代征税。

  海关税费计征的一般程序是:

  1.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就是将货物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总规则,归入适当的税则编号,以确定其适当的税率。

  2.税率的运用

  (1)关税税率。《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关税进口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栏,出口税率只有一种。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对原产于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2)代征税税率。目前,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国家其他部门征收的代征税,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完税价格的审定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凭以计算应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4.税费的计算

  (1)关税

   进口关税 =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出口税率=完积价格×出口税率

  (2)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税额+消费税额)×增值税率。

  (3)进口消费税

  从价消费税额=(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率。从量消费说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完税价格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人。税费额计算到分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税、费额的起征点均在人民币10元。人民币10元以下的免征。

  5.税费的缴纳

  (1)纳税人范围。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2)缴纳期限。对经海关审定应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监管手续费、船舶吨税的货物或船舶,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费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款。

  税款缴纳证一式六份,其中一至五联经海关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单证 专用章”后,交纳税义务人凭以向银行缴纳税款。第六联(存根联)由填发海关存查。

  (3)汇率。进出口货物如果是以外币计算成交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外汇率折合人民

  (4)滞纳金。对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缴纳税费的,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费款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费款1%的滞纳金并制发滞纳金收据。

  滞纳金额=关税或增值税、消费税应税额×滞纳天数×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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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要求有哪些?

 电子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要求

  一、1#盘数据库名称:

  增值税进货凭证

  消费税专用税票

  增值税申报明细

  消费税申报明细

  二、2#盘数据库名称

  增值税发票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数据

  出口创汇申报

  三、申报表:

  (1) 出口退税 货物进货凭证明细表

  (2)消费税进货凭证明细表

  (3)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5)消费税退税申报明细表

  (6)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扣税申报表(共四张)

  (7)企业自加商品扩展码申报表

  (8)退税汇总申报表

  四、原始凭证:

  (一)申请 出口退税 必须提供下列凭证

  申请出口退(免)税必须提供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送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购 进出口 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出口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有套印税务总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盖有供货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所填列的应税项目不得超项,金额不得超格,不得涂改,否则视同废票处理。

  (2)必须附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分割单")。 (3)盖有 海关 验讫章及 海关 经办人员签字的《出口货物 报关 单(出口退税联)》。 报关 单应按 报关 单上的项目要求填列,不得随意涂改。

  (4)必须提供《出口已收汇 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出口销售发票(外销发票)。必须详细列明合约号或订单号码、货物名称、规格、重量、单价、计量单位、贸易总额、运输工具和起止地点、并有发货人的签名或印章。

  (6)提供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备核)。

  (二)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三)对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向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时,除提供上述列举的有关凭证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提供的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的有关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还应提供对 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四)内资生产企业和新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补充规定。

  内资生产企业和新外商投资企业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除了提供前述有关 单证 外,还需填列提供以下报表: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及汇总;《出口企业外销货物进项税额申报表》(95年7月起用《出口企业内外销进项划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五、申报盘片中的数据要求:

  (一)增值税进货凭证

  1、一般出口业务的进货凭证

  增值税进货凭证的录入 单证 为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税票),增值税发票作为辅助审核凭证随单据申报。

  A、企业代码:企业 海关 代码,十位;

  B、企业名称:输入企业代码后,系统自动显示;

  C、关联号:暂不填;

  D、部门代码:若企业分部核算,则输已在企业登记模块中登记的部门代码,若不分部核算,则输入空;

  E、申报年月:即退税所属期的概念,四位,如:9710;

  F、序号:不足4位,请前补零,如:0065即第65条。"企业码+部门码+申报年月+序号保持唯一";

  G、进货凭证号:专用税票的11位编号+2位项号(01,02,03),类似 报关单 号的输入方法,增值税专用税票号码在税票的右上角。一张税票上若只有一行明细数据,则输入11位号码后,后补01;若有多行数字,则第一行后补01,第二行后补02,以此类推。

  例如:(0961)1234567数字共11位

  第1位:0表示专用税票,1表示分割单

  第2-3位:印刷年份

  第4位:印刷批次

  第5-11位:流水号

  第12-13位:项号

  税票的第一行明细数据对应的进货凭证号应为:0961123456701

  税票的第二行明细数据对应的进货凭证号应为:0961123456702

  若企业划细核算,税票上只有一行明细数据,而 外贸 企业在申报中对应两个商品代码,则应录入两笔数据,相同的进货凭证号,不同的商品代码及各自的数值。有的专用税票上开具不规范,多"合计"行,则此行不应输入。H、开票日期:按yy+mm+dd的格式输入,如970921即表示97年9月21日;

  I、商品代码:企业自加商品需先在商品码维护中追加;

  J、商品名称:系统自动显示;

  K、数量:

  L、单价:系统自动根据数量和计税金额计算生成;

  M、计税金额:

  N、法定征税税率:按百分比格式输入,如17.00;

  O、征收率:系统自动生成;

  P、实缴税额:系统自动计算,若与纸介质不符,经确 定单 据有效,则以单所列数据为准,可人工修改;

  Q、退税率:系统自动查找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退税率;

  R、可退税额:系统自动生成;

  其余字段忽略不填。

  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录入方法(限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12种货物)

  进货凭证号码为:字母PT+数字编号;

  计税金额为:发票金额/(1+6%);

  征税税率为6%,退税税率为3%或6%

  3、委托加工、配套出口类业务的进货凭证

  出口业务类别:

  委托加工(加工费、材料费)

  配套出口

  填报要求:

  委托加工出口贸易的库存申报是在货物购进后,根据每笔委托加工贸易的原、辅材料及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表》。(样式见表一)并在出口退税处下发的"企业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进货凭证。在填报时,发票号、开票日期、供货企业税务证号、单位、金额、征税率、征税税额等各项按增值税发票逐项填报;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计量单位、购货数量等项,属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按出口成品的实际商品代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及出口数量填报。

  要注意的是,加工费所填报的商品代码在退税时也参与同一商品代码下的加权平均,对平均单价有所影响,因此可设不同的扩展码区分,避免该出口商品在经验单价上的差异过大。

  配套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的方法与委托加工贸易的申报方法相同。在"企业退税申报"系统中逐张录入配套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并按不同商品逐笔填报出口。

  (二)、消费税专用税票

  消费税专用税票的凭证录入同增值税进货凭证,但不填征收率,从量定额的计量单位不允许更改。

  (三)、增值税退税申报明细

  1、一般数据类型

  增值税申报明细录入的数据与本市目前使用的《出口登录表》数据基本相同。主要有出口 报关单 号、出口收汇 核销 单号、出口发票号、代理证明号、远期收汇证明号和出口数量等。

  A、企业代码:企业海关代码,十位;

  B、企业名称:输入企业代码后,系统自动显示;

  C、关联号;暂不填;

  D、部门代码:若企业分部核算,则输已在企业登记次开发模块中登记的部门代码,若不分部核算,则输入空;

  E、申报年月:即退税所属期的,概念四位,如:9710;

  F、序号:不足4位,请前补零,如:0065即第65条。"企业码+部门码+申报年月+序号"保护唯一;

  G、出口发票:不可为空;

  H、 报关单 号:9位编号+3位项号(001,002,003....);

  I、关单离境日期:暂不填;

  J、 核销 单号:9位;中间斜杠不填;

  K、商品代码:企业自加商品需先在商品码维护中追加;

  M、商品名称:系统自动显示;

  N、数量:实际出口发货数量;

  O、代理证明号:委托出口时取得的对方开具的《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

  其余字段暂不填。

  2、派生特殊数据类型一消费税申报明细数据

  在申报系统或审核系统都是由增值税申报明细直接生成,故企业申报数据时,可忽略此部分数据。

  3、委托加工数据的申报

  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退税的方法与一般贸易退税申报基本相同,只在出口发票号前加"WT"以示区别。具体填报时根据《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表》中的每笔委托加工业务逐行填报。即对一笔委托加工出口贸易,其相应组成的原、辅材料及加工费各一行分开填报。其中,同一笔委托加工贸易在填报登录表时,其出口发票号、报关单号、 核销单 号、销售期、代理证明号、远期收汇证明号等项所填报的内容相同;其余商品代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出口数量、退税率、可退税额等项则按对应原、辅材料及加工费的实际数据填报,原辅材料的出口数量应填报所耗用的材料数量,加工费的出口数量按成品的实际出口数量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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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托管贷款介绍:

   出口退税 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 出口退税 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的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在刚刚出现时,由于是以财政的出口退税为担保的,基于政府信誉,各家银行普遍看好这项业务,曾被称为“香饽饽”,各家银行使出浑身解数抢夺客户。但从目前的出口退税现状来看,“香饽饽”已经变成了“烫手山芋”。山东省德州市2001年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开办初期,仅有l家企业办理此项业务;到2002年底,上升至16家,贷款金额达到8153万美元;而到2003年底,则又减至12家,贷款金额为6576万美元。从调查来看,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出口退税期滞后。由于出口退税期的不断变化,出口退税款迟迟不能到位,对出口企业尤其是对以出口为主的 外贸 企业来说,退税款被长期拖欠,企业资金无法正常运转,有的甚至只能靠银行借贷来维持,导致银行出口退税逾期,已经严重影响到银行的资产质量。

  二、法律地位问题。从法律上讲,出口退税不是有效的担保,也就不具备抗拒第三方的功能。企业一旦破产或涉嫌偷骗税,这笔贷款就无法偿还。企业取得贷款后,如与第三方发生经济纠纷并诉诸法律时,该企业的出口退税账户可能被法院冻结,造成贷款无法偿还,使得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上升。

  三、出口退税托管贷款期限短。出口退税托管贷款是企业凭有效的欠退税单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但按照国家规定,质押贷款最长期限是一年,虽然托管贷款是以税收作为担保,但由于目前退税款偿还越来越慢,从半年延长为一年,甚至超过一年。

  四、利息偿还问题。利息部分由各地财政贴息80%,余下的20%由企业自付,但很少有地方财政能够拿出钱来为出口企业贴息。因此,银行担心贷款发放后会因利息问题而引发纠纷,从而增加不良贷款的比率。

  五、退税证明出具问题。由于出口退税托管贷款需要提供有关部门的退税证明,而这项证明的出具有的是外经贸部门,有的是税务部门,有的是地方政府,标准很不统一,交易程序的复杂性使得银行对发放该项贷款态度谨慎。

  为降低银行经营风险,保持出口退税托管贷款的可持续性,特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一、国家应加快退税速度。出口退税款的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到银行的贷款质量,只要政府能按时还款,银行的风险就会相应降低。另外,出口退税的实际额度下达后,要及时拨给企业,让企业对退税款的调度使用有合理的预期,减轻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

  二、出口退税证券化。所谓证券化,就是政府对债权企业定向发行债券,企业可以拿这些债券去银行质押以获取资金,由于是政府发债,银行的风险相对减校另外,对出口退税证券化,可以规定一个偿还期限,这样,政府就可以有较充足的时间来偿还这些款项,既解决了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又化解了银行的风险。

  三、规范出口退税托管贷款业务的操作。企业在申请该项贷款时,各相关部门应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同时,银税之间要建立沟通机制,税务机关定期将欠、漏税企业名单向银行通报,银行在对这些企业发放贷款时慎重操作。而最高法院也应出台司法解释,使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能有对抗第三者的法律效力。

  四、规范银行的贷款机制,规避信用风险。可采取封闭式的做法防范风险,即把出口退税托管贷款与该企业的新增业务联系起来,当出口退税托管贷款演变成不良贷款时,可由银行在其其他业务货款中扣除,从而将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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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1、免税

  计算方法:

  从价定率征收的,应免消费税=出口销售收入X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免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X消费税单位税额

  适用范围:

  有 进出口 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 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2、先征后退

  计算方法:

  从价定率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收入X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X消费税单位税额

  适用范围:

  没有 进出口 经营权的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20002年1月1日起免征消费税)

  3、退税

  计算方法:

  从价定率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收入X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X消费税单位税额

  适用范围:

   外贸 企业收色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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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及以前年度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以及应退(免)未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通过出口退(免)税清算,一方面可以全面检验出口企业和退税机关自身一个退税年度执行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情况和管理质量,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明确改进方向,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质量;另一方面,结清清算期内出口企业应退、已退、多(少)退税,摸清退(免)税家底,为准确分析清算年度退税计划执行情况和编制下一年度退(免)税计划提供依据,为本级和上级领导决策服务。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下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其中上一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下一年度的退税额,是总局分配下达下一年度 出口退税 计划的重要依据;上一年度应免抵而未免抵结转下一年的免抵税额,也是总局下达、调整下一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的依据之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不得为多申请退税计划而弄虚作假。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以上一年度下达的全年 出口退税 计划为基数,扣减其下一年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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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修理、修配业务退税?

  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在 报关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同时,应提供下列 单证 :

  (1)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货物出库单。

  (2)修理、修配发票。

  (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 报关 单( 出口退税 联)。

  考虑到修理外轮业务的特殊性,准予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免予提供用于修理外轮的货物的出口货物 报关 单( 出口退税 联),但须提供由 海关 、边防、卫生、检疫等部门联合检查后出具的盖有 海关 验讫章的有关船舶出口口岸证明。

  (4)外汇收入凭证。

  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的金额与退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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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出口退税的基本流程:

1.申请并取得 进出口 经营权;

  2.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3.出口企业向生产企业购进货物;

  4.生产企业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取得专用缴款书;

  5.生产企业向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 报关 出口;

  7.出口企业从 海关 取得出口 报关 单;

  8.出口企业收汇 核销 ;

  9.出口企业凭有关 单证 向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申报 出口退税 ;

  10.主管 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向国家金库开具收入退还书;

  11.出口企业从代行国家金库的银行收到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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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正确地确定退(免)税依据,是做好 出口退税 工作的前提,既关系到征税和退税多少的问题,又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所以,正确确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十分重要。

  (一) 外贸 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1、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 进出口 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对库存出口商品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衡购进单价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1+征收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

  3、 外贸 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回收后 报关 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税依据为购买加工工资物的原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退税率确定。

  (二) 外贸 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额的依据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 报关 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三)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为“离岸价格”、“ 海关 已 核销 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当期进项税额”。

  1、采用“先征后退”办法计算 出口退税 的,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即为外销收入。

  2、采用“免、低、退”办法计算退税的,退(免税)依据当期进项税额或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

  3、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税依据,一是外销收入,除上述依据外增加 海关 已 核销 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没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税依据可以比照上述第1条办理。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

  (四)出口货物应退(免)消费税税额的依据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消费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费税。

  没有 进出口 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的货物,属从定价率计征的,按增值税计税价格为依据;属从量定额计征的,按出口数量为依据,另外, 来料加工 复出口货物的外销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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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基本流程:

出口退税 登记一般程序

  一. 出口退税 登记的一般程序ˇ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

  ∑笠翟谌〉糜泄夭棵排计渚ˇˇ诓芬滴竦奈募ˇ凸ど绦姓ˇ芾聿棵藕朔ˇ墓ど痰羌侵っˇ螅ˇτ?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ˇ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ˇ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ˇ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ˇ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ˇ即受理登记。

  3. 填发 出口退税 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ˇ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ˇ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正”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ˇ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ˇ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ˇ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 单。 报关 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 进出口 企业ˇ 海关 办理申报手续ˇ以便 海关 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ˇ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ˇ售合同填开的 单证 ˇ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ˇ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ˇ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ˇ是否是生产企业的ˇ售价格ˇ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ˇ凡以到岸价 CIF 结算的ˇ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ˇ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ˇ还应ˇ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ˇ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ˇ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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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的基本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保证出口货物公平参与 国际贸易 竞争的基本要求。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和传统的差异,各国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这使得同一货物在不同国家的税收负担高低不等。这种国际间的税收差异,必然造成 国际贸易 间出口货物含税量不同,导致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能做到公平竞争的结果。消除这一影响的办法,就是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免)本国已征收到的间接税。

  (2)属地管理原则。各国的间接税是按属地管理原则来制定政策规定的。各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税收上都享有完全独立的自主权,包括课税权和减、免、退税权。各国为对本国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制定的税收政策,只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和消费的货物,对出口货物则不适用。因此,按照间接税属地管理原则,我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的征免退税规定只适用于中国境内,而不适用于境外。对于在中国境内实行消费的货物,包括在国外生产的输入我国境内消费的货物,我国行使课税权;对于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我国将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应缴或已缴纳的税款,然后再按输入国的有 关税 收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税收。这样可以保证消费者购买的货物,其间接税的含税量彼此相同,从而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3)“零税率”原则。“零税率”是指我国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所应缴纳的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为零。“零税率”原则也就是“征多少税、退多少税”。根据“零税率”原则,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已实际缴纳或负担的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其可以用不含税价格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我国对 外贸 易的发展。

  (4)宏观调控原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宏观调控原则是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来体现的。国家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既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又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例如,对黄金首饰、珠宝玉石等贵重货物,凡由指定经营企业出口的可办理退税,凡由非指定经营企业出口的不退税,以保证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对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的出口货物,一般也不予退税,但对购入的某些列举的传统货物,考虑到其所占出口比重较大以及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给予退税,以保护我国传统出口货物的生产和发展;对少数因国际、国内差价大而出口获利较多的货物和国家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等则不予退税,以调节出口货物的利润和防止资源外流。总之,国家通过对出口货物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免税、退税和不予退税的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以鼓励、限制、禁止等方式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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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所需单据流程:

1、出口货物 报关 单( 出口退税 专用联);

  2、出口收汇 核销 单( 出口退税 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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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申报:

出口退税 申报,指已办理 出口退税 登记的出口企业,在产品实际出口以后,向主管 出口退税 的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其出口产品税款的过程。

  (一)出口退税申报的程序和要求

  1.出口退税申报程序 外贸 企业出口货物申请退税,应用计算机生成(实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企业)或手工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等表格,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所需的凭证资料,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然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请退税。

  2.申请出口退税的凭证

   外贸 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一般必须提供以下凭证:(1)购 进出口 货物的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2)购 进出口 货物对应的、经银行签章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3)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4)盖有 海关 验讫章的《出口货物 报关 单》;(5)盖有外汇管理机关 核销 章的《出口收汇 核销 单》;(6)出口销售发票;(7)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还需提供主管受托企业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3.出口退税申报的要求

  (1)出口企业只有在货物 报关 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方可申报退税;(2)出口企业必须在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规定的时间申报退税。上一出口退税年度(再上年12月至上年11月)出口的货物应在下一年3月底之前申报完毕,过期退税国税机关不予受理;(3)出口企业应将申报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按照《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的顺序配套装订成册,以便于审核;(4)实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 外贸 企业,还应报送出口退税申报软盘。

  (二)计算机申报退税操作方法

  1.采集退税所需的增值税进货凭证和申报明细数据

  (1)增值税进货凭证的录入:以增值税专用税票为准(13位码),不录入专用发票数据,录入时按类似 报关 单号码规则填列。

  进货凭证号为"11位码 + 01"

  |        |

  税票右上角     扩展码(第一笔商品01、第二笔商品02……)

  (2)出口收汇 核销 单的录入:号码为9位码,即 核销单 右上角33加后面7位码,录入时左对齐填列。

  (3) 报关单 号的录入:

   报关单 号为" 报关单 编号+空号+条数码"

  |     |  |

  9位    1位  2位

  |   |

  0   第一笔01、第二笔02……

  (4)商品码的录入①出口退税申报中使用的商品码必须为基本商品码,标志为:"*"。

  ②允许追加标准商品码下的名称、单位(非标准计量单位),为该公司的自加商品码,且必须用10位码(其前8或9位须为标准商品码)。若企业开始用标准商品码申报,年中对此商品又按自加商品码申报,则可能造成前后数据不符,故在商品码管理中不允许如此追加商品码,同一企业同一商品码下的单位应在1个核算年内保持一致。

  ③原商品码库中的商品码(即对应的信息)为标准商品码,标志为:"T"。商品码库中有些商品计量单位设置为标准计量单位,不允许修改。消费税从量定额征税商品的计量单位,不论是否标准计量单位,均不允许修改。

  (5)代理证明的录入:只录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不录入报关单号。

  (6)特殊填报数据录入:调拨增值的出口货物,其完税分割单正常录入,增值部分缴款书只录金额,不录数量;委托加工主要材料应填报加工后成品数量,其余材料、加工费等应填报数量为0,金额、税款按专用税票填列。

  2.汇总并查询申报数据首先汇总申报数据,再查询汇总数据。《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表》各栏次汇总合计数必须与《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各栏次汇总合计数相吻合,方可直接生成申报数据。若有错误,请选择错误数据查询及调整,用外加功能"X"找出错误的原因并修改。用"L"键比较数据出错所在。

  3.打印退税报表,生成退税申报软盘采集录入的出口退税数据经汇总修改后,即可打佣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等表格,并生成出口退税申报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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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如何计算?

一)计税依据和退税率

  准确地计算 出口退税 ,必须正确地确定计税依据和适用退税率。

  1.计税依据 出口退税 的计税依据,指按照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的计税金额或计税数量。

  (1) 外贸 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产品购进金额。如果出口货物一次购进一票出口,可以直接从专用发票上取得;如果一次购进多票出口或多次购进、多票出口,不能具体到哪一票业务时,可以用同一产品加权平均单价乘以实际出口数量计算得出。如果出口货物是委托加工产品,其退税计税依据为用于委托加工的原材料购进金额和支付的加工费金额。

  (2) 外贸 企业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购进金额或实际出口数量。可根据出口情况,从消费税缴款书中直接取得或计算得出。

  2.退税率

   出口退税 的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计算应退税款的比例。包括增值税退税率、消费税退税率或单位产品退税额。由于消费税退税率或单位产品退税额与征税完全相同,这里主要介绍增值税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率与征税税率是一致的,但在执行中发现存在少征多退、退税额增长速度远远大于征税增长速度,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为了既支持 外贸 事业发展,又兼顾财政紧张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先后两次调低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自1996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 报关 离境的出口货物按照下列税率计退增值税。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除煤炭、农产品以外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如小农具、农药、化肥等),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农产品除外),出口退税率为6%;(3)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一般工业品,出口退税率为9%;(4)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其支付的工缴费部分的退税率为14%。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出口退税的"从低退税"原则,考虑到征税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出口的农产品,如果专用发票注明的税率是17%,也只按3%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对出口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一般工业品,如果专用发票注明的税率是13%,则分别按3%和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二)计算方法

  准确地计算出口退税,必须掌握正确的计算方法。一般来说,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等于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当期(次)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次)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总和。但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由于进口料件给予了免税,因此应计算抵减部分退税额。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一般贸易、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适用退税率

  2.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应退税额=原材料金额×退税率+工缴费金额×14%

  3.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退税率-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

  销售进口料应抵减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退税率- 海关 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

  出口退税计算的关键是,正确确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和退税率。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由于加工后的货物是分次出口的, 核销 期很长,很难具体确定哪一次出口货物该抵减多少退税额。因此,一般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在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后,从企业应退税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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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 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 出口退税 登记证,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 单。 报关 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 进出口 企业向 海关 办理申报手续,以便 海关 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 单证 ,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 CIF 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 核销 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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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查封出口退税账户?

山东五矿输掉一场官司,没想到 出口退税 专用账户也被查封山东中行执行国家政策,没想到要面对难以估量的贷款风险

  退税账户是否属于质押,没想到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仍为空白。

  最近,全国首起查封执行 出口退税 专用账户退税款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发生。此案引起了有关各方的强烈反响,也引发了不同的观点和争论。无可回避的是,本案所揭示的查封 出口退税 权专用账户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如不能善加解决,将会成为中国 外贸 出口乃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隐患。

  一场官司衍生出一场危机

  2003年7月28日,就(香港)华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公司)诉山东省五金矿产 进出口 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五矿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3)鲁民四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五矿公司支付华鲁公司5293851.89港元。

  2003年9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2003)青执二字第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山东五矿公司持有的价值318.5万美元的山东五矿—小野田石材有限公司的股权,并于同日执行走山东五矿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6700元。

  但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2004年1月8日,青岛市中院查封了山东五矿公司在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设立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中的退税款人民币530万元,并于2004年4月7日扣划了上述退税款。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被查封,退税款被扣划,以执行一起经济纠纷的判决,这在国内是首例。但这个第一次,却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首先,山东五矿公司认为,青岛市中院对其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查封属于超标的查封。因为,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法院应当执行的标的是5293851.89港元的财产。而在此之前,法院已经冻结了山东五矿公司价值318.5万美元的山东五矿—小野田石材有限公司股权,该股权评估价值为1799万元,足以满足本案的要求。

  但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更重要的是,查封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扣划退税款,引发了一系列连锁效应,建立在一种事实平衡上的出口退税质押权被打破,国家、企业、银行、法律,一时间都被抛上了风口浪尖。问题已经无法回避: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到底是不是一种质押?谁,因为什么,可以查封这个账户?作为一种贷款性质的账户,银行的利益怎样得到保证?……而这一切的焦点,在于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所拥有的特殊的身份。

  一份通知带出来一种平衡

  2001年前后,由于 外贸 企业的出口退税款被长期拖欠,企业资金严重短缺,影响了 外贸 出口的发展。为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解决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与当时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8月2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

  该通知规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通知明确指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退税款是出口企业偿还贷款的保证,商业银行应要求企业在退税款到位后归还该项贷款的本息”,“要确保贷款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唯一性,保证退税款退入该专户,不得转移”。

  其实针对出口退税的贷款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已于2001年7月7日下发了《山东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专项贷款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01】62号),该办法确定了专项贷款“税款质押、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安全收贷”的原则,同时规定:退税款划入专户后,首先用于归还专项贷款本息。《办法》明确了退税款的质押性质,规定在专项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挪作他用;司法部门在处理企业其他债务纠纷时,银行发放的专项贷款依法优先受偿。

  应当说,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力的解决了外贸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出口退税的质押也成为了一个热点的法律问题。[Page]

  对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早在2001年11月接受媒体专访时,就作了如下阐述:“当前以出口退税设定质押的方式,在商业银行担保贷款业务中日渐普遍。出口退税虽然是一种未来的可预期利益,但是出口退税的金额基本上是确定的,其作为银行债权的质押,应当是一种比较可靠的担保方式。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出口贸易,降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在原则上不宜轻易否定出口退税质押方式的效力。”(据《法制日报》网络版2001年11月30日报道)在出口退税是否符合质押的法律特征的问题上,多数法律专家的意见是肯定的。

  有的专家认为,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符合我国《担保法》关于动产质押的法律规定。我国《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虽然,出口退税款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其占有的转移将导致所有权的同时转移,不符合动产质押的法律特征,但是通过出口退税账户的形式将出口退税款特定化,就形成了质物转移占有但不转移所有权的状态。因此,以出口退税账户上的出口退税款,即已被特定化的金钱进行质押,符合动产质押的法律特征。

  也有专家指出,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属于我国法律承认的权利质押。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而出口退税作为国家规定的出口企业享有的权利,应当符合“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要求。

  无论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看作是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法律专家的结论勿庸置疑,那就是: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可以看作是一种符合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行为。而如果承认这一质押的存在,银行则拥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查封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扣划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

  一次查封制造了一片恐慌

  青岛中院起初似乎并没有意识到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特殊性。据说,负责具体执行的法官的考虑是:“只要申请人提供账户,让封就封。”但随即他们就意识到问题的复杂。为此,青岛市中院还专门召开了包括申请执行人华鲁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五矿公司和既是出口退税账户的贷款人又是受托人的中国银行山东分行参加的论证会。论证的结果仍然针锋相对。反对者认为,出口退税款带有质押性质,不宜查封。支持者认为,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法律没有规定出口退税款是质押,就可以查封。

  由于观点不太统一,青岛市中院将此事报告给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引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给湖北省高院的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1号),指示青岛市中院可以查封退税款。根据这份1996年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账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并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依法通知有关银行对需执行的款项予以冻结或划拨。”

  山东五矿公司对此并不能接受。他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是1996年做出的,当时并没有退税质押的情况,该答复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不适用于本案。

  但是,根据山东高院的指示,青岛中院还是对山东五矿公司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进行了查封,并扣划了账户内的税款。

  平衡被最终打破。

  直接感觉到失衡的恐慌的,是外贸企业。山东五矿公司出口退税款被长期查封,不能还旧贷新,使资金极度紧张,公司业务发展受到制约,职工情绪波动。此外,由于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外贸企业普遍担心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平稳执行。

  恐慌也迅速蔓延到银行。由于三部委《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银行突然意识到,本来建立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上的贷款低风险,已经被巨大的外部风险所替换。银行感觉到莫名的委屈:当时在出口退税困难的情况下,盛市政府协调银行实行出口退税质押政策,明确银行方面有优先受偿权,明确在专项贷款还清之前,退税款不挪作他用,现在却又把风险转嫁给银行。面对难以估量的风险,银行有关人员表示,如果此事得不到圆满解决,今后很难继续执行出口退税专项贷款政策。

  一片置疑能否催生出一条新路?

  专家有专家的观点,法院有法院的理据。

  一项好的政策,怎样才能够成为好的法律?一部好的法律,怎样才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阶段性的特殊产物,在全国外贸事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我国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局限性的情况下,国家政策有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但是,这一作用怎样才能成为执法的依据?

  特别是,当前出口退税款质押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全国银行里仍有遗留的大笔退税质押款,他们会遇到怎样的未来?

  本文所述的法律事件已经发生了,没有人知道它会不会还会发生。它暴露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背后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警报已经拉响,谁能让它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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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口退税的范围是什么?

一、 出口退税 的范围

  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3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必须 报关 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 海关 验讫章的出口 报关 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特准退税的产品主要有:

  1.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 报关 单、 报关单 办理退税;

  4.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

  国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3个条件,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4.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

  5. 来料加工 、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

  6.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

  7.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

  8.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 外贸 企业出口;

  9.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

  10.未含税的产品;

  11.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

  二、哪些企业可以 出口退税 ?

  1.具有 外贸 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 外贸 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主要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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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报关手续如何?

1、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只有在其出口货物装载的运输工具办结 海关 手续后,才能向其 报关 的 海关 申请办理退税专用 报关 单。出口货物在口岸 海关 直接办理出口手续的,由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出口货物在内地海关 报关 后转关至口岸海关出口的,内地海关在收到口岸海关的转关的通知单回执后,才予办理退税专用 报关单 。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价格等签发出口货物专用 报关单 ,并按规定收取 签证 费。海关签发退税专用 报关单 的时间为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至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2、办理 出口退税 必须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因此,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要待货物提取出仓库并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海关才能签发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企业应在货物装载运输工具离境后,向处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3、提取出口保税仓库货物销售给国内企业或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定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4、企业遗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可以补办,补办时间为自该出口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时,企业应先到主管其 出口退税 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申请,税务机关经核实出口货物确实未办理过退税后,签发《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企业得到《报告》后,应到出口货物原签发海关去补办报关手续。海关凭《报告》补签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5、通过进料加工方式生产的货物办理 出口退税 时,企业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办理出口料件“登记手册”。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6、出口货物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如海关已签发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人需将该报关单退交海关;如企业已交国家税务局办理了退税手续,则应向税务局申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在办理退关或退运报关时随报关单等一并递交海关,才予办理退关或退运。

  7、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特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只有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而且生产的出口货物中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才能在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后,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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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退税政策及办理流程:

近来,不少人问到 来料加工 的退税政策及办理程序,现整理如下,具体执行,可能各地有细微不同,请以当地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来料加工 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出口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一种 贸易方式 。来料 加工业务的确定,一般以 海关 核签的 来料加工 货物 报关 单和登记手册为准。

  1、来料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 海关 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从事来料加工加工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③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2、来料加工贸易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开展来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取得 海关 核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应持手册复印件、来料加工贸易合同和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业务贸易批准证》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生产企业应按月将来料加工已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并持《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企业打印)和以下资料:

  ①来料加工贸易合同;

  ②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业务贸易批准证》;

  ③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④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 报关 单;

  ⑤来料加工出口货物 报关 单;

  ⑥收汇 核销 单;

  ⑦受托加工企业开具的工缴费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生产企业凭此证明向征税部门申请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3)来料加工业务的 核销 。生产企业在来料加工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核销 申请表》(企业打印),并附以下资料,到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①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复印件);

  ②原办理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③海关核销通知书;

  对逾期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生产企业,退税部门将责令其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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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基本公式和软条款信用政策: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 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 进出口 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计税金额和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 外贸 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 =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1)对于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和多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方式,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进货单价×退税率

  (2)对于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方式,同一关联号下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的计算公式为(按相同商品码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加权平均单价×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

  加权平均单价=∑每笔进货计税金额/∑每笔进货数量

  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每笔应退税额/∑每笔进货计税金额

  (3)对于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方式,同一关联号下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的计算公式为(按相同商品码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加权平均单价×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

  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关联号内各笔有效出口数量(≤∑关联号内进货数量)

  加权平均单价=∑关联号内各笔进货计税金额/∑各笔进货数量

  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每笔应退税额/∑每笔进货计税金额

  (4)在关联号内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每笔出口的实际退数额,出口及进货均不结余。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 进出口 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

  (1)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但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 进出口 货物退税率

  (2)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委托加工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 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 报关 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税票注明的金额,依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1)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除退还其已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其已纳的消费税。消费税的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税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分别为: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方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消费税双重征税是税收政策新变化。以往的消费税征税是按照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方法计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84号文对于酒类产品消费税规定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资料时,须提供定额和定率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2)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其应退消费税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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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常涉及到的一些证明文件:

  为加强 出口退税 管理,经常需要出口企业在办理 出口退税 时提供或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开具有关证明,这些证明主要是:

  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外贸 企业于转售进口料件时填写,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据此对销售这部分进口料件不征税,而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在办理该企业出口退税时,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扣减应退税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进口后填写,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据此允许在计征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在计算免抵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企业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送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核签章时,应提供进口 报关 单和 海关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附送其复印件。

   来料加工 贸易免税证明。企业以" 来料加工 " 贸易方式 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 海关 核签的 来料加工 进口货物 报关 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 报关 单和 海关 已 核销 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办理 核销 手续。逾期未 核销 的,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及时以补税和处罚。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企业据实填写,并持代理出口协议、出口货物 报关单 、出口收汇 核销单 、出口发票等送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连同有关退税凭证交受托企业。委托企业凭此证明和与之对应的受托企业的出口货物 报关单 、出口收汇 核销单 、出口发票、代理出口协议,并填报有关申报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手续。

  补办出口货物 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 单证 明。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填写《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退税的国税机关开具补办证明,到外汇管理机关补办手续。由于补办出口收汇核销 单证 明没有专门的格式,实际操作中一般用《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代替。企业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 核销单 的期限,一般为货物出口后的6个月以内。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见附件67)。企业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货,如未退税或已将所退税款缴回国库,应填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据此向有关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进关手续。开具证明时,未退税的需与海关信息核对,已退缴回税款的应提供缴款凭证回执。

  准予免税购 进出口 卷烟证明和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准予免税购 进出口 卷烟证明》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免税后,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直接寄送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

  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出口企业如有自报关之日起超过180天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凭申请报告、出口合同、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等文件资料,向省外经贸委退税稽核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凭此证明,企业申请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时可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远期收汇出口货物最后应收汇日期期满后1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注销的,缴(扣)回已退税款。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企业如果遗失《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请出口货物退税时,需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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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支持 外贸 发展,加强对 出口退税 报关 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 海关 办理申领 出口退税 报关 单手续。 海关 按规定收取 签证 费。

  第三条 出口企业申领 出口退税 报关 单,应于 海关 放行货物之日起十五日内(第十五日为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办理完毕。海关放行货物之日指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

  第四条 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产品退税时,必须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退税 报关单 。

  第五条 出口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出口退税 报关单 ,并编填申报企业编号。

  第六条 海关在接受出口企业报关时,对企业申报出口的高税率产品,严格审核后应将出口退税 报关单 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如报关单位为代理报关企业,则由代理报关企业在关封上注明出口企业名称、地址,交海关封入关封后,由代理报关企业转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第七条 对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报关单位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出示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该批货物的退关手续。

  第八条 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 要求海关补办时,应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并经海关查对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可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应签注“补办”字样,并按规定收取 签证 费。

  第九条 对出口企业报关时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在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后,发现骗取退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 来料加工 复出口的产品、三资企业出口的产品以及按海关对保税工厂监管方式生产的出口产品,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十一条 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海关应在退税报关单上加盖“进料加工”戳记。

  第十二条 出口退税报关单由 海关总署 统一印制。该报关单采用浅黄色纸张。按现行出口货物报关单格式印制,并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1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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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市常见问题: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 进出口 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一)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 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 进出口 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 进出口 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 报关 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12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 兼职 办理 出口退税 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 出口退税 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二、货物已 报关 出口, 外贸 企业申报 出口退税 ,应提供哪些资料?

  1、 出口货物 报关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 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出口货物 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 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7、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8、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 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 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 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 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 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 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五、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委托 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 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 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 出口货物收汇 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

  5、 代理销售明细帐;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何时可进行申报退税工作?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七、外贸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1、将有关退税资料,按帐上做销售的顺序,按月按同类产品归集填报"出口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2、可将同一年度内不同月份的申报表按装订册归集填报审批表,每册一张。

  3、根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专用缴款书的装订顺序,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4、根据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单、代理出口证明单等,依凭证装订顺序,填报"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登录表"(一式四份)。

  5、根据消费税出口专用缴款书,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6、填写登录表时,应每笔一行。(一票多笔或一笔多票时都应分别填写)。若发生以前申报的有关项目错误可用正负数填报相关的登录表进行调整。

  7、根据每次申报报送的资料汇总填报"出口货物退税 单证 汇总表"(一式四份)。

  8、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 单证 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 单证 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八、生产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必须填写《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

  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九、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是否即可办理申报退税?

  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必须先查询相关电子信息和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方可办理申报。 出口企业每月(次)报送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之前,应先将该月(次)申报出口退税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符及密文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关于出口退税申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国税〔2000〕84号)规定:为了提高企业退税单证审核通过率,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后,对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简称专用税票)实施"先查询、后申报"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先进行电脑查询相关电子信息,然后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具体要求:

  1、对2000年9月1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以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信息齐全、单证齐全的,单独造册申报;

  2、对连续两个月查无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报关单或核销单信息的,单独申报,由退税部门按月向有关部门反馈。

  十、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如何申报退税?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除需符合一般出口退税的条件外,还需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复印件并加盖 海关 的证明章),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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