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11g为啥有个跨越:《郫府办〔2011〕152号》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郫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5:09:11
郫府办〔2011〕152号

 

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郫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郫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郫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暂行

管  理  办  法

郫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的关键环节,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为统筹我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程序,避免重复建设、反复开挖,提高工程设计审批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成建委发〔2011〕27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设计阶段,是编制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是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的经济、技术专家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地方相关规划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三条  郫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牵头单位,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及各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第二章  初步设计审查适用范围和项目分类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城市隧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公交场站)、给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厂)、城镇燃气(供气)、河道、电力(指电力浅沟、电力隧道)、通信工程(指通信排管)及绿化、城市照明和交通安全设施等附属工程。

第五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及各镇规划区范围内下列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一)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或省、市牵头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除外);

(二)规划宽度在16米以上(含16米)的市政道路,10米以上(含10米)的河道,单孔跨径在20米以上(含20米)或多孔跨径全长在35米以上(含35米)的城市桥梁,所有城市隧道等市政工程项目(含与道路、桥隧同步建设的给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绿化、照明、交安等附属工程);

(三)所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公交场站工程,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污水处理厂,给水净水厂;

(四)县政府指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第六条  承担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工程项目技术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注册资格。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因勘察或设计原因造成工程实施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勘察或设计单位应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

第七条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和设计内容应满足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和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质〔2004〕16号)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有效期为一年,如逾期未经规划部门重新认定或者设计文件及图纸不能满足国家颁发的新版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的,均应重作设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项目实施的全部设计内容,在初步设计审查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未同步审查的附属配套工程设计应补充审查,附属工程经审查批准后才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  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进行设计,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标准和等级等。

第九条  工程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如实地反映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深度应能满足控制投资、安排计划和筹集资金的需要。

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费率和费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总概算必须包括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合理费用,要全面、客观、合理、符合工程实际。

第四章  初步设计审查的申报

第十条  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对送审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提交的送审材料如下:

(一)初步设计审查书面申请书;

(二)郫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登记表;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四)规划设计条件(须明确规划方案及设计边界条件);

(五)需要进行方案设计的项目,应提供方案设计批准文件;

(六)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设计说明书、工程概算、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的电子文档光盘);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的影响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的专项论证报告,如:地震安全评价报告、行洪论证、通航论证、环境影响论证等;

(八)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省外设计单位入省备案表;

(十)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向主审部门汇报工程及初步设计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审部门应在接到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工程是否具备审查条件以及具体的审查时间、办法。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初步设计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和补充。对符合审查条件的初步设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第五章  初步设计审查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依照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发改、规划、城管、公安、交通、消防、环保、水务、园林、广电、供水、供电、燃气、通讯、防震等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采取行政审查与技术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审。行政审查主要是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综合审查,提出部门要求及建议,相关部门会审不到场或在规定时限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技术审查主要是各专业专家根据相关的技术规范等内容从技术上提出审查意见。

为防止重复、多头审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专业主管部门不得另行组织初步设计会审。

对于上级部门有其他要求的重大项目方案,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的基础上,还应按相关要求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审查主要内容按照主管部门(单位)和专家审查内容的不同分类如下:

(一)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内容:

1、核查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县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符合性;

2、核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政策及相关部门管理规定;

3、核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郫县分区规划以及相关各类专项规划要求。

(二)专家审查内容:

1、核查设计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的要求;

2、核查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参数与配置数量的合理性;

3、核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安全稳定性;

4、核查工程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的合理性,确定工程工期;

5、对初步设计方案提出优化措施,对工程概算提出调整意见;

6、核查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工程概算内容和取费参数的合理性,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

7、核查消防、环境保护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标准规范情况;
    8、核查照明、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及城市家具等配套工程的完整性、合理性。

第十四条  符合审批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机关原则上应在召开审查会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下达初步设计批复。对需做重大调整、修改或补充相关资料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在修改、完善并达到审查要求后,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第六章  初步设计的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批复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初步设计一经批复,施工图设计要严格按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减小)建设规模,增加(减少)建设内容、提高(降低)建设标准。初步设计中主要内容的修改必须报经原主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重大变更的,应重新进行初步设计并重新报审,其中变更幅度超过可研允许的还须报经发改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应先批后变,与初步设计审查批复精神不一致的设计变更方案要由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对于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的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行为,依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维护项目及其他临时性项目,不在本办法要求范围之内。

第二十条  未按本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郫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式样)

2.郫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登记表

3.郫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表

4.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流程图

5.郫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理指南

 

 

附件1

 

郫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

(式样)

 

郫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拟在                         (工程地址)建设                               项目,目前,已通过了建设项目立项登记〔发改局批文(    文  号)〕和规划局批准用地红线,并委托                            设计院完成                                                                                                                               

初步设计。现初步设计审查所需资料已备齐,特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郫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登记表

   表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联 系 人

 

工程名称

 

电   话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工程地址

 

报   送   文   件

文    件

资料齐备“√”

备    注

初步设计审查书面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及批准文件

 

 

规划设计条件(须明确规划方案及设计边界条件)

 

 

方案设计批准文件(需要进行方案设计的项目)

 

 

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设计说明书、工程概算、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的电子文档光盘)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初步设计前完成的影响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的专项论证报告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省外设计单位入省备案表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备注

 

 

      

附件3

郫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表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审查人姓名

 

审查人职务、职称

 

审查人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审  查  意  见

 

 

 

 

 

 

 

 

 

 

 

 


附件4

 

郫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流程图

 

 

 

 

申请单位提交:

1、申请书

2、郫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登记表;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需要进行方案比较的项目,应提供方案设计批准文件;

5、用地红线图;

6、设计文件(地质勘察资料、设计说明书、概算、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电子文档光盘);

7、法律规定的其它文件

受理:

承办科室审核资料、发放初步设计会审会通知(3个工作日)

    

会审:

有关管理部门及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5个工作日)

批复:

对通过审查的工程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3个工作日)

 

 

 

 

 

 

 

 

附件5

 

郫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理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2、项目类别:承诺件

3、法定时限及依据:20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4、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

5、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联系电话:87915188

二、申请材料

1、《郫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

2、《郫县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登记表》;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4、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复印件须盖建设单位公章);

5、需要进行方案设计的项目,应提供方案设计批准文件原件1份;

6、初步设计文件原件二套(含电子文档光盘一张):地质勘察资料、设计说明书、工程概算、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电子文档光盘;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初步设计前完成的影响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的专项论证报告1份;

8、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省外设计单位入省备案表1份;

10、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1份。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承办科室审核资料,资料合格的,发放初步设计会审会通知;

第三步: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及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

第四步:对通过审查的工程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四、法定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成建委发〔2011〕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