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飞车视频高清:谢传兰:保外就医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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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传兰:保外就医问题之我见

2011年10月30日 16:50
来源:正义网 作者:谢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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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检察日报》近日发表的法治时评称:《保外就医,让不该出去的人出去了》,说的是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收受贿赂,被判刑入狱10年,但因其买通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长、教导员、法医及河源市人民医院医务科原科长、医生等5人,实现保外就医一年多了。现在帮助林崇中保外就医的上述5人因涉嫌受贿、徇私舞弊,有关执法部门已侦查终结,等待他们的是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保外就医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据10月8日《广州日报》报道,广东省检察院渎职侵权局副局长温耀勋表示:当初查办林崇中案件时,林崇中虽然有病在服药,但并没有达到要保外就医那么严重的程度。因为群众举报和检察机关的有力监督,林崇中的保外就医之路戛然而止,否则,他的10年牢狱生活,或将大部分在监外度过。他在监外度过的时间越长,公正就越远。

林崇中保外就医的事件发生后,社会群众反响强烈,认为当今社会有钱能使鬼推磨,需要法律严加约束的人也可以随便恢复自由,类似事件的人和事比比皆是,不仅贪官犯案后有,其他严重刑事犯案也有,法律的意义何在。对此,笔者认为:保外就医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依法开展保外就医工作,保障了监管秩序的稳定。但是,在保外就医工作中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有些监狱、看守所在提请保外就医工作中,不按法律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为违法犯罪分子办理保外就医等;一些检察机关对监所检察工作不够重视,监督工作不力,使之有了可趁之机,为此,笔者认为必须实行三个强化:

一是要强化思想认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直接关系刑罚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关系到教育改造质量,关系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关系到严肃的监管秩序。对此,我们一定要加强和规范保外就医等刑罚的执行工作,保障刑罚的正确实施,这些也是惩罚和预防司法腐败的重要举措,对维护司法公正、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是要强化务求实效。类似林崇中等人蹊跷的保外就医事件,其他媒体也时有报道。保外就医作为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的,对重病犯人采取的一种特殊服刑的方式。然而,保外就医的“经”却被有关人员或有关系的人所利用,念歪了不够保外就医条件甚至无病呻吟的罪犯,也被“保”出去了。如此,保外就医岂不是沦为有钱有势罪犯的“越狱隧道”和“避风港”。此风绝不可长,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引以为戒,要切实做好“亡羊补牢”工作,扎紧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等制度的篱笆,对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法律程序的要坚决纠正。发行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法办理的案件线索,一定要积极认真地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能姑息迁就,绝不能放任自由。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和规范保外就医等方面的工作,决不让不该出去的人出去了,真正达到管教改造的意义和作用。

三是要密切配合。为进一步严密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密切配合。有条件的监狱和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工作纳入微机管理,与派驻检察机关微机连网,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加强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敢于正视,勇于纠正。另外,对保外就医等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彻底改变“自审、自批、自执”的问题和弊端,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确保监管秩序的稳定,保证法律的严肃执行,为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