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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 张茜  发布时间: 2011-3-4 14:53:00
各区、县(市)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安全监管机构,沈阳燃气公司、沈阳水务集团,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预防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地铁、城市燃气、给水及房屋拆除工程。
第三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安措费按工程造价的2.0%计取。
第四条 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本年度执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安措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措费。
安措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工程总价。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招标文件未单独列出安措费项目清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审查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措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办法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将安措费单独列出。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前,按规定比例将安措费一次性全额存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施工单位专用帐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存入后应将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存款凭证复印件转交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时,应提供安措费存入凭证。
第八条 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在指定银行开设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专户资金不可提取现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列出安措费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安措费使用情况应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按单位工程专户核算,单列备查。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措费事项,并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应按比例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规定和要求,保证每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确保安措费专项使用。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合格现场标准。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市、区(开发区)、县(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施工现场安全产生监管分工,对建设单位缴存和施工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安措费专项资金采用专款专用、阶段申请的方式管理。
(一)工程手续完备,具备条件开工时,建筑施工单位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50﹪。
(二)建筑施工单位合理使用第一次拨付的安措费,施工现场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合格标准的,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包括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等施工工程)工程量的50﹪时,建筑施工单位可申请使用剩余的安措费;未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合格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成指定银行不予解付安措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使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使用建筑工程安措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开工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安措费上缴报告单;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复印件;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二)第二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施工单位已购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凭证;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审查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合格告知书。
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安措费的拨付审核工作。
指定银行在接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安措费拨付审核批件后,应及时将本次申请使用的安措费予以解付,并告知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人未单列安措费或单列但删减的,以及对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其他要求的费用未一并计入安措费的,评标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作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安措费,对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擅自挪用安措费,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造成分包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本管理办法的安全监理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建设安全法规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本管理办法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工程受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或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招投标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单独列项、单独计取或删减不予纠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