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利好听的歌:如何有效避免种子质量问题发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2:03:57
阅读第:2353次  加入日期:2004-3-11  来源:市局法规科  作者:任彪 易华 李传欣
200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以后,种子市场放开,我市种子经营单位增多,种子经营量增大,经营形式多样。由于我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种子市场的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种子市场。但假劣种子无孔不入,种子质量问题仍不容乐观,2002年涪城区龙门镇、安县永河镇的农户购买内江科丰种业公司生产的“冈优725”,因种子质量问题,每亩减产30-40%;2003年我局查处无证经营种子案件3件,没收杂交水稻种3000多公斤,查处经营假种子案件2件、种子质量不合格案件20件。这就需要我们弄清新情况,研究新办法,采取新措施,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管,有效避免种子质量问题的发生,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
一、弄清影响我市种子市场秩序的种种表现,是有效避免种子质量问题发生的前提近几年,我们在对种子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种子市场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对影响我市种子市场秩序的种种表现归纳如下:
(一)超范围经营。有些种子经营单位擅自改变经营方式,将零售升为批发业务;有的甚至搞起了总经销、总代理。有些种子经营单位擅自扩大经营作物种类,将粮食作物延伸至瓜菜作物,将常规种子延伸至杂交种子。
(二)借牌经营。有些个体种子经销户打着种子公司、农科院校、乡(镇)政府等单位的牌子经营种子。这里面一部分是与挂靠单位定有协议,交少量管理费用,但挂靠单位很少去管;另一部分纯粹是假冒国有或集体的招牌,其目的就是拿招牌吸引用种户。
(三)无证经营。目前,在较偏僻的乡村仍然存在着无证经营种子问题,有的是办了营业执照,但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有的是办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无营业执照;有的甚至是证、照均无。
(四)冒牌销种。有的种子经营单位看见市场上某一标牌种子走俏,即赶制一些此种标牌的包装袋,把自产的或其它地方产的非标牌种子装在里面冒牌销售。2003年,市公安局查处的安县王中友以其它玉米种冒充“临奥1号”玉米种属于此类。
(五)种子标签不规范。种子标签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品种名称没有经过审定或认定;二是包装物上图形与品种特征严重不符,有的蔬菜种子多个品种系列只有一个图形;三是必须标注的内容如品种名称、净重、等级、经销单位、经营许可证号、产地、产期及执行标准、种子图案等严重缺项。
(六)随意编印品种说明书。有的种子经营单位因购进某一品种数量过多,为了促销该品种,就夸大其词编印该品种说明书,把产量较低说成产量较高,把不抗病说成抗病,误导农民购种。
(七)进货渠道较乱。有的种子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渠道购进种子,而是贪图便宜,从个体种子门市部、制种基地农户手里和送种上门的商贩那儿购进种子,也带来购进劣质种子、假冒种子等问题,特别是个体商贩到制种基地套购、串购种子,带来的种子质量问题比较严重。
(八)售种发票含糊其词。有的种子经营单位开具种子发票,一是不写清品种名称;二是市斤变公斤,价格仍按市斤填;三是不填写购种者单位和姓名;四是多个品种加在一起,填写一栏。一旦发生种子质量纠纷,借机推卸责任。
二、正确划定假劣种子界线,分清造成种子质量的种种原因,是有效避免种子质量问题发生的基础
(一)假劣种子的概念和范围
1、假种子的概念和范围。《种子法》明确划定:“(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均为假种子。
目前,从市场上看,以非种子冒充种子,虽然数量不多,但危害极大。小麦、大豆等常规种子,可能表现不明显;但对玉米、水稻等杂交种子,若以粮食冒充种子,后代后严重分离,一般减产可达50%。对白菜、番茄等蔬菜,可能造成商品性极差,甚至根本没有市场。
以此品种冒充他种品种的,主要表现为,用老品种冒充市场上看好的新品种;或用滞销品种冒充畅销品种。由于各品种的特征特性、适用范围、栽培要点都不同,假冒品种会给种子使用者造成误导,种植不适宜的品种,采用不恰当的栽培技术等,即使纯度、净度、发芽率、含水量等质量都合格的种子,仍能造成减产。以不抗病虫害品种冒充抗病虫害品种,种植后会遭受病虫害等,这些都会造成严重减产,甚至无收获。
种子的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是假种子,但与上述冒充的不同。冒充是故意行为,情节更为恶劣,标注不符,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种植后,可能造成与上述冒充的后果相同。
2、劣种子的概念和范围。《种子法》明确划定:“(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均为劣种子。
由此可见,即使种子质量指标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但若低于经营者标签标注指标的也是劣质种子。因为质量指标必须真实地标注在种子标签上,种子经营者不能为了提高竞争力,而任意提高标注的种子质量指标。
对于国家没有质量标准的种子,以经营者标注的质量标准为准,若低于标注的质量标准,也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二)农业生产受损的非种子因素
2003年,三台县龙树镇李荣茂等农户种植“梅亚1号”、“东方巨人”西瓜、游仙区小枧沟镇铁雨红种植“梅亚黑霜928”西瓜出现了坐果率低、商品性差,涪城区石洞乡三清村种植的“香优61”水稻种产量低,经专家田间考察鉴定,结果均为气候或栽培管理不当造成的,所以农业生产的非种子因素对种子质量影响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气候因素。农业生产受气候环境影响很大,气候变化无常,难以预测把握。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干旱、洪涝、高温、霜冻等经常发生,是造成农业生产受损的主要原因。
2、栽培管理不当。不懂栽培技术,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盲目引种,不顾品种特征特性一味追求早播、或密度过大、施肥过多等,都不能发挥良种作用,甚至适得其反,造成损失。
3、使用农药、化肥和生物激素不当。假劣农药、化肥对农作物产生药害,烧死庄稼。特别是激素类使用越来越广泛,激素直接改变作物的生长,使用不当,极易造成损失、甚至绝收。即使质量合格的农药、化肥,若使用不当、或用量过大等,同样会造成损失,甚至绝收。
4、病虫危害。在病虫害流行的年份,尤其是病害爆发,会造成大面积的减产,甚至绝收。有的土传病害,如枯萎病等,在连作情况下极易发生,并很难根治。
三、宣传引导,提高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是有效避免种子质量问题发生的关键
目前,农民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还比较弱,只有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农业法律法规,引导农民在购种时注意以下问题:
(一)、农民购种有自主性。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进行索赔,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二)、购种要索取票据。一是索取发票,二要保存好种子包装袋及标签或信誉卡,三要留有少许种子。保全这些证件,一旦发生质量纠纷,用以举证之需。
(三)、选择正规的经营单位。选择经营时间长、经济实力强、经营规模大,经营信誉好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种子质量造成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一旦发生了质量纠纷,这些单位具有赔偿能力。何为具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一是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二是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所设的分支机构,三是受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书面委托的代销商。目前经营单位多而杂,农民朋友不只要比价格,更要比质量;不要贪图便宜而买体格低廉的假种子,不要盲目追求“新、奇、特”。
(四)、农民购种要查看经营的种子是否合法,是不是经过审定通过的品种。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种子管理部门咨询。注意商家广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要盲目听信广告宣传,多向种子管理部门咨询,以防购到假劣种子。拒绝购买私倒乱调隐蔽销售、走乡串村流动销售或借科技下乡之名宣传销售的种子,这些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所售种子难有质量保证,一旦上当受骗,无索赔之处。
(五)、购种时要查看种子包装、标签。看种子包装、标签标注的项目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具有真实性;包装、标签内容: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对发现包装标签内容不全或对其真实性有怀疑时,不要购买并及时向各级种子管理部门举报。购种时切忌购买“散装种子”,这些种子没有标注种子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及质量标准,无法指导农民正确使用种子,无证分装的就是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非法经营行为,这类种子都无质量保证。
(六)、购买药物处理的种子时,一不要徙手触摸种子及种子包装内部,二不要放到小孩或家畜接触到的地方,三不要将剩余的种子及包装物再保留。
四、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是有效避免种子质量问题发生的核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影响我市种子市场秩序的种种表现及农民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弱等问题,认真履行农业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的不法行为,有效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证、照”管理,严格颁证,严把种子市场准入关。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根据《种子法》、农业部六配套法规、《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坚决不上报或不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县级农业部门资格审查批准,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允许任何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从事种子生产,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乡(镇)建立种子生产基地。
(二)加强质量管理,严把种子质量关。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种子质量监督体制,完善种子质量监督体系,市、县(市、区)农业部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要不定期对市场种子进行抽样检查,对不合格种子一律转商处理,坚决杜绝假冒伪劣种子流入市场。
(三)加强市场监管,加大种子执法力度。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履行《种子法》赋予的职责,加强种子市场的管理,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加强种子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不定期对种子市场进行检查,加大对违法套购、串购、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种子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农业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部门通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查处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大案要案,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品种管理。任何一个品种都有它的时效性、区域性和适应性,有些品种在这个地区表现好,在那个地区表现不理想。近几年来,新品种层出不穷,更换速度不断加快,所以加强新品种管理势在必行。由于品种的区域性、适应性、抗逆性等受自然气候条件的影响较大,不能盲目地将新品种大面积推广,必须坚持试验、示范、推广三步走。对销售未经审定的品种应按《种子法》有关规定查处。
(五)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一是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二是对种子生产单位的管理,杂交种子从亲本质量开始,繁制种子从隔离区设置、田间去杂、抽穗去雄、收获等各方面进行管理;三是对种子经营门市、代销门市管理,除实行正常管理外,必须强调本地销售,不互相干扰,不搞杀价竞争等不正当销售行为,同时,代销门市必须到所代销单位购种,不准私引乱调,否则按违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