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椎手术风险大吗:企业价值评估指标PE,PB,PEG,DCF,RNAV,EV/EBITDA,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9:34:28

PE,PB,PEG,DCF,RNAV,EV/EBITDA,无风险利率3.36=3

(2009-10-19 12:17:19)

PE,PB,PEG,DCF,RNAV,EV/EBITDA,无风险利率3.36%=30倍股价

 

公司估值方法是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的重要利器,在“基本面决定价值,价值决定价格” 基本逻辑下,通过比较公司估值方法得出的公司理论股票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 从而指导投资者具体投资行为。
  公司估值方法主要分两大类,一类为相对估值法,特点是主要采用乘数方法,较为简便,如PE估值法、PB估值法、PEG估值法、EV/EBITDA估值法。另一类为绝对估值法,特点是主要采用折现方法,较为复杂,如现金流量折现方法、期权定价方法等。
  相对估值法与“五朵金花”
  相对估值法因其简单易懂,便于计算而被广泛使用。但事实上每一种相对估值法都有其一定的应用范围,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上市公司。目前,多种相对估值存在着被乱用和被滥用以及被浅薄化的情况,以下就以最为常用的PE法为例说明一二。
  一般的理解,P/E值越低,公司越有投资价值。因此在P/E值较低时介入,较高时抛出是比较符合投资逻辑的。但事实上,由于认为2004年底“五朵金花”P/E值较低,公司具有投资价值而介入的投资者,目前“亏损累累”在所难免。相反,“反P/E”法操作的投资者平均收益却颇丰,即在2001年底P/E值较高时介入“五朵金花”的投资者,在2004年底P/E值较低前抛出。那么,原因何在?其实很简单,原因就在于PE法并不适用于“五朵金花”一类的具有强烈行业周期性的上市公司。
  另一方面,大多数投资者只是关心PE值本身变化以及与历史值的比较,PE估值法的逻辑被严重浅薄化。逻辑上,PE估值法下,绝对合理股价P=EPS?P/E;股价决定于EPS与合理P/E值的积。在其它条件不变下,EPS预估成长率越高,合理P/E值就会越高,绝对合理股价就会出现上涨;高EPS成长股享有高的合理P/E? 低成长股享有低的合理P/E。因此,当EPS实际成长率低于预期时(被乘数变小),合理P/E值下降(乘数变小),乘数效应下的双重打击小,股价出现重挫,反之同理。当公司实际成长率高于或低于预期时,股价出现暴涨或暴跌时,投资者往往会大喊“涨(跌)得让人看不懂”或“不至于涨(跌)那么多吧”。其实不奇怪,PE估值法的乘数效应在起作用而已。
  冗美的绝对估值法
  绝对估值法(折现方法)几乎同时与相对估值法引入中国,但一直处于边缘化的尴尬地位,绝对估值法一直被认为是“理论虽完美,但实用性不佳”,主要因为:(1)中国上市公司相关的基础数据比较缺乏,取得准确的模型参数比较困难。不可信的数据进入模型后,得到合理性不佳的结果,进而对绝对估值法模型本身产生信心动摇与怀疑;(2)中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不到总股本1/3,与产生于发达国家的估值模型中全流通的基本假设不符。
  不过,2004年以来绝对估值法边缘化的地位得到极大改善,主要因为:中国股市行业结构主体工业类的上游行业,特别是能源与原材料,周期性极强。2004年5月以来的宏观调控使原有的周期性景气上升期间广泛使用的“TOP-DOWN”研究方法(宏观经济分析?行业景气判断?龙头公司盈利预测)的重要性下降;而在周期性景气下降,用传统相对估值法评价方法无法解释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的严重背离的背景下,“细分行业、精选个股”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上升,公司绝对估值法开始渐渐浮上台面。
  尤其是2005年以来,中国股权分置问题开始分步骤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未来全流通背景下的中国上市公司价值通过绝对估值法来估计价值的可靠性上升,进一步推动了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对绝对估值法的关注。
  绝对估值法中,DDM模型为最基础的模型,目前最主流的DCF法也大量借鉴了DDM的一些逻辑和计算方法。理论上,当公司自由现金流全部用于股息支付时,DCF模型与DDM模型并无本质区别;但事实上,无论在分红率较低的中国还是在分红率较高的美国,股息都不可能等同于公司自由现金流,原因有四:(1)稳定性要求,公司不确定未来是否有能力支付高股息;(2)未来继续来投资的需要,公司预计未来存在可能的资本支出,保留现金以消除融资的不便与昂贵;(3)税收因素,国外实行较高累进制的的资本利得税或个人所得税;(4)信号特征,市场普遍存在“公司股息上升,前景可看高一线;股息下降,表明公司前景看淡”的看法。中国上市公司分红比例不高,分红的比例与数量不具有稳定性,短期内该局面也难以改善,DDM模型在中国基本不适用。
  目前最广泛使用的DCF估值法提供一个严谨的分析框架系统地考虑影响公司价值的每一个因素,最终评估一个公司的投资价值。DCF估值法与DDM的本质区别是,DCF估值法用自由现金流替代股利。公司自由现金流(Free cash flow for the firm )为美国学者拉巴波特提出,基本概念为公司产生的、在满足了再投资需求之后剩余的、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前提下的、可供公司资本供应者(即各种利益要求人,包括股东、债权人)分配的现金。
  硬币双面 两法合宜
  笔者认为,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为一个硬币的两面,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不同的估值方法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财务状况的公司,对于不同公司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谨慎择取不同估值方法。多种相对法估值和至少一种绝对法估值模型估值(以DCF为主)结合使用可能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例如:高速公路上市公司,注重稳定性,首选DCF方法,次选EV/EBITDA;生物医药及网络软件开发上市公司,注重成长性,首选PEG方法,次选P/B、EV/EBITDA;房地产及商业及酒店业上市公司,注重资产(地产等)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差异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或有收益,应采用RNAV法与PE法相结合的方法;资源类上市公司,除关注产量外,还应关注矿藏资源的拥有情况,应采用期权定价(Black-Scholes)模型模型。
  在目前周期性行业(股市主体)景气下降的背景下,投资者应加强对绝对估值法的认识和理解,通过相对法和绝对法结合使用,使投资者分析公司的基本面时,既考虑当前公司的财务状况、产品结构、业务结构,又考虑未来行业的发展和公司的战略,了解公司未来的连续价值,从而对公司形成全面的认识,作出更理性的投资判断。

 

RNAV是Ruated Net Assets Value的简写,就是重估净资产的意思。RNAV法简介
RNAV的计算公式:
RNAV =(物业面积*市场均价-净负债)/总股本


DCF是Discounted Cash Flow的简写,就是现金流折现法的意思,用资产未来可以产生现金流的折现值来评估资产的价值。

 

精要解释:又称企业价值倍数,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公司估值指标,公式为,EV÷EBITDA

  投资应用:EV/EBITDA和市盈率(PE)等相对估值法指标的用法一样,其倍数相对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历史水平较高通常说明高估,较低说明低估,不同行业或板块有不同的估值(倍数)水平。但EV/EBITDA较PE有明显优势,首先由于不受所得税率不同的影响,使得不同国家和市场的上市公司估值更具可比性;其次不受资本结构不同的影响,公司对资本结构的改变都不会影响估值,同样有利于比较不同公司估值水平;最后,排除了折旧摊销这些非现金成本的影响(现金比账面利润重要),可以更准确的反映公司价值。但EV/EBITDA更适用于单一业务或子公司较少的公司估值,如果业务或合并子公司数量众多,需要做复杂调整,有可能会降低其准确性。

  估值方法:

  EV/EBITDA倍数和PE同属于可比法,在使用的方法和原则上大同小异,只是选取的指标口径有所不同。 从指标的计算上来看,EV/EBITDA倍数使用企业价值(EV),即投入企业的所有资本的市场价值代替PE中的股价,使用息税折旧前盈利(EBITDA)代替PE中的每股净利润。企业所有投资人的资本投入既包括股东权益也包括债权人的投入,而EBITDA则反映了上述所有投资人所获得的税前收益水平。相对于PE是股票市值和预测净利润的比值,EV/EBITDA则反映了投资资本的市场价值和未来一年企业收益间的比例关系。因此,总体来讲,PE和EV/EBITDA反映的都是市场价值和收益指标间的比例关系,只不过PE是从股东的角度出发,而EV/EBITDA则是从全体投资人的角度出发。在EV/EBITDA方法下,要最终得到对股票市值的估计,还必须减去债权的价值。在缺乏债权市场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债务的账面价值来近似估计。 在具体运用中,EV/EBITDA倍数法和PE法的使用前提一样,都要求企业预测的未来收益水平必须能够体现企业未来的收益流量和风险状况的主要特征。这体现于可比公司选择的各项假设和具体要求上,缺失了这些前提,该方法同样也就失去了合理估值的功能。相比而言,由于指标选取角度的不同,EV/EBITDA倍数弥补了PE倍数的一些不足,使用的范围也更为广泛。 首先,以收益为基础的可比法的一个使用前提是收益必须为正。如果一个企业的预测净利润为负值,则PE就失效了。相比而言,由于 EBITDA指标中扣除的费用项目较少,因此其相对于净利润而言成为负数的可能性也更小,因而具有比PE更广泛的使用范围。其次,由于在EBITDA指标中不包含财务费用,因此它不受企业融资政策的影响,不同资本结构的企业在这一指标下更具有可比性。同样,由于EBITDA为扣除折旧摊销费用之前的收益指标,企业间不同的折旧政策也不会对上述指标产生影响,这也避免了折旧政策差异以及折旧反常等现象对估值合理性的影响。最后,EBITDA指标中不包括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其他收益项目,仅代表了企业主营业务的运营绩效,这也使企业间的比较更加纯粹,真正体现了企业主业运营的经营效果以及由此而应该具有的价值。当然,这也要求单独评估长期投资的价值,并在最终的计算结果中加回到股东价值之中。总体而言,相比于将所有因素都综合在一起的净利润指标,EBITDA剔除了诸如财务杠杆使用状况、折旧政策变化、长期投资水平等非营运因素的影响,更为纯粹,因而也更为清晰地展现了企业真正的运营绩效。这有利于投资者排除各种干扰,更为准确地把握企业核心业务的经营状况。同时,从指标对企业价值的反映程度上来说,由于剔除了上述因素的影响,企业单一年度的EBITDA指标与企业未来收益和风险的相关性更高,换句话说,影响企业单一年度EBITDA水平的因素和影响企业未来所有年度EBITDA水平的因素更为一致,而影响企业单一年度净利润的因素则相对复杂和多变。也正因为如此,作为一种以可比为基础的估值方法,EV/EBITDA倍数法的合理性相对于PE也就更强。 

  当然,和其他任何方法一样,EV/EBITDA也有一些固有的缺陷。首先,和PE比较起来,EV/EBITDA方法要稍微复杂一些,至少还要对债权的价值以及长期投资的价值进行单独估计。其次,EBITDA中没有考虑到税收因素,因此,如果两个公司之间的税收政策差异很大,这个指标的估值结果就会失真。

  最后,和PE一样,EBITDA也是一个单一的年度指标,并没有考虑到企业未来增长率这个对于企业价值判断至关重要的因素,因而也只有在两个企业具有近似增长前景的条件下才适用。 EV/EBITDA倍数法作为当前专业投资人员越来越普遍采用的一种估值方法,其主要优势就在于EBITDA指标对企业收益的更清晰度量,以及该指标和企业价值之间更强的相关性。然而在某些具体行业中,由于行业特性和会计处理规定可能会导致上述关系一定程度的扭曲,这时就需要使用者对EBITDA指标进行一定的调整,恢复其衡量企业主营业务税前绩效的合理性。以航空公司为例,公司运营的飞机有的是自筹资金购买的,这在财务报表上显示为企业的固定资产需要每年计提折旧。如上所述,这类费用并不在EBITDA指标中扣除。但航空公司中还有相当一部分飞机是租来的,每年付给飞机租赁公司一定的费用,而这部分费用在财务报表中显示为经营费用,在EBITDA指标中已经进行了扣除。显然,如果单纯的比较航空公司EBITDA水平就会有失公允。所以,此时应该将航空公司EBITDA指标中已经扣除的租赁费用加回,变形为EBITDAR指标,从而实现公司之间的可比性,相应的估值方法也变形为EV/EBITDAR倍数法。在石油行业中,勘探活动可以界定为高风险投资活动。要衡量石油公司的运营绩效,需要将勘探费用加回以进行比较,此时相应的估值方法演化为EV/EBITD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