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空中一号餐厅消费:反黑风暴中的律师角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5:39:09

反黑风暴中的律师角色

作者:张培鸿 提交日期:2009-12-15 9:07:00 | 分类: | 访问量:2204

  
  
  重庆反黑,搞得风生水起,民众兴奋莫名,官僚胆颤不已。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先是当地著名维权律师周立太向媒体抱怨,打黑也要讲程序,暗指反黑过程中有急于求成,违反程序办案的嫌疑;后是刑法专家赵长青先生,在替所谓“黑社会头子黎强”辩护时指出,全部1849项指控证据,无一能够证明案件具有黑社会性质。在稍后的媒体访问中,赵先生更指自己担任黎强的辩护人,是因为“看不下去,一家人都被抓完了”。
  按理,如此大范围的行动,又是这么快的节奏,出现一些批评抑或不满都是正常的。控方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律师作为辩护人替当事人辩护,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居中裁判,各安其位、各负其责,正是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曾经有媒体报道说,此次反黑,官方更聘请了辽宁的律师作为控方的法律顾问(专案组成员),为证据与定性问题全程把关。当时看到这则消息,笔者还欣慰了一阵。
  
  然而,根据《中国青年报》12月14日报道,北京律师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已于12月13日被重庆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位李律师,正是因其担任重慶市銀鋼集團銷售公司總經理龔剛模被指控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罪,販賣、運輸毒品等重罪的被告人龚刚模的辩护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嫌的犯罪。
  通读报道所列举的律师问题,笔者有一些不同的意见,不吐不快。
  首先,如果报道的时间没有错误,显然李庄是12月12日晚上在北京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但是第二天即被批捕,第三天就发出长篇报道,却是相当不正常的。没有充分的提审及对提审证据的核实时间,我们只能认为逮捕主要是依靠举报人的举报实施。但是这却是一种危险的司法先例,用陈有西律师的话说,如果仅仅根据律师自己的当事人的举报就可以立案并逮捕犯罪嫌疑人,那么不难想象,将有多少民警、公诉人和法官被如此举报并定案?
  其次,通观报道列举的李律师的种种“恶行劣迹”,其实大多数仍属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约束的范畴,尚不至于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向当事人“吹嘘自己的能耐”,“收取巨额律师费用不入帐”,“既‘捞’人又‘捞’钱”,甚至“排练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等,这些行为,如果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可以而且应当予以惩戒。如若不然,再落实在具体的个案中,本身可能无可厚非。按照中青报的做法,将上述不堪的情节用煽情和哗众的言辞包装起来,通过媒体的影响力激怒不明真相的群众,是一种很不道德的做法。
  第三,回到指控上来,根据媒体报道,李律师共有三宗罪:一是教唆被告人向法庭提供虛假供述予以翻供;二是幫助被告人與他人串證;三是教唆被告謊稱被刑訊逼供。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龚刚模的案子尚未开庭审理,李庄的一切“图谋”(姑且这样表述)还只是一个构思,并不是一件确凿的事实。如果,被告人当庭没有按照律师的授意进行翻供、串证,或者公诉人当庭承认了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作为一种可能性),显然都不存在妨害司法的问题。现在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意味着在检察机关看来,妨害司法的事实已经成立,显然不符合逻辑。根据报道,李律师系10月下旬接受的委托(当事人家属付了第一笔律师费),11月24日第一次会见,26日第二次会见,12月4日第三次会见,案子原本预定12月7日开庭,如此短的时间,不是一个律师想做伪证就能够做伪证的。再者,李律师授意的那些所谓“招数”,有经验的法官是有很多反制措施的,完全难不倒法庭。那么,何不等先开了庭,让他做完伪证,再有凭有据地抓他、捕他、判他,这样不是更有说服力吗?
  
  说实话,看到新闻之前,我完全不认识这位李律师。感谢互联网,我们现在知道了,他曾经代理过其他一些辽宁省的涉黑案件。刑事辩护本身是一项出力不讨好的律师业务,大多数案子收费不高风险很大,从事这项业务的律师也不排除确有一批害群之马,他们要么夸耀、吹嘘乃至虚构自己跟公权力的种种或真或假的关系,要么欺瞒、哄骗甚至敲诈将信将疑的当事人家属。然而桥归桥、路归路,整顿律师队伍与实施职业报复,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历史早已证明,当法庭上只有一种声音的时候,就是冤假错案发生的时候。
  
  
  删节版发表于今天的《东方早报》第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