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textview 图文混排:众议 20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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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

2011年10月26日   A20:A20-评论   稿件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李芹

  ●事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出现了“公益诉讼”的字眼,众人期待的公益诉讼制度有望进入民事诉讼法。

    此次修订并没有承认个人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当然是个小小的失望,但任何点滴进步都值得肯定,从立法层面承认机关、社会团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至少为推动公益诉讼起到了破冰作用。(广州日报)

    我们在看到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步的同时,也要指出,在社会组织发育尚且不足的背景下,如果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进一步扩展到个人,公益诉讼的主体将更加完整,也更具现实意义。(京华时报)

    公益诉讼的意义,除推动公权力对公共利益进行弥补,还体现在针对某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制度或公共行为,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理性表达批评质疑,并通过信息披露赋予所涉话题以某种公共性。(北京青年报)

●事件

    云南昆明市嵩明县县委、县政府固守上世纪70年代的老旧办公楼,将全县财政收入大部分投入教育,先后建成44所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学校。

    我们都知道,在社会当下,公共财政的支出是否合理,流向是否正确,最终来自于公共决策,从而体现出民众的意愿,而不能指望于哪一个主政官员的个人品质和为官作风。(长江日报)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对教育的投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地区的良知。一个地区对教育重视,那么财政就可能倾向于教育,反之,即使财政再宽裕,也不一定投向教育。(广州日报)

    教育理想能够在穷县实现,是一种欣慰。在希望改革政绩考核体系,固定民生支出比例的同时,也希望对于那些实现教育理想的穷县给予一定的激励。(珠江晚报)

    (李芹 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