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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职称评定
2011-5-6

 

      

《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评论》征文公告

企业法治论剑(第一期)

今年是十二五发展规划开局的一年,也是企业面临成本提高、竞争加剧、风险加大等诸多因素的一年。

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诸多风险,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增资扩股、改制上市、债券发行等法律行为、法律风险、法律陷阱也伴随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契约合同、劳资问题、产销行为、专利商标、产权关系等也会成为绊脚石,困扰着企业的发展,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案件也明显增加。加强企业经营风险管理,健全法律意识、监控和防范机制,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及其他企业法律工作岗位人员化解企业法律风险能力以及企业应对法律纠纷能力,是摆在企业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

值得庆幸的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企业的监管部门,在推动企业法治建设、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部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依法治企、法律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已走在了中国企业的前列,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的管理、防控经验。

为扩大企业法治建设经验交流,达到法律思想与管理经验的共享与传播,配合即将开展的企业法律顾问职称评定工作,现中国企业法律顾问网与经济科学出版社联合推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评论》专刊,吸收广大企业法律顾问优秀论文与著作成果,展示个人法律思想,诠释企业法治进程!

《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评论》定位于面向企业法律工作者,服务于企业法治建设的刊物,为全国广大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法治论剑之平台。鉴于本《评论》赋予的使命,第一期定为“企业法治论剑”,栏目涉及企业改制、融资并购、合同管理、劳资问题、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公司治理等方面,欢迎广大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法律工作者就本企业法治建设经验、个人法律思想、独到见解、法律热点问题发表论文或著作。投稿流程如下:

一、将电子文档发至信箱zhaodekun@hotmail.com,并留下联系方式;

二、如果刊物编辑审核通过,我们会及时通知您(时间一周),并将发表的刊物等相关资料邮寄给您(一个月);

三、如果没有通过,我们会在征求您的意见后,由专业人员为您资料进行修改、润色,以期达到发表之目的;

联系人:吴晓雁

电话: 010--83233190

                                          中国企业法律顾问网

2011年5月4日

相关连接:一、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职称评定动态

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职称评定动态

    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部分中央企业和省级国资委组织开展了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并向国务院国资委申领证书。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于去年8月,向159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颁发了首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其中企业一级法律顾问17名、二级83名、三级26名、助理级23名。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目前,评定正、副高级职称都要求在省部级、国家级正规刊物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并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虽然没有明确要求,但考虑到二级、一级法律顾问每年评审名额的有限性,也都将个人论文、著作成果作为评审的硬性条件予以考虑。因此,为保证已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法律顾问顺利评选二级、一级法律顾问,以防止错过第一批评选机会,建议广大企业法律顾问及早在法律类、经济管理类等相关刊物发表论文或著作,以备后用(注:目前,部分央企、天津市已申请并获批,其它各省具体评审工作即将开展)。

说明:《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提出了评审条件之一,即要求被评审人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而实际操作中都是以论文、著作权进行衡量的。有的省份为了在评审中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拟将论文、著作权作为评审的硬性条件之一,以增加评审工作的可操作性。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评议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

  (五)备案。

  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七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

  第十四条 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有评审权的机构或企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七条 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和有关评审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61日起施行。

 

 

  一、评审管理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二、企业法律顾问等级划分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三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条件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四、二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条件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五、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条件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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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