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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知识问答((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部分)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0年7月29日 | 浏览1188 次] 【大 中 小】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1、怎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个体劳动者必须出示身份证件;(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二)填报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表册。

2、按什么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二)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当月工资额为基数;企业按照职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缴费;但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三)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3我国现行的退休政策即退休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1)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满十五年以上。(国发[1978]104号、冀政[2006]67号)。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八年、从事高温井下工种满九年、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工作满十年,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冀劳社[2006]67号、国发[1978]104号)

(3)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冀劳社[2006]67号、国发[1978]104号)

(4)退职。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冀劳社[2006]67号、国发[1978]104号)

4、现行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什么?

(一)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马头生态工业城、高新技术区调整190元。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市即228元。(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二)其它各县(市、区)按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今后同步调整。(冀劳社[2008]5号])

(三)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冀劳社[2008]5号)

5、关于离休干部护理费是怎样规定的?

(1)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600元/月。(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500元/月。(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400元/月。(邯组通字[2008]26号)

6、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居住在农村的为每人每月40元,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50元。(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供养直系亲属一人为6个月,二人为9个月,三人及以上的为12个月的本企业平均工资。(3)丧葬费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冀劳险[1993]155号)

[市局社会保险处业务咨询电话:企业参保人员退休核准 3111496;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省厅委托审批 3019507;接续工龄 3105522]

 

7、退休待遇审核手续如何办理?

退休待遇审核分为:正常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提前退休。(1)办理正常退休时,应由档案管理单位的社保专管员携带参保人员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的《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身份证复印件到市社保中心公共业务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企业养老待遇审核处进行退休待遇审核,并打印退休待遇计发表。(2)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须携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办理程序同上。(3)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时,需携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邯郸市企业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办理程序同上。

8、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结算手续如何申报?

单位社保专管员或社区社保专管员填写《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携带火化证、殡仪馆的专用发票、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申领救济费的还须出具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或单位的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每月10—19日到中心企业养老待遇审核处办理。

9、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如何申报?

单位社保专管员或社区社保专管员填写调资花名册(一式两份),并携带上次调资花名册、新增退休审批表(特殊人员须携带档案、职称资格证和聘书等)。

10、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本人不再延长缴费年限的,如何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结算手续?

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本人不再延长缴费年限的,其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下同)和2006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冀劳社【2006】67号文)

11、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如何结算?

职工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尚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剩余部分,由社保机构一次性退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计算办法为:职工退休后死亡的退还金额=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余额×(退休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退休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冀劳【1998】66号文)

12、新老退休办法是如何对比的?

200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40%,2008年60%,2009年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冀劳社【2006】67号文)

13、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期间养老金如何发放?

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可继续发放养老金。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判刑、缓刑或劳教期间不列入养老金正常调整范围。(冀劳【1998】47号文)

[市社会保障中心企业待遇审核处电话:2031797]

 

企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

 

14、新单位参保应如何处理?

由单位专管员到社保机构进行参保登记。须携带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

15、新参保人员如何办理?

由参保单位专管员携带参保人员档案、复转军人及学生毕业分配手续、本人身份证并填报《参保人员登记表》、《邯郸市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表》到业务处办理。

16、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调入调出?

调入:由参保单位专管员携带要办理人员的保险手册、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即基金转移表、历年交费基数表)、行政调动手续、参保单位在月报时报增。

调出:由参保单位专管员携带要办理人员的保险手册、行政调动手续、调入方社保机构出具的开户行、社保机构名称、帐号,由企业事业公共业务处打印出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报社保中心相关处室。

17、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如何办理在职转退休?

由参保单位专管员携带当事人养老手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填写《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础信息表》,由社保业务员核对信息主管处长复核后做在职转退休。

18、在职职工死亡如何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个人部分本息?

需参保单位专管员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携带养老手册、参保单位开户行帐户一次性支付给参保单位并转支法定继承人。

19、在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怎样修改

由参保单位专管员提供当事人的档案资料,填报信息修改表,由业务员审核、主管处长复核、主管主任批准后报修改岗进行修改。

    [市社会保障中心企业公共业务处咨询电话:2031796]

 

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

 

20、怎样办理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登记?

在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障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资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

2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怎样管理?怎样核对缴费记帐情况?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每年按照规定记帐。每年的7—9月份,市社保中心个体公共业务处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移交档案代理机构,经参保人核对确认后,粘贴在养老保险手册本上存档备查。(冀劳[1998]66号)

    22、新参保人员需提供哪些资料?

需提供:(1)人事档案托管机构开具的参保介绍信;(2)本市户口簿、身份证;(3)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四张。(冀政[2006]67号)

23、续保人员需提供哪些资料?

需提供:(1)养老保险手册;(2)个人帐户单,并加盖社保中心原业务经办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章”;(3)人事档案托管机构开具的参保介绍信;(4)失业证;(5)本人身份证。(冀政[2006]67号)

24、外地市转入人员需提供哪些资料?

     需提供:(一)行政调动手续;(二)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包括:(1)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2)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单;(3)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对帐单。(三)本市户口薄、身份证。(冀劳[1998]66号、冀社险[1999]15号、冀劳[1997]106号、劳办发[1997]116号)

25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就不用再缴费了吗?这种观点正确吗? 

这种观点并不正确。“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必备条件之一。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低,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直接挂钩,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也越多。政策规定,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所以,并不是满15年就不用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了,应该按照规定缴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如果中断缴费,自己的养老金将会降低。

[市社会保障中心个体公共业务处电话:2031790]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手续办理如何?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具体程序是:(1)单位填写办理退休申请表;(2)带拟退休职工个人档案及有关材料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养老金审核手续;(3)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养老金审定手续。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冀劳社[2002]47号)

2、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项目包括哪些?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项目包括:(1)离休费;(2)退休费;(3)退职费;(4)职务津贴;(5)物价性保留补贴(6)燃料补贴;(7)交通费;(8)劳模荣誉津贴;(9)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10)工资制度改革后保留部分(包括高于30%部分和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1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12)警衔津贴;(13)军队服务津贴;(14)养老保险津贴;(15)丧葬费。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统筹外的部分按原经费渠道发放。(冀劳社[2002]47号、冀劳社办[2006]102号)

3、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缴费是怎样计算的?

劳动合同制职工以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其中退伍士兵、下乡知识青年招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军龄、下乡期间视作缴费年限。临时工转招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按照规定接续的1986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冀劳社[2002]47号)

4、单位和个人欠费,到达离退休年龄人员的退休手续怎样办理?养老金如何计发?

对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准备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所欠费用后,全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力补缴所欠费用的,在计发养老金时按每欠一个月养老保险费,其养老金总额核减1%。单位和个人所欠养老保险费补缴完整以后,从补缴之月起恢复核减前的养老金标准,并将已核减的养老部分全额一次性补发。(冀劳社[2002]47号)

5、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工资是怎样计算的?

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四)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问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续继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执行。

6、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缴费基数是多少?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冀劳社[2003]42号)

7、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怎样建立的?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8%的规模建立,  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200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聘用人员在岗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8、 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如何计算的?

(一)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1)基本养老金;(2)补贴性养老金;(3)丧葬补助费。

(二)退休手续的办理。聘用人员出生时间以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没有人事档案的,以户口本注册的出生时间为准。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账户对账单为依据。具体办理程序按出行规定执行。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5%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1%。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1)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标准来调整。(2)聘用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冀劳社[2003]42号)

    [市社会保障中心机关事业保险处电话:2031798]

 

失业保险

 

1、企业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的程序及个人携带的材料是什么?

需携带:(1)企业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办理停保业务,打印出“单位失业人员确认单”,通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待遇。(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需要出示下列证明或材料:本人档案、本人身份证明、《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求职证明。

2、失业保险金怎样发放?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办理‘龙卡’通知书”到邯郸建行社保支行(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对面,人民路路北),办理“龙卡”领取手续。次(每)月20日后凭“龙卡”到就近的建行储蓄所领取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是: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满一年增领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五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

4、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什么?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累计缴费不满五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60%发放;累计缴费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65%发放;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70%发放;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十三个月起,累计缴费五年以上不满十七年的按60%发放;累计缴费十七年以上不满二十二年的,按65%发放;累计缴费二十二年以上不满二十七年的,按70%发放;累计缴费二十七年以上的按75%发放。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60%发放生活补助金。

5、除领取失业保险金外,失业人员还能享受什么失业保险待遇?

除领取失业保险金外,失业人员还能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有:

(1)医疗方面。门诊医疗补贴按失业保险金的10%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给。失业人员患重病(不含因违法行为致伤致残的)应在指定医院——市建工医院、市职工疗养院进行诊断,失业人员凭诊断证明书,经市社会保障中心失业保险处批准后方可住院治疗。出院后应在三十日内按规定申领住院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医疗费用的80%,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住院医疗补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项目和标准确定。

(2)女工生育方面。女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一次性发给本人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5倍的医疗补助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及治疗的,一次性发给本人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2倍的医疗补助金。

(3)丧葬抚恤方面。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凭火化证、户口、居委会证明等有关证件,其亲属可领取相当于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丧葬补助金,根据人数不同,可领取相当于12-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抚恤金(不含违法活动致死的)。

(4)冬季取暖期期间,为失业人员增发其领取标准20%的失业保险金(不含10%的门诊医疗补助金)。增发时间同当地取暖期,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增发时间为11月至次年3月)。

(5)就业帮助方面。失业人员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或者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以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服务。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凭下列证件或材料,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含10%的门诊医疗补助金,也不再报销住院补助金)。一是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凭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二是承包荒山、荒地、荒沙、滩涂,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凭承包合同;三是到境外就业的凭有关证明。

6、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7、在失业期间,出现哪些情况要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市社会保障中心失业保险处电话:2031801  2031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