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ue 短信验证码倒计时:真实性背后的道德缺失及其辩证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4:39:58
真实性背后的道德缺失及其辩证思考作者: 张才刚 

关键词: 真实性 职业道德 道德缺失 辩证思考 和谐社会

摘要:真实性被看作媒体的第一生命,也是新闻事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然而,随着社会生活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竞争的不断深入,媒体在生存压力下,将真实性变成了可利用的工具。在“真实”的名义下,新闻报道“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寻找受众兴趣共同点和揭露社会阴暗面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暴露了媒体及其从业者职业道德的缺失,损害了媒体的“权威性”。我们有必要重新思考真实性和职业道德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为 “和谐社会”营造和谐信息环境。

关键词:真实性;职业道德;道德缺失;辩证思考;和谐社会

自从有了新闻传播活动,“新闻必须真实”就成为新闻从业者不变的信条,也是新闻传播活动实现其一系列社会功能的前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闻传播活动的公共性日趋突显,而公共性又要求媒体必须承担与其地位相适应的社会公共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报道活动的舆论导向和道德教化上。在市场竞争带来的生存危机重压之下,加上媒介个体利益的诱惑, 许多媒体为提高自身“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真实性的“掩护”下,不惜借助暴人隐私、揭人伤疤和所谓的揭露社会阴暗面来达到目的。由此造成的社会伤害,甚至引起的官司纠纷日益增加。其中有些现象甚至引发了包括传播媒体在内关于新闻事实与道德准则相互关系的社会大讨论。新闻真实与道德准则之间的“隔阂”不仅没有消失,而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本文力求对现代新闻媒介在真实性口号下出现道德缺失的现象和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如何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以更好地体现现代新闻传媒作为“社会公器”、“党和人民喉舌”和“舆论导向”的功能特性,更好地实现其社会责任。

一、新闻真实与职业道德的失衡

真实性是新闻规律的客观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新闻媒体得以存在的根本前提。新闻是以报道事实为己任的,正因为这个“真”字,广大受众才将新闻媒介报道的信息最终认定为“事实”。

然而,我们反过来思考新闻真实性的命题。是不是所有真实的事件都合乎新闻报道的要求呢?或者说,在保持真实性的前提下,新闻报道是不是就没有“禁区”了?新闻事业发展的历史早就为我们找到了答案。以报刊媒介的发展为例,在美国廉价报纸兴起之初,《太阳报》等媒体就在新闻自由和新闻真实的口号下,大肆刊登低级、庸俗、耸人听闻的消息,以招徕读者;发展到后来,普利策的《世界报》和赫斯特的《纽约新闻报》,竞相以煽情主义为基础的“黄色新闻”来刺激读者的“眼球”,以迅速扩大报纸的发行量。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真实性”成了某些媒体及其从业者的寻求“卖点”的一种手段和“幌子”,其流毒甚至波及当代媒体。

再看当今中国,电子网络等多种传播手段迅速兴起,竞争日益加剧,新兴媒介和传统媒体都感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于是,众多媒体纷纷寻找“独家新闻”、“爆炸式新闻”,想方设法满足广大一般受众的需求,而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新闻报道活动的真实性与应秉持的社会道德之间发生了猛烈的碰撞。“厦门照片事件” [1]应该属于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2004年5月9日下午, 当时正下着大雨,路面积水很深,《东南晚报》一名摄影记者得知在厦门市厦禾路与凤屿路交叉路段有一处水坑,过往行人车辆很难发现,该记者当即决定“蹲点守候”。不多久,一名骑车人冒雨经过时,因自行车前轮突然陷入水坑,身体失去平衡摔倒。摄影记者“守株待兔”地拍摄下骑车人在暴风雨中摔倒的全过程,制造了一套绝对现场、绝对真实的新闻图片。新闻经《东南晚报》刊发之后,事情不大,但网上的评论却高达200多条,同样的争论也出现在了报纸、电视、杂志等媒介之上,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新闻真实与社会道德孰重孰轻的问题上。

由这一话题延伸开来,容易联想到更多事例。最典型的要算是赢得1994年普利策新闻特写摄影奖的作品——《饥饿的小女孩》,[2]记者凯文·卡特将非洲大饥荒背景下因极度饥饿而奄奄一息的小女孩的惨状一览无余的展示在受众面前,小女孩背后一只伺机而动的秃鹰更是令人不忍想象其惨状。也许无法承担社会舆论的指责,凯文·卡特最终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新闻史上还有一例不得不提,1985年7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巴卡菲尔德附近的湖里,淹死了一名五岁的男孩,当地《加利福尼亚》报的记者约翰·哈特去采访这一事件。尸体打捞上来之后,男孩的家属和官员围在裹尸袋旁。哈特钻过手臂迅速地拍了四张照片,画面中暴露者死者的上身,救护人员在安慰死者的哥哥,而他正悲恸的痛哭,因为正是他带着弟弟游泳造成了这个悲剧。报纸出版后,受到读者的一致谴责,报社当天接到400多个电话、500多封信,有80人宣布取消该报的订单,而该报当时的发行量也不过8万份。[3]悲痛欲绝的母亲和孩子们的照片给读者深深震撼了读者的心灵,尤其是那个大些的男孩因为弟弟死去而悲伤得仰面痛哭的情景,被报纸毫无同情心地展示在公众面前,而不管从哪一个角度看,记者都无权如此“真实”地记录这一时刻,并将它暴露于整个社会。

中外媒体相关案例无不突显真实性与社会道德之间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在当今中国的某些媒体身上,有愈演愈烈的态势。翻看报纸,打开电视,登上网络,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真实”报道:被戏称为“跳楼秀”的民工跳楼事件,研究生一年自杀事件汇总,马家爵杀人手法研究等等。2004年报道俄罗斯别斯兰人质事件的同时,甚至有媒体进行被害人数的“有奖竞猜”。以上种种,媒体表现出了一种可怕的集体“冷血”,究其心态而言,与“厦门照片事件”中记者“守株待兔”抓拍过路人摔跤的思维其实是根本一致的,都是通过表现当事人的痛苦和尴尬来进行所谓的“真实”报道。在这些报道中,市场竞争这柄双刃剑在媒体身上更多地体现出了其伤害性的一面,“刺”伤了当事人,也“挑”中了社会本已敏感的“神经”,其影响力是潜在而巨大的。

二、新闻真实与社会道德的辩证思考

从以上事件及其公众对此类事件的关注程度可以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我们应该平衡新闻记者的作为一名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追求和作为人类社会一员的所应具有的社会公德心二者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职责要求他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社会现实,为人们揭示一个相对真实的“客观世界”,以提供决策依据;而作为人类社会的普通一员,又要求记者必须维护人类社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道德标准,而被报道者的人身安全、尊严和生命,都是道德规范固守的领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侵犯,媒体和记者也不例外。

我们当然不能过于苛求媒体和记者,要求他们承担超出能力和职责之外的社会功能,但“厦门照片事件”和一系列中外相关案例至少可以给我们这样一点启示,不加任何掩饰的将当事人最痛苦和最难堪的时刻暴露在公众面前,显然是对他人人格的极不尊重,而这一点无疑与最基本的社会公德相违背。

每个人都拥有平等而不可侵犯的生命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权利为了自己的某些私利,让某个或某一小部分身处窘境的人以名誉、隐私甚至生命为代价作出牺牲,哪怕是打着“真实报道”和“为大多数人利益服务”的旗帜。诚然,如此富有“动感”和“现场感”的摄影作品确实能给人以视觉上的“冲击”,也可以给人作为“旁观者”的短暂“愉悦”。而我们一部分媒体正是抓住了受众的这种心理需求,有意无意去寻找甚至“制造”一些能够吸引“眼球”的作品。不得不承认,由于这些作品本身所具有的“趣味性”以及心理上的接近性的等特点,使得它们确实具有一般新闻作品难以达到的新闻价值,可以被媒体利用来提高发行量或收视率。可是,如果我们的媒体一味地追求这种所谓的新闻价值,将当事人的是悲惨或尴尬一览无余地暴露在公众面前,又是对当事人人格的侵犯,可能导致照片中受害者社会评价的降低和心灵蒙受打击,造成不良社会后果。

我们认为,新闻真实和社会道德二者不仅不矛盾,而且应该有机的融合在日常新闻报道的每一个环节中,内化于新闻从业者的人格之中。真实的新闻,不仅应该符合新闻规律的客观要求,也应该符合道德对新闻的客观要求。新闻真实在新闻报道运作层面而言是一种业务要求,而在新闻媒体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层面而言则是一种道德要求。在道德的诸多范畴中,真、善、美是三个最为重要的范畴。对于新闻作品来说,“真”是前提,“善”是责任,只有做到了“真“和“善”,才能最终实现“美”的目标。缺乏“善”,即摒弃了社会道德的作品,即便再“真”,也是“丑”的,这就是新闻的“品”。

三、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闻真实的道德考量

真实性性和社会道德二者的有机结合,不仅体现在现实的新闻作品中,更具体地体现在新闻传播过程的各种要素及各个环节中。

(一) 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道德考量

我们强调新闻客观真实地反映社会现实。然而,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的存在,使得这种“客观”成为“有条件”的、带有传播者和媒介拥有者主观色彩的“客观”。广大新闻从业者,包括记者、编辑等在内,是新闻传播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和组织者,也就是所谓的新闻传播过程中的“把关人”,他们直接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运营新闻媒体,新闻从业者由于其个人兴趣、知识结构、政治立场等主观因素的不同,其选择新闻的角度和范围也必定有所不同。新闻媒体的新闻和信息的生产与传播并不具有纯粹的“客观中立性”,而是依据传媒的一定立场、方针和价值标准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的取舍选择和加工活动。 [4]正是由于这一点,较之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新闻从业人员应该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在道德行为上具有更鲜明的典范性和社会导向意义。新闻从业人员只有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质,才能写出高品位的新闻作品,从而对社会道德产生积极影响,促进社会道德的进步。由此可见,考察新闻媒体自身及其新闻从业人员,对于考察新闻的真实性和真实性背后的道德考量来说具有最为直接的意义。

中华文化发展史上,不管是像《史记》、《离骚》这样的巨著,还是一般的诗、词、文的创作,都有一套完整的道德标准来维系和支撑。简而言之,在中国文化中,历史和文学的创作目的被升华到了“史德”和“文德”的高度,即要求作者必须在写作的过程中始终把握“德”的标准。自从中国古代报纸产生之后,“史德”和“文德”的标准理所当然地成为新闻传播的道德标准,而且体现得更为直接,也更为实际。“历史是昨天的新闻,新闻是明天的历史”,作为当代社会主义,新闻从业人员,更应以历史的视角看待新闻,看待自己的作品,以为人民服务为最终目标,树立新时期的“史德”、“文德”。

总之,新闻职业道德是关乎媒体形象与生存,关乎社会和受众对新闻从业人员个人人格和地位的认同。不管是媒体,还是记者、编辑,都不能忽视道德因素在新闻传播活动地制约只有把好“关”,守好“门”,才有可能营造一个纯净的传播环境。

(二) 新闻来源的道德考量

我们在谈到“厦门照片事件”和《加利福利亚》报的新闻图片等新闻报道时,除了记者本人的行为值得商榷之外,还应该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新闻来源中的道德因素。新闻来源,就是新闻从何而来的问题。如果将新闻报道所实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新闻媒介的最终目的的话,新闻来源就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从道德的角度来考察新闻的来源,我们有必要思考两个问题:

其一,关于保守采访源秘密或是公开消息来源的问题。

是否在新闻报道中保守或公开消息来源的问题,各国媒介一直都将其作为新闻传播过程中必须慎重对待的问题,西方各国都将它作为一种职业道德加以规定。一般而言,拥有确实可信来源的消息,往往更容易为受众接受为“事实”,以区别于“小道消息”。但是,由于某些消息来源的特殊性,报道时不宜披露,就要求新闻媒介尊重消息来源,严守秘密。《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规约》第三条中便提到:“关于消息来源,应慎重处理。对暗中透露的事件,应当保守职业秘密;这项特权经常可在法律范围内,作最大限度的运用。”1954年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的第六条规定:“对秘密获得的新闻来源,将保守职业秘密。”美国记者公会于1934年制定的《记者道德律》和第一决议的第5条也规定:“新闻记者应保守秘密,不许在法庭上或在其他司法机关与调查机关之前,说出秘密消息的来源。”[5]由于历史等诸多因素,中国大陆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中对消息来源的处理方面较少涉及,亟待完善。

其二,获取新闻的手段问题。

谈到新闻源,当然涉及到获取新闻的手段问题。“采访是记者的权利,而不是记者的‘权力’。”,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谈到新闻职业精神与职业规范时,作了以上论述。意思非常清楚,揭露事实真相,反映客观现实是每一为新闻从业人员的天职,但这并不意味着记者就可以采取任何手段来获取新闻。

我们还对1997年的戴安娜王妃车祸事件记忆犹新。若干记者为获取“独家新闻”,不惜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和报道对象在公路上展开“追逐赛”,最终酿成车毁人亡的惨剧,几名记者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这当然属于比较极端的例子,如今“揭露性”新闻盛行,有一些新闻本可以通过正当采访获得,有些媒体为图省事或追求戏剧性效果也采用偷拍、偷录的“暗访”,为满足一己之私置社会责任于不顾。像这样“不畏艰险”,擎着所谓的“新闻自由”的旗帜,拿自己甚至他人的生命为代价来获取新闻的方式,在现代中国媒体从业者中不乏其人,值得我们警醒。马克思曾经说过“目的使手段变得神圣”,“需要不神圣手段的目的,就不是神圣的目的。”这个基本的行为标准,尤其值得我们社会主义新闻从业人员谨记。

以上种种情况的出现,与媒介快速走向市场以及媒介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密切相关,对于正处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新闻事业而言,获取新闻过程中出现的道德缺失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中国新闻界应尽快形成稳定健康的职业意识。

(三) 新闻加工的道德考量

新闻加工过程中,有两大类新闻报道比较容易触及道德“禁区”:

其一是对犯罪新闻的报道。犯罪题材是当前新闻报道的重头戏,也是最难把握报道分寸的题材。报道得好,可以惩恶扬善,警戒世人;报道得不好,会扰乱人心,甚至导致新闻侵权,影响社会稳定。正因为如此,媒体的责任重大,每一个细节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犯罪新闻报道中何时使用实名,何时使用匿名,对案件当事人如何称谓,案件进程的报道等,都有可能触及道德的“禁区”。这就要求媒体在报道时不但要对真实性进行把关,还要考虑传播效果,恪守职业道德准则和伦理规范。在犯罪新闻报道中,相关细节的处理是否得当,看似无足轻重,实际上反映的却是媒体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意识。

其二是对公众人物的报道。涉及公众人物的一切新闻都能吸引受众眼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体育明星、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由于其身份、地位的特殊性和特殊的影响力的确应该受到舆论的监督。但是,如果把握不当,很容易造成侵权事件的发生。再者,由于公众人物的知名度较高,很难隐藏受害者的真实姓名,也就很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和精神压力。

如何才能在新闻加工过程中体现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道德品质呢?首先要客观公正,尤其是带评论性质的作品更是如此,绝不能有失偏颇;其次,要分清主次,以正面报道为主,顺应社会潮流的发展与进步;再次,要摆正心态,有有一颗宽容之心,以“治病救人”为报道目的,要给予当事人答辩和解释的机会。西方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对新闻加工过程有着许多具体要求这些要求,而在在我们新闻道德规范里却显得相对不足。

四、 媒介控制与新闻职业道德的实现

现代社会,大众传播日益成为一个具有强大影响力的社会信息系统,其影响范围触及社会的各个层面,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和人们的行为方式。正是因为如此,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将实施媒介控制,实现媒介功能视为社会有序运作的前提条件之一,当然也是实现起其道德功能的前提条件之一。

大众传播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的,因此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对传播活动起着制约和控制作用。具体而言,媒介控制的实现方式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外部制度对传播机构及其活动的控制和影响。外部制度的控制又包括国家和政府的政治控制,各种利益群体和经济势力对传播媒介的控制,以及广大受众的社会监督控制三个方面。[6]国家和政府的政治控制规定了传播媒介的所有制形式及其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并对传播事业的发展制定总体规划或实施国家援助;与此同时,在一定的社会社会制度和传播制度的范围内,各利益团体和经济势力为维护自身利益,传播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作为能动的主体在大众传播事业中起着重要作用;此外,处于市场运作中的新闻媒介,受众的社会监督所具有控制作用是任何一个媒体都无法忽视的,受众可以通过相应信息反馈,以影响媒体发行量和收视率等方式达到其控制目的。在新闻职业道德的实现过程中,以上三个方面都可以起到各自难以替代的作用,三个方面的有机结合,营造一个适应媒体健康运作的社会环境,才能最终实现起社会责任。

二是传媒机构内部制度对信息生产、加工和传播活动的制约。除了外部控制之外,传媒机构内部制度对于信息传播过程中道德标准的实现也是必不可少的。从某种程度上讲,新闻职业道德就是从事新闻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新闻工作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总和。[7]一般而言,新闻职业道德是借助舆论的力量促使新闻工作者自觉地遵守的。新闻职业道德是一种自律。目前媒体盛行的“煽情主义”报道风格,为了扩大发行量、提高收视率而出现的低俗化、暴力化新闻,甚至黄色新闻的抬头,都源于职业道德的缺失,媒体自律意识的淡化。不管是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还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的社会生活,都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伦理道德为基础。因此,鉴于新闻媒体的公共性特点,建立更加完善,更加可行的媒体自律机制,对于保障新闻职业道德,进而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后记

对于媒体而言,真实性是至关重要的,但并不意味着真实就是一切。真实前提下更多的应该是媒体的社会责任,我们需要对新闻真实进行必要的道德考量,这事新闻事业发展的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的目标之一。

我们的目的并不是限制新闻媒介可以报道什么,不能报道什么,相反,随着人类所处环境的日益庞大和复杂,人们单纯凭借“第一手信息”来认识环境变得越来越困难,信息社会将新闻媒体推到了历史前台,希望能通过新闻媒体的信息传播活动提示外部环境的变化,创造和谐“拟态环境”,引导人们更加客观地认识世界,进而协调自身行为。而要做到这一点,新闻媒体自身及其新闻报道所秉持的道德准则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无疑是不可忽视的。尤其在信息社会,计算机网络正在成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环境”,然而快速、便捷、大容量的信息传播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传播着由于缺乏控制而泛滥的“不良信息”。有专业人士断言,网络传播正经历着严重的生态危机,新闻伦理道德亟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