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正牌大小姐免费:农业政策性保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10 02:52:56
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民群众的“保护伞”多亏当时参加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今年种植的玉米才有保障,这样旱涝保收的好事,可都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带来的实惠啊!”近日,界首市王集镇玉米种植户李玉虎笑呵呵地说道。原来,李玉虎种植的10多亩田地的玉米,遭受了今年多变天气的影响而减少了产量,他愁的不知如何是好,但当听说由于参加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领取理赔保险金时,他高兴的不得了。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党和政府惠民利民的一件实事,是发展现代农业、壮大农村经济的重要保障。这项工作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增强了农业抗拒风险能力,增加了农民群众的收入。

    如今,政策性农业保险先后开设了玉米、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和生猪等多个险种,扩大了惠农范围,让更多的农民群众吃了“定心丸”,保障了更多农民群众的利益,受到农民群众的广泛欢迎。

    王集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服务“三农”的宗旨,多举措,高标准,严程序,认真落实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解决全镇50000余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使,使这项惠民工程真正落到了实处,使百姓真正得到了实惠,有力地促进了镇域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 来源:界首市王集镇朱庄村信息站  作者:陈慧纷 )



代表委员呼吁政策性农业保险还需快跑
农业是世界公认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极差的“脆弱产业”。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偏重发生,给我国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农业保险缺位的问题随之凸显。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成为今年“三农”工作的一大亮点。未来如何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的“保驾护航”作用,代表委员们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扩大覆盖面——创新投保形式丰富保险品种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时期,连续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及了农业保险发展,中央财政也启动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但是我国农业保险规模,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规模仍然偏小。”全国政协委员、龙润集团董事局主席焦家良介绍,目前,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只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试点,险种仅为14个,覆盖面为重要的粮、油、棉作物和畜禽产品;2010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30亿元,仅占保险业总收入的1.3%左右;农作物承保面积为9.2亿亩,全国尚有近14亿亩农作物得不到保险。

    全国政协委员、唐山市政协副主席沈瑾认为,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民普遍对农业保险理解不透、认识不足,农民风险意识淡薄,又担心参保手续繁琐、理赔程序复杂,交了保费害怕得不到保障,参保积极性不高。另外,农业保险品种较少,使得很多领域的农民即使想参保也没得保。

    覆盖面有限直接影响了农业险保障功能的发挥。对此,沈瑾提出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实做细工作,让农户了解政策,提高认识,主动参保。另一方面要创新投保组织形式,鼓励以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生产基地为载体,或以乡为单位,组织农户统一投保。“可充分发挥基层站所贴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跟农民打交道多的优势,组织做好保险工作,方便群众,切实提高参保率。”

    “可针对各地农民生产生活特点,设计一些适合农民需要的险种。也可以把涉及‘三农’的险种整合起来加以推广,为农民提供更加周全的保障。”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龙岩市市委书记张健建议。

    提升保障性——建立巨灾保险加大政府投入

    与其他保险种类相比,农业保险具有很多特殊性。全国政协委员、海口市政协副主席谢京说:“‘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是农业保险的主要特点,这导致市场不能有效进入,难以充分激发和满足需求,经营主体也存在着巨大的商业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保监局局长任建国告诉记者,由于经营风险和成本较高,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给予大量财政资助。但从实际经营情况来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部分基层政府财政困难,财政补贴资金往往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这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

    另外,农业巨灾保险机制不健全,也给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带来很多困扰。焦家良认为,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带来的巨灾风险损失,商业性保险公司往往无力独立承担,因而迫切需要完善的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分散机制进行风险分担。然而,我国农业再保险业务发展缓慢,加上农业巨灾保险存在缺位,不能满足自然灾害风险分散转移的需求。这也给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

    谢京提出,应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分散体系建设,这包括完善农业再保险的相关制度,鼓励再保险公司开展农业再保险业务;建立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降低或分散农业保险风险。

    “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任建国呼吁,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取消县级财政的补贴分担;中央财政还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生猪等畜禽生产和调出大省的财政补贴力度。

    强化支撑力——推进保险立法集聚部门合力

    代表委员们认为,今后极端异常天气气象事件频繁发生的可能性变大,因而我国农业发展迫切需要健全长效、稳定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关注农业保险的代表委员们一致提议,“必须尽快把农业保险法的制定提上议程。”

    沈瑾说,由于农业保险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政策倾斜和支持,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地方也没有管理条例,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所依靠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这不利于农业保险的推广和发挥作用。

    任建国表示,立法的过程可以一步步来。“在前期大量调研和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应尽快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

    “从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以及现在的发展情况来看,还需加强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任建国进一步提议,在全国层面,建议将农业保险政策体制纳入到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总体框架,在国务院的统一协调下,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农业保险的管理体系,尤其是要明确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施维 刘艳涛 张凤云 ) 



  浅析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郭晓燕 王宏波(审计署哈尔滨特派办)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出台的背景及发展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繁多、造成损失巨大,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农业生产以分散的、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为基础,受自然灾害影响大。为了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种植业、养殖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和调动广大农户的积极性,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制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指中央或地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业务,包括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从险种来看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和育肥猪保险。目前,在种植业保险补贴方面,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且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玉米、水稻、小麦、棉花;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和其他农作物,补贴范围已经覆盖全国主要粮棉油产区。在养殖业保险补贴方面,保险标的为饲养量大且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和其他养殖品种,补贴范围已经覆盖中西部全部地区。
  此外还在江西、福建、湖南三省开展了森林保险的补贴试点,在四川、吉林、湖南三省开展了育肥猪保险的补贴试点工作。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补贴地区还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种植业、养殖业险种实施了以保费补贴为主要形式的支持措施。
  2009年1至11月,全国农业保险签单保费129.8亿元,同比增长23.2%。其中,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98.4亿元,养殖业保险保费收入31.5亿元,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覆盖的农户数达1.27亿人次,同比增加55%;农业保险支付赔款90.2亿元,同比增长59.7%,约1970万户次的灾农得到保险补偿,及时恢复生产。
  二、目前我国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有待提高。
  虽然自2004年开始的农业保险已经经过7年的试点,广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接受程度大大提高,投保积极性显著增加。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有些农户不了解农业保险,混淆母猪补贴和能繁母猪保费补贴,不知道种粮可以参保并能获得国家补贴的事情,还有些参保农户认为如果不出险就会返还自己缴纳的保费。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地方政府和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宣传引导力度不够。
  (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压力沉重。
  目前我国种植业保险中央补贴比例为35%、省级25%,市县合计一般为15%至30%,农民一般负担20%至25%左右;养殖业保险中能繁母猪保险中央补贴比例为50%、省级15%,市县合计一般为15%,农民一般负担20%左右;奶牛保险中央补贴比例为30%、省级30%,市县合计一般为10%,农民一般负担30%左右。
  农业保险的承保要求地方财政配套,而且目前的情况是农民先将保费缴入保险公司县支公司,然后县支公司依据农民缴款单据申请县级财政补贴款。当县级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依据县级财政缴款凭证向省级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只有地方财政有能力配套并且配套到位的情况下中央财政才给予资金支持。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这个补贴比例不存在问题,但是对于农业大省、粮食主产区等地方来说,地方财力不足就明显构成保费补贴压力。农业大省、大县往往是财政困难大省、大县,地方财政较为困难,主要是“吃饭”财政,地方经济建设主要靠中央转移支付,加之中央各个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均要求地方财政进行配套,如不进行配套就不拨付中央资金,这进一步加剧了收支矛盾。地方财政难以匹配农业保险的配套资金,致使有些县区根本不开展农业保险,有些县区选择那些承担县级配套资金的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造成农业保险畸形发展。
  (三)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普遍亏损。
  首先,由于农业保险同农业紧密联系,具有灾害发生频率高、损失大的特点。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模式为保险公司自办模式,一旦出险,只能由保险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赔付,会面临单险种核算亏损的情况。
  其次,由于道德风险不易控制,农业保险需要较高的监督成本。在承保时要采取措施确保保险标的可以准确识别。如种植业承保标的要注明坐落位置;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承保标的需佩戴专码,并且对投保奶牛进行拍照等。为防止部分承保、选择性投保或投保淘汰或不够畜龄的猪只和奶牛,需要对投保能繁母猪和奶牛进行实地验标,承保工作量大、成本高。在理赔时同样要会同当地农业、畜牧部门一道进行现场查勘以准确确定保险责任、核定理赔金额。对于种植业保险,由于农作物在受灾后具有自我恢复性,灾害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往往要进行二次定损;对于养殖业保险,只要有一头猪死亡就要进行现场查勘,工作量巨大。造成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高,农业保险险种普遍存在亏损。
  三、其他国家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验借鉴
  (一)多方面的政策支持。
  从国际上看,凡是农业保险搞得较好的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日本政府对农户提供保险费补助,且保险费率越高国库补贴就越多。
  (二)强有力的立法保障。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是很强的。日本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等相关法律,此后又进行了多次修订从而保证了农业保险有法可依。
  (三)一定程度的强制参保。
  日本规定达到一定农作物经营规模的农户要强制加入农业保险,美国将农业保险和其他救灾政策与优惠金融政策捆绑在一起,不买农作物大灾保险就不能获得其他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保证了参保人数和保费总额比较可观,有效分散风险。
  四、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使农业保险为农民所认知。
  应该建立一个由地方政府牵头,保险公司具体落实的宣传工作机制,采取电视广告、广播、印制传单或上门说明等方式深入各村屯积极向农户进行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宣传解释说明工作,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参加农业保险的保障性尽人皆知,提高承保比例。
  (二)推进农业保险立法。
  由于我国目前开展的农业保险工作主要是以财政部制定的《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这两个部门规章和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地方性法规和条例等作为法律依据进行规范。当涉及到协调各个部委之间的关系,确定农业保险的主管部门和建立一种长效的补贴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时就显得力不从心了。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没有考虑农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特殊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势在必行。
  (三)实行差别化的财政补贴力度。
  对于农业大省、农业大县、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粮食主产区和西部不发达地区应适度降低农业保险的地方配套比例,以解决因地方财政无力配套而引发的农业保险投保覆盖面小和保险公司间不合理竞争等违规问题,使国家对农业的支持政策切实落到实处,落到具体老百姓头上。
  (四)实行适度的强制保险机制。
  目前我国开展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其中有一点就是投保要“自主自愿”,但是完全实行自愿保险是不能吸收足够大量的农户来投保的,可能会造成低投保率和高补贴率的情况。因此建议对获得各项种粮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和奶牛补贴等国家补贴的农户实行强制的参保政策,实行强制参保和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参保原则,降低农业保险国家持续高补贴投入的风险。
  (五)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或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分散风险。
  农业保险风险高、损失大,一旦出险会给承保公司带来巨大的赔付压力,因此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十分重要。按照风险分散惯例,要采用向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的方式。由于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农险公司购买商业再保险成本非常高,因此需要明确建立农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同时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以应对可能发生巨灾风险。(郭晓燕 王宏波)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   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二)缺乏 本文来自文秘114 http://www.wenmi114.com,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目前我国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数人是从其他行业转来的,没受过专门保险教育。而农业保险经营的复杂性、艰苦性,更是导致人才奇缺。因此,从业人员现状是经验型多,知识型少;保守型多,开拓型少;单一型多,复合型少;粗放型多,效益型少。数据表明,我国保险市场人才供需比例约为1:4。人才的极度匮乏,特别是核保、核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的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农业保险险种减少,发展滞后 我国保险业在经历了最初十几年的快速增长后大幅下滑,除了一些外部因素外,保险产品的结构不合理,险种可选性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产品缺乏创新,一方面产品雷同多,细分度不够,达不到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组合效应。另一方面产品开发能力弱,更新换代慢。由于长年亏损、业务萎缩。 (四)保险中介机构缺位 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村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于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没有充分利用农村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公司这一中介形式。 (五)农民投保意识不高 农民对农业保险既力不从心,又心有疑虑。首先,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农业保险项目经营经常入不敷出,保险公司对其要求较高保险费率,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其次,许多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意识差。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保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一是不相信保险的作用,许多农民由于受迷信思想和小农意识的影响,很难相信保险对生产和生活的保障作用;二是依赖保险,许多农民买了保险后,高枕无忧,不积极参与防灾防损,导致损失扩大;三是道德风险严重,由于农业生产分散,保险公司监督力度不够,少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利用保险进行欺诈活动,把保险当作“摇钱树”,失去了保险的意义,触犯了国家法律。 (六)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和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 我国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 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按赔付率分段确定,目的是既向各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超 额损失再保险(不超过115%),又限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不高于15%)。而我国,由于再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导致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一方面供给主体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技术与服务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 三、对策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供给短缺”和“有效需求不足”的双重问题,保险经营和发展的两难困境。结合我国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为了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市场。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一是完善农业保险供给体系,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要改变经营方式,转变经营作风,以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另一方面,要完善和拓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职能,克服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二是提高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水平。要大力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培育农业保险 本文来自文秘114 http://www.wenmi114.com,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意识,鼓励农业的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以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动机和能力。三是培育农业保险人才。培育具有专业知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农业保险人才,提高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的多层次需要。 (二)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主要包括:一是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和完善的制度环境,政府应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二是实行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再保险政策,支持保险业的发展;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很多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再保险市场,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三)利用资本市场分散巨额风险。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财政拨款或补贴方式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二是发展保险衍生产品。 (四)加强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特殊要求。技术是保险经营的重要要素,而发展保险技术的关键又是人才。但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农业保险更是呈萎缩趋势,导致农业保险人才奇缺。因此,为了农业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一定要重视和开展对农业保险技术人才的培养,通过代培、委陪、函授等多种方式培养基层农业保险业务骨干,同时,要在大专院校培养具有农业保险系统理论的高级专业人才,确保农业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本文《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_文秘114_免费文秘网》由文秘114              山东省农业保险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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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监局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陈进军

 

一般意义上的农业保险,是指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和养殖业生产和初加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保障制度,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工作,我局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一、我省农业保险历史与现状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后,1982年,当时全国唯一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开始试办农业保险业务。1982-2005年,农业保险为保障我省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其发展历程经历了先大升后大降两个明显的阶段,2005年略有反弹。

其中,1985-1989年,山东省为全国农业保险试点省份,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省近6000万亩小麦承保面积达到了70%以上,人保总、省公司投入资金、人力,帮助德州建立起了人工影响天气系统,人保省公司委托山师大地理研究所进行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鉴定农作物损失范围和程度的尝试,与聊城农校合作进行了果树损失鉴定的实验,期间使用过卫星、飞机,动用过高炮,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和研究性的工作,并取得了相当的实效。1994年,人保省公司与省体改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行联合出台了《山东省农村保险互助会管理办法》,采用互助会的形式,即“政府推动、农民互助、保险服务”的模式,在23个县开展试点。

1995年,中央发文禁止政府办理保险,保险企业与政府密切合作的模式宣告结束,加上人保股改等一系列因素,农险业务开始急剧下滑。此后,险种由50多个减少到几个,农险处、农险科等专门机构撤销,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仅千元,先是上升到1994年的4600多万元,很快下滑到2004年的570万元,仅占全省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08%,成为无足轻重的险种大类。

2005年以来,经过多方努力,农险业务开始有了新的起色。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费收入止跌回升,提供风险保障大幅增加

2005年年初,人保省公司提出“实现农险业务恢复性增长”的目标,并在二季度开展以农作物火灾保险为主的农险业务竞赛。保费收入630.6万元,同比增长10.42%。在连续十年下滑之后止跌回升。保险金额938434万元,同比增长50.91%。

2、部分地方政府和农业企业开始重视农业保险

在泰安市,为支持政府提出的“奶业富民工程”,人保公司积极与各级政府部门联系沟通,开展奶牛保险。泰山区政府决定从2005年财政预算中增加农业支出300万元,支持奶牛保险工作,在标准化小区内饲养的奶牛,每头可享受保险金额4000元,保险费200元,按3∶2∶5的比例由区、处(乡、镇)和农户分别承担。

在东营市,2005年,广饶县畜牧局和广饶县财政局联合下文,为每头入保奶牛给予200元/年的保险费补贴。由分管县长、畜牧局、县人保公司组织全县奶牛养殖大户召开大会,集中宣传奶牛保险的优惠政策及相关条款。

在德州乐陵市,山东希森集团所属的鲁西牛业公司采取奶牛订单养殖模式,即平时在各家农户散养,长成后由鲁西牛业公司收购。每头肉牛保额3500元、保费140元,由鲁西牛业公司交付。

3、重视发展农业保险的市场主体有增加趋势

2004进入山东保险市场、以经营农险起家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也分别在东营、淄博尝试开展农业保险。东营中心支公司承包华泰集团的万亩造纸用林保险项目正在洽谈中,淄博中心支公司于2005年5月份向市政府提交了《奶牛保险可行性报告》,提出了承保计划及保费分摊计划。

4、经营效益不容乐观

2005年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虽然实现了10.48%的同比增长,但赔款的增长速度却远远高于规模的增长。全年已决赔款632.8万元,同比增长37.76%。未决赔款57万元,同比增长118.01%,已决加未决赔付率为109.38%。仅潍坊、淄博的黄烟保险,因连续两次遭受冰雹袭击,赔款支出分别达50万元和70万元。

5、多基层保险机构积极性仍不高

虽然在竞赛和考核压力下实现了保费增长,但人保省公司的竞赛方案遭到多数基层公司的强烈反对。为完成考核计划,有的基层公司饥不择食,承保了一些缺少经验和技术支持的项目,但在遭受损失后意见很大;更多的基层公司担心农险亏损干脆按兵不动。

6、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不多

各公司目前共有农险类条款22个,条款拥有量不可谓不多,但有限的保费收入仅仅分布在小麦雹灾、火灾以及林木保险等几个险种上,这几个险种的保费收入占农险保费的80%左右。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从我省农业保险发展基本情况不难看出,农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在现阶段远远没有发挥出来。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供需双不足,市场潜力难以转换成市场现实

1、对农民来讲,保险价格高、保障低,农险有效需求不足

虽然农业灾害的存在和农民收入的提高扩大了农险需求的市场潜力,但一方面,由于农业灾害的巨大性、非均衡性、不可预见性,以及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程度高、展业成本高的特性,农险费率不可能过低、保险赔偿比例不可能过高,即价格低不了、保障高不了,远离农民预期的价格和保障,从而压抑了农民的购买意愿;另一方面,虽然山东农民收入的相对水平不算低,但就农民的绝对收入来讲,3500多元的人均纯收入与东部发达省份收入水平差距较大,据省统计局2004年数字,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农户占农村居民户的6%,全省仍有600万农民生活徘徊在温饱区间,而农民收入中的现金收入更是少得可怜,保一头牛的保费就要几百元,很多农民根本买不起,即购买能力不够。购买意愿和购买能力的“双低”使市场潜力难以转换为有效需求。

2、对保险公司来讲,价格低、成本高、风险大,农险有效供给不足

虽然保险公司积多年承保经验开发了相当丰富的农险产品,也有意积极开拓广大的农村市场,但由于农业灾害的巨大性、非均衡性、不可预见性,农险业务经营不稳定;没有政府支持,一家一户动员、一户几元几十元的保费,展业成本高;标的分散、损失鉴定、道德风险等使理赔成本居高不下。这些因素都使保险公司面临投入过大、经营亏损等诸多困难。从1992-2004年的数据来看,保险公司累计收取保险49,416.22万元,已决赔款累计 40,007.37万元,仅已赔款的赔付率平均即高达 81.37%,有些年份高达163%,再考虑未决赔款和经营管理费用,农险经营处于明显亏损状态。同时,保险公司的基层机构在农险展业中投入大、见效微,积极性不高。

种种因素导致保险公司的供给意愿受到挫伤。虽有市场潜力,但同样难以获得有效供给。“按商业化运作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买不起,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则赔不起”的矛盾,使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双不足”,市场潜力难以转换成市场现实。

(二)政策法规支持缺位,无法解决供需矛盾

在农业保险上,供需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表明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弥补这一缺陷的角色,只能由政府来担当。

目前,全球有40多个国家推行农业保险,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政府组建农作物保险公司,通过其提供费用补贴、免除税赋、再保险,并交给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2000年,美国农险补贴额平均约为纯保费的53%。二是欧盟各具特色的自愿互助保险体系。如希腊的公有化主导型体系国家,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公有和私有合作型体系,德国、法国、奥地利和意大利等国的私有化主导型农业保险体系。三是日本的区域性农业共济组合经营。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小部分保费,大部分由政府承担。各级互济组织一般承担保险责任的10%—20%,政府承担50%—70%。若遇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 四是印度实行大宗农作物收入保险制度。该项目将为少部分农民提供75%的额外补贴,另外一部分农民可以获得50%的补贴。

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都具备财政补贴的条件,而财政补贴均有法律依据。如美国有《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等5部法律,加拿大有《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有《农业灾害补偿法》,菲律宾有《农作物保险法》,智利、毛里求斯有《商业性农业保险法》。

我国的农业保险,则缺少明确的法律定位和相应的政策支持。我国《农业法》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保险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都认识到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但上述提法只是倡导性的、规划性的,至于配套的政策,形成制度化的只有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一项,作用不大。

各国对农业保险实施财政补贴,是农险经营实践得出的结论。从我省农险发展的经验来看,政府给予大力支持的时候,业务就会较快增长,而纯粹商业性运作的时候,业务就会大幅度下滑,同样印证了政府支持是农险发展的关键因素。

(三)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

特别是近几年,由于农业保险业务萎缩,以及该险种在保险公司经营地位的下降,从事农业保险的人员纷纷改行或离岗。其他农业相关部门据了解也没有专门研究农业保险的人员,也没有举办过农业保险培训,导致我省农业保险人才后续不济。

 

三、我省发展农业保险的有利条件

(一)我省农险市场潜力较大

保险的产生至少应具备三个条件: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必要前提;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保险产生的物质基础;能够分散和分摊的大量同质风险的存在,则是保险产生的数理条件。

从我省现实来看,农业保险的发展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我省农险存在较大市场潜力:

1、农业灾害重发展农险的必要性

山东是气象灾害最频繁和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在诸多受灾省份中,山东的多项标准排在了受灾第一位,洪涝、干旱、风暴、霜冻等灾害几乎年年发生,而且造成巨大的损失。如2002年,山东遭受了罕见的干旱、低温冻害,其中干旱造成的农作物受灾面积8023万亩,成灾面积5602万亩,绝收面积1535万亩,农业直接经济损失187.75亿元;低温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1183万亩,成灾面积929万亩,绝产面积315万亩,农业直接经济损失127.42亿元。2004年,在未发生重大灾害的情况下,仅洪涝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完全统计就达18.1亿元。

流行性疾病也一直威胁着畜牧业的发展。2003年,仅高致病性禽流感给山东畜牧业造成的损失就将近20亿元。

面临诸多风险,靠天吃饭、抵御灾害能力薄弱的农户,每年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难以计数。而保险无疑是转嫁风险、稳定生产生活的有效手段。

2、农业基础好发展农险的物质基础

2005年农业增加值达到1900亿元,比2000年增长25%。2005年粮食产量达到3917.4万吨,比上年增长11.4%,连续多年保持全国第一。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产量居全国第一位,粮食、油料和棉花居全国第二位,农产品出口创汇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2005年全省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到5000多家,标准化基地3000多万亩,农产品出口69.1亿美元;林牧渔业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达到44%,农产品加工增值率达到65%,农民人均纯收入中非农收入所占比重达到56%。

有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在解决了基本生存问题之后,日渐富裕的农民就逐步有条件寻求化解风险的途径。

3、灾害频繁但有规律发展农险的数理条件

山东农业所面临的自然灾害主要有:干旱、雨涝、冰雹、风暴、霜冻等,一是发生频繁,二是有区域规律,三是受灾面积大。山东畜牧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传染性疾病,如口蹄疫、禽流感等。

通过多年数据的积累、分析,即可从中找出主要风险发生概率和分布区域,建立数理模型。

(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趋势促使农业保险需求增旺

目前,我省农业发展进入了产业升级的新阶段:一是高科技迅速向农业渗透,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二是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新,以市场规模化为特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日趋明显;三是资本、技术对农业保险的贡献度提高,农业产业链得到延伸。

(三)国家政策环境对我省发展农业保险有利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日益增强,国家正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一些实质性的减免和补贴政策正在逐步到位。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2004、2005、2006连续3年的中央1号文件、“十一五”规划及近期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农业保险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

四、加快发展我省农业保险的措施建议

(一)确定发展思路

根据农业保险发展规律和新形势要求,结合经营现状,推进农业保险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各级财政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和保险公司与农民的互利合作,先易后难、先点后面,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建立起现代农业保险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在经营上,采取“政府主导,商业化运作,农民自愿”的模式,即在政府主导下,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经营。农户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缴费投保,各级财政本着“持续适当”的原则补贴资金,保险公司本着“不盈不亏”的原则具体经营。在进度安排上,本着“先局部试点、后整体推进”的原则,逐步扩大覆盖面。

(二)出台扶持政策

1、提供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农业的基础地位以及农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有政府参与,否则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将十分有限。提供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是解决农民缴费能力不足的有效途径。对农业保险保费进行补贴,补贴资金采取预付划转方式。保费补贴专户由政府设立,保险公司管理,财政部门监督。年初按预计承保数量计算总保费金额,分试点险种确定政府补贴保费比例,年底根据实际保费金额计算出分级财政应负担的金额,多退少补。其余部分由投保农户承担。

2、明确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目前对种植业、养殖业、牧业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免营业税。为加快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准备金的积累,实现“以农养农”,建议今后允许保险公司合理列支各项涉农的税前抵扣项目,免所得税,并将税收优惠范围适当扩大到农村房屋保险、农机具保险等涉农险种。

3、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准备金。巨灾风险保障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大灾之年保险公司无力承担的大面积农业损失,实现以丰补歉,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准备金建立与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同时起步,巨灾风险保障准备金的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和保险公司历年农业保险经营盈余。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准备金设专户并由承办保险公司进行封闭管理,政府审计监督。

(三)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为取得新形势下农业保险工作的经验,首先开展试点工作。结合农村发展战略、地方财力、产业特色等因素,不同地区进行不同险种的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应根据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原理,尽快推开,以增加农业保险产品种类,扩大风险保障覆盖面,分散风险,降低承保费率,减轻财政补贴的压力。 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7年,中央财政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作为党和政府实施的一项支农惠农措施在全国六个省区进行试点,湖南省是试点省之一,今年在全省推广。作为一项新的保险,在推广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不断解决完善。

  一、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行对转移农业风险、减轻政府负担、引导农民积极参保等方面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但是,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属于政策性保险,其在展业、承保、查勘理赔等方面的复杂性,加之农业保险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的问题。

  (一)农民风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是农业保险推广的主要问题。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农民大部分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农民普遍对农业保险理解不透、认识不足,宁愿抱存侥幸心理,祈望老天给一个好收成,甚至还有人错误地认为农业保险是向农民变相收费。

  (二)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费率与农民的低收入是农业保险推广的瓶颈。农业生产风险损失率高,加之农户与农作物种植的分散性,当前保险公司一般只设置到县城,很难深入乡村开展保险业务,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勘赔定损难、理赔标准低是农业保险推广的技术障碍。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赔偿容易出现理赔纠纷。如邵阳城步县今年的水稻在快要收割时暴发了稻瘟病,上报受灾面积达万亩以上,在这极短的时间内如果仅靠保险公司人员是很难做到的。目前的理赔标准较低,如对水稻的全赔金额为每亩240元,其仅包括种子、农药化肥等基本生产资料的价值。

  (四)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农业保险推广的政策软肋。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地方也没有管理条例,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所依靠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

  二、推广与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对策

  

  开展农业保险是一件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农业得发展的大好事。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解决当前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作用,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尤其要注意面向养殖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宣传,使这项工作家喻户晓;二是各级农业保险公司印发宣传资料,分发至乡村和农户,及时宣传农业保险的政策、意义。三是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具体讲解农业保险的有关知识,引导农民自愿参保投保。

  第二,切实解决勘赔定损,适当提高理赔标准。勘赔定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涉及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民双方利益的工作。在目前还没有专业的勘赔组织机构前,特别是面对一些受灾程度深,时间要求紧,涉及面广的水稻相关病虫灾时,必须加强领导,确保理赔工作快速、科学、全面推行。可以由保险公司牵头,联合当地的农技、畜牧、财政、农保办、乡镇干部等机构人员及受灾乡村负责人实行联合勘赔定损。目前赔付标准与当地的实际比较显然是偏低的,应该予以适当提高。

  第三,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着力解决农业保险高费用、高费率问题。农业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更需要政策的扶持与推动,国家财政应加大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一方面,各级财政应对工作成本高、保费收缴难的农险业务给予必要的经营费用补贴,另一方面切实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特别是对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同时鼓励老百姓积极购买农业保险,把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建立起来,借以推动整个农业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四,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参与主体、收益主体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加以明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或政府红头文件去推广。

  (作者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城步支公司总经理   美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研究回顾① ——兼对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评析  一、美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演变
    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是在1938年的《农业调整法》第5条授权后实行的。最初,美国政府承担了农作物保险计划的所有行政费用和运营费用,并投资了2 000万美元用于启动小麦保险。由于农作物保险的费率很高,很多农户不愿意参加保险。1939年全国只有13%的小麦种植户参加了保险(完全自愿)。参保农户数量很少,导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简称FCIC)的经营管理成本居高不下。在随后的40年里,联邦农作物保险的业务规模很小。到1980年,农作物保险的开展范围仅限于全国50%的县和26种农作物,只有2 600万英亩土地投保(Chite,1988)。
    为了提高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美国联邦政府分别在1980年、1994年和2000年三次修改了农作物保险的相关法案,不断提高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率,鼓励农户参加农作物保险。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首次对农户投保农作物保险的保费给予补贴。然而,农作物保险计划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增长仍然缓慢。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该法案提高了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率,鼓励农户参加高保障水平的险种。从1995年开始,较高保障农业保险的参与率逐年提高。2000年美国通过了《农业风险保障法》,再次提高了对较高保障保险参与者的保费补贴率。到2004年,美国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参与率达到了80%,共承保了2.15亿英亩土地(Davidson,2004)。
    为了改变一直以来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经营农作物保险的成本居高不下的局面,并鼓励创新,1980年法案不仅允许私人保险公司经营联邦农作物保险,而且首次要求私人保险公司承担保单的责任。FCIC通过标准再保险合同(简称SRA)和私人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了“分担损失,分享收益”的风险分担机制。1992年以来,为了提高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比例,SRA又进行了多次修改(1993年、1994年、1995年、1998年、2004年)。到2003年,私人保险公司承担的农作物保险的最大责任达到23.88亿美元,占全部保单责任的17.4%。
    综上所述,1994年以来,美国农作物保险立法的改革,增加了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支出,提高了农户的参与率,推动了农作物保险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高额的财政补贴也对农户、保险公司等微观主体的行为产生影响,出现了一些农作物保险政策制定者未曾预料到的结果。
    二、财政补贴对农户及保险公司的微观影响
    (一)保费补贴对农作物保险计划以及农户行为的影响
    通过保费补贴提高农户参加农作物保险的积极性,提高较高保障水平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是美国农户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Just,Calvin,Quiggin(1999)研究发现,保费补贴对农户参加农作物保险的激励比较明显。并且,不同险种保费补贴率的差异对农户选择不同保险险种具有明显的影响(Makki、Somvaru,2001)。
    但是,保费补贴可能对农户的行为产生反向激励,促使农户承担更多的风险(Makki、Somvaru,2001)。而且,随着保费补贴率的逐步提高,学者产生了对农作物保险可能误导农户生产决策的担心。Orden(2001)对关于农作物保险对产量影响的研究进行了总结,认为1998年一2000年农作物保险补贴对农作物生产的影响大概是增加产出0.28%一4.1%。高保障、高补贴的农作物保险计划对农户种植决策的影响是农作物保险决策者未曾预料到的。
    (二)SRA对农作物保险计划以及保险公司行为的影响
    SRA对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并在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阔建立了类似于商业保险市场的风险分担机制(Ker,2001)。SRA通过分享收益,激励保险公司参与农作物保险计划,要求分担损失,促使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时更仔细(Bohn、Hall,1999)。
    但是,由于FCIC承担了大部分农作物损失的风险责任,财政补贴没有能够对保险公司产生适当的激励,使其能以维护政府利益为出发点来管理农作物保险计划。相反,保险公司积极地通过对农户提供“有利”的赔款来维持客户关系。而且,保险公司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纷纷销售保费收入高的险种(如收入保障保险),或者向规模较大的农场主销售农作物保险保单,对于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户则不愿意销售保单或者提供保险服务(USDA—OIG,1999,P4),这在巨灾保险上表现的尤为明显④。纳税人额外支出的成本并没有使更多的农户受到保障(Skees,2001)。
    三、美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经验和教训
    (一)政策效果不尽如人意
    1.保费的精算公平性不断恶化
    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农作物保险费率定价机制的改革减少了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情况,但是农户购买保险后收益的不均衡性仍然存在。美国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结构对高风险农户有利。而且,高额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导致“交叉补贴”情况普遍存在。因此,在某些地区即使经营亏损,保险公司也没有动力解决保费的精算公平问题。
    2.农作物保险作为收入安全网的效率被部分抵消
    由于农作物保险计划对农户生产决策的影响,造成保险作物产量的提高。农作物产量提高导致市场价格下跌。补贴给农户带来的收入利益被下跌的市场价格部分抵消,降低了农作物保险收人安全网的效率,尤其是对没有参加农作物保险的农户造成了收入损失。2001年一2010年,美国8种主要农作物生产者估计因此损失2.5亿美元(Yong、Vande.veer、Schnepf,2001)。
    (二)财政补贴的耗散情况突出④
    农户和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导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财政补贴耗散的情况。农户通过在高风险地区种植,减少化肥等投人物的使用量,用优良土地的产量数据计算平均产出,但却在较贫瘠的土地上种植等方式,减少生产成本的投入,增加保险赔款的数额。Just和Calvin(1993b)的研究证实了农户道德风险的存在,并且在1992年美国MPCI赔款中,估计80%小麦赔款、73%谷物赔款和9%玉米赔款是由农户的道德风险造成的。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与大农场的业务关系,往往对被保险农户提供“有利”的赔款。保险公司很少监督定损员的行为,对于一些有问题的赔款也给予赔偿。美国农业部监察总署(1999,P17)指出,在他们检查的共1 100万美元的已决赔款中,发现有问题的赔款金额达98万美元。保险公司在理赔上疏于管理的行为造成美国政府的农作物保险赔款成本迅速增长。然而,在农作物保险赔款不断增长的同时,保险公司仍然获得了高额的承保收益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Glauber,Collins,2002)。因此,美国农业部监察总署认为,SRA使得更多的财政资金流向了私人保险公司而不是帮助农户弥补保险损失。
    (三)财政压力不断加大
    随着农作物保险计划的不断推进,美国政府负担的农作物保险成本迅速增长,给财政造成了较大的压力@。从1981年一2003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的总成本超过了260亿美元(Glauber,2004),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立法改革使农作物保险计划的成本不断增长。
    1.保费补贴成本不断增加
    由于农作物保险的需求弹性很小,保费补贴率的不断提高,导致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成本不断增加。从1981年~1993年对农户的保费补贴年均为1.3亿美元,1994年一2003年保费补贴年均增加到12.29亿美元。
    2.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经营净收入不断增加
    1981年~2003年,美国政府对保险公司的全部补贴支出达到93.44亿美元(Glauber,2004)。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随着保费收入的增加而不断提高。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支出从1992年的2.4亿美元增长到2003年的7.34亿美元。另一方面,随着保险公司精算水平的提高,保险公司经营农作物保险获得了大量的收益。20世纪90年代末,保险公司年均获得超过2.5亿美元的经营收益。这些收益加上费用补偿平均约为1990年~1999年计划总成本年平均数的50%。
    高额的成本成为美国农作物保险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也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国内外学者的批评和对美国农作物保险计划的质疑。美国的农作物保险计划是用来分散农业风险还是利用所谓的“市场机制”来提供更多的补贴给农户和保险公司,农作物保险的效率和公平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思考。
    四、对中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述评
    (一)中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的基本特点
    中国从2004年开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从全国农业保险试点的情况看,除了少数东部经济较发达省市外,较大规模试验农业保险的省、市、自治区还不多,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不少省份尚未启动农业保险试点。而且,全国已经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省份,其试点一般也局限在少数市(县),而没有在全省推开。中国各试点地区的试点品种具有很强的地方经济特色。并且,由于不同地区试点模式和财政实力等方面的差异,目前各地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也存在不同。概括来看,目前中国各地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保费补贴比例一般。各地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都采取了比例补贴方式,并且根据参保作物或牲畜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影响程度确定了不同的补贴比例。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如水稻、小麦、生猪等)补贴比例较高,一般达到50%。对于其他经济作物或地方特色农产品的保费补贴比例适当降低,达到40%左右。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比例较低。
    2.明确界定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对象。各地政府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政策目标有所不同,这决定了各地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象的不同。从全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对象看,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保“大户”,即对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农业企业以及农业合作社等参加农业保险给与保费补贴;二是保“散户”,即对生产规模较小的分散经营的农户参加保险给与财政补贴;三是所有农户都能够参加保险,凡是参保农户都能获得保费补贴。
    3.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财政补贴。从全国各地农业保险的试点模式看,多数地方采取了政府推动、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或经办)的模式。地方财政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和承担的责任给与支持,弥补部分经营管理费用开支,分担部分农业保险的赔付责任。但是,各地财政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力度有所不同。
   4.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来自地方政府。从200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至今,各地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来自地方政府。2007年4月,中央财政安排了10亿元支农资金,用以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随后,参与2008年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3家保险公司与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签订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框架协议》,为享受中央财政农险保费补贴的6个省区的主要粮食作物保险做出初步再保险安排,建立了赔付率超赔分保机制。
    (二)财政补贴制度对农业保险试点的影响
    1.农户的参保率比较低
    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财政补贴是影响农户是否参加农业保险的重要因素。随着保费补贴比例的提高,降低了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成本,激励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中国各地对农业保险补贴对象的界定和一般程度的保费补贴比例导致农户的参保率比较低。主要表现在:各地农业保险普遍实行“低保费、低保障”的政策,农民受灾后获得的赔款很有限,农业保险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或是由于保费补贴比例不高,部分农户由于其参加保险自负的保费成本仍高于其支付能力或其愿意支付的最高保费而不愿意参加农业保险;或是由于部分试点地区对财政补贴对象的界定,导致部分有参保意愿的农户由于不符合参保资格而无法参加农业保险;或者出现了一些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农业企业不参加保险(逆选择)等情形。从2004年试点至今,除了少数地区外①,中国绝大多数试点地区农业保险的参与率比较低。如2006年,浙江省11个试点地区的参保率不到50%。②
   2.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开始显现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成为中国农业保险试点的财政资金的主要来源。受到地方财政规模的限制,各地对经营(或经办)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支持普遍不足。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面临着亏损的状况。而且,农业保险试点的规模越大,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亏损往往越严重。从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动机看,商业性保险公司一般都是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为契机,意在树立公司形象,开拓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因此,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初衷与经营结果亏损之间的矛盾,导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开始显现。而且从表现形式看,与美国的情形十分相似。如有的基层保险公司为了控制农业保险的业务规模和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成本,拒绝农户投保农业保险;有的保险公司在灾害发生后,出现了农业保险“滥赔”的情况,通过对农户提供“有利”的赔款,拉拢与农户的关系,借此树立公司“亲民”的形象。有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行为造成了财政补贴的损耗,不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入开展。
    (三)完善财政补贴制度的建议
    1.适当提高对农户的保费补贴,提高参保率
    为了提高农户的参保率,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是很好的政策工具。尤其是在当前各地普遍采取“低保费、低保障”农业保险模式的背景下,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有利于增强农业保险对农户的吸引力,增强低收入农户的支付能力。从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看,每一次财政补贴的立法改革都带来农业保险参保率的显著提高,其根源就在于每次立法改革都明显提高了保费补贴比例。而且,从理论上看,风险越高的农户越愿意参加保险。但是,当参保率达到一定水平后,尚未参保的农户基本上是风险相对较小的农户。要想激励风险相对较小的农户参保,就只能通过提高保费补贴比例,降低其参保成本,才能吸引这些农户参保。因此,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充分宣传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是稳步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发挥农业保险功效的关键。
    2.改进对保险公司的财政补贴,使得剩余索取权的实现成为可能
    美国农业保险通过SRA在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了“利益共享、损失分担”的机制,激励私人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中国农业保险试点普遍采用了“政府推动、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模式,正面临着如何激励保险公司以政府目标为导向开展农业保险的问题。逐利性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本质属性。因此,必须通过明确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贴机制,建立起明确的利益机制,使商业性保险公司剩余索取权的实现成为可能。这将涉及到两个机制的建立:
    一是风险选择机制。在商业性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有权选择风险,对于风险较高的投保人可以拒绝承保,或者通过费率调整,使得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与承担的风险相当。此外,对于已经承保的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将部分风险和责任转嫁出去,使得自留的风险与其承担能力相当。风险选择机制确保了保险公司索取剩余的可能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机制也应该确立类似的风险选择机制,保障保险公司经营获利的可能性。
    二是如果无法建立风险选择机制,则有必要建立其他的利益补偿机制。如通过将某些特许经营权指定给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使其获得一定的补偿性收益,以弥补农业保险的亏损。
    3.逐步完善中央财政支持体系,鼓励地方政府深入开展农业保险
    由于地方政府财政实力的有限性和差异性,各地开展的农业保险试点规模和政府扶持力度存在较大差异。农业保险作为“支农”工具的功效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加强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扩大中央财政资金的支付范围成为各地深入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支撑。尤其是对于农业风险责任的承担问题,各地政府普遍需要对自身承担的农业保险责任进行更进一步分散的渠道,需要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的完善。从中国农业保险试点看,地方政府将会成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导力量。然而,中央财政支持体系的完善将极大地改善农业保险试点的制度环境,激励地方政府推动农业保险试点的深入开展。


中国特色农业保险:因地制宜是必由之路
编者按 本报《保险周刊》连续推出两期“互助保险”(见1月12日12版)和“农业保险”(见1月19日10版)的特别策划报道,在业界内外引起较大反响。今天我们继续围绕这一话题推出一组报道,包括不一样的反馈声音。

  事关国计民生和战略性基础产业发展大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长期以来备受各方关注。从中央高层到各级政府部门,从专家学者到农业、金融保险业界相关人士,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视与关注“指数”都在逐年提升,连续多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业保险的专门论述即是最具说服力的佐证。

  不仅如此,近7年来,在国家强化支农、惠农政策的大背景下,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支出年均增幅超过20%,国家愈来愈注重发挥金融保险工具的支农放大效应。

  关注意味着聚焦,在不避讳曝光问题的前提下,前所未有的关注也意味着农业保险不同的发展思路与理念的高强度“碰撞”。基于“有益于我国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最高准则,我们期待像这样“碰撞”出更多不同的声音、不一样的“思想火花”。这也是我们推出此类报道、并将持续关注类似话题的初衷所在。

  我国农业保险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突破性发展。据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介绍,“十一五”时期,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从2006年的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35.68亿元,增长了近16倍。在承保品种上,已经覆盖了农、林、牧、副、渔业的各个方面;在开办区域上,已覆盖了各省区市;在保障范围上,逐步增加了农民迫切需要的风险责任;“十一五”末期重要粮、油、棉作物的承保覆盖面已经达到全国播种面积的33%;同时,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日益凸显,农业保险补偿已成为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和灾区重建的重要资金来源。五年间,农业保险累计为6400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307亿元,农业保险赔款有力地支持了灾区生产恢复。

  “"十一五"时期的农业保险,可以说是保险业最大的亮点之一。”周延礼表示,从农业保险的业务发展看,可以概括为持续快速增长,发展基础不断夯实,农业保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显著增强。“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和覆盖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成绩有目共睹,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等具体环节中出现的,有的问题则涉及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等大的方面,需要引起重视,认真加以研究。

  下面举一个实例。河南省某县农民与当地保险公司签订了农业保险合同,每亩玉米的保费为11元,其中,个人支付2.2元,政府补贴8.8元。去年9月中旬,当地遭遇大强度降雨,部分农户损失近七成,有的甚至绝收,但保险公司确定每亩只赔10元。对平均每亩损失达到数百元的农民来讲,这10元的赔付实在是杯水车薪。还有部分农民反映,2009年他们也保了玉米的险种,也遭了涝灾,比去年还严重,而得到的赔付只有每亩8元,比去年还要少。对此,县保险公司的解释是,根据相关规定,农业保险有30%是免赔的。也就是说,损失在30%以内的,保险公司无须赔付,而损失超过30%的,扣除免赔的30%后再进行赔偿。去年根据县农业局的抽查结果,每亩定损不到32%,扣除30%的免赔,换算下来每亩只有3、4元的赔金,后来为了照顾受灾农户的生活,经过多方协调,才将赔金增加到每亩10元。

  11元保费赔付10元,这显然有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初衷。无独有偶。显示,2010年,云南盈江县的24万亩甘蔗遭遇旱灾,最终得到了230万元的保险赔付,平均每亩的赔付不足10元,甚至低于保费。而2006年至2009年6月,吉林省白山市因自然灾害等因素给农业生产造成约1.6亿元的直接损失,保险赔偿仅仅0.076亿元,仅占损失额度的0.48%。

  河南某县农民的遭遇显然不是个案。这其中有两个重要问题值得我们思索:

  首先,国家财政补贴的效果如何评价。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在我国是一种尝试,目前,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保险费的补贴一般占到保费的80%,在某些地方甚至高达90%,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资金使用效果如何,现在需要进行科学地评估和比较。

  其次,在目前巨灾保险缺失、相关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经营逻辑上,是否真正具有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热情和冲动,同样需要进行重新审视。在没有相关政策支撑下,商业性保险公司办农业保险,在实践中已经被证明是行不通的,那么,在有了国家财政补贴以后,面对那些曾经制约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的因素,如农业保险覆盖率低,保费收入不多,点多面广,业务风险大,保险经营成本高,尤其是农业保险的业务风险具有普遍性、区域性、伴发性等特点,一旦形成损失,往往具有巨大性、非均衡性和不可预见性等,又该如何解决呢?仅仅凭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政治热情显然是解决不了的,而试图借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带动其他盈利险种的快速跟进,在目前来看,要取得效果也是不太现实的。那么,商业性保险公司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上,是否真正能将之作为有效益的业务来进行开展呢?其动力何在?这些问题,从目前来看,还得不到一个比较明确的回答。而这些问题如果在理论和实践上没有彻底解决的话,势必将影响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后劲和发展前景。

  “十二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农业作为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全局发展的战略性基础产业,在“十二五”时期必将得到更高程度的重视、更大力度的支持和更快速度的发展,农业保险生态环境也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农业产业的改革发展而发生新的变化。对此,周延礼表示,坚持因地制宜是发展中国特色农业保险的必由之路,在发展路径上,要积极稳妥地探索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道路。在“十二五”开局之年,未雨绸缪,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农业保险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找准新问题,提出新思路,对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切实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介绍了国内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情况,分析了福建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必要性,并总结了其开展情况和取得的经验,以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关键词 农业保险;政策性;福建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我国平均每年约有2 000万hm2农作物受灾,2亿多农村人口受到灾害影响,而且农业受灾面积一直呈不断扩大趋势,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根据我国经济状况以及农业发展的程度,从“政府财政经受得了,保险机构承受得了,广大农民接受得了”3方面考虑,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保障和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是当前开展农业保险的可行之路,对于确保农业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加具有重要意义。
  1国内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概况
  目前,世界上约有40多个国家推行农业保险,但完全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制度举步维艰,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日本等国纷纷建立了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的弱质性和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其政策性。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以政府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为主,辅之以经营性商业农业保险,强调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义务和责任,美国目前建立了广泛的农作物保险体系网,政府从立法、资金、组织结构等各方面对农作物保险采取全方位的扶持,如2000年美国保费补贴的平均比例为纯保费的53%。联邦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作物保险的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对联邦政府主办的专门农作物保险机构,政府还承担起各项费用、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等。地方政府即州政府也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对农作物保险提供相应的补贴。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是由非营利性互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国家通过立法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如水稻、早稻、大麦、小麦等)和饲养动物(猪、牛、羊、马、蚕)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自愿保险。无论是法定强制保险还是自愿保险,农民均可以享受政府的保费补贴,补贴比例和保费正相关,如水稻补贴可高达70%,小麦补贴可高达80%。此外,其他国家实行的重点选择性扶持、民办公助等模式,政府也都给予了保费补贴和经费补贴。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1982年恢复试办农业保险业务。1993年以前,农业保险在政府的支持下得到了较为迅速的发展,农业保费收入由23万元增加到8.29亿元。但是1993年的国有保险公司商业化改造,农业保险业务划归为商业化经营,由于缺少政府的支持,农业保险开始呈现整体萎缩的态势,2004年全国农业保费收入仅为3.77亿元。随着近年来“三农”问题的不断升温,农业保险对“三农”的“保护伞”作用日益突出,政策性农业保险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组织和推动,由财政给予保费补贴,按商业保险规则运作,以支农、惠农和保障“三农”为目的的一种农业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实务,并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1]。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4—2007年,连续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具体要求,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更是明确指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7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提到“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增加政策性农业险试点”。财政部在《中心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治理办法》中对关系国计民生、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农作物品种实行由中心财政提供保费补贴,并安排1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等6省、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对农业保险发展产生了重要推动作用。据统计,2007年,中国人保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承保农作物面积已突破506.67万hm2,是2006年全国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的17倍;承保能繁母猪2 443万头,承保面超过50%;在台风频发的省区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承保农房近2 500万户,承担风险责任3 300亿元。2007年,中国人保共实现农险保费收入28亿元,累计承担种养业风险责任近1 300亿元,保费规模是2006年全年的12.5倍,是2006年全行业的3.3倍。2008年农业保险业务快速发展,承保各类农作物3 546.67万hm2,参保农户达9 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 397.4亿元风险保障,分别比2007年增加130%、80.7%和113%;农业保险实现签单保费110.7亿元,同比增长112.5%;97%以上的农业保险业务得到各级政府的保费补贴。保监会还表示,未来将努力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同时加快推进再保险和巨灾保险体系建设,防范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和行业系统性风险。
  2福建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必要性
  2.1确保农业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福建省地处东南沿海山区,是台风、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多发的省份,各类突发性自然灾害经常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此外,市场风险、社会风险等非自然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也极大影响着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安全。由于农业安全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根本基础,因此,必须通过农业保险分散风险功能和补偿机制,迅速恢复农业生产能力,确保农业安全。
  2.2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需要
  农业保险是一种分散农业风险的经济补偿制度,通过投保可以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预期,获得相当的经济补偿,从而给农民收入安了个“稳定器”和“助推器”,确保农民利益。由于没有了后顾之忧,农户就敢于投入大量的资金发展农业,从而加快农业生产产业化和现代化,增加农业效益,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
  2.3增强农产品竞争力、发展创汇农业的需要
  福建省是农业大省之一,农产品面临国内、国际双重市场竞争,政府可以运用农业保险这一“绿箱政策”对农业生产提供各级财政补贴,促进农业生产的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在巩固国内农产品市场地位的同时,还可以实现高品质、高附加值的出口创汇农业。
  2.4新农村建设和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需要
  农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农业生产投资的风险预期,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促使广大农民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农村经济发展,建设一个繁荣、安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3]。同时,新农村建设是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农业保险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是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支撑。
  3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开展状况
  在目前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生产抵御灾害能力低、农村缺乏有效保障体系的情况下,单靠政府救济和金融贷款扶持满足不了农民的需要,实施农业保险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和实力。为此,在中央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大背景下,福建省委在制定福建省“十一五”规划的建设中提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所作的这一系列决议为福建农业保险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作为全国首批3个试点省区之一,福建省于2006年8月全面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福建的试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原则,在保费的确定上,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和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的保险模式。为了稳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福建采取先试点后推广,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办法。试点期间,除要求承保的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给予减收保费、降低费率等优惠外,各级财政还将对保费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助政策是:森林火灾保险,政府补贴20%;水稻种植保险,政府补贴50%;农村住房保险,实行全省统保,年承保费3 500万元全部由政府承担;渔工责任保险,省政府补贴20%。据测算,试点期间,各级政府每年给予森林火灾、水稻种植、农村住房和渔工责任保险保费补贴达3 903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 020多万元。2007年,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福建省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新增能繁母猪保险,保费收入2 945.8万元,赔款支出713.7万元,赔付率为24.23%。2008年福建省继续把调整完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列为福建省2008年为民办实事工作之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政策性农险试点方案,安排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风险补贴基金及工作经费总额8 119万元,比2007年增加近1倍,提高了涉农保险理赔金额,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渔工和渔船责任保险扩大到全省沿海县市。 4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成功经验
  4.1政府组织推动是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前提条件
  农业是高风险的产业,农民收入低,大多数农民缺乏为其农产品投保的支付能力,自愿全额购买农业保险难度很大[4]。因此,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都是在政府组织下开展的,各级政府的组织推动在试点的工作开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2财政给予补贴是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重要保障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较强的外部性,若单一依靠市场机制的配置可能会造成市场的失灵,这就客观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责,对农业保险这个准公共性产品给予财政补贴[5]。2007年,农村住房保险保费全部由政府出资;水稻种植保险保费的财政补贴比例为50%,森林火灾保险保费的财政补贴比例为20%,能繁母猪保险费由财政补贴80%,有的地方还根据地方财力适当增加对相关险种保费的财政补贴。由此可见,财政的适当补贴,是农业保险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4.3农业保险促进了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农业保险是发展农村金融、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途径[6]。有农业保险分担风险,将使农业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尤溪县将森林保险作为“政策性信贷+商业性信贷+商业性保险”的林业融资创新组合模式的重要一环,通过森林保险加强林业风险管理,降低林业融资风险。
  5结语
  福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虽然处于试点阶段,但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在不断适应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城乡居民消费习惯的基础上,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拓宽保险领域,拓展保险深度,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为海峡西岸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6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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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陈盛伟.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情况与发展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10(3):65-70.
  [6] 贺军伟,师同康.积极参与、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基于苏吉黑三省农经部门参与农保的实证调研[J].农村经济管理,2010(2):28-31.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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