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沙到翰朝酒店: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所涉五税处理的政策解析及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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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

所涉五税处理的政策解析及实例

2009-05-17 11:06             转自福建财税网

近接某国有大型企业来电咨询,该公司有一固定资产经评估后,对外投资设立由该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请问该公司对外投资此固定资产,是否必须开具发票?评估增值部分,在公司帐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有一固定资产经评估后,对外投资,分为动产部分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部分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公司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开具发票。
    分税种政策及会计处理解析如下:
    一、营业税
     公司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交纳营业税。如贵公司的投资方式不符合该文件规定,就对外投资的不动产,交纳营业税。
    二、增值税
    公司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对外进行投资,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视同销售货物。交纳增值税。”
     公司用自己使用动产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4%的征收率减半交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投资用固定资产为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则应按财税[2002]29号文的规定执行。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投资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开发票,可以根据评估报告、合同或协议作账务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依据该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土地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如果被投资的企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所投入的房地产,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作价投资,应按应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涉及其他税,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六、评估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举例设备投资请参考:
    ①增值税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甲企业2004年9月1日以现金20万元和一台设备投资于乙企业,该设备的账面净值为260万元(原值300万元),经评估确认为400万元(不含税价格)换取乙企业普通股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为说明简便,不考虑其他费用和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金。
    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后,应当先判定该项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通常情况下的判定标准为: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含25%),则视为非货币性交易。本题中20÷420×100%=4.76%∠25%,所以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因为甲企业的设备评估价格高于原值,故应缴纳增值税400×4%÷2=8万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20+260+8=288万元。
    据此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固定资产清理         2600000
        累计折旧             400000
                 贷: 固定资产             3000000
借: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880000
       贷: 银行存款                       200000
                      固定资产清理                   2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0000
     增值税的处理:按照税法规定,转让自用应税固定资产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前面已经计算出应当缴纳增值税80000元。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此项业务对于甲企业来说,虽然在会计处理上没有体现收益,但是在税法上,甲企业是销售了一项固定资产的同时又进行了长期投资。所以应按规定缴纳相关企业所得税。  
      虽然会计帐户上没有将转让设备的增值计入收入,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设备的收益申报纳税,应确定的设备转让所得为400-260=140万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中规定: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甲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确定了转让收益,其长期投资虽然会计上按照288万元入账,但是取得股票的计税成本应为420万元(设备的评估价格400万元加上支付的补价20万元)。而乙企业接受投资而取得的设备可按照评估价格加税金408万元入账,并在所得税税前计提相应的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