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茶播种技术:郎咸平说错了无偿献血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0:36:48
真正的问题出在这儿:用血互助金
什么是“用血互助金”
在《献血法》之下,每个地方都出台了具体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医疗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规定》,这些都是《献血法》的下位法。 问题就出现在这些下位法中。在上文我们已经说过,无偿献过血的人和其亲属在一定的年限内可以免费使用一定量的血。但是无偿献血的人毕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这并没有实际的意义。在地方法规中,我们找到了答案。如辽宁省实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实行无偿献血互助金制度”,临床用血的公民,本人未献血,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未参加无偿献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三倍交纳互助金。
这就是说,你在辽宁医院需要用血的时候,如果你本人和直系亲属没有参加过无偿献血,那么你用200ml的血不仅要交国家规定的220元,还需另付660元所谓的“互助金”。几乎每个省份都有类似的规定,互助金所交额度是标准临床用血费用的一到五倍。这是毫无疑问的乱收费,是郎教授所说“医院卖500”的真正原因,也是用血人的怨气所在。
漏洞百出的“用血互助金”
1、用血互助金的定义是: 用血互助金是指公民本人或其家属成员符合献血条件,而未履行无偿献血义务,在需要临床用血时,除向医疗机构交纳规定的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过程消耗成本费用之外,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专项资金,收取的互助金由当地无偿献血办事机构保管。
无偿献血什么时候变成了义务?据《献血法》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在这里用到了“提倡”、“自愿”的表述,说明献血显然不是义务。由此可见,各省出台的《办法》在对“用血互助金”的定义上首先就错了。
2、现在“互助金”栖身于《办法》,但收取用血互助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虽然后面有一个“等”字,但这个“等”字并非“用血互助金”,因为互助金绝对不是血液的“成本”,而是行政收费。《献血法》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各省关于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条例、规定都不能与其抵触,抵触的部分都是无效。这是《立法法》所规定的。
结语:   在无偿献血的评论上,郎教授一如既往的不严谨,误导了不少人。当然,献血用血体制有自身的问题,最需要的是改革,不是抱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