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风险 空壳:税法与会计法有差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3:21:24

税法与会计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历了三部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颁布的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修订的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再次修订的会计法。就会计法与税法的关系而言,1985年和1993年的会计法区别不大。1985年的会计法是在1981年起草的,主要应用于80年代初期的计划经济环境。当时公有制经济的绝对地位决定了1985年会计法的主要应用对象为公有制企业。此时我国的税法也正处于草创阶段,由于税法执行主体与会计主体的所有者一致,即均为国家,两者不存在根本利益冲突,因此在企业财务工作中的应用与执行上,基本以会计法为主。而后期,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改制转型为私人经济,企业会计遵照会计法来作帐与税务部门按照税法来稽查或进行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会出现好多不允许入账的方方面面。

企业或公司会计是依据会计法做帐。有些稽查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税法与会计法相左时,就以他们的工作习惯来要求企业,而不是根据实际情况为企业解决问题,让企业感到只要稽查就是补税加罚款。例如:应收帐款红字,也就是预收款,当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纠纷时可能要几个月才能确定金额,这期间没有开票,稽查时就需要补税并罚款。小型加工企业通常是根据客户需求生产,没有库存,是否一定要建二级帐?再有,很多小企业租私房作厂房、购小零配件,租私人车辆运输费用等无税务发票,这类企业必须开支的费用,稽查时以白条补税罚款,让企业无所适从。

税法的确是大过于会计法的,所以说两者出现不同的时候要以税法为准。其实这些问题主要是源自于中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有这么一些的漏洞,只要逐渐健全法制,总会解决掉这些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