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式水流指示器安装:王安石变法探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7:14:03

                                                 王安石变法探析      前言:作为宋朝历史乃至于中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王安石变法始终吸引了历代众多的历史学家。而研究成果却是莫衷一是,对其评价更是众说纷纭。“大抵自来论介甫,其毁之者,凡一谋一法只需其谋其法出于介甫,亦不问事实,而一切有非而无是;其誉之者,则又只须其谋其法出于介甫,亦不问事实,而一切有事而无非。”本人并非史家,最多乃以历史爱好者而已。在此文中只是力求写出自己心中的王安石变法。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北宋积贫积弱现象的形成,指出变法的必要性;再阐述了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最后从四个方面探讨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

        关键词:积贫  积弱  片面  敛财  性格  反对派

        一:北宋积贫积弱现象的形成与昙花一现的庆历新政

        960年后周大将赵匡胤在陈桥发动兵变,自立为帝,建立北宋。由于自己是通过兵变一法而取得帝位,深知武将权重的个中奥妙,加上赵普的建议,便演出了历史出名的“杯酒释兵权”。解除了大将石守信等的兵权,以至于几乎断绝了类似兵变的发生可能性。为了巩固赵家王朝,宋太祖不遗余力的采取一系列政策,使得自唐代后期以来松散的中央集权重新焕发生机,权力更加集中。而加强中央集权就必然要削弱地方权力,以求中央取得绝对控制权。宋太祖决定在各地抽调精兵编入禁军;派文臣做地方官;并且设立转运使,直隶中央,将地方财政权收归中央。这样,地方的军事,经济实力大大削弱,已经没有与中央相抗衡的实力。可以说,这些措施在维护中央集权方面是及其有效的,可是,这些措施形成了中国历史上奇特的“强干弱枝”现象。也成为宋朝在对外战争中连连失利的重要因素之一,其负面影响几乎贯穿整个宋朝。金兵入侵,只要汴京(北宋都城)一失,各地几乎难以组织起有效的抵抗,全国随即土崩瓦解。相比之唐朝,虽然长安沦陷,但是各地军械粮草仍然足够,仍然可以各自为战。最终仍能平息叛乱。

        在有效将地方威胁中央的可能性降到最小后,宋太祖便着手于中央官制的改革。当一个人取得了名义上至高无上的权力之后,私心必然极度膨胀,急欲取得于名义上相符的实际权力。唯一对皇权起制肘的便是仅有的相权。皇权于相权的矛盾一直到明太祖废中书省才得到彻底解决。宋朝形式上仍然沿用唐朝的官制,但是实质上只有中书省行事大权,而尚书门下两省都移到宫外,基本不参与政事,排除到中央决策之门外。另外,设立枢密院,主管军事,也就是将中书省的军权分割;设参知政事,形式部分行政权;设三司使,分割中书省的财政权。将相权权力分割,削弱了相权,相对的便是皇权的加强。

        北宋前期的统治者认为“富室田连阡陌,为国家守财尔。”对土地兼并采取放任态度。宋太祖在与那些被夺了权的武将们说要他们回家多购置良田美宅,安安份份的做一方地主。正是由于政府的放任态度,地主们肆无忌惮的兼并土地:“势官富姓,占田无数。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地主们隐瞒土地,偷税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北宋的税收。宋太祖坚强皇权采取的措施其根本着眼点是使得他们互相牵制,那么就需要更多的官职,更多的官员。“真宗咸平四年,有司言减天下冗吏十九万五千余人……”。很自然的形成了“冗官”的局面。

        北宋实行“募兵制”。指在每当荒年的时候,将大量的流民募入军队,由国家出钱养着。一遇到荒年就将大量流民募入军队,自然导致数量的急剧增加。一般认为这么做有两个目的:一个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二是为国防因素着想。北宋国防安全环境堪忧,但这也不完全是统治者的错,宋代立国是没有国防的,几乎没有一道像样的防线。但这并不是单靠增加兵源可以解决的。“兵不在多而在于精”,军队的数量与其战斗力没有必然的联系。曾作为后周大将的赵匡胤不可能不知道这个道理,但假如明白这个道理,又何必花费巨大的财力去养着这帮无用之人?“养兵之费,在天下十居七八”,仅仅就是想维护社会秩序就让他付出如此大的代价是令人不解的,至少在当时应该会有更加廉价的方法才是,可是终究这样实行了,毕竟让人与其巩固国防想到了一起。就算实行了这种制度,赵匡胤却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一遇凶岁,则州郡吏以尺度量民之长大,而试其健壮者,招之去为禁兵;其次不及尺度而稍怯弱者,籍之为厢兵”,强壮的士兵全部调去中央,只留下老弱病残的在地方,须知道,一场战役的成功并不仅仅是单靠某一支军队所能完成,需要多方位的战略配合以及完善的后勤保障。而地方病弱财疏自然难以给予战争有效的支持。这也是宋朝为什么对少数民族战争中败多胜少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说募兵制并没有完成赵匡胤既定的目标。宋朝还实行“更戍法”,抽调禁军去守边关。没隔几年就轮换各个地区的边防士兵,使得“将不识兵,兵不识将”,加上在实战中将领没有充分的自主权,自然更加削弱了军队的战斗力。在不久的以后的南宋,出现了所谓“中兴四大名将”,尤其是岳飞的“岳家军”尤为出名,而这支战斗力强大的军队从其称呼都可以看出其乃具有私军的意义,与北宋之军制要求完全违背,但是正是这种类似于私军的产生使得南宋的对少数民族的军事战略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变。可以看出北宋之军事孱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军制要求所压制。是人为的一种压制。北宋出现“积贫”现象也是情理之中了。

        上述似乎不厌其烦的去论述北宋初期的种种措施,自然有其深意。要解决北宋出现的问题,自然首先要把问题的症结出现在哪里搞清楚,必须清晰了解北宋到底出了什么问题,然后才能够有的放矢得加以解决。种种措施自然目的是围绕着巩固宋室王朝而实施的,但其负面影响之大,恐怕远远超出了统治者最初的想法。总的来说,北宋的症结主要有这么几条:土地兼并严重,农民与地主阶级矛盾尖锐,北宋初年已经爆发了多次的农民起义;不完善的官场制度,使得其中似南郭先生般浑水摸鱼者甚多,形成“冗官”局面;军队数量的不断增多,而战斗力却没有形成正比例增长,形成“冗兵”局面。“积贫”“积弱”局面逐渐形成。也说明了,北宋迫切需要一场改革来缓解这些问题,而在王安石变法之前,一部分有识之士早已看出了帝国在繁华外表下的虚弱的端倪。以范仲淹为首的一批大臣在取得宋仁宗的同意后,领导了一场变法运动,史称“庆历变法”

        宋仁宗并不是一个无为之主,虽然在军事上仍然软弱,当时在内政上还是颇有建树的。他自然能够感觉到矛盾已经非常尖锐,已经不能不改革了,加上范仲淹等人的敏锐的政治眼光也已经察觉。于是,在庆历年间,仁宗启用范仲淹,富弼,欧阳修等人主持新政。此次新政改革内容以整顿吏治为中心,内容大致有五点:改革文官三年一次循资升迁的办法,规定定期考核政绩,依照政绩提拔官员,淘汰老病愚昧等不称职和在任犯罪者;严格“恩荫制”,防止权贵子弟亲属垄断官位;改革贡举制,令州县立学,士子必须在学校学习一定时间方许可应举,改变专以词赋,墨义取士的旧制,着重策论和操行;慎选地方官吏,择其举多者尽先差补;减轻徭役,重视农桑等。从上述措施我们不难看出,新政解决的重点在于“冗官”问题,至于同样重要的“冗兵”问题并没有提出相对应的措施,这也就决定了“庆历新政”具有很大的片面性。行政最终还是流于失败,其原因大致有两条:一是极大的触动了官僚阶级的利益,遭到官僚阶级的猛烈攻击,这种攻击是不可避免的。显然的,一场改革必然会触及既得利益者的强烈反对,从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孝文帝变法都可以看出来,重要的是统治者的改革的决心。第二是在新政过程中新政派过于“团结”,招致朋党之讥。这于一般的朋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朋党,其实质是当时革新派跟当朝守旧派之间的斗争。但这只是我们后人旁观者的想法,作为当局者的宋仁宗不能允许危害自己统治的任何可能性存在,于是将他们逐出朝廷,历经一年零四个月的庆历新政以失败为告终。这次新政,由于时间太短,并没有取得多少成就,再者新政本身的措施带有片面性,也就注定了它难以改变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矛盾依旧尖锐,“冗官”“冗兵”现象依旧严重。

        二: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

        新政固然已经失败,北宋的各种危机依然存在。宋仁宗显然已经对改革失去了信心,在任期内已无多大作为。嘉祐八年(1063年)宋英宗继承帝位。宋英宗是一个“有性气,要改作”50000006_41_1的人,但即位以后,因受到仁宗的曹后的牵制,不能有所作为。加上体弱多病,难以干出一番事业。1067年宋神宗继位,史家笔下对于这位励精图治的君主在都给予了相当高的评价。年少英武的他不满于北宋在军事上对少数民族的懦弱,急欲要国家在军事上强硬起来。他曾为此事问过一批元老重臣,但并没有在他们那里得到满意的答案,他们要神宗在二十年内不要提及用兵二字。这样的回答显然难以令神宗满意。于是神宗不再任用这群老臣,转而向王安石征求富国强兵之道。两人一拍即合,风云际会,天地为之变色。1069年,宋神宗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

        熙宁二年(1069)七月施行均输法是第一个新法。“均”者,调节也;“输”者,运输也。北宋首都开封时全国最大的消费城市之一,这里不仅是皇宫所在地,住着官僚,皇室等人员;更有数量庞大的禁军。这么庞大的人员开销不可能仅由开封就能补给,于是大部分的补给都是其他城市供应。在均输法之前的做法是:北宋政府规定各个地区居民按照土地数量多少来分担物品,不管当地是否生产这样东西;而且是一有所需便马上下发各地,仓促办理,不论其时。地方政府在接到指令后便按照所需多少进行筹措。像这样没有一种全局的统筹办理,没有因地制宜,最终受罪的还是老百姓。由于中央没有一个统筹的办理,地方官员并不知道开封各个仓库的贮藏数目,以至于按数目上交后,在某些物品上有过剩的情况出现,而这些物品只好低价甩售。又因为“诸路上供岁有常数”,各地政府“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取赢;年检物贵,难以供亿,而不敢不足”。以至于“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这样的话就给商人们操作市场的机会大大增加。而发运使又只会按照账本办事,如遇到特殊需要,则又派官员搜刮,这样就加剧了老百姓的负担:“纳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最令王安石不能忍受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富商大贾利用法令上的空隙,控制了市场,获取了极大的利润,均输法正是欲改变这种现象,将商人所得利润收归国家所有。

        熙宁二年(1069)九月施行的青苗法是变法里第二个新法,也是受到争议最大的一个变法措施。“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关于青苗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北宋韩琦说:“给青苗钱,须十户以上为一保,三等以下人为甲头。每产支钱,第五等及客户毋得过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余钱委本县量度增给,三等已上户。更有余钱,坊郭户有物业抵当愿请钱者,五家为一保,依青苗例支借。”它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本贷放,贷放对象以农户为主,兼及工商,受贷者须结保或抵当,并半年为限,取息二分。青苗法也称“常平新法”,是对常平法的一种改革。常平仓制度是我国古代社会一项较为重要的仓储制度,其设置的最初目的是调控粮价、稳定市场,到了唐代后期由于战事频繁,其社会职能发生了一些变化,社会救济色彩逐渐加重。宋朝初期沿袭了这一制度,陆陆续续在各路县城设置了常平仓,在收成良好时政府适量提高粮价,大量收籴,待到收成不好时,在以偏低的价格将仓中的粮食大量粜卖,以稳定物价,惠及灾民。但是,规定虽然如此,但是实际操作效果却按照地方官员的道德品行来划分,并且在宋朝于少数民族战时,常常挪用以充军资;并且由于常平法本身的缺陷,使得受惠之人并不多,故而受到许多人的诟病,在北宋中期常平仓的作用几乎已经消失了,而青苗法的其中一个目的正是欲对常平法进行革新以适应其需求。至于青苗法第二个目的,也是实行青苗法的最主要动机就,就是为了解决豪强地主隐瞒税收的问题。在前面已经说过,由于统治者的对于土地兼并采取的放任态度,使得各地地主势力急剧膨胀,土地兼并日益加重,作为主要税收承担者的农民却得不到足够的土地来耕作,但是各种税收又相继而来,于是不得不向地主借取高利贷,但是其利息又十分之高,因此大量农民因此家破人亡,北宋税收受到很大的限制,王安石正是欲改变这种现象,将地主的高利贷收入转到国家手中。这句话或许会被许多人批判,认为是歪曲了王安石“赈贫乏,抑兼并”的良好意图,或许其有此意,但是从青苗法的制定措施跟各地的实施效果来看,并没有取得其“理想”效果。青苗法除了把民间高利贷收入转化为国家高利贷收入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这点做的十分之成功之外,似乎没有迹象表明贫苦农民的生活与生产问题得以解决,相反却有事实表明农民生活依旧贫困不堪。

        熙宁三年(1070)十一月十三日颁行农田水利法,是关于改良农田,兴修水利的法规。这个法令或最能体现王安石“开源”的目标以及其变法派所标榜的促进农业生产的口号。农业生产关系到整个封建社会的根基,是封建经济的基础所在,而农田水利建设,则是其发展农业生产的基础。在封建时代,只要是关心人民疾苦的官吏无一不重视农田水利问题,王安石在做地方官时就对此十分之重视。可以说,这条法令的制定目的是好的,是要发展农业生产,这点应该不存在什么质疑。由于其复杂性繁杂性,这里不与过多展开,不过有一处规定值得一观:在修筑重大工程中,若民力不济,资费不足,可以效法青苗法例,也就是说,要借政府的“高利贷”来修筑某些水利工程,这点又要引起非议了,按照常理,这些工程属于公共工程,应该由政府承担;就算由农民自己修筑,却还要在借贷给农民的时候加那么一点利息;而且,在官府力量不足时候,还要富户出钱借贷,这些显然是不合理的。虽然在农田水利法里也能看出政府财力不殆以及敛财的成份,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农田水利法仍然属于积极的法令,其取得成效也是颇大的。至于说农田水利工程是否按照客观规律来办事;是否因地制宜;是否造福百姓,那就是属于后期操作的问题,与变法措施本身无关,而且,在当代科学如此发达的社会,水利工程都经常出现险情,我们也没有资格去苛求古人能做到完美了。

        熙宁三年(1070)十二月颁行了保甲法,是关于乡村基层组织和乡兵组织的法规。我们从记载中可以看到,当时寇盗横行,劫掠公行,社会治安状况极差,实行这样一条措施,很明显的就有改变这一现状的目标,政府把农民组织起来,编为保甲。十户为一保。每户两丁以上的,抽一人为保丁。保丁农闲时候练习武艺,平时参与维护当地治安。详细地做法以及规定可以参看司农寺颁布的《畿县保甲条制》。试行是成功的,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熙宁五年闰七月,中书言:“保甲之法,所以检察奸盗,使良民得安其身。……昨行于开封府界,法稍成就,盗贼比之昔时,十减七八。”在保甲法实施的为时不久的时间内,我们也可以知道,在维护社会治安这一方面取得了其预想的效果。从保甲法内容中,规定保长是由“最有心力及物产最高者”担任,于是我们可以看出实施其还有一个目的就是在各个地区建立起严密的地主阶级统治的治安网,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北宋不仅外有强敌,而且内部农民起义不断,建立起这一套严密的治安网,使民户什伍相维,有利于防止他们造反,危害封建统治。前面已经说过,北宋军力与战斗力不成比例始终是困扰统治着的一个大问题,并且这些耗费了大量的国库,加重北宋财政负担,而保甲法的施行并不局限于维护治安,巩固统治,它是王安石达到其“兵农合一”这一军事改革目的的措施。 前面也说过募来的兵大多是那些流民,江山易改,禀性难移,其“大抵皆偷惰顽滑不能自振之人”。王安石一次与神宗对话时言:“募兵之害,终不可经久”“今养兵岁多,及用则患少,以兵与民为两故也”,可以看出王安石十分不满于大量战斗力低下的士兵耗费着国库,以及认为造成此等原因的正是由于民兵分离所导致。在熙宁四年(1071)年三月,王安石与神宗论保甲,王安石言:“今所以为保甲,足以除盗,然非特除盗也,固可渐习其为兵。既人人能射,又为旗鼓变其耳目,渐与约免税,上番代巡检下兵士,又令都副保正能捕贼者将之,或使为官,则人竞劝,然后使与募兵相参,则可以消募兵骄志,省养兵财费,事渐可以复古。”《上五事书》又言:“使行什伍相维,邻里相属,案奸而显诸仁,宿兵而藏诸用。”这两段更说明了,王安石保甲法的目的在于训练民兵方式来改造现行的募兵制,并且想通过保甲法,使募兵制相征兵制过度,从而加强抵抗西夏和辽的方位力量,同时减少政府在军事方面的支出。

        熙宁四年(1071)二月颁布了关于改革考试取士制度的法规。自隋唐开科举以来,为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参与政治开辟了一条大道,进步意义不言而喻,但是隋唐的考试把士人束缚在诗赋儒经之中,所学脱离社会,弊病日益显露,早在庆历变法时,欧阳修和范仲淹就提出改革的目标与他们一样,王安石也深知其弊端,于是规定废除死记硬背的明经诸科,进士科不考诗赋,专考经义和时务策;整顿太学,亲自编写教科书,内容为儒家经典;太学生成绩优异者不经过科举考试可以直接为官;设立专门学校,培养专业人才;凡是有志于改革的官员,都委以重任。这些教育上的改革措施或许在对比今天的教育甚至都是先进的,但是问题是实际操作的问题.现在都不可能废除考试制度,在当时自然没有施行条件,过度的放松体制只会让更多的人依靠变法作为一种投机手段,从中谋取私利,这从北宋后期担任重要职位的变法派人员都可以看出来。

        免役法自熙宁二年(1069)年颁立,到四年(1071)全面实行。免役法是相对差役法而言的。五代之差役繁多而且沉重,而宋代并无改动而继承之,本身就不合理。在免役法施行之前也有一些反对派人士提出过类似的主张。免役法免除了以前按照户轮流充当县政府差役的做法,改为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服役。各个州县首先预计好所需募役之费用,然后按照户等收取。原先轮充差役的农村上三等户出的钱叫做“免役钱”,而原先不服差役的城市上五等户,以及农村成丁,单丁,女户和享有特权的官户等按照等第减半出钱,称之为助役钱。此外,还加收十分之二的“免疫宽剩钱”,以备天灾时用。无疑的,在并无取消差役法的前提下,免役法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使得农专心于耕,工专心于作,商专心于贾。当然,只要交钱就行了。

        市易法颁布与熙宁五年(1072)三月,是关于买卖交易的商业法规。王安石设立市易法,与汉代平淮法一样,其初衷是抑制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其目的是以官府垄断市场来代替富商操纵市场,搜取其利润。根据记载,市易法是甚为成功的。从熙宁五年(1076)到九年(1076)开封府市易司共收息钱和市例钱一百三十三万三千余贯。富商操纵市场固然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病,但是官营垄断就可以解决?但是不管如何,作为解决政府财政困难的措施来说其还是十分有效的。但是若象变法派所标榜的那样却缺少依据。

        户马法颁行于熙宁五年(1072),保马法颁行与元丰七年(1084),都是关于马政改革的新法。其目的是“省国费而养马于民”。马由官府供给,或者官府作价给钱让民户自行购买,一般一户领养一匹,资产多者可养两匹;养马户可免除一定的赋税,不过马死了则需要赔偿。

        方田均税法颁行与熙宁五年(1072)八月,主要是关于清查土地,核定地税的法规。前面已经说过了由于北宋统治者的政策取向下,土地兼并越来越成为北宋尤为突出的问题。地主们隐瞒田产,大大的影响了北宋财政的收入,而且出现了“富者轻,贫者重”的现象。王安石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很明显的,这样的法令无法绝对成功,但是能够清查出一定的地主隐瞒土地,收其税,也算是其最实际的功绩了。

        将兵法是关于改革军制的法规,大概颁行于熙宁六年(1073)七月。将兵法是一种新的军队编制方法。欲改变先前“将不识兵,兵不识将”的状况。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

        在回顾了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之后,我们可以看出,其内容大多是在与经济与军事方面的,这正好与其“富国强兵”的变法宗旨相一致。在本人所翻阅的绝大多数资料中,几乎一致认定其失败,而我也觉得其最终归于失败,但是这个失败却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失败,在我看来,王安石变法可以说是局部成功,全局失败。蔡京当宰相时曾对徽宗说国库里的积盈多达五千万,这也许可以从侧面看到变法的作用。所谓富国乃在于中央财政入不敷出的情况下提出,所以其“国”也就是指的是中央国库。而在蔡京言语中自然可以看到此问题的基本解决。但是,富国终究不是最终目的,宋神宗是一个雄心勃勃的皇帝,他一心想北宋王朝可以恢复当年汉唐之雄风,而汉唐之军事力量以及对于少数民族之态度却是北宋远远之不能及,所以,富国是强兵的前提之一。而且变法也从军事上进行了变革,但是,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北宋军事力量在这一时期有所提高,王韶的胜利不足挂齿,根本没有碰到正规西夏军,而神宗趁西夏内乱而发动的一场战争亦遭受惨败,神宗亦因此而得病而逝(可以看出其对于军事之重视),北宋更是在几十年后便遭靖康之难!将其难归结于王安石变法固然有失公允,不过起码也能看到王安石变法在军事力量加强方面并没有取得多少成效。事实已经摆在眼前,国破家亡,国再富已无意义。再看于其先前提出的主旨,也可以知其的确是失败的。而且,在神宗死后,司马光将新法全部废除,这也可称之为失败的象征。

        三:王安石变法失败原因小探
   
      (一):军事的片面改革
        前面已经说道,王安石变法的最终目的乃在于能够打败西夏,辽等少数民族,以便宋能恢复汉唐之盛世。也有数个变法是有利于军事力量的发展的,但是,他的变法并没有根本上改变北宋军事力量的孱弱,北宋在对少数民族的军事对阵上仍然是落败而告终。问题在于其变法对于某些造成北宋军事力量孱弱的问题上没有改变。
        自赵匡胤终结纷乱不堪五代十国而建立北宋,他深深的了解到武人掌权对于国家的隐患,故而连颁好戏从杯酒释兵权到大力以提高文人低位,利用文人压制无人等,经过太祖,真宗朝更甚。其后果自然是造成了军事力量的削弱以及武人地位的下降,在前面已经有所提及。其实归根究底,乃在于北宋起于五代十国,深知军事之危害,纵然危机四伏,但亦不敢独立给予武将之大权,以防威胁赵家之统治,这才是北宋军事力量孱弱导致积弱的根源。而王安石变法里面的措施并无涉及到此处,并没有给予皇帝信任将领的信心;就算是针对军人素质的提高的变法也事实证明了最终是无用的。
        之前司马光在于变法派争论关于保甲法的时候就表明了类似观点,他们并没有否认保甲法的积极意义,只是担心农民如果“教之战阵”,怕会引起暴动,危害宋朝统治,于是极力阻挠。将兵法也是变法派欲加强军事力量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两项措施在加强军事方面是否取得了成效并无事实来证明,而且这两项措施到底能不能在基层推行,力度有多大都值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在庆历变法时期,范仲淹的“陈十事”中只有“修武备”是没有实行的。可以说宋朝君臣对于内部军事力量有着一种先天的恐惧感,而将兵法,保甲法都不可避免的触及于此,故而其能否实施,或者实施多少,都是值得存疑的。
 
      (二):王安石变法的敛财本质
        在高中学习中,对于王安石变法始终是站在“赈贫乏,抑兼并”这么一个美妙的理想上评价的。诚然,王安石在与宋神宗的对话中也多次提出这一点,但是我在接触了越来越多的资料后却并没有发现其目的或者说是主要目的在于赈贫乏,抑兼并,而相反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其本质在于敛财。
        有文章指出均输法的目的主要是“买”,也就是认为均输法主要目的在于减少采购中不必要的支出以及提高在采购中的效率,因此与西汉桑弘羊的均输法主张“卖”有着十分大的区别,至少在目的上有所差异。对于这个问题,本文不予评价,但是可以确认的是,不管均输法的一开始目的如何,有史料记载自从均输法实施后某些地方的产业的确有萎缩现象,这也就证明了,均输法多多少少有着于桑弘羊均输法本质相同的地方。而且前面也已经分析了北宋之困境有一条便是国库入不敷出,这与汉武帝时期有着相同的背景,这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看出他们的改革必然会有解决此问题的目标,并且王安石极为推崇桑弘羊,王安石使用与桑弘羊相似的手段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宋史》中记载“均输后迄不能成”,就是说均输法并没有取得多少实质性的成效,这可能是事实,因为在此之后我们看不到任何有关于均输法的争议了。“不能成”的原因大概可以与桑弘羊均输法所带来的危害对照参看:“(官吏)行奸卖平,农民重苦,女工再税,未见输之均也”,对于市易法,亦可作如是观。
        有个问题亦有必要指出:青苗法并非一时之决策,王安石在地方做官时就实行过类似法令,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青苗法推广之前,任职于盐山县时,“岁饥,谕富室出粟,平其直予民,不能籴者,给以糟籺,所活数万。”取得了不错的效绩,在其调任陕西转运使时,“部多戍兵,苦食少。参审订其阙,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俟谷熟还之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羡粮”。可以说李参发放的青苗钱是为了解决军粮不足的问题,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熙宁初年,京东转运使王广渊以“方春农事兴而民苦乏,兼并之家得以乘急要利,乞留本道钱帛五十万,贷之贫民,岁可获息二十五万”。可以说,这两个人的做法都与王安石青苗法的做法不谋而合,但是问题是,在这两个人的做法虽然类似,但在官方记载中可以发现,其目的有着非常明显的差异:李参主要是为了解决军粮不足的问题,暂且不说王广渊的本意是为了抑制兼并保护农民还是为了增加收入,但是其实行结果的确为其取得了重大的收益,五十万的本金一年可以获得一半的利息,这个利息是十分之大的,如果说是他真正为了缓解兼并问题,为老百姓着想,本来可以用极低的利息甚至不要利息,为什么还要自己再捞上一笔?恰恰是,王广渊“事与青苗钱法合,安石始以为可用”,后来还做了王安石变法的追随者。这或许能从侧面说明一个问题:李参和王广渊的做法都是与王安石的青苗法做法上相同的,但是我们或许要注意到:李参是 “先贷以钱,俟谷熟还之官”,这里并没有说到利息的问题,在记载中,特别说明王广渊的做法取得了极大的经济效益,王安石取王广渊而不取李参,或多或少说明其看中的是其中的经济利益。总之我认为在解决兼并问题上并非没有比青苗法更好的方法,或者青苗法在利息的高低上也能采取更有利于农民的行为,须知道青苗法的利率虽然比民间高利贷的要低一些,但是对于农民仍然是沉重的负担。王安石偏偏要选这种极度引人怀疑的法令,后人对他的质疑也不是没有道理了。另外,如果主要是为了“赈贫乏,抑兼并”,又何必把兼并之家也作为贷方对象?欧阳修就有一句话直击要害:“但见宫中放债,每钱一百分要二十分利尔。是以申告虽烦,而莫能谕也。臣亦以谓等是取利。不许取三分而许取二分,此孟子所谓以五十步笑百步者。”

        在施行免役法时,也有一条规定值得一观:“凡坊郭户及为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有产业物力者,旧无役,今当使出钱以助募人应役。”按照常理,要出钱的人本身就仅仅是应该那些应该服役而不想服役的人出,而那些平时根本不需要服役的人却也需要出钱,言“助役钱”,这就不得不让人联想到顺便捞上一笔的可疑了。

        宋朝以及先前诸朝,皆是由国家专门的牧监养马, 这样的代价十分之高,由于北宋多处平原山泽,本地产马量并不多,平时还需官府向沿边少数民族买马。相安无事的时候尚可,但是边事紧张的时候就难以成事了。而且牧监养之马仅能够“配邮传”。河北十二监,从熙宁二年到五年,每年出马一千六百四十匹,但是可供骑兵的只有两百六十四匹。由于地理环境的制肘,马匹质量差这个问题根本无法解决。既然无法提高质量,实行保马法的目标也仅仅是为了为政府节省开支罢了。关于民间养马的危害,清代王夫之有着极其精辟的论断,摘录如下,自不必再言 :“愚民贪母马之小利于目前,幸牧地之免征于后世,贸贸然而任之。迨其子孙贫弱,种马死,牧地徒,闲岁纳马,马不能良,则折价以输,一马之值,至二十五金,金积于阉寺,而国无一马,户有此役,则贫饿流亡、求免而不得,皆保马倡之也。夫马,非其地弗良,非其人弗能牧也。水旱则困于刍粟,寒暑则死于疾疫。唯官有牧苑,而群聚以恣其游息;官有牧人,而因时以蠲其疾;官有牧资,而水旱不穷于饲;则一虚一盈,孳产自倍。自成周以迄于唐,皆此制也。汉、唐车骑之盛,用捍边陲,而不忧其匮,柰何以诱愚民而使陷于死亡哉?行此法者,曾不念此为王安石之虐政,徒以殃民而无益于国马,相踵以行,祸延无已,故曰害最烈也。”

      (三):王安石个人性格“缺陷”使得用人不当
        我们很有必要来了解一下王安石这个人。因为其个人性格因素在变法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他是这次变法的主要领导者,了解他的性格对我们去探究他的某些变法措施和变法失败的原因都颇有益处,因为一个人的性格足以主导他所做的一切。王安石在文学上造诣颇深,作为“唐宋八大家”之一,他的诗词都有传世佳作。他在人格上几乎是无可挑剔的,连反对变法的人都对于他的人格给予十足的赞誉。以他在后世所承担的称誉来看,他绝非心术不正之人。可惜的是,他有一个作为领导者最致命的缺点:过度自信。自信本是好事,然而过度的自信会使得自己变得骄傲起来,盲目偏听,难以听进别人的意见。乃至于会演变为“执拗”之中。他的好友曾巩就对此有着颇为客观的评价:“勇于有为,吝于改过。”这个缺点在常人身上可能是小的,但在领导者身上出现却是致命的,尤其是王安石负责整个变法事宜。既然是改革,其措施和在进行中不可能不遇到问题。如果能清醒地认识到这些问题,并加以改善,便可以将其损害降到最小话,同时也有利于改革地顺利进行。反之,改革便会出现重大偏差,后果不堪设想。正是由于王安石的这种过度自信的影响,以至于他在变法过程中完全不能听进别人提出的意见。过于自信,使他在用人方面出现巨大错误,很多原来是改革的得力助手,后来大多都列入了官修的《奸臣传》中,大多都是声明狼藉之辈。为人尚不知仁义何以为官?可以看出,正是由于王安石的这种性格,使之在变法过程中过度的自信,在变法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却也不能认真听取反对派的意见加以改变,使得变法举步维艰难,出现了与某些与其本意相反的情况。所以,王安石的个人性格原因是变法失败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王安石固然懂得人才的重要性。他在《上皇帝万言书》中就说道:“然则古今之意,在于人才而已”。显然在他眼中认识人才,培养人才乃一等之大事。但是由于其的的性格特点,乃至于其用人出现了大错误。在王安石第一次罢相期间变法派内部争斗已经可以看出他的得意助手吕慧卿,曾布等人的本来面目,至于邓绾的经典名言:“笑骂由他笑骂,好官我自为之”,更是极度讽刺。很难想象这一帮心术不正之人却是变法派的中坚人物,他们将变法作为自己的政治阶梯扶摇而上也就顺理成章了。王安石复相之后也对自己当初的用人感到懊恼,甚至感到痛心,这点也可以证明了王安石先前用人的确有大问题。上梁不正下梁歪,上面如此不堪,下面如何就自不必多言了。

      (四):“开源”与“节流”
        王安石其理财路线核心便是“开源”,而相反,司马光的是“节流”。单从这两条路线来看,开源肯定是比节流是要进取的多,单是如果放进特定的历史时期就未必了。我们先来看下表,
 
        年号                                收入               支出                     盈余                   出处
        天禧末年         150850100    126775200     24074900     《宋史 食货志》卷一七九
        庆历八年         103596400   89383700     14212700     《长编》卷一六七
        皇佑元年  而           126251964      所出无余        《长编》卷一七二
        治平元年          101905764    100399449     1506315     《蔡忠惠公文集》卷十八《论兵十事疏》
        治平二年         116138405     120343174    歉15726047     《宋史 食货志》卷一七九

        从上表我们看出,天禧至治平这些年间其收入一直保持着比较稳定的态势,但是支出却越来越大。从我们先前分析北宋之症结时看出其不管是在军事支出还是官员俸禄上都是出于一个恶性循环中,让若不改这些而一味开源又有何用?而且宋室内部之浪费也是十分之惊人,宋仁宗死后,宫廷大办丧事,厚葬之外更是按品级赏赐官僚,国库“累世所藏,几乎扫地”,在这样可谓奢侈的支出上,就算不断的开源又有何益处?结果也只是不住的挥霍而已。而节流在当时的背景下可以说是可行的,而且也是必须的。  

      (五):反对派的极力反对
        这个观点在课本上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并且认为王安石变法之所以失败,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反对派的反对。不容置疑,这固然是重要原因之一,但是这个原因本人放在最后一个问题来谈,主要是因为要评价变法之失败,必然首先要从其自身去找原因,而不是一开始就将其统统推卸到反对者身上。并且是反对派不一定就是站在反面的立场上的。而在前面我们分析了王安石变法措施里面的种种,许多法令对于当时的人民来说是一种灾难,而反对派极力反对,不得不说是为民之举。我们来看看反对派里,大多都是些在当时文德兼备,声名高尚之人,为什么他们会如此极力反对王安石变法?倘若反对是为了所谓的投机取巧,那么苏轼,黄庭坚等人在当时处于事业的巅峰期,又有何必要跟一心变法的神宗对着干?这样显然说不过去。而且有些臣子甚至临死都在呼吁废除王安石变法,这很难宁人联想到是小人所为。唯一的解释就是变法的确有问题,他们才会去如此坚决去反对。  

        对比庆历变法,庆历变法之所以会失败,固然是由于大地主,大官僚之反对。我们来对比一下这些反对王安石变法与庆历变法的反对人士,我们可以发现,在反对庆历变法里大多是一些声名狼藉般的小人,而在王安石变法里却恰恰相反。倘若变法真的如此良好,又何必会出现这么多优秀的反对者?联想到中国历次变法改革,既然要改革,必然会对既得利益者的权利重新分配,遭到反对也是正常。但是,像王安石变法那样引起当年如此多的品德兼优之人的反对确是头一遭。除了变法本身不得人心之外,实在难以解释为什么如此之多的人要反对变法,乃至于有些要冒着杀头的危险都要冒死上书,更有人先前支持而后来反对,这已经不是用大地主大官僚的说法可以说服得了的了。所以必然乃其改革本身或者操作之后出现了某种问题才引起大众之强烈反对。  

        但是抛开变法知否值得否定这个价值判断,变法的失败的确有一部分是需要归结于反对派的阻挠。自新法施行开始反对派就不断的上书攻击,而变法派亦不甘示弱,两派互相争斗,宋神宗从开始的偏向于变法派而到后面的摇摆不定,肯定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变法的实施。所以变法的失败是与反对派脱离不了关系的。

         王安石变法失败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在探究王安石变法为什么会失败时,本人认为绝对不可以将其“主要化”“单一化”。王安石变法既亦改变宋朝极贫济弱的形势作为基本出发点,以“富国强兵”作为其宗旨,很显然,而在不增加赋税,不节约奢侈浪费的前提下,敛财亦可以作为其“富国”的最有效手段,而很多证据表明正是如此,倘若依靠这样的手段,必然会加重人民的负担,并且变法本身就不可避免的具有漏洞,上至朝廷,下至地方官都用变法作为其谋求政治之手段,受苦的自然还是人民。作为人格道德十分之高的大部分“反对派”来说这是绝对不可能容忍的,受到他们的激烈反对也就是在情理之中了。前面已经说过,富国为了强兵,而王安石并未触及到宋朝积弱之另一重要方面,而且由于宋朝统治者对于军事力量的矛盾的态度,也使得仅有军事方面的变法的实施面的模糊起来,几十年后的靖康之变已经为王安石变法判处了死刑,再无翻案之必要。

        结语:在我看来,王安石变法基本可以否定,但是王安石本人还是应该值得肯定的,当时的反对派们对他的人格品性还是给予了十分至高的赞誉的。王安石从在地方官时的一心为民着想到了中央后以维护统治为上的政治观念的转变并不能构成我们否定他的理由,所谓“覆巢之下,安有完卵”,一个孱弱不堪的中央政府都与人民的生活影响恐怕会更大,故而他的这种转变可以说是在情理之中,也是可以理解的。不可否认,他是一个极富有进取精神的人,能够与神宗皇帝擦出火花,也是这进去精神的激烈碰撞。不管结果如何,变法给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北宋王朝一个惊醒,曾巩评价他“勇于有为”是一点也不过誉的。  

       2008/1/31完稿            作者:前度刘郎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