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公务车维修招标网:从法制史看中国妇女地位的历史变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3:23:17
系统地学习了中国法制史,纵观古今,各朝律例在妇女的婚姻和继承的不同规定反映了妇女在各个时代有不同的历史地位。在西学东渐、欧风美雨冲洗中国之前,中国一直盛行男尊女卑,妇女始终处于男人权力与意志支配之下,缺乏基本的自主与尊严。三从四德,夫为妻纲,将妇女完全变成男人的奴隶。在这方面,几千年来,中国一直流行“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的观念。从出生到老死,女性始终受着极度的歧视和不平等的待遇。《诗·小雅·斯干》云:“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刚生下来就如此的不平等!因为极度地重男轻女,将女子视为泼出去的水,于传宗接代毫无价值,中国长期流行溺杀女婴的野蛮习俗。直到今天,不少农民还借助B超和人工流产技术,将女胎流产,将男胎保住,致使男女婴儿比例严重失衡。在男性为主的中国传统社会里,女子未嫁之前,受制于自己的父亲,既嫁之后,又要从夫。因此女子长大成人,已为人妻或为人母,丝毫也不意味着她有了独立的人格或权利。即便丈夫已死,妇女也无权成为家长,她还必须服从子孙。中国人将妇女做家长比喻为牝鸡司晨,结果只能是惟家之索,否则,当然是绝对不允许的。至于妇女独立的财产权更无从谈起。对于家财,妻子只有一定的行使权,并无所有权及自由处分权。妇女不能有自己的私财,不能私借,不能私与。如果妇女藏有私财,就构成七出中的窃盗罪。至于没有私财,在古代中国竟成了妇女的一种美德。中国传统法律受宗法思想影响极大,根本否认妻子有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有权继承其丈夫财产的,不是妻子而是其子孙。在子孙未成年前她对家庭财产只有代管的权利,即使夫死无子息,寡妇也没有遗产继承权,要由族长在本家族内为其择嗣,寡妇不过代继承人承受夫产,代为管理而已。法律甚至也剥夺了妇女自由处理其嫁妆的权利。《大清律例》规定,妇女改嫁不但不能带走亡夫的遗产,即原来她陪嫁的嫁妆也由夫家自由处理。
  从中国古代刑法关于夫妻相殴杀的量刑中我们更可以看出夫妻的极大不平等。妻殴夫较常人加重处罚从南朝时即已开始。南朝宋时的法律就规定,一般伤人者处四年徒刑,妻伤夫则为五年。明清时的法律规定,妻殴夫即杖一百,不问有无伤害。殴夫致死者,唐、宋、明、清律俱处斩。妻子谋杀丈夫,不问有无伤害,是否得逞,皆处斩。已杀者则罪大恶极,凌迟处死。反之,夫殴妻则实行减刑。明、清律规定,丈夫殴打妻子无伤则不论,打伤或更严重者才论罪,刑罚减常人二等,且须妻子亲自告状才处理。而妻子告夫,除非丈夫犯了谋反大逆等重罪,妻子本身就已有罪,因为这属于干名犯义,以下犯上,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唐律规定:妻子告夫与告发其尊长同罪,处徒刑两年。明、清律处罚更严,妻妾告夫与子孙告父母、祖父母同罪,杖一百并处三年徒刑,诬告者绞刑。因此,不论是道德习俗还是法律,实际上都禁止妻子告发丈夫,而妻妾告夫的情况在中国确实也非常少见,这无形中就在纵容丈夫殴打妻子。丈夫即便打死妻子,如属过失,也不论罪。儿媳对公婆打骂不孝,便属有罪,且罪至于死(詈者绞,殴者斩),法律授权丈夫可杀死这样的妻子。在中国,丈夫殴打妻子甚或致伤乃家常便饭,人们也不以为怪。道德上认可,法律一般也不处罚。而妻子殴打丈夫几同叛逆,非常罕见。道德与法律都绝对不允许。
  古代中国的妇女对于自己的婚姻大事也无任何自主权可言。男女结合,完全由父母做主,既嫁之后,妇女便没有离婚的自主权。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只能听天由命。即便家庭生活再苦恼,对丈夫一百个不如意,也不能由女方提出离异。这一点在唐朝之后尤为严格。即便丈夫已死,女子非常年轻,而且无儿无女,道德、法律上也不允许女子再嫁,而是要女子为丈夫守节一辈子,在孤寂与无奈中度完一生。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虽然也只有妇女改嫁之事,但那十分少见。《白虎通·嫁娶篇》云:“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因为“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作为妇女道德教育典范的《女诫》这样教训妇女:“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在作者班昭看来,妻子事夫犹如孝子事父、忠臣事君一样,只能委曲求全,一意顺从,从一而终。几千年来,中国民间一直流传着“好马不配二鞍,好女不嫁二男”的谚语。如果说一开始这仅仅具有道德训诫的意义,那么后来则为法律所采纳。隋开皇十六年诏令:官员九品以上夫亡妻不许改嫁,五品以上夫亡妾不许改嫁。明、清律规定:七品以上官员之妻夫亡再嫁者,杖一百,并追夺诰封。若妻妾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即听凭丈夫愿将妻妾卖出去或嫁出去自便。如妻妾背夫出逃又改嫁者绞。可是,丈夫却可以随便以任何一个理由提出休妻。古代中国的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实为男女在离婚问题上一方自由主动、另一方被动接受的实例。仅仅是多言、妒忌这样微不足道的缺失,就足以构成妇女被离弃的理由,而丈夫嫖娼纳妾,虐待妻子,都不能成为妇女要求离异的理由。如此的不公道、如此的不平等,在华夏文明史上竟成了天经地义。
  当然,古代东方男尊女卑的最普遍的例子是东方盛行的一夫多妻制。在近代西方文明大规模冲击、影响东方之前,东方各国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达官贵人或富商财主,多是妻妾成群,儿女成堆。荒淫堕落的东方帝王,后宫嫔妃动辄成千上万。据典籍记载,先秦时天子既有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秦始皇行帝制以后,对皇帝的妻妾人数实际上不存在任何限制。秦始皇时全国总人口不过两千万,仅他的女人就达万人。汉武帝时又“多取好女,以充后宫”,达数千人之多。上行下效,相习成风。诸侯妻妾数百人,豪富官吏,也动辄数十人,弄得内多怨女,外多旷夫。西晋武帝司马炎后宫嫔妃最多达一万五千人。风流天子李隆基的后宫佳丽,包括宫女,据历史学家考证,竟至四万余人,远远超过了杜牧所说的“后宫佳丽三千人”。唐代对王公官僚的纳妾作了限制,规定:“亲王置孀人两人,媵十人,嗣王、郡王及一品官置媵十人,以下递减,五品官许置媵三人。”宋以前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之后则普通民众也可以纳妾。明代法律就明令普通民众年过四十无子者,可以纳妾。到了清代,庶民纳妾几乎不受限制。这些悲惨不幸的东方妇女,作为男人的玩物或生儿育女的工具,她们的尊严、自由与幸福都牺牲于变相幽禁她们的东方后宫或深宅大院中。中国帝王后宫的女子,有不少人一辈子都见不到她们的丈夫”——皇帝一面,她们既难得见到自己的丈夫,又不能像西方女子那样可以随意外出,甚至连探望自己娘家的亲人也受到极严的限制,一年难得有那么一回。《红楼梦》中贾元妃省亲一回,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因为妻妾成群,担心她们耐不住春闺寂寞而红杏出墙,东方的男人们就想出各种理由及办法来幽闭、折磨妇女。阿拉伯妇女的面纱,非洲女子的割礼,中国妇女的小脚,都显示了古代社会对妇女的凌虐和奴役到了多么严酷和残忍的地步。她们作为男人的奴隶和财产的一部分,可以被男人随意地继承、买卖或馈赠。古代中国、印度、巴比伦、波斯、匈奴、土耳其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匈奴长期以来流行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妻妾作为自己的妻妾的陋俗。昭君出塞,远嫁匈奴呼韩邪单于,虽说有功于汉朝与匈奴的和亲,但于她自己,终究为一悲剧。更可悲的是,新单于继立,竟又将昭君占为夫人。可悲可怜的古代东方妇女!甚至连她们的生命也不属于她们自己,可以被她们的丈夫残忍地予以剥夺或为死去的丈夫做完全不必要的牺牲。据《世说新语》记载,晋代权贵石崇曾在一次宴会上因他的婢妾劝王敦饮酒不成一连斩杀三人,石崇、王敦竟还神色不变,意态自如。似这样滥杀无辜弱女子,自然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婢妾们常因微不足道的过错而被杀害或致重伤,这在中国古文明中乃家常便饭,从未见记载有哪个权贵因此受过惩罚。至于帝王,对于其身边的女人,更是生杀予夺,悉听尊便。秦始皇死时,后宫妇女凡未生育子女者全部殉葬。
  孟德斯鸠有话说得好:“欧洲人认为,使心爱的女人不幸,不算厚道;亚洲人则认为,制裁女子,乃自然给予男人的特权,如若放弃,那才有点卑贱。”因此,那种尊重女子、甘为心爱的女子做一切事情,乃至献身的骑士精神,只能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不可能产生于极度贬低奴役女子的东方专制国家。中国的历朝律例的规定就深刻地反映了这种情况。
西周时期有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中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和公婆即可休弃之,让妇女处于战战兢兢状态,始终把讨好丈夫和公婆作为最重要的事情,从此开始妇女就没有社会地位,处于从属地位。成婚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男方在婚姻中一直占据主动位置,女方处于弱势被选择的地位。问名,只要男方感觉可以,女方父母见币多就会同意,无视女子的意见。由纳币看出“以币易妻”,女子同货等同。女人没有社会地位,没有经济来源,就是在社会再分配中也处于弱势。女子无继承权,有时为了贵族的体面和联络感情,大多给予女子可观的嫁妆,但这同样只是出于父兄的赐予,而不是女子的法定权利。
秦汉妇女的社会地位总体较高,但呈递降趋势,是动态的变化过程。主要表现在:妇女能直接主动地参与政治活动;男女较为平等;“三从四德”的礼法规范和“从一而终”的贞节观还未成为女性的束缚。同时因为秦汉时期自由开放的政策,使女性能够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秦汉女性的经济活动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维护了小农经济的生存,并稳定了封建统治秩序。汉朝受儒家三纲思想的影响,婚姻成立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实行六礼,更重聘礼,盛行早婚。婚姻解除,实行七出三不去原则,片面强调丈夫的特权,规定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在家庭制度上,实行一妻多妾制、家庭等级制,维护夫权和家长权,维护妻妾不平等权。这种婚姻关系中的不平等体现出封建社会的阶级性和等级性。汉班昭所作的《女诫》是中国女性的第一本教科书,也是中国传统女训的鼻祖,历来被视为封建社会束缚女性的枷锁。
唐代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嫁许诸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或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的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刑六十”。又规定“男家自悔者,不坐”。对婚姻解除同样规定“七出”“三不去”和“义绝”,唐代还有“和离”的规定,即“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从唐律的规定来看,唐代妇女的地位还是低于男性。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女子仍无继承权。

宋代比唐代又有了进步和灵活性。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继子与绝户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宋代仍实行“七出”与“义绝”之制,又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允许妻子离婚改嫁。但是,如果“妻擅走者徒三年”,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减一等处刑。又如果夫亡,妻不守志者,“若改造(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地旧传统。
元朝以前,法律允许改嫁寡妇带走原有嫁妆,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亡夫的遗产。但元朝法律正式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就要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嫁妆和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至于夫家的财产,更是不得带走。明清两朝受元朝影响,都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嫁妆,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妇女地位进一步下降的趋势。明清以前的中国封建社会,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明清之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包办婚权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女子嫁不喜之人后无法更人,还有封建“七出”的枷锁,丈夫若不喜妻还可纳妾,让妻更郁郁寡欢,妇女的人性受到了进一步的摧残。
中华民国时制定了《中华民国民法》,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封建习惯,维护夫妻间不平等,维护封建家长制,规定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子女从父姓等,影响至今。南京临时政府时,因受西方文化思想的影响,开始奖励女学,实行男女同校,劝禁缠足,妇女在社会上初次享受了与男子同样的历史地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婚姻自由,严禁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废除童养媳和强迫守寡,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蓄婢纳妾;结婚离婚须双方自愿,婚后财产男女平分。这部婚姻法砸碎了几千年束缚妇女的枷锁,广大妇女从野蛮的封建婚姻制度下得到解放,实现男女婚姻自由,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是中国家庭婚姻史上的重大变革,中国妇女终于在人身依附关系、财产分配与继承等方面取得了和男子同样的地位。19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婚姻制度。随后在1953年颁布的选举法,1954年的宪法,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妇女和男子有同样的社会地位,享有同样的政治权利。毛主席说:妇女能顶半边天,妇女的能力和社会地位终于得到了确认。
毛泽东指出:妇女解放,异军突起。男女并驾,如日东方。纵观中国法制史,政权、族权、神权、夫权象四座大山压在妇女身上,禁锢她们的身体和灵魂。千百年来妇女对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社会却没有给她们相应的回报,男人作为社会的统治者,牢牢地用“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束缚妇女的思想和手脚,一部法制史实为妇女的血泪史。新中国建立后,妇女的社会地位才真正建立起来,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贡献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发挥着半边天的重要作用。现今社会,拥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对妇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妇女的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自主精神必会促进社会的更快发展,中国妇女的坚忍、宽厚、勤劳、智慧也必将促使中国更快地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