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声控开关:生活腐化 包养情妇的省高院院长麦崇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8:42:14
麦崇楷
 

贪官姓名:麦崇楷
贪官性别:男
出生年月:1945年
最高职务:原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部级
触犯罪名:受贿罪
涉案金额:受贿106万元
违纪行为:生活腐化、包养情妇,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子经商获取巨额贷款。
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并追缴其余在案的财物。
纪律处分:开除党籍、撤销九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和广东省人大代表资格
同案共犯:伙同其子麦永成伙同受贿1013万元;
判决时间:2003年12月24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审判机关:北京市一中院
人生轨迹事记:
1951年9月参加工作;
1954年1月入党,从基层岗位一步步走上来。
1989年1月,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逐渐开始沉迷于吃喝玩乐享受,接受形形色色人物邀请。
1994年春,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大款”简某。
1995年,经其子麦永成介绍,利用职权将省高院审判大楼工程交给某包工头黄某承建,事后麦永成收受介绍费800万元。
1998年,参与审判世纪大贼“大富豪”张子强。
1995年初,与某市培训中心副总经理“红玫瑰”相识,交往频繁。
1994年,插手湛江中院一拍卖业务,事后其子麦永成个人分得100万元。
1994年6月,插手简某与广东省某银行诉讼,使简某获利千万元。
1995年春节,接受简某“礼金”港币40万元,全家应邀澳门游,期间接受简赠送价值高级手表、金项链、高级服装价值40万元。
1997年,插手简某涉嫌诈骗案,使简某监视居住获解除。
1997年,简某将其2000万元股份,全部无偿转给麦永成。
1997年,插手深圳某公司合同纠纷,事后获赠商铺,出租获利28万元。
2002年10月22日,中纪委会同广东省纪委及有关部门查处麦违法违纪行为。
详细犯罪事实:
应该说,在开始的几年,面对法院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麦崇楷还是深恶痛绝的。他不但对责任人进行过严厉的批评,而且还当众以摔火机、摔眼镜来表示自己对徇私枉法的愤慨。他曾在大会小会上告诫自己的部属:“当事人送的钱是砒霜,吃了会死的。”然而当麦崇楷位重权高时,却忘记了自己所说的话。1994年春,麦崇楷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大款”简某。简某的业丰公司在1991年2月与省某银行签订了售房协议,约定天河某房产建好后,以优惠价出售1200平方米给某银行做办事处。可是,1991年年底天河楼价飙升,业丰公司毁约,不交房子给某银行。1992年10月,某银行向广州市中院提起诉讼。简某通过关系,一审获胜。某银行于1993年5月上诉至省高院。简某为使二审判决有利于己方,使出浑身解数请麦崇楷出马帮忙。
1994年6月,麦崇楷两次在简某的材料上作出批示,并两次亲临该案的审议会,为简某说话,使简某获得上千万元的利益。为感谢麦院长帮忙,1995年春节,简某以拜年为名送给麦崇楷港币40万元。同时,邀请他全家到澳门游玩。在澳门,简某不仅为麦崇楷购买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满天星伯爵手表”,还请他父子俩随意挑选名牌衣服、皮鞋、腰带。当然,麦妻也获得丰厚的礼物,一块高级手表和一条金项链,价值共2.5万港币。
1997年,简某因涉嫌诈骗,被有关部门监视居住。麦崇楷就在简妻的申诉信上签批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妥善、慎重并抓紧处理”。没几天,简某便被解除了监视。为了“报答”麦院长对他的“厚爱”,简某将其投资在麦崇楷儿子麦永成房地产项目里的价值2000万元的股份,全部无偿转给了麦永成。
深圳某公司与国内某公司因合作合同发生纠纷,案件上诉到省高院。深圳某公司的经理罗某找到麦崇楷,麦帮助该公司胜诉。后来该公司被查封,罗某再次找到麦崇楷,他就指示发明传电报给有关部门给予解封。事情办妥之后,麦崇楷以亲戚在深圳做生意为由,要罗某在深圳帮忙搞一个商铺。罗将南湖路一间商铺无偿送给麦。麦得到商铺后,并没有给亲戚用,转过来又让罗帮忙将商铺租给个体老板,共得租金28万元。麦将其中10万元交给老婆保管,10万元交给情妇,8万元留作自用。
麦崇楷受贿有自己独特的一招,他从来不收陌生人的钱物。他收受钱财都是通过“中间人”来完成的,这样既免去了面对行贿人的尴尬,又增加了受贿的隐蔽性和安全性。万一东窗事发,还可把事情推个一干二净。
麦崇楷的“中间人”全是与他命运息息相关的人。老婆、情妇代理案件,儿子介绍案件和出谋划策转递材料,在麦崇楷的案件里上演了一场又一场的“父子二人传”“夫妻二人传”“院长情妇二人传”。用麦永成的话说,就是:“我们全家都在吃法院。”
一般的案件和群众来信,麦崇楷是不会签批的,除有关领导转来的外,只有麦崇楷的亲属或亲信转来的材料,麦才签批意见。不能轻看麦签批的“转××同志阅处”或“转×庭研处”几个简单的字,在省高院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凡是麦批示过的案件就一定要向麦崇楷汇报。麦在哪方签字,审办人员就要多考虑该方的利益,该方就能胜诉或多占利益。因此,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都看上了这个“优势”,不惜重金接近麦崇楷的儿子、情人、老婆及亲信,要他们为自己转递材料,让麦崇楷审批。
麦崇楷非常溺爱自己的儿子麦永成,凡是麦永成提出的要求,他都想方设法给予满足。没有真才实学的麦永成,中技毕业后通过其父的关系被安排在某市机关工作。1992年,麦崇楷通过关系把儿子搞到香港定居。然后,麦永成就以香港商人的招牌,再杀回广州做生意,挖掘“第一桶金”。
1992年夏秋之际,麦永成在广州弄到了一块地皮。可是麦永成没有本钱,地皮一放就是三年。麦崇楷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为了宝贝儿子,他亲自出马,四处张罗。他叫下属带着麦永成去找他曾关照过的“大款”简某,让简某开出一张8位数的境外资金证明,帮麦永成在广州注册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1994年12月,广东省政府批准省高院迁建审判大楼。麦永成将消息告诉了包工头黄某。黄某要麦永成找其父活动,将工程交给其挂靠的南京一建做,事成后给麦永成1000万元的介绍费。1995年7月13日,麦崇楷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听取基建办汇报考察承建单位情况,在得知基建办只考察了省内建筑公司后,便以“江苏的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好”等为由,提名要考察南京一建并获通过。同年8月8日,麦崇楷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承建单位的事宜。大家讨论从省一建、省四建、南京一建三家企业中选择承建单位时发生意见分歧。麦崇楷为了儿子的利益,不顾一切地拍板把工程给南京一建做。工程开工后,黄某分两次将800万元介绍费汇到了麦永成的账户上。
麦崇楷是省法官协会会长。该协会已有一家法建拍卖公司,麦崇楷为了儿子早日成龙,又支持儿子成立了一家粤法拍卖公司,由麦永成聘员操纵经营。一次,法建拍卖公司从湛江联系到一单拍卖业务。麦永成得知后,就打着麦崇楷的旗号,找湛江市中院有关领导寻求关照。高压下“粤法”获得了拍卖权,业务做成后,共获1540万元佣金,扣除湛江中院所得部分外,余605.74万元转入省法官协会账户。之后,麦崇楷主持党组会发表意见,将200万元转到粤法拍卖公司,麦永成独自一人分得100万元。
麦崇楷一心要把儿子造成麦氏新贵,谁知却把自己送进了牢狱。经中纪委、检察机关和法院查实,麦崇楷于1989年1月至1998年2月在担任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期间,于1997年9月接受汇华公司请托,为使该公司因涉嫌走私被查扣的设备不被收缴,明确批示广州市有关领导将上述设备解封发还,为此,收受该公司港币50万元;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于1994年接受业丰公司、深华总公司请托,要求公安机关变更对有关人员的强制措施,干预法院审理的有关案件,为此收受业丰公司、深华总公司给予的财物计港币23.2万元、人民币28万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06万元。
2003年12月24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麦崇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宣判后,麦崇楷没有提出上诉。
其它违纪事实:
经中纪委查实,麦崇楷生活方面道德败坏,生活糜烂。
随着年龄的增长,麦崇楷产生了“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开始放弃世界观的改造,对社会上不良风气的侵蚀失去了警惕,私欲逐渐露头。昔日朴素的麦崇楷开始追求名牌,讲究派头。当他得知打高尔夫球是身份地位的象征时,便热衷于打高尔夫球,不管是老板、下属还是有求于他的当事人,也不管一场球的花费有多高,只要有人请,他就去。麦崇楷的球技在高消费中越打越精湛,场所也从南国的广东打到北国的辽宁,打得大江南北的人都知道他在广东的高尔夫球场上无敌手,最后竟“锻炼”成了高尔夫球协会的副会长。
麦崇楷逐渐沉迷在吃喝玩乐之中,他经常出入灯红酒绿的高级宾馆、酒楼、夜总会,频频光顾贵宾包房,接受异性按摩。在形形色色的人物打点下,出手大方的麦崇楷,深受“三陪”小姐的欢迎。有时欲望兴起,麦崇楷还一天两次跑去洗桑拿。
1995年初,麦崇楷到某市培训中心开会,恰逢身材适中、三十刚出头、颇有女人味的副总经理“红玫瑰”接待。两人臭味相投,各有所需,谈起话来格外投缘,彼此大有相见恨晚之意。没过多久,麦崇楷就和离异未婚、风骚娇媚的“红玫瑰”混得烂熟,终于叙出了“迟来的爱”。在麦崇楷的眼里,小他29岁的“红玫瑰”风情万种,善解人意,跟她在一起感到“异常亢奋”。而在“红玫瑰”的心里,早就想攀上一座大靠山。面对麦院长,她就更加温柔地“套磁”了。麦崇楷一步一步坠入了腐败的深渊。
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一款(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85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