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气囊助产:专家热议女童遭碾压事件:彭宇案影响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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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4日 07:44 来源:京华时报参与互动(11)  【字体:↑大↓小】
小悦悦离开我们,已经三天了。因她的死引发的讨论和思考,仍在继续。
父母怎能那样大意?18路人何至如此冷漠?我们应该怎样看待拾荒阿婆的救人之举?世道人心真的沦落了吗?这个社会到底得了什么病?这名两岁女童的死,以一种触目惊心的方式,拷问着每个国人的灵魂。
或许,我们可以换个视角考虑问题,将“小悦悦父母”“18路人”和“拾荒阿婆”都替换成“我们”,然后扪心自问:我,能否比他们做得更好?我们,能否为推动这个社会向真、向善、向美做些什么?
本报记者采访各领域知名专家十余人,现将他们最有价值的思考以专题讨论的形式呈现于此,以期推动这场讨论走向纵深。
【焦点1】
是否应该立法惩治见死不救?
法律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
京华时报: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出现了“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声音,你对此是否赞成?
迟夙生:我不赞同通过立法来强制见死不救,这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这个还是要从道德层面上来解决。如果通过在刑法里强硬立个罪,我觉得对公民太不公平了。贪官污吏那么多都解决不了,能逼着老百姓在这个事情上给定个罪么?
陈光中:见死不救是社会道德问题,采取法律的强制手段是要非常慎重的。法律的强制手段,不是一个万灵的膏药,这个社会不能什么事情都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来治理,这未免太依靠法律了。而且即便立法规定了,道德跟不上来,也会导致有人一看到别人受伤,为了不被追究责任,就跑掉了。这样不解决问题。
阮齐林:从法理上讲,见死不救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律不能惩罚人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见死不救者不能追究任何的法律责任。如果进行立法追究,会使我们每个人的负担很重,也可能导致一些人看到这种情况就躲避,这样立法也是没有效果的。另外,对于路人从道德上谴责也要注意分寸。有些人是事后诸葛亮。对于当事者,他们当时不一定对现场情况了解得那么清楚。可能有的人既不了解其中的来龙去脉,自己又有很重要的事情,于是匆匆而过,这有可理解的成分。不要一味地指责路人冷血,在道德上做负面评价,付诸法律更加不妥。
邵建:见死不救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对于道德的问题千万不能立法。法律的存在,只是禁止你做什么,而不是强迫你做什么。见死不救这一行为固然不善,但不是恶。这时法律如果出动,不仅是逼人为善,而且直接侵害一个人可以不为善的权利。法律作为人的行为的外在规范,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道德是心性问题,必须发乎其内。以为通过惩罚见死不救之类的立法就可以引发见义勇为,就可以改善我们的道德,这是一种法律迷信。它会导致国人更加恐惧,以为做好事的成本更高了,更会想尽各种办法来逃避这类法律。结果使立法得不到落实,社会的道德状况也更加下坠。总之,道德问题的归道德、法律问题的归法律,道德的病不能靠法律医,立法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朱永平:小悦悦事件发生后,我明确提出应该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者,我认为现在立法时机已经成熟。目前,我们国家的道德滑坡严重,特别是受一些司法案例影响,讹诈救助者、诬陷好人的情况让社会风气变得很坏。从南京彭宇案再到小悦悦事件,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例说明,需要通过法律进行道德指引,而案例也往往是推动法律产生的动力。比如醉酒驾驶造成群死群伤的案例,最终推动了危险驾驶罪的制定。
京华时报:如何进行立法设计?
朱永平:我主张把两种行为纳入法律去调整,但不是纳入刑法,而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一种行为是见危不救或者叫怠于救助。怠于救助应定义为轻微的违法行为,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是调整人们的轻微违法行为的一部法律。我们要设定,非职务的特定人群,对处于危险状况的人,要有通知、保护现场和实施一定救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三项义务,证据确凿,就可以进行一定处罚,最高拘留15天,还可以进行警告或罚款。第二种是对诬陷、讹诈救助者的行为,我认为也可以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去调整。现在,诬陷、讹诈救助者的行为在我们社会已经造成了极坏影响,但却没有法律去调整。因此,我主张,既要惩罚见危不救或者怠于救助的人,又要惩罚诬陷、讹诈救助者的人。
京华时报:多数人反对对见死不救进行立法惩罚,认为这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立法强制可能引发公众为逃避处罚而故意远离事故现场。
朱永平:任何法律制定之后,都会有人想去规避。我们不能片面理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很多事情都是把道德的东西上升为法律的。另外,我们人人都可能处在需要被救助的状况,不能等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才知道路人冷漠的可怕,才知道立法的重要性,我们应该设身处地考虑这个问题。
京华时报:作为关系心理学家,你也是赞同对见死不救进行立法的,你的理由是什么?
胡慎之:人类所有行为的动机只有两个,一个是趋利,一个是避害。对于助人的动机,本来我们是要趋利,比如会让我们心安。而当我们感觉不安全的时候,人类的动机就是避害为主,为了自保,我们就会选择不去助人。我们现在的环境,人与人之间是一个不安全不信任的关系,太多关于“救人者反被冤枉”的案例,让我们对做好事有担心,小悦悦事件已经说明这一点。而如果立法规定见死不救要受到处罚,人们就会重新思考趋利避害,假如我救助了,我还能得到良心的安定;假如我不救助,可能会受到处罚。因此,法律可以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让人们对需要帮助者进行施救。
京华时报:可能也会有人为了避害,跑得远远的。
胡慎之:就算他跑掉了,他的心里还是会有很强烈的罪恶感,这会规范他的行为,下次再碰到这样的事情,他可能就不跑了。这是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的区别,法律会让人有罪恶感,而道德只会让人产生愧疚感。相比之下,罪恶感是很难消除的,而愧疚感会被一些合理化的东西消除。比如小悦悦事件,有路人会想,自己没救,别人也没救,他的内心谴责就会小很多,这在心理学上叫做“旁观者效应”。
京华时报:有人提出,见死不救毕竟不恶,如果立法会直接侵害一个人可以不为善的权利。
胡慎之:我们不要把它称之为善和恶的问题,这应该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作为公民,我们都有责任去维护这个社会的生存环境。
专家热议女童遭碾压事件:彭宇案影响社会风气(2)
2011年10月24日 07:44 来源:京华时报参与互动(3)  【字体:↑大↓小】
【焦点2】
见义勇为是否需要立法促进?
应扩大见义勇为“义”字范围
京华时报:有人建议,为了让人们放心做好事,可以立法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你怎么看?
邵建:我觉得没有必要。见义勇为为什么要保护?它是不需要保护的。比如彭宇案,法官只需要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可以了,老太主张彭宇撞了自己,要拿出证据来,老太拿不出证据,彭宇就是安全的。但法官当时的逻辑是:如果不是你彭宇撞的,你为什么要做这个好事?这样彭宇就很难辩。也就是说,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就可以保护见义勇为者,如果再去立法就是多余了。
朱永平:我非常赞同在全国立一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法律。目前,全国各地绝大部分的省份和有立法权的市,对于见义勇为都作了地方性的法规或条例,但基本上都把见义勇为定义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样的概念,有的还提到要“不顾个人安危”,我认为这个概念把见义勇为里的“义”字框死了,应该把“不顾个人安危”删掉,把“义”的范围扩大化,把对路人的救助、把对危险状况的救助,把通知、保护现场和实施一定救助的义务都纳入到见义勇为的范畴里去,并在物质上对见义勇为者重奖。而且国外的立法理念也是在确认自己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才去救人。如果确认自己没有危险不去救人,才是怠于救助。
【焦点3】
是否应追究父母监护责任?
父母为第一位责任主体
京华时报:对于这件事,也有人提出应该追究小悦悦的父母疏于监护的责任。你怎么看?
邵建:小悦悦的父母已经失去了他们的宝贝女儿,我觉得现在再说他们的监护不力,这个对父母太不公平了,也没必要。这事如果放在欧美发达国家,追究家长的责任我一点意见都没有,但中国的情况不一样,特别是那些农民工身份的父母,他们的生存太艰难、太不容易了,每天劳作繁重,很难时时刻刻把孩子带在身边,总是有疏忽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再谈追究家长的监护问题,我感觉太奢侈了。
姚建龙:我是研究未成年人法的,从我的专业视角,我认为这首先是一起有关儿童保护的悲剧性事件,其次才是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事件发生后,国内的媒体都在责备18名路人没有施救,而且把小悦悦的父母看成是悲剧事件中广获同情的受害人。实际上,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讲,父母是儿童保护中第一位的责任主体,首先要把这个明确下来,才能讨论路人的冷漠问题。试问,孩子没有脱离父母监护,何来交通肇事?没有交通肇事,何来路人冷漠。父母和路人是第一和第三的顺序,现在没有讨论一,就直接跳到三了。
京华时报:你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姚建龙:这与文化背景有
【焦点4】
路人为何如此冷漠?道德滑坡原因何在?
社会道德滑坡司法应承担主要责任
京华时报:在这件事中,你认为是什么原因让路人选择了集体冷漠?其中反映出来的国人道德滑坡问题,原因是什么?
迟夙生:我认为社会道德的滑坡,司法应该承担最主要的责任。此前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给社会风气带来了很坏影响。这两起案件的判决都没有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一部法律的制定,在总则里都要考虑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德。但两起案件,法官都是机械地执法,起到了很坏的作用,影响了百姓。要想让老百姓从这些判决所带来的阴影里走出来,我认为就得把案件改判,然后把改判后的案件广泛宣传。但我们国家很重要的问题是,法官判错了案件不被追究。
邵建:我认为不能太多谴责路人,那样也不公平。那18名路人难道没有恻隐之心吗?肯定有,至于为什么没有表现出来,我认为应该到我们身处的社会环境中去找原因。社会环境不好会导致我们缺乏安全感,导致做好事的成本高,而且心有余悸。特别是南京彭宇案的判决,影响特别恶劣,大家都不敢做好事,生怕给自己惹麻烦,因此出现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心态。
谈方:小悦悦这件事是极其罕见的人性泯灭的悲剧,不救她的不仅仅是18个人,很多人在网上不记名调查中表示不会救她。但是,我还是认为这不代表社会主流。第一,陈阿婆最后施救了;第二,后续的医疗救护中,大家都是全力以赴;第三,社会如此大规模的反思,甚至称“刮骨疗伤”,这也说明了社会的主流并非见死不救。我办“中国好人网”3年半,网站登录的好人好事有13000多条,我每天都被很多好人好事感动着。见义勇为、舍命施救的不仅仅是18个人。汶川地震以及各种灾难性事件中的大规模施救,这才是主流。
京华时报:你觉得从小悦悦被撞倒到她被救起的387秒,以及事发后18名路过的路人,能否反映当下中国的道德状态?
陈光金:我觉得不能。每个时期都有见死不救的事件发生。每个时期也都有见义勇为的事迹涌现。现在有一种倾向是容易把个案上升到整体全局。这其实侧面反映了人们对社会的某种情绪。
京华时报:你觉得悲剧的酿成原因有哪些?
陈光金:首先,从整体来讲,中国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转型期,也是矛盾的高发期。这样的过程中每一个人当然都觉得应该从高速的发展中分一杯羹,但是期望和现实的差距、横向的比较中,人们很容易形成不满的情绪。有的人发展得不好,他不会去分析为什么自己不好,反过来会去怀疑发展得好的人有问题。而恰恰一部分发展得好的人确实有问题,证实了这部分人普遍的推测。这是转型期的一种社会病。这个转型期需要沉淀和稳定的过程。过10至20年,到了成熟期的时候,人们会渐渐理性。
此外,媒体的炒作、夸大也没有起到好作用。媒体对过往一些事件的过分渲染让人们觉得每个人都不值得信任。对正面的报道嗤之以鼻,非要发掘有什么坏的问题,如果媒体不正确对待这些问题,社会心态容易走向极端。媒体报道要就事论事,要讲究证据。批评监督是天然的职责,但是必须有一个边界。造谣、夸大式的监督是有问题的。当下社会网络媒体的发展也像酵母一样,是一个放大机制,当人们有不满情绪的时候,放大的方向就是向负面发展。
京华时报: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媒体对彭宇案、许云鹤案的报道和过分渲染给人造成好人没好报的印象,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你认同这一观点吗?
陈力丹:道德滑坡是人所共知的,这不是媒体的责任。因为媒体的新闻价值选择就是异常事件,这就造成了无形中事件被放大。当然,媒体固然要在本身的职业道德范围内进行检讨,是不是虚夸、是不是失实。遇到某些一哄而起的事件的时候,不要去炒作。但媒体反映的社会现实还是社会现实。道德滑坡就是道德滑坡,不要拉不出屎怪茅房。
新闻是干什么的?新闻媒体就是社会的监测器和瞭望哨。发现危险的情况,要告诉群体,这是为了群体的整体的安全。人们需要你的信息来获知安全感,这是新闻工作的本质,而不在于是好事还是坏事。小心这个地方有问题,小心那个地方有问题,这才是媒体的职责。警戒坏事是人的生存需要。不允许我们说坏事等于不允许我们告诉别人危险。这甚至都不仅仅是人的需要,大家看看动物世界就明白了,动物在生存的时候,总有几个动物在周围巡视,发现危险情况就会发出信息,于是整体就会跑走。那几个动物就像我们新闻媒体。
专家热议女童遭碾压事件:彭宇案影响社会风气(3)
2011年10月24日 07:44 来源:京华时报参与互动(4)  【字体:↑大↓小】
【焦点5】
如何改善社会道德环境?
重拾社会信任关键在重建政府信任
京华时报:你在上面讲到很多问题是因为社会转型造成的,那么,身处转型期的我们应该怎么办?
陈光金:我们当然应该有所作为。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制度建设。与老百姓衣食住行等民生相关的领域,一定要完善规则、强化执行力度。尤其要处理好强势与弱势的关系。比如一定要坚决打击售假贩假、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司法执法中要严格依法,避免出现冤情扩散到社会上去,充分尊重民意和民权。对日常行为也要强调法律制约,比如见死不救考虑纳入法律的惩罚等等。为什么形成“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因为撞死的惩罚小于撞伤的成本。这些必须通过严惩起到社会警示作用。
京华时报: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如何才能重拾?所谓“人情冷漠”的问题,如何才能解决?
陈光金:无可否认,我们当下信任水平有所下降。这一点,政府在司法、执法和行政领域是否按规则去办事很重要,到底是规则还是潜规则在起作用?这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关键。如果大家都按照规则来办事,就会有确定性,相互之间的信任就会提升。而规则大多数是政府制定的,要重拾社会信任,重建政府的信任是一个关键的问题,然后才谈得上社会的信任。
邵建:我认为有必要加强公民的道德意识教育,加强传统文化学习。在优良传统文化保留得好的社会,人们是乐于助人的,因为助人不需要付出很高的、意想不到的社会成本,他们享受自己因帮助别人而带来的内心的快乐。但在我们目前的社会,人们感受不到帮助别人的乐趣,还要提防自己将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作为社会成员,都应该多学习传统文化,用它来指导我们的行为。另外,社会是一个网络,应加强社群建构,把彼此陌生的区域建设成熟人社会,加强人们互助性的联系,提高责任感。
京华时报:如何才能鼓励人们见义勇为?
迟夙生:我认为可以通过社会呼吁。前几天,我和胡益华律师成立了“停止冷漠公益法律援助”律师联盟。如果以后有人主动救人遭遇讹诈,律师联盟将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我们的最大初衷就是消除好心人在助人为乐时的后顾之忧。通过这些引领,使耍赖者少耍赖,救助者少点麻烦。我认为目前用这些方式解决比较妥当。
谈方:我们的政府要通过这件事深刻反思,把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同步发展。我所接触到的一些“好人没好报”的事情,大部分跟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有关,是他们没有担当起惩恶扬善的职责。很多好人在推诿扯皮中继续受到伤害。表面上受伤的是个人,实际上受伤的是整个社会道德。
最近我们说的文化体制改革,绝不能仅仅理解成是文化产业的发展,更需要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进行加强,否则会形成误读。
要把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思想道德建设放到最重要的位置。要明白文化体制的发展和改革是为了传承和承载这些东西的。而当务之急,我建议开展一次“好人有好报,恶人有恶报”的专项治理活动。就像打黑,打击黄赌毒一样的,在全国去调查摸底好人没好报的例子有多少。被冤枉的还他们公道,伤病的给予救治,因做好人去世的,要给予他的家人关爱。总之,温暖好人心。
关。中国人缺乏儿童权利的观念,认为孩子是父母的,父母失去了孩子很悲惨,要去同情,也就是以父母为重心考虑问题。父母当然是受害人,但是我们把重心向前移一步就会发现,儿童才是受害者。而谁造成了儿童受害现象,首先是父母没有监护好。
京华时报:有人提出,父母失去孩子已经很悲惨了,这时再去责怪他们太残酷。
姚建龙:这确实是个两难的问题。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这时还去责难小悦悦父母,甚至主张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无疑是在伤口上撒盐。但撒盐是必要的消毒措施。这起事件中,小悦悦是一个只有两岁多的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她没有危险意识,她已离家百米,跑出去六七分钟后,她的母亲才到。中国的父母很多时候都没有对孩子暂时脱离监护会有危险的意识。他们总会有无数“理所当然”甚至“不得已”的理由,将未成年子女独自放任在危险的地方,认为他们没有办法,要忙着谋生。可是谋生的目的是什么?还不是让孩子生活得更好吗?我认为,孩子的监护与贫富没有关系,主要是父母对自己法律责任的认识。通过这起悲剧事件,我们应该让父母明白一个最简单、最浅显,也是最容易被大家忽视的道理,那就是要看好自己的孩子。这是父母的法律责任,而且是沉重的法律责任。(裴晓兰 张然)
小悦悦事件引发热议 专家吁立法规定好人免责条款
2011年11月02日 08:46 来源:人民日报参与互动(14)  【字体:↑大↓小】
前不久在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中,两岁的小悦悦被车撞伤后,18人步行或骑车路过,都没有停下来施救,引起社会的反思。对此,广东省社会工作委员会专门组织了3场座谈会,探讨如何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不少法律专家认为,好心救人者反被诬,英雄“流血又流泪”,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也是一些人想做好事却又不敢的原因之一。
据悉,这种情况并非中国独有,国外也不止一次出现过好心助人反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对此,很多西方国家都制定了为好心人免责的相关法律条款。不少专家认为,中国有必要制定类似的法律。
中国需要“好人免责法”吗
专家们认为,目前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好心人免责”的规则,为救助人规避可能遭受的法律风险,从而促进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
“目前我国没有一个为好心人免责的专门条款。”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说,一个人救了人,反而可能要承担责任。有了这样的事情,人们就会在利益权衡之下,选择不救人。“现在呼唤中国的‘好人免责法’,就是要让好心人做好事,不管有没有过失,只要他不是故意的,就不用承担责任。”
据了解,类似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在美国、加拿大等很多国家都有,被统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法”一般规定,如果受救者认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指控他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道德领域的事,法律怎么介入
见义勇为,守望相助,是受人类道德规范支配的行为,体现的是人的道德水准。让法律掺和进来,是否对道德建设产生不良影响?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齐表示:“当道德已经无法有效地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法律就有必要及时介入。”
特别是好心救人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专家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这在西方国家不乏先例。”朱列玉介绍,在美国,就是通过一个著名的案例确定“好心人免责”的法律规则,保护善良的救助者——2004年,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外一位名叫丽莎的女子将其救出,亚历山德拉在车祸后瘫痪。但2008年,亚历山德拉却把将她从车里拖出来的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2009年,加州议会以75∶0的投票比例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宣布在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中,一个人因救助他人有所疏忽而导致其受到伤害时,救人者得以免责。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蔡镇顺认为,法院判决也是对社会道德的一种引导,法院判决应该弘扬社会正义与良知,推动国家的文明建设。
助人行为目前真的无法可依吗
但也有专家认为,即使在欠缺专门的“好心人免责条款”的情况下,救人反而倒霉的事情,也是不应该的。华南师范大学教授、理论部副主任谈方认为,“从搀扶老人反被诬等类型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往往不是无法可依,而是不守法、有法不依,公平正义这个最后的屏障没有守住,让好人寒心。”谈方说,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律上的基本原则,“如果你反告别人伤害你,你就应该举出相应的证据;你举不出来,就不应该支持”。
据悉,深圳市政府已将类似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深圳政府法制办研究所所长周成新告诉记者:“现在正在调研起草阶段。”周成新介绍了拟在该条例中呈现的三条规定:一,当别人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除非有重大明显过错或明显故意,帮助别人的人对帮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二,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责任,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在被救助人一方;否则不予支持。三,如果被救助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反咬一口,并最终证实他诬赖救助人,则应受到一定惩罚。
周成新坦言,对于此条例,目前还有一些不同看法,如有人认为应该单独立法;也有人认为应该成为一个条款,补充到原有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另外还有人质疑,深圳是否有相关立法权。“目前,还没有征求意见,人大也没有列入立法计划,估计今年内不大可能出台。” 本报记者 贺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