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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人发{2008}11号

沈阳市人事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人发{2008}11号

      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适当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的生活补助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金

1.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技术5、6级)的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生活补助金140元;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的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生活补助金11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以下职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生活补助金80元;1953年底前参军并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的人员,月增加生活补助金40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的人员,月增加生活补助金350元。

2.1953年底前参军复原到企业的退休人员

    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军复原到企业的退休人员,月增加生活补助金300元。

3.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军复原到企业的退休人员

    属抗日战争时期参军的,每人每月增加800元生活补助金;属解放战争时期参军的,每人每月增加600元生活补助金。

    二.确定困难企业在岗军转干部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困难企业在岗军转干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地区:包括和平.沈河.铁西.鼻姑.大东。东陵和于洪区,标准为1980元/月。其它地区的中直和市属困难企业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企业由一类地区整体搬迁到二类、三类地区的,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二类地区,包括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新民市区和辽中县,标准为1174元/月。

    三类地区,包括包括XX县和底平县,标准为954元/月

    对因企业破产、转制、并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军转干部,发给生活补助费。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的,标准为845元/月;在部队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以下的;标准为745元/月。

     已下岗的企业军转干部,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哈技术8、9级)的每月基本生活费不足875元的,补至875元;在部队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以下职务的,每月基本生活费不足775元的,补至775元。

    四、提高1993年至2000年军队复原干部生活补助标准

    对未从业、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复员干部,发给生活补助费。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技术6、7级)的,标准为835元/月;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的,标准为835元/月;在部队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以下职务的,标准为735元/月。

    五、资金来源

    本次增加生活补助金的资金来源仍然按照辽人发【2002】26号、辽委办发【2003】44号、沈委办发【2004】20号和沈委办发【2004】53号文件规定的列支渠道解决。

    六、审批程序

    此次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增加生活补助金,市局及以上企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区、县(市)属企业报、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七、中央、省等驻沈企业的有关人员待遇标准可参照此文件精神执行,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此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