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钢暖气片哪个牌子好: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7:45:23

“全国纳税评估与税基评估”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发布时间:2010-6-28  浏览次数:557 次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 

 

白彦锋 曹晖

 

    2010619,由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财税研究所与中国高等教育研究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财政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的“纳税评估与税基评估”研讨会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隆重召开,来自全国人大、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南开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工商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广东商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山东经济学院等大学和理论研究院所的学者以及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等政府实务部门的专家共计50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一、观点陈述

    此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纳税评估与税基评估”,现将与会专家学者的主要观点择要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安体富教授在会议上做关于“纳税评估的基础:对个人收入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的发言:

    安教授认为,对纳税人税源的监管是纳税评估与税基评估的基础,而这包括对法人税源和对个人税源的监管。其中对个人税源的监管包括个人收入和财产中的个人收入监管部分,他重点讲述对个人收入的监管。他首先介绍了对个人收入监管的国际经验:(1)普遍实行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和纳税登记制度,并通过相关法律加以保障;(2)普遍实行源泉预扣制度或支付方强制性预扣制度;(3)普遍实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最大限度地控制现金交易;(4)普遍注重与银行、海关、雇主等第三方信息库的联网,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信息。发达国家的这些制度如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支付强制性预扣制度、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和成功的信息共享等等,有力的保障了对个人收入的监管。安教授认为,发达国家的这些做法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革,逐步完善对个人收入的监管:(1)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纳税人永久单一税号,并与支付方强制性预扣税款制度相结合。他建议可以将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的永久纳税号码。(2)个人收入的完全货币化。(3)在个人收入货币化的基础上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推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现金管理。现金交易是税收流失的重要途径。(4)普遍实行联网制度。建立税务网络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证券、海关、公安等网络的对接。这是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信息的关键。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个人收入来源不透明的问题。最后,他设想,如果上述改革方案和措施均到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潜力和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将会真正发挥出来。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靳东升研究员在会议上做“纳税评估的重要意义”的发言:

    靳东升研究员主要从五个方面给与会代表详细讲述了纳税评估的重要意义:(1)纳税评估是规范市场经济的要求。因为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是公平的经济;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而纳税评估有利于实现公平竞争和税收法制。(2)纳税评估是实施公共财政的基础。纳税评估通过对税源评估和税源监控来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3)纳税评估是加强税收征管的手段;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的一部分,有利于税源监控,促进税款应收尽收。(4)纳税评估是和谐征纳关系的媒介。因为纳税评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运用科学的方法,以理服人,使纳税人心服口服。(5)纳税评估是实现依法治税的保障。因为纳税评估是依法治税的要求,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税务部门应该做到税款应收尽收,维护税法的权威。

    天津财经大学黄凤羽教授在会议上做“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中的税收职能”的发言:

    黄教授重点阐述了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应如何看待税收对宏观经济和国家财政的影响,以及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连接政府和企业的纽带,税收应如何发挥其职能这样两个问题。在前一个问题上,她认为,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取决于税源的增长。一般而言,税源的增长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都会带来税收收入的增长,而黄教授通过对“可税GDP”的估算,中国的税收增长是基于税源增长的,税源增长是税收增长的根本;另一方面,税收征管困难重重,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在短期内还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当前面临的许多问题,需要多个部门,甚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得以解决。也就是说,在近期内,税收征管难以成为税收增长的主要动力:如增值税角度商业零售环节未纳入金税工程;企业所得税角度企业成本费用稽查是个难点;个人所得税角度个人“隐形收入”难以显性化等等。

    对于后一个问题,黄教授认为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应注重结构调整:首先,税收政策应着眼于长期的结构性调整,其次,做长产业链,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再次,利用税收政策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第四,发挥税收的产业引导作用。同时,要协调好经济增长与结构调整的关系,切不可由于调整过猛,丧失经济复苏的难得机会。

    中国人民大学谢波峰教授在会议上做“纳税评估分析技术与应用”的发言:

    谢教授着重从纳税评估技术的角度来阐述纳税评估与税基评估,他首先讲了纳税评估分析技术的地位和作用:纳税评估系统包括信息采集、疑点筛选、审核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查询考核、系统维护等多个方面,地位举足轻重。我们要进一步认识纳税评估的重要性。接着他介绍了纳税评估分析技术方法体系,包括(1)图形,这是最直观的方法。(2)从图形到数学表达式,对个体本身多个特征的联系分析即对比分析法,纳税评估分析技术的核心是数据分析模型,有单方程模型、多方程模型和指标体系矩阵。他分别用具体的例子来加以说明。(3)模糊分析方法,即数据挖掘,如分类、聚类、关联、序列等等。我们在实际应用的时候,应考虑综合运用多种分析技术,注意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结合。随后,他简要介绍了纳税评估分析技术的应用方向,主要有相对固定的应用范式,多种方法的综合,各个角度的有机结合:微、中、宏,基层基本和高端高层应用的结合等。最后,他对纳税评估分析技术的平台建设发表了意见,他认为数据分析平台应包括“三库一平台”,即数据库、方法模型库、主题库和分析应用平台。我国应开始着手纳税评估分析平台的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孙玉栋教授在会议上做“我国纳税评估实践的成效、问题”的发言:

    孙教授从纳税评估的成效入手,分析了影响纳税评估质量的因素及其深层次的原因,并就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的对策从相关的几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他认为,我国纳税评估实践的成效主要表现在:首先,纳税评估成为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有效途径;其次,纳税评估成为新征管模式运行机制的中心环节,这里(1)相对于“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纳税评估及时纠正申报错误,并且加强了税收执法;(2)相对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纳税评估重视税务管理信息数据的收集、积累和分析,保证了计算机网络对税收管理的依托作用;(3)相对于“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纳税评估发挥了“纽带”和“滤网”作用;(4)相对于“重点稽查”,纳税评估在征收和稽查之间增加了一道“滤网”,促进了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的有机结合。再次,纳税评估促使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这体现在(1)纳税评估的操作程序体现出了现代化管理的特点;(2)纳税评估操作便于管理质量评价和控制;(3)纳税评估能够支持和促进集中征收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尽管取得了诸多成效,但我国目前的纳税评估工作确实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孙教授对这些作了进一步的分析。他认为,影响我国纳税评估的制约因素主要是:(1)对纳税评估缺乏统一认识;(2)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3)征收机关纳税申报审核的局限;(4)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严重;(5)纳税评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6)纳税评估的文书设置不规范。

    接着,孙教授详细阐述了影响我国纳税评估发展的成因分析,他认为主要是以下原因影响了我国纳税评估的发展:(1)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有待提高;(2)纳税评估工作定位不够准确;(3)纳税评估的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4)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各环节的关系不够顺畅;(5)纳税评估的涉税信息采集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6)考核方法的落后影响了评估质量。

    最后,他针对我国纳税评估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我国纳税评估体系提出了几条具体对策:(1)依靠科技手段,拓宽纳税评估涉税信息的采集渠道;(2)完善评估机制,明确纳税评估的重要地位;(3)优化评估流程,实现评估流程的无缝衔接;(4)完备评估方法,提高纳税评估的工作手段;(5)创新评估理念,营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6)注重人才培养,打造优良的纳税评估队伍。

    广东商学院姚凤民教授在会议上做“构建评估型专业化税源管理模式的思考”的发言:

    姚教授强调,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是坚持依法治税原则的必然要求,是整个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有效途径,而纳税评估作为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在现代税收征管过程中,不仅可以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提高税法遵从度,是实现税源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的必由之路。因此,他认为在现行税源管理模式瓶颈日益凸显之时,探索新的税源管理模式,构建“以纳税评估为基本手段,依托信息化系统和现代数据分析技术,实现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服务”的评估型专业化税源管理模式势在必行。他首先简要介绍了构建评估型专业化税源管理模式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税收遵从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博弈论。其次,他分析了构建评估型专业化税源管理模式的现实基础:一是建立健全的税源管理体系;二是实现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处理;三是加强税收征管数据分析利用。最后,他描画了在现有厚实的税源管理基础上构建的评估型专业化税源管理模式的基本框架:(1)建立权责清晰、高效协调、功能互补的评估型税源管理体系;(2)建立流程规范、人机结合、效能显著的评估工作运行机制,提升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税源管理水平;(3)建立数据充实、联网采集、功能强大的一体化税源管理信息化系统;(4)建立均衡合理、具有评估专业素质的人力资源配置机制。

    中央财经大学温来成教授在会议上做“我国房地产评估纳税问题的研究”的发言:

    温教授主要就作为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的房地产税评估征税问题与大家进行了分析交流。他首先分析了房地产税评估纳税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使用环节,涉及的税种有: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但现行的税收制度使政府税收不能从房地产市场价格价值不断增长中受益,因此,按照房地产价值评估值征税,以增加地方税收入、发挥税收政策功能的改革任务迫在眉睫。这样做,(1)有利于发挥税收调控功能;(2)有利于调节级差收入,合理配置资源;(3)有力提高地方政府运用税收政策工具的灵活性。接着,温教授介绍了国外财产税制度及评估征税情况的经验: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等和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印度、阿根廷等予以介绍。随后,他重点分析了开展房地产税评估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核心问题:一是确立房地产评估征税的基本准则:公平、合法、科学、时点;二是房地产税评税方法选择:资产评估方法和土地价值评估方法;三是房地产税评税的信息基础,涉及部门协调、信息的准确性和信息管理等等问题;四是房地产税制改革中的税费关系;五是房地产税评估的机构与队伍建设,从业人员需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专业知识与能力:(1)评估技术与方法;(2)及时掌握房地产业发展状况,了解市场信息,能够准确分析和判断房地产业发展趋势,为有效开展评税工作服务;(3)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明确评税工作的法律依据。六是建立纳税人争议处理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最后,温教授对房地产水平税业务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1)整合现有房地产税种,及时开征统一的房产税或物业税;(2)建立评税技术标准,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准确评估房地产价值;(3)建立评税技术信息体系,保证评税工作顺利进行;(4)规范房地产行业税费关系,增加政府税收收入;(5)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房地产税评估专业队伍;(6)正确估计目前的政治经济环境,创造条件开展房地产评估征税工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学院大三学生陈永杏在会议上做“完善房地产估价体系:物业税开征的先决条件之一”的发言:

    陈同学从合理评定税基的角度出发,就如何完善我国房地产估价体系,对评估主体、方法、技术、周期以及申诉机制进行探讨,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构想,以适应开征物业税的需要。她首先谈到了构建房地产估价体系的必要性,一是要以市场价值作为物业税的税基的原因,二是合理评估的重要性。其次她从几个方面来构想,一是确定评估主体,明确评估责任。她认为,评估组织有政府机构和中介机构,她比较了二者的优劣,认为在物业税开征初期,税基评估应由一个隶属于国土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专门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费用由政府承担。关于评估责任的划分,她认为首先应在中央政府设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评估规则并监督指导全国各地方政府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财产税虽然是地方税,但由于涉及国家对土地、房产资源的宏观政策,由中央政府进行监控是非常必要的。其次,由地市一级政府核定本辖区内的物业税税基。最后,由地市一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承担最终法律责任,以解决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二是选择评估方法。评估方法有三种,陈同学认为应分地区区别对待:对于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应采用以市场法为主、收益法和成本法为辅的评估体系;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乡村,应以政府定价为主。三是采用批量评估技术。她比较了单一房地产评估与批量评估的不同,认为单宗评估的成本对于税收行政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所以为保证物业税的行政效率,需要将其征管成本中的评估成本有效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各国房地产评估均采用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技术(CAMA)。四是界定评估周期。她从国外实践结合中国国情,建议中央政府采用两年一评制度,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这样不仅符合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使得物业税具有较高的收入弹性,而且可以有效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税收的管理效率。五是建立评估结果申诉机制。她认为首先要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其次要设计简单高效的申诉程序,最后要建立法律救济制度,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

    云南财经大学王敏教授在会议上做“税收收入风险的测度与应用”的发言:

    王教授从税收风险管理的角度提出了税收收入风险的问题,他根据中国税收收入的特点,提出了税收收入预期风险指标(TERI)和税收收入系统风险指标(TSRI),来测度税收收入的可预测性及其与GDP相关的系统风险。他首先界定了税收收入风险的定义,并且确定了税收收入风险的不确定因素和影响,不确定因素包括政治、社会、经济、税务当局征管过程和纳税人纳税过程等各方发生的事先无法准确预知的情况变化,影响包括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即既可能导致税收收入的下降,也可能导致税收收入的上升。其次他介绍了税收收入风险的测度指标:主要有方差方法、半方差方法、下偏矩方法、敏感性分析方法等。他认为以下两个指标能够用来测度税收收入风险和税收收入系统风险,即税收收入预期风险指标和税收收入系统风险指标。

    随后,他对我国税收收入风险进行了分阶段的测算与分析(19792008),并通过对中国各时期、各省市税收收入风险的测算分析,得出中国税收收入风险呈加大趋势,各地区税收收入风险均显著高于全国,且地区间有显著的差异等基本研究结论。

    他指出,对于税收较高风险的地区,应特别关注GDP增速下降带来的税收收入增长加速下降的风险。同时,为了预防地方财政风险,对于风险显示较高的省市来说,近年尤其需要加强税收收入风险的管理。

    河北经贸大学古建芹教授在会议上做“对纳税评估基本问题的思考”的发言:

    古教授就如何认识纳税评估与税基评估给大家说了她自己的见解,她首先对“资产评估”、“纳税评估”和“税基评估”这三个概念进行了比较和区分,并做了理论内涵和外延界定。从评估主体来看,资产评估的主体主要是社会中介,如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事务所等;而纳税评估的主体由三部分构成:税务机构、纳税人和中介机构,仅仅税务机构作为主体不够的;税基评估的主体是税务机构和中介机构。从评估客体来看。资产评估的客体为交易物,如珠宝等;纳税评估的客体是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情况,而不只是对纳税人,这也体现出和税务稽查的区别;税基评估的客体是计税依据,主要为房地产,涉及如何计算税的问题。从服务对象的角度看,资产评估是服务于交易双方;纳税评估是服务于两方面:一为纳税方,二为政府;税基评估主要服务于税务机关。从各自的作用来看,资产评估主要作用是价值判断;纳税评估的作用则为评价和告知;税基评估起到征到位的作用。之所以把三者放在一起比较,是因为三者都涉及到税,都涉及征税和纳税,如价值判断中有税收因素、申报过程中征多少税、纳多少税。古教授最后指出,关于纳税评估和税基评估,在理论层面欠缺系统研究,主要的研究是在评估的方法上,她强调方法研究的重要性,但是应该给方法以理论解释,因此在理论方面要加大。同时,她强调所使用的方法和技能一定要适合中国的国情,这才是最需要的方法,不能只从方法本身出发。

    上海财经大学赵海益博士在会议上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质量评估与信息熵的应用”的发言:

    赵博士试图寻找一种简便的方法来评估企业纳税质量的比较,通过横向比较企业纳税资料来分析企业的纳税质量。他提出了横向比较各企业的纳税质量思维模式,在进行纳税稽查时能够做到抓大放小,提高纳税稽查的效率和成果。他首先简要介绍了纳税评估的作用和方法,进行纳税评估不仅能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按时入库,谨防国家税收流失,同时也能确保国家财政与税收政策落实到位,目前主要的方法可以分为峰值法、判别分析法、专家系统发和神经网络法。

    赵博士建立了一个模型,模型的前提假设有:(1)所比较企业必须是同一地区。企业处于同一地区就享受了同样的外部环紧,包括人力资源的成本、外部经济环境、交通等基础设施;(2)所比较企业应当尽量属于同一行业。不同的行业会导致企业承担的成本不一样,如资本密集型行业与劳动密集型行业两者承担的成本大不一样,因此这两类企业不能同时放在一起比较;(3)假定个企业平稳经营,无重大外部冲击产生。在上述限定条件之下,找出一个理想企业,该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比较的真实,这个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具有(1)成本显示较低;(2)收入水平较高。从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企业无疑是受欢迎的。以这个企业作为基准指标,对各企业进行排序。各企业的纳税申报指标,如成本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所得税占销售比率及所得税占总成本比率应该相差不大,如出现重大差异则有理由怀疑企业的纳税资料存在舞弊行为。我们按照各企业纳税资料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进行从高到低的排序,差异大的排在最前面,差异小的排在最后面。

    随后,赵博士设定一些指标,包括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比率、营业成本与营业税金及附加比率、营业成本与管理费用比率、营业成本与销售费用比率、营业成本与财务费用比率、营业成本与营业外收入比率、营业成本与营业外支出率、营业成本与应纳税所得额比率,共同构成企业纳税评估指标系统。

接着,博士将决策管理系统中信息熵理论引入模型,熵是衡量系统内部有序度一个有效指标。通过对做个企业多个指标的评估,组成一个评估矩阵,标准化,计算财务指标的熵值,再根据各财务指标的熵权值计算各企业的综合评价指标,从高到低排序,即可得出各企业的优劣顺序。

    山东大学李金龙教授在会议上做发言:

    李教授从影响个人所得税税基的非正常因素角度出发,重点分析了影响税基不实的非税因素及如何改进。他说正确征税的前提是取得征税基础的数据,而我国目前的数据既是实的又是不实的,体现在征税税基是不实的,而税收收入是真实的,即真实的税收收入建立在不真实的税基基础上。他从个人收入的两个角度分析个人所得税税基不实,一个是当期收入,一个是财产收入。在当期收入中,我国征纳重点是工资性收入和个体业户收入,前者有非工资因素影响,后者有收入成本不实因素影响。至于财产收入,我国1995年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实际已名存实亡,但随着我国房产、住宅商品化,财产申报有了一定基础。他也强调,纳税评估模型,必须建立在中国国情基础上,而中国的情况常受外来非正常的、不可用模型测定的因素干扰。比如税务内部,从机制角度,主要是惩罚性追则机制不完善以及在中国现有政治体制下和干部任免体制下,收入任务计划任务指标和数据模型不能完全一致。还有中国人文文化的影响以及中西方思维方式。我们现有制度下惩治不到位,体现在“打招呼”,尤其是在当引进外资成为政府首要任务时,依法纳税、合理评估能不能进行下去。因此要研究的问题必须要放在中国这样一个大的政府、法制环境、官职环境中,要考虑这些因素,只有这样,最后估计出来的结果才会比较接近。

    接着他谈到了这个问题在我国如何解决:首先,要建立起收入申报和财产申报制度,这项工作已有一定基础。他认为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技术方面的,不是征管的内部因素,而是征管的外部因素,其中一个很关键的是申报是从上而下还是从下而上,我国现实做法是从基层做起,而他认为此问题恰恰需要从最高层做起。同时他强调这项工作需要他们这些学者不断地提醒征服这个问题,以促使在这些方面不断推进。其次,从机制上,要不断提高财政透明度,细化财政预算,细化部门预算,公开部门预算,使我们能够了解政府收支状况、财产状况、公务接待等等一系列指标。这样我们可以判断个人收入财产是否偏离正常轨道。再次,他认为,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实行了30年基础之后转换方向,从正常的工资收入向非正常性收入、向经营性收入转换。当然也要考虑落实的困难,和在现行税收负担下,如果严格征管到位,会不会导致有钱人都出国的情况。因为现行税法建立在税收征管水平较低基础上,因此税率设计较高,在制度设计时如果考虑这些不合理的因素,在设计评估模型、评估指标方面更有助于保证数据的可信性。

    山东经济学院唐树君教授在会议上做“纳税评估中的信息不对称:影响、成因、改进”的发言:

教授主要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分析了纳税评估与税基评估,她认为,纳税评估的关键取决可获取的涉税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势必影响纳税评估的质量,降低纳税评估的效率,影响纳税评估指标的完善。她首先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对纳税评估的影响:(1)影响纳税评估质量;(2)降低纳税评估效率。接着,她分析了纳税评估中信息不对称的成因:(1)信息自身属性;(2)税收法规存在不确定性,包括税收立法上的不确定性和税法使用上的不确定性。(3)约束制度存在缺陷;(4)税源监控信息化程度低,表现在获取信息的能力有限,信息甄别能力弱和信息利用“低附加”。针对纳税评估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教授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1)全方位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2)完善相应的约束制度,包括规范现金交易和严格发票管理;(3)提高税源监控的信息化程度。

    中央财经大学白彦锋教授在会议上做“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基评估”的发言:

    白教授首先比较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基评估”这三个概念,他认为税收分析是分析税收与经济增长二者之间的关系;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状况的一种事后分析;而税基评估是税务机关在课税过程中对税基进行的估算。而后他清晰地描绘了纳税评估与税收征管的关系。从2009年税收总量结构图可知,税收收入仍然以流转税为主,但目前它的弊端已经暴露出来,如何增加所得税成为一个大问题。还有前面李教授提到的税源流失现象,因此如何在当前的税收状况下改善税收征管,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是现实给我们提出的挑战。白教授介绍了“税收国家”的概念,现代国家多数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的比重都超过了90%,因此都为税收国家。从1994年以来,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总共下降了十多个百分点,主要是房地产行业的非税收入,因此提出房产税改革势在必行。而阻碍这个改革的是税基评估和纳税评估。个人所得税方面,国外在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方式上,有“消极纳税人”与“积极纳税人”。“消极纳税人式”的课税方法要求征管员在筹集税收收入的过程中,要做大多数的工作(并承担大多数的成本)。例如,不动产税通常需要政府保持对财产的记录、计算税基和计算每项财产所负担的财产税,并将财产税的税票按照时间表及时地分发出去;当税票到达纳税人手中时征收税款,处理财产估税中的各种申诉和抗议等等。而财产所有人所要做的,只是对税收征管员的工作进行验证,决定自己是否要进行抗辩,然后缴纳税收。这种方法中的课税成本几乎都是由政府在管理税款的过程中承担的。“积极纳税人式”的课税方法则相反,会将许多课税成本私有化。而税收征管员的工作只是向纳税人分发表格,核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对税收的收入流进行管理。在“积极纳税人式”的税收管理方法中,税收征管员工作的目的,只是要促使纳税人自愿纳税,而不是直接的课征税收。如果这种课税方法能够运转良好,多数税收收入的筹集将都不需要税务部门的直接管理,多数课税成本都是纳税人在税收遵从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而不是政府的管理成本。在OECD国家所得税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比重大大高于企业所得税,而中国恰恰相反。征管问题成为个人所得税增长的障碍。货币化的工资薪金课税比较规范,附加福利涉及税基评估的问题,在中国如何把“灰色收入”“隐性收入”纳入课税范围是一个问题。

    在附加福利方面,白教授重点讲述了澳大利亚的附加福利税。尽管附加福利税在其联邦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并不是很高,但是通过个人所得税与附加福利税的相互配合,确实起到了公平税负、减少避税、套税的作用,遏制了税收流失,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税负的纵向公平,使低收入群体获得心理上的平衡。此税的特点是:(1)以雇主而不是雇员作为附加福利税的纳税人,可以大大降低税务机关收集信息等方面的课税成本,简化附加福利税的税收管理。(2)附加福利税税率选通常择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我国税法目前已经将附加福利纳入了“工资薪金”的范畴,但现行税制对附加福利的课税与国外规范的FET还是有很大差距的。我国以雇员为纳税人,且不适用最高边际税率。澳大利亚的做法为我国对附加福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了一些借鉴。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党总支、研究员杨琼教授致闭幕词:

    杨教授首先向支持本次研讨会顺利召开的全国各兄弟院校、科研所和参加会议的各位同仁表示衷心感谢,对为本次会议成功举办而做了大量工作的全体会务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她表示通过本次会议,大家对于纳税评估问题形成了一定的共识,这种大家一起自由发表想法、相互交流、相互启迪的氛围,令人感受深刻。接着,她谈到自己的两个受益点:一是专家学者都能静下心来工作,潜下心来研究,令人敬佩;二是专家学者对待学术的态度之严谨在会议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带来了自己最新成果在会议中交流。同时,对于会议筹备方面及交通不便等等工作不周到的地方,敬请与会代表批评指正,恳请专家学者对财政学院的发展特别是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多多提宝贵的意见建议。最后,杨书记表达了对大家的良好祝愿。祝福与会专家学者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身体健康、生活幸福、工作顺利,并祝远途的朋友们一路平安!

 二、共识

    通过这次会议,与会代表们就“纳税评估与税基评估”问题形成了以下共识:

1.对于纳税评估的概念和其他概念的区分

    专家学者通过一天的讨论,对于“纳税评估”、“税基评估”、“资产评估”、“税务稽查”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

2.纳税评估的重要意义

    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对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的重大意义已经形成共识。

3.当前纳税评估的问题及今后改革的方向

    与会代表对于当前那会评估工作中的问题形成共识,并基本明确日后改革的方向及改革后设想。

三、展望

    发改委将课征房地产税提上日程,对纳税评估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但是当前,纳税评估还有好多问题没有解决,如从业人员素质、评估责任、工作定位、指标体系、法律保障等等,因此短时期内不会突然大面积课征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的非工资性收入如何监管,要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答案不容易。而我国推行的是渐进式的改革,同时不失时机在关键领域予以重大突破。总之前途是光明的,但是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