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州电子厂招聘:最新分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8:29:59
教你如何追缴中国移动恶意扣费(本人亲自总结实践,100%成功) 教你如何追缴中国移动恶意扣费(本人亲自总结实践,100%成功)

绝对原创
教你如何追缴中国移动恶意扣费(本人亲自总结实践,100%成功)

       相信许多童鞋都曾遭遇过移动联通恶意扣费,尤其是智能机用户,一不小心安装了某个流氓软件,不停

地自动往外发信息,一条1块甚至2块,气死人啦,却又很无奈,此时我的处理方法是:
1把手机调成离线模式,在发件箱里面找到尚未发出的信息,删之!
2把手机的信息中心号码改掉,这样可以正常接打电话、收短信,但是手机无法发送短信

但是这个方法比较费劲,除非你不打算用手机或者发短信了,否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本人曾在去年12月遭遇一个恶意扣费的问题,如图:


  
   在20分钟之内手机先后向10662566这个号码发送了4条短信,然后是收到:欢迎你使用智能卫士业务,信
息费1元。
   最后本人好无奈,只好把信息中心号码改掉。我非常之郁闷,打10086人工台,一个男的接的,说是无法给
我返还费用,因为订阅信息是我“主动”发的,是我主动订购的,咱扭不过移动,只好作罢。但是我非
常不甘心,不能这样白白的受一顿窝囊气,这中国移动太气人了,索性就上网寻找解决方案,找了好长
时间一无所获,因为一般都是投诉,解决不了问题。但是无意中看到一个法律条文,信息产业部(尽管现
在已经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了,但是法律依然生效)在2006年9月8日发布的一个法规《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有第五条之规定:
           五、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用户使用按条点播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时,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告知用户业务名称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用户在同一天内反复使用的同一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在用户当天首次使用该业务时,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用户明确表示不需要按条点播类业务收费提醒信息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


       研究完之后顿感兴奋,感觉有法律做后台这回天杀的中国移动该承认了吧,我充满信心,怀着无比兴奋地心情又拨通了10086人工台,这次是一个女声:
“喂,你好请问需要什么帮助?”
   我就把这事一五一十的说了,她还是不承认,然后我开始年法律条文,害跟她一块分析,
    我说:“按照法律规定,这订购业务需要分四个步骤:
1 我发给你们订购业务的短信,
2 你们给我回一条确认短信,内容是订购业务的名称,SP号码,资费,收费方式,企业名称,退订方式,
3 我发一条同意确认的信息给你们,
4 你们回一条办理业务的确认信息给我,然后才能扣费;
二现在是你们只经过了第一和第四两个步骤,吧中间的第2、3步省略了,这显然是程序违法!你们中国移动会遵守中国的法律呢?”
   她当然说"会"!
    但是中国移动是不好对付的,这女的又说:
“这个规定是针对wap和彩信的包月用户,你这是短息服务,不是包月的。”
    幸好咱有法律武器,就继续念法律条文:
“法律规定: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你们不会连这个都不知道吧?”   且我刻意加重了“包括短信”四个字,此时我已经信心满满,这家伙没话说了,只说:
“好的,您这个问题我做下记录,稍后给您答复!”
哈哈,记录就说明差不多了,果然一天后接到来自10086的电话,说扣的费应经返还了,我又说
“既然这次的返还了,那我七月份和八月份也遭遇了同样的问题,总共恶意扣了8元,也给顺道返还了吧?”
   那边说“好的,我们记录一下,查证后答复您。。。”
哈哈,又搞定!
   以上是我的真实经历,挨千刀的中国移动欺负我们不懂法律,望大家拿起法律武器与移动的不正当行为作斗争,哪怕是一分钱也不放过,因为大家都这样了他们自然会干净一点。
附:信息产业部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信部清[2006]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移动信息服务市场消费环境,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管理,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由基础电信企业负责向用户收费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信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下同)应负责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计费和收费的准确性,在业务使用和收费过程中应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保证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二、基础电信企业应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审核工作,保证业务名称通俗易懂,名符其实;对于名不符实,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三、电信企业在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示信息费的资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等内容;未按要求进行明示的,电信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信息费。
对于需通过用户多次参与或互动才能完成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如有奖竞猜、有奖问答等),电信企业应在业务宣传时标示出用户一次成功参与该项业务所需的信息费总额;对于涉及信息费、通信费等多项收费叠加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电信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业务收费的整体构成。
四、基础电信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由其负责向用户收费的全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服务接入代码、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服电话及其他应告知用户的事项,以便用户查询和使用。

五、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用户使用按条点播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时,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告知用户业务名称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用户在同一天内反复使用的同一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在用户当天首次使用该业务时,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
用户明确表示不需要按条点播类业务收费提醒信息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
用户拨打移动语音信息服务(IVR)接入号码后,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首先播放语音通知,告知用户该服务的资费标准、收费的整体构成,并在得到用户确认后开始计信息费。对于用户确认的方式,可以采取由用户按键确认或者在语音通知中明确告知用户计收信息费的起始点等方式,用户未按键确认或者在语音通知播放完毕后6秒内挂机的不得计收信息费。
六、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收费查询功能,方便用户查询每月的付费金额。用户要求定期提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收费提醒信息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每月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短信,明确告知用户上月已使用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费用总额,以及退订和清单查询方式等信息,并不得向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七、用户明确要求不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不得再向用户收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信息费。
八、用户通过短信方式向基础电信企业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
查询、退订和确认反馈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向用户免收相关费用
九、用户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收费清单,基础电信企业应至少保存五个月。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所产生的订制关系,基础电信企业应妥善予以保存,直至用户取消该项业务后,再至少保存五个月。
本条所称订制关系主要指用户申请订制、基础电信企业请求确认、用户确认反馈等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与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服务接入代码)以及具体信息内容。
十、用户向基础电信企业投诉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问题时,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妥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提醒或确认,以及订制关系缺失或不完整的收费行为,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查证后立即向用户退还费用,并严格履行企业公开对社*会做出的赔付承诺。

十一、基础电信企业应严格加强对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管理,健全业务拨测和实时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应按照合作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违规企业信息通报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查处移动信息服务方面的资费和收费违规行为;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存在恶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屡次违规等严重情节的电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


十三、对于手机视频等其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没有保障措施的,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为移动信息服务企业提供接入服务。


十四、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0日起执行。


各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措施。确因技术和系统等原因,对本通知个别条款无法按期实现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对社*会公开说明并公布具体的实现时间表,同时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最迟于2007年3月1日前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